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1
(一) 土地出让控制指标:城镇住宅用地投资强度指标应为≥300万元/亩。零售商业用地投资强度指标应为≥300万元/亩,年度产值指标应为≥450万元/亩,年度税收指标应为≥12万元/亩。项目达产时间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的3年内。以上出让指标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该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
(二)该地块所建住宅性质为安居房,安居房销售对象为已通过我市安居房资格审核的对象;该地块安居房销售均价不超过10000元/m2;该地块建设安居房580套,套型建筑面积以100m2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m2;执行省安居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现房销售。
(三)装配式建造方式应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_〕15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四)经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该地块不在系统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范围内。该地块位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
(五)商业用地部分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_〕12号)执行。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2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服务窗口或海南省住房保障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1.《万宁市安居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在本市实际居住情况证明(由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出具));
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凭证(非本市城镇户籍提供);
6.国家承认的引进人才、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或执业资格等认定证明(非本省户籍提供);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二)受理。市住房和城乡^v^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或补充材料。
(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v^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书面提交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v^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和城乡^v^门发放《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因房源供应不足原因超过三年未选房的,申请人可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申请延长准购资格有效期。
申请人家庭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安居房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申报退出准购资格。隐瞒家庭条件参加选房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已选房但因自身原因放弃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准购资格。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3
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或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统计公报为准,如市年度统计公报中未统计,以省年度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4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和产权管理按《万宁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和配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持有效《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可参与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选房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v^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5
(一)本次交易活动挂牌报价竞价环节采取线下方式进行,获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应持在线下载打印的《竞买资格确认书》到指定地点参与报价竞价活动。挂牌报价阶段仅接受书面报价,不接受电话、邮寄、电子、口头等其他方式报价。挂牌截止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
(二)挂牌报价时间:20_年6月19日9时00分至20_年6月 29日10时30分,受理报价时间为北京时间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及14时30分至17时00分。
(三)挂牌报价地点: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大楼用途管制和耕保组。
(四)挂牌现场会地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厅(203室)。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6
第一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宁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安居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安居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万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v^门是安居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安居房申请、审核、轮候、配售、代持政府产权、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事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税务、人才、社会保险服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万宁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安居房建设规模、项目选址、土地供应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万宁市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安居房:
(一)单独选址建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居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单独选址,优先安排,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房建设用地。
(二)存量土地建设。土地权属企业可利用已供未用存量商品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土地权属企业可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划拨住宅用地可以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用于建设安居房。
使用存量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土地权属企业提交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提出安居房项目建设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依据批复文件办理项目建设和配售等相关手续。
(三)项目配建。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可配建安居房。
(四)既有房源转用。万宁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改建等方式,将具备居住条件、位置适宜的政府房源、市场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安居房。转用的房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规范,满足相关工程质量和消防规范要求。
第七条新建、配建、既有房源转用等方式筹集的安居房,纳入市安居房年度建设计划统筹管理,并由市住房和城乡^v^门对房源进行统一分配。
第八条安居房建设执行省安居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
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新建安居房套型建筑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各种套型比例,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v^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筹集建设安居房项目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三)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
(四)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企业职工予以优先保障。利用存量住宅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以在项目融资、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五)国家和省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章定价与产权
第十二条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其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百分之六十,或者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十倍确定(计算公式为: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具体销售均价由开发企业根据楼面地价、房屋建设成本、公共设施分摊、税金、利润(不超过8%)等因素确定,并报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安居房推行一房一价,单套销售价格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安居房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除标示的房价和国家、本省规定购买方应负担的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法定事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向承购人收取其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新建的安居房住宅区内未纳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车库,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本住宅区安居房承购人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或购买车位;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安居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万宁市人民政府拥有其余百分之三十产权份额(由市住房和城乡^v^门代持),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承购人可以上市转让或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第十一年起,承购人继续持有住房的年限每增加满一年,可无偿获赠百分之六的政府产权份额;满十五年的,承购人可无偿获得住房全部产权份额。
第四章配售对象
第十六条申请安居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引进人才和年满22周岁单身居民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已申购安居房家庭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单独组成家庭申请,或者年满22周岁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
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备本市城镇户籍,或已在本市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二)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三)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统计公报为准,如市年度统计公报中未统计,以省年度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一)取得《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和“天涯英才卡”,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
(二)家庭成员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购房记录,或者在本省城镇拥有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已在本省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本市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一百八十三天;
(四)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享受过引进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申购一套安居房。
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以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持有宅基地的;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三年的;
(四)已在省内外购买过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下同)的;
(五)被其他部门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申购人及其配偶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五章购房资格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方式。
(一)申请。申请人持以下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服务窗口或海南省住房保障平台提出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1.《万宁市安居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在本市实际居住情况证明(由实际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出具));
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凭证(非本市城镇户籍提供);
6.国家承认的引进人才、学历、学位、技术职称、职业或执业资格等认定证明(非本省户籍提供);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二)受理。市住房和城乡^v^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退回或补充材料。
(三)审查。市住房和城乡^v^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部门协查、函询、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7
(一)在本省城镇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住房,且以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省城镇持有宅基地的;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三年的;
(四)已在省内外购买过安居房或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下同)的;
(五)被其他部门列入住房保障失信惩戒名单、个人征信记录中有住房保障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且仍在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万宁市万让20_-46号地块交易公告》源文件内容如下,
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网挂【20_】02
经 万宁市人民政府 批准, 万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二)宗地净地情况:
该地块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土地权利清晰;不存在土壤污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认通水、通电、通路等,完成土地平整,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条件;已完成地上附着物清表,地上附着物已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开发建设要求
(一)按照《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有关规定,该地块设定出让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竞得人须与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其他开发建设要求:
1.该地块所建住宅性质为安居房,安居房销售对象为已通过我市安居房资格审核的对象;该地块安居房销售均价不超过10000元/㎡;该地块建设安居房580套,套型建筑面积以100㎡以下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执行省安居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现房销售。 2.装配式建造方式应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建科函〔20_〕155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3.商业用地部分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_)12号)执行。
四、竞买申请
(一)竞买人资格。
1.竞买人基本条件:本次挂牌活动凡属^v^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挂牌。属境外机构和个人(含港、澳、台地区)申请参与竞买的,按照规定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竞买。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竞买。 2.竞买要求:凡在万宁市境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拖欠土地出让金未缴的,均不具备竞买人条件。竞买人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交易资料获取方式。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8
第二十二条安居房实行轮候制度,市住房和城乡^v^门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实行轮候登记管理,在选房活动销售公告中明确优先对象。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加安居房选房活动可优先选房:
(一)本市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
(二)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三)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
(四)获得部队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及以上荣誉、烈士遗属;
(五)获得本市特殊嘉奖(杰出人才、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感动人物等)等奖励;
(六)未成年子女达二名及以上家庭;
(七)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时间满十五年且每年居住在本市时间满一百八十三天;
(八)市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安居房配售前,开发企业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并向市住房和城乡^v^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开发企业可发布销售公告,公告中明确本批次申购的条件、申购期、优先对象等内容。申购人按如下程序选房:
(一)持有效《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在申购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安居房购房申请表》向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学历学位、住房、社保交纳等情况。
万宁市安居房合同范本9
1.竞买人基本条件:本次挂牌活动凡属^v^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挂牌。属境外机构和个人(含港、澳、台地区)申请参与竞买的,按照规定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本次挂牌不接受联合竞买。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项目竞买。
2.竞买要求:(1)凡在万宁市境内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造成土地闲置的,或者拖欠土地出让金未缴的,均不具备竞买人条件。(2)竞买人需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与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本次竞买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不接受外币。竞买保证金应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所得,并出具承诺。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_年6月27日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