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讲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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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4 19:35:1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中担负领导职责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讲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讲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23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讲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XX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从严监督管理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将政治,清正廉洁知敬畏,全面提升我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坚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要求;

   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精准科学认定和处理问题,防止简单化;

   坚持积极稳妥、标本兼治,既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问题和贯彻执行报告制度不力等问题,又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促进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领导干部对党忠诚老实和廉洁从政。总结完善。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细化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集中填报、严格执行查核规定和精准科学认定处理、统一查核验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等,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使报告制度落实责任更加明确,工作程序更加规范,认定处理更加精准科学。

  二、整治任务及整改措施专项整治工作主要检视和整改2023年以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随机抽查、重点查核、查核验证、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与做好今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结合起来,重点针对以下五个方面突出问题集中开展整治。

  (一)整治党委(党组)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不力,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所在地方、部门或单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与查核结果不一致的比例较高等问题整改措施:一是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站位。将两项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基层党组织学习篇目,同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采取集中学习和自行学习相结合方式,切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填报工作;

   二是剖析典型案例,做到警示到位。开展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领导干部需按照中组部规定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和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除此之外,领导干部如有需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均可在“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一栏中填报(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联合核查小组各成员单位;

   责任人:区管领导干部)。

  (二)建立廉洁从政信息档案。建立综合体现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廉洁自律、负面信息等情况的廉洁从政信息档案,具体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资产情况,本人及家属参与民间金融情况,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情况,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岗位廉政风险排查情况,操办婚丧喜庆和违规、违纪、违法情况,信访投诉情况和审计问题情况,负面信息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区纪委;

   责任单位:各街道党工委、乡镇单位、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

  (三)实行重要事项即时请示报告。除需事先请示的重要事项外,领导干部在发生以下重要事项的1个月内,应主动向区委组织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并在年终时将相关事项汇总填报到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严重病情、伤情情况,离岗动向不明、婚姻变化等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及其他个人主动报送的信息(责任单位〈责任人〉:各街道〈乡镇〉、区直各单位及区管领导干部)三、实施步骤(一)个人报告阶段(2月上旬至2月底)。各单位根据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分别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洁从政信息报告表,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重要事项请示报告。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另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信息核查阶段(3月上旬至5月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合日常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情况进行,分为重点抽查核实和随机抽查核实。重点抽查核实,对象为近期拟提拔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对象等;

   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为区管领导干部总数的10%。廉洁从政信息档案的抽查,由区纪委结合信访投诉件核查、纪律审查工作进行核实。

  (三)整改处置阶段(6月上旬至6月底)。领导干部应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从政信息档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四、工作要求(一)如实报告。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忠诚、对自已负责的态度,如实主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廉洁从政信息,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其中,2023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首次填报”要求,全面、如实填报各项内容,以前年度如有漏报事项可一并补报,不予追究。

  (二)严格核查。建立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成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洞头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地税)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等单位参与的联合核查小组。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协调开展核查工作,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主要审核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三)严肃处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有漏报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填报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并作出书面说明;

   如有隐瞒不报的,先暂缓提拔重用,并对报告人进行函询,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诫勉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抽查核实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责令本人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

   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说明内容进行验证,对说明不属实或者无法说明清楚财产合法来源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构成违纪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核查处置参照执行。领导干部在填报个人廉洁从政信息时,出现瞒报、不如实报告的;

   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审签廉洁档案信息填写内容时,未落实审核把关责任的;

   领导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社会舆情反映的一些负面信息,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区纪委派驻〈出〉机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未及时将情况报送到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的,或能发现没有发现的,将视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培训讲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篇三

  近年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背景下,中央不断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和操作办法,而且逐年加以改进和丰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实行了年度集中填报,需要报告的事项比较多,有些内容大家还不是很了解。因此,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县委主要领导要求,利用今天这个机会,围绕近日中央下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制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与各位领导一起学习交流,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了解一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发展过程1、规定提出的背景。我党历来重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报告,曾先后出台修订过4项制度规定。从1995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再到2023年对报告规定进行修订,这些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中央于今年2留许可。

  三是需要报告的财产情况。领导干部应当按要求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宜,具体有个方面内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也包括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独资、合伙、参股等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这里指的“共同生活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办法》的主要内容。与《规定》同时下发的还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办法》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真实性进行了划分,共计9条。提出了5项可认定为漏报的行为,10项可认定为瞒报的行为。同时,对于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可认定为漏报的五种行为。

  (1)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4)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5)存在其他瞒报情形的。

  二是可认定为瞒报的十种行为。

  (1)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2)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3)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4)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5)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6)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7)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8)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9)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家以上的。

  (10)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从上述所列的漏报和瞒报的行为可以看出,类似的行为情形严重的,基本都被列为瞒报行为。比如,未报告私自去港澳的行为是漏报,未报告私自出国的行为是瞒报。少报告房产面积是漏报,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是瞒报;少报告投资金额的是漏报,未报告投资行为的是瞒报;少报告股票情况的是漏报,不报告股票情况的是瞒报。

  三是漏报和瞒报的处罚措施。尽管行为类似,但是认定的结果不同,处罚的手段和程度也不尽相同。

  (1)对漏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提出: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什么是情节较重,比如,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等行为将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漏报行为。

  (2)对瞒报行为的处罚措施。《办法》提出: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该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同时,《办法》作出了对于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或隐瞒情形的将从重处理,对于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而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使用等要求。

  三、了解一下填写个人有关报告需要注意的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是中组部根据《规定》设计制作的,不仅填报的事项多,而且要求非常高,涉及的数字要求准确无误,要想填准、填全,符合规定要求,确实需要各位领导收集大量信息、查阅相关资料、多下一番功夫。根据近几年填报的实际情况,我们归纳梳理了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在这里向各位领导简单进行介绍。

  1、要知晓《报告表》中的新变化。随着《规定》的修订出台,《报告表》填报内容也有所修改,2023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都要按首次填报填写。今年报告表与往年填报有不少调整,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一是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分列开来报告。二是在要求报告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三是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情况、经商办企业情况也纳入了报告内容。四是在报告房产情况中,针对填报中房产附属部分容易漏报的情况,明确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需要报告,登记的以产权证为准,未登记的以备案和买卖合同为准。五是对金融投资方面的内容做出了调整。这次特别明确要求报告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六是将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这些新变化都需要各位领导在填表时进行注意。

  2、要仔细阅读填表须知和说明。《报告表》中的填表须知和每个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对需要填报的事项都作了非常细致的解释,仔细阅读和理解好须知和说明是填好《报告表》,避免填错返工的前提。比如,《报告表》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要在封皮和承诺书两处签字,填报日期具体到日。股票、基金等以封皮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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