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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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3-02 08:36:4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1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及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职工家庭多孩情况的证明材料。

2.公积金贷款其他申请材料和事项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

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有关政策

在临沂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

对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和还贷提取等方面实行同城化待遇。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_年2月4日

关于抓好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政策落实通知的

有关政策解读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2

在本质上,农村房屋的问题不仅仅是“房”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土地”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关于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相分离的规定,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物权发生变动。我国的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v^的决定,而^v^对小产权房的建设持禁止态度,出现买房人持有效的买卖合同,但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不能取得房屋物权的情况。在当前的情形下,可寻求债权法上的解决方案。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同时,认定其对宅基地或小产权房依附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作为化解此类案件的突破点,以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此,买受人不必非依赖物权登记保障自已的房屋权利,还可依靠债权法中的法定租赁权来解决其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权状态。买受人能办理物权登记之场合,通过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办理登记之场合,与权利人之间成立租赁关系,由买受人定期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限可由法律明确规定。如此,既实现了买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及合法拥有房屋的状态,也最大限度地维系了现存社会秩序的安宁和稳定,更是对诚信原则的遵守。[14]

[1]本文探讨的农村房屋是指出卖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属的房屋,主要包括宅基地房屋及已办理合法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基于原始建造取得权属的小产权房。房屋建造行为合法,且买卖主体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合同有效已是通行做法,并无争议,本文未作过多论述。

[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_)海民初字第10198号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_)一中民终字第09544号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坚持司法为民 坚持司法和谐 推动公正高效权威民事审判制度建设—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_年4月9日)指出,《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目前法律包括《物权法》在内都没有对是否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裁判时就需要适用国家政策。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现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房屋。不少地方性司法性文件均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山东临沂中院《关于印发》(20_年3月29日 临中法【20_】55号)第5条第6项规定,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产或小产权房的,相应交易行为无效。海南省高院《关于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_年1月)第22条规定,城镇居民就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小产权房与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山东高院《关于印发的通知》(20_年12月23日 鲁高法【20_】243号)第6条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的小产权房的买卖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房地产管理法规的规定,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办理国家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之前,禁止进行房地产市场,由此,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小产权房合同实质上变相买卖农村宅基地,也不可能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因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4]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所,该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身份属性、社会保障属性,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5]浙江省高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_年7月23日 浙高法【20_】250号)第6条规定,对各地农村住房改造和城乡统筹改革中采取的集体土地调换、农民宅基地串换、宅基地置换和流转试点等,只要解决好“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出、人往哪里走”等问题,且农民自愿,不损害害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相应获得住房、社会保险等必要保障的,应当予以确认和支持。

[6]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20_)

[7]陈耀东、吴彬:“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载《法学论坛》20_年第1期。

[8]20_年4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农民住宅有条件转让。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针对此种交易,鉴于宅基地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有效为宜。

[9]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及1999年1月4日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办理,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农村村民将其房屋出售给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10]此类纠纷可参见北京石景山区法院(20_)石民初字第3804号孙某诉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审理认为,虽然孙某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赵某系城镇居民,但是该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至今已有20年,并且该合同当时已经在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登记备案。另外,赵某已对诉争房屋进行了翻、扩建,诉争的7间房屋现已不存在,孙某提出的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诉争房屋的诉求已经不具备实现的可能。为此,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出发,确认该买卖协议有效。

[11]关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的损失赔偿责任分配的问题,各地法院的规定各不相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_)4号)中规定,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但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若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当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_年9月14日)中规定,此类案件成讼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将获得补偿安置等原因,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在合同无效的原因方面,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受受人负有次要责任。20_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依照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按照起诉之日宅基地房屋的评估价格折价补偿。因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份额约为50%。山东临沂中院《关于印发》(20_年3月29日 临中法【20_】55号)第5条第6项规定,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产或小产权房的,相应交易行为无效。如系出售方反悔,购买方的损失数额应参照评估价(或折迁补偿价)与原购买价之间的数额确定,并由出售方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12]参照黄书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探村—以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_年第05期(下)。

[13]北京市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_年9月14日)指出,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14]参照陈耀东、吴彬:“‘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载《法学论坛》20_年第1期。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3

全面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推进义务教育结构调整,20_年根据各民办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和在校生规模情况,统一拟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计划,按计划招生。招生工作须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严禁学校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新生录取信息上报区教育工作办公室。

>>>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权益

落实上级“零拒绝”“全覆盖”要求,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协同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儿童少年因贫失学;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防止学生辍学。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4

为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近日,聊城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改善住房合理需求的意见。

一、优化个贷首套房认定标准。不断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有效扩大首套房政策享受群体范围,落实好首套房房贷政策,降低购房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建立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自20_年第四季度起,以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按季对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若评估期内全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下降,则依程序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聊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如果后续评估期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三个月均上涨,则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模式。在押房产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过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需先还贷解押后再办理过户转移,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实现带抵押房产过户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自20_年10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防范居民“卖旧换新”认购风险。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卖旧换新”一站式服务,倡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6个月内旧房未售出、新房退定金,解决购房群体“卖旧换新”痛点,防范居民认购风险。(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提高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在聊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孩家庭,购买聊城市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满足首付款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24万元提高至27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45万元(多孩家庭是指同一家庭现有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具体以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及法院判决书等可以证明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为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提高多孩家庭租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在聊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孩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距上次租房类提取时间间隔需满一年,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以房屋租赁发票金额为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多孩家庭发放购房消费券。对二孩三孩家庭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财政发放3万元/套的购房消费券。购房消费券不与青年首套住房消费券叠加,且一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完善人才住房政策。聊城市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在聊城市购买商品住房,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在聊城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养老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支持各类群体开展群(团)购商品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群(团)购模式销售商品房,积极开展针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群体群(团)商品房的营销活动。各级工会组织和相关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情况,组织职工群(团)购商品房。对在市主城区群(团)购本政策出台之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财政发放3万元/套的购房消费券,鼓励开发企业给予不低于个人总房款 3%、不高于个人总房款 10%的优惠(以上政策需要在同一个项目内一次性购买 20套以上,有效期至 20_年5月底)。对在市主城区群(团)购本政策出台之后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住房,财政发放4万元/套的购房消费券,鼓励开发企业给予不低于个人总房款 3%、不高于个人总房款 10%的优惠(以上政策需要在同一个项目内一次性购买不少于1个单元且不低于 54 套,有效期至 20_ 年 12 月底)。该政策不与青年首套住房政策、多孩家庭购房消费券叠加。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聊城银保监分局)

十一、实行房票制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政策,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优惠条件,组织被安置群众使用房票团购。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采取房票方式安置,具体依照《聊城市征收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实施契税补贴政策。对于在市主城区新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144 平方米的,实际缴纳的契税与按1%税率计算的契税差额,按照差额部分的 20%发放消费券。其他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优化房地产金融服务。认真落实人民银行、银^v^《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要求,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满足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辖内地方法人银行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工作,对于超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机构,20_和20_ 年不计入业务调整过渡期,其过渡期相应顺延。(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聊城银保监分局)

十四、努力提振市场信心。举办“春季房交会”等活动,持续搭建商品房展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看房、选房、购房服务;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高峰论坛等活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以上措施有效期至20_年12月31日。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5

持“有效论”观点者认为,虽^v^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通知》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宜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农村房屋买卖不存在《合同法》第44条、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亦并未禁止村民出卖房屋,农民将自已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立法精神隐含农民可出售宅基地房屋之意思,因而该规定即含许可之意。因此,基于合同自治、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间的合同应属有效,持此类观点的较为少数。

而实践中,一些法院则在坚持“无效认定”原则的前提下,曾采取了一些突破性、折中做法[5],比如上海高院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做无效处理;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现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6]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6

该政策自20_年2月4日起实施

威海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调首套住房首付比例。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下调至20%。

二、提高多孩家庭贷款额度。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10万元。

三、放宽申贷缴存时限。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由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放宽至6个月。

四、放宽商转公申贷条件。商转公贷款取消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不超过三年的限制,调整为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即可申请。

五、支持首付款提取公积金。职工在我市新购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公积金,并可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提高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新市民、青年人等无房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由每人每年最高9600元提高到120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_年2月4日

来源丨大众日报

临沂市居民房买卖合同范本7

在当前的审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实践中,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城镇居民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已成为各地法院面临的共同问题。理论上而言,事实类似的案件,法院的裁判结果理应一致。而现实中,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常常面临诸多法律适用方面的困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

(一)两则案例之比较:形似与神似

1.案例一:20_年12月,北京通州宋庄画家村的画家李某因小产权房纠纷被房东(村民马某夫妇)诉上法庭,经法院一审、二审,终审判决认定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此案判决引起媒体、学界及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使得“小产权”房成为20_年度热度不减的名词。20_年,该案经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买卖无效的主要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具有特定的身份限制,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非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双方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购买人不是农村村民,而且所争议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证》一直在出售房屋的农民名下,未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该中院同时认定,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马某反悔,李某可另行主张赔偿。20_年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按照20_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补偿共计48万元,该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的计算应基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的利益,以及房屋现值和原价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因素予以确定,该房屋的市值评估约为26万元。据此,法院判定马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85290元,约占房屋市值的70%。

2.案例二:^v^年3月31日,村民陈某与城镇居民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宅基地房屋出售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马某,马某缴纳了契税,于1994年11月、12月先后经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乡政府审批后,于1996年取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证。20_年6月,陈某以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退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购买双方虽系自愿,且马某购房后增建了房屋居住至今,然地上房屋之买卖涉及土地使用人之变化,故亦不能排除此房屋买卖违反法律法规之性质。最终认定,双方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二审法院确认马某与陈某的合同有效。理由如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结合个案不同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的批准。此后,马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并于20_年3月27日将户口迁入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地,在十几年的时间中,马某在诉争房屋实际居住并对该房屋形成了稳定的占有关系,应予维护。陈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后,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二审法院对陈某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马某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均未予支持。[2]

3.比较评析。通过对上述“有效认定”与“无效认定”两案例比较分析,不难发现,两案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两案均系城镇居民购买村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审法院均认为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二审法院都对出卖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出否定的态度。两案不同之处在于:“有效认定”案例中的购房者在事后将其户口迁入了诉争房屋所在地,身份已进行“非转农”变更,买方已经审批领取了产权证书。由此可见,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的处理,基本上秉持有限认定合同有效的原则,即坚持了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基于个案的不同,可有例外情形。笔者认为,上述两案表明,评判买卖行为有效亦或无效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经过房屋所在集体组织的同意或批准,而在于购买者的户口性质,即城镇居民是否变更为农村居民,即是否“非转农”。而事实上,此种基于身份识别的评判易陷入“惟身份论”的先见主义,有可能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将合同法上认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束之高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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