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方案:某市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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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12 10:34:0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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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要求,根据《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皖扶组〔2023〕6号)精神和省“重精准、补短板、促攻坚”专项整改行动推进及考核通报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活动,在全市范围集中开展全方位、立体式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治理2023年第三方监测评估、市际交叉考核、督查巡查、暗访检查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省交办的识别与退出精准度偏低、责任和政策落实不到位、产业扶贫成效不明显、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重督查轻整改、贫困户内生动力激发不足、扶贫政策知晓度不高、对非贫困村支持力度不够、对脱贫户的帮扶工作弱化等十大类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目标导向,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为主线,下大力解决“下不去、驻不进、帮不实、干不精”等作风问题,确保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5月底前整改完成,进一步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为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成果真实。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部署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明确专项治理总体要求。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本部门(单位)、本县区脱贫攻坚工作存在的作风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坚持以上率下与加强指导相结合。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带头示范,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自身作风建设,指导本部门(单位)、本县区加强作风建设,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立行立改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对影响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的突出问题,对基层干部反映强烈的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迅速纠正,坚决整改,追根溯源,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

  (四)坚持集中突破与持续推进相结合。聚焦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主体,用1年左右时间,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健全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常态化持续推进,将作风建设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不断巩固成果、确保成效。

  三、治理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治理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

  1. 对习近平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领会把握不深刻,解决没有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第一民生工程进行安排部署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 对脱贫攻坚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解决全力攻坚的意识不强,工作力度不够,存在惯性思维、用常规手段抓脱贫攻坚工作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 对推动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认识不到位,解决贯彻落实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不坚决,以农村区域发展代替精准扶贫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 对脱贫攻坚标准把握不准,解决人为提高或降低扶贫标准,人为吊高胃口或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治理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

  5. 部门制定配套措施、细化落实方案、推进组织实施不及时不到位,解决系统性推进、规范性落实、整体性提升不够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6. 市县在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指导督促不够、操作性不强、落实效果不明显,解决教育扶贫、健康脱贫、危房改造、光伏扶贫收益未足额兑现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规建委、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7. 基层干部、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在工作中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宣传方式单一、方法粗糙、效果不明显,解决部分贫困户对政策不了解,甚至对自身已经享受的政策措施也说不清楚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三)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8. 部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了解自身脱贫攻坚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知晓脱贫攻坚的基本要求和相关政策,解决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9. 帮扶联系人责任落实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业务不熟悉、政策不了解,帮扶工作不力,不了解帮扶贫困户的家庭状况,解决帮扶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0. 部分基层干部和村级扶贫专干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政策不了解、工作不到位,对脱贫攻坚政策及本村扶贫工作不熟悉,扶贫手册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信息更新不及时,村级档案材料不完善、扶贫对象动态调整资料缺失、一户一档不能准确反映贫困户实际情况,一些村的四项清单与作战图未上墙,扶贫宣传工作不力,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不高,脱贫攻坚氛围不浓,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1. 各级在工作推进中主动作为不够、被动应付、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对贫困群众的合理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按相关政策予以办理或解决问题,查处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扶贫领域微腐败和作风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治理精准识别不到位问题

  12. 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退出准确率、漏评率、错退率偏低,查找和解决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评议不规范、走过场,宣传发动不够、群众参与度不高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3. “回头看”和动态调整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解决当年识别当年脱贫、人为分户、未整户识别,没有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4.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不高,数据资料随意变化调整,逻辑性错误较多,解决对扶贫信息系统数据不重视、认识不到位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治理精准帮扶不到位问题

  15. 选派帮扶干部履行驻村制度、签到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查岗制度、日志制度、双月报制度、计划报告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安全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严不实,各级对选派帮扶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不精不细,解决驻村帮扶流于形式,“驻不进、帮不实”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6. 帮扶工作推进不力,帮扶规划、帮扶项目精准度不高,解决帮扶工作流于形式,帮扶措施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7. 产业项目到村到户率低,重贫困村轻贫困户;到村产业项目大多以资源租赁或发包、资金入股、购买农机开展农业化服务等为主,没有形成特色支柱产业,增收空间有限,发展后劲不足;到户产业项目片面追求覆盖率,未能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和市场因素,贫困户增收较少,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较低;到户产业项目以养殖种植为主,项目产生的实际收入低,贫困户的产业项目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资金;对产业项目的技术指导、市场信息等后续跟踪和服务缺失,防疫措施不到位,死亡率较高;产业项目验收程序不严格、发放资金不规范。解决产业扶贫成效不明显、项目不规范、资金效益低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农委,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8. 脱贫攻坚项目储备不充分,项目库不健全,扶贫产业发展论证不充分问题,解决扶贫项目实施难落地或实施进度慢,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效果不明显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9. 帮扶措施不细致,贫困户致贫原因与帮扶措施不对应,重视贫困户短期收入提升,忽视对贫困户内生动力的激发,少数贫困户把贫困当作习惯,主观上缺少主动脱贫的意愿,存在“等靠要”思想;发展生产要素短缺,找不到脱贫增收的切入点和突破点,解决贫困群众自身发展信心和能力不足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 非贫困村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少,部分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集体经济收入和群众满意度偏低,解决对非贫困村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六)治理精准脱贫不到位问题

  21. 部分县市重点抓贫困户、忽视对脱贫户帮扶,对“四不一稳”要求落实不到位,没有做到脱贫不脱责任、不脱政策、不脱帮扶、不脱监管,没有建立健全稳定脱贫的长效机制,解决对脱贫户的走访次数下降、帮扶工作弱化、帮扶力度下降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七)治理资金使用不到位问题

  22. 对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不力,出现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滞留闲置、随意调项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解决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3.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不坚决,项目资金滞留,项目施工进度缓慢影响验收和报账,没有及时将项目资金兑现给项目农户、实施单位,造成资金滞留,解决扶贫资金拨付不到位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4. 未按照规定执行扶贫资金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监管不到位,群众和社会知晓度不高,解决扶贫资金监督问责力度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八)治理督查指导不到位问题

  25. 各级督查巡查避重就轻、重点不明确、报喜不报忧,甚至对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袒护包庇、只查不改,督查通报反馈问题不具体,没有整改结果和成效,基层干部对整改情况不清楚,解决重督查轻整改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6. 严格督查考核中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在迎接督查考评中弄虚作假,或干扰督查暗访、考核评估工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等现象。(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7. 加大扶贫工作指导调度力度,解决各地各部门脱贫攻坚各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8. 改变督查调研工作方式,解决调查研究走过场、不深入,对基层实情掌握不清,不了解真实民情民意,指导工作脱离实际,遇到问题不解决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3年1月至3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重要指示要求,对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2023年3月至5月中旬)。各地各部门对照方案,对标治理重点,认真查摆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层层推进自查整改工作。

  (三)督查检查(2023年5月中旬至6月)。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及暗访工作,把作风专项治理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问题进行通报,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要求,实行回访销号管理。

  (四)总结提升(2023年7月至9月)。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已解决的问题要防范反弹,尚未清除的问题要剖析原因、立行立改,并研究制定巩固和提升专项治理成效的具体措施。

  (五)常态治理(2023年10月起)。将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持续用力、常抓不懈,推动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责任压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把中央、省、市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到脱贫攻坚全过程,把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作为管党治党具体行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重点内容和工作措施等,确保专项治理落到实处。

  (二)扎实开展,推进治理到位。在全市范围开展扶贫领域“六查六看六解决”活动,即一查脱贫攻坚工作细不细,看档案资料,解决资料填写标准不高问题;二查脱贫措施实不实,看政策兑现,解决政策落实和群众知晓率不高问题;三查信息对接准不准,看数据信息,解决各项数据上下对接不一致问题;四查帮扶工作真不真,看帮扶实绩,解决干部帮扶不到位问题;五查资金使用好不好,看账目票据,解决扶贫资金有效使用问题;六查干部作风严不严,看驻村到岗,解决干部帮扶不严不实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发现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剖析根源、举一反三,全面整改。结合日常工作暗访检查,围绕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和工作落实,持续加大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指导,实现扶贫领域明查暗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突出资金,规范管理到位。健全完善县级扶贫项目库,强化县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扶贫项目省、市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扶贫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升扶贫项目管理水平。加强扶贫资金监管,定期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成效进行督查,切实提高资金整合效率和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示公告制度,积极引导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完善机制,联系帮扶到位。完善定点扶贫领导联系制度,落实牵头部门工作机制,推动定点扶贫工作重心下沉,实现精准帮扶。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考核,建立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确保驻村干部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大力推进县域结对帮扶,建立双向交流、定期互访、人才培训等长效机制,推动帮扶县(市、区)在资金、产业、人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提升帮扶实效。

  (五)较真碰硬,问题查处到位。建立问题线索移送、协查配合、协调会商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联系、强化协作,做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对发现的扶贫领域作风问题线索及时汇总移送。建立举报追查制度,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对扶贫领域不正之风,一经举报,追查到底。建立查实曝光制度,对查实的扶贫领域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形成持续威慑。建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涉贫作风问题频发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加强领导,保障落实到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抓好全市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4月下旬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和建立“三单”(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情况,于5月中旬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确保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办将建立台账,定期通报情况,请各地各部门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举措、动态和工作成效,要有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安全,见人见事,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各报送一次进展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各地各部门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联络员及联系方式于2023年5月3日前报送市扶贫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载体,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宣传报道。注重挖掘扶贫领域的先进典型,全面、立体、生动地讲好脱贫攻坚故事。着力健全涉贫舆情处置机制,及时正面回应涉贫事件,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切实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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