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保合同一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合同签定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甲方锅炉运行管理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范围
本合同范围是指本合同包括的正文内容条款、合同附件及合作过程中双方根据需要做出的本合同补充约定,以上部分均是合同有效内容。
第三条 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地点
6、富力丹麦小镇会所:该项目配备3台热水锅炉(卡吉斯 star-ⅱ),安装地点:会所负一层。
7、富力丹麦小镇公建e:该项目配备1台(力聚zrq-50n),安装地点:公建e地下一层。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和承包方式
1、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执行完毕一个月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续签一个供暖季。
2、 承包方式: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4、甲方为乙方在每个区域免费提供一间值班宿舍,供运行人员休息使用;
5、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6、做好派到甲方工作员工的管理,不发生责任事故,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乙方人员不准在甲方委托的设备用房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每个锅炉房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不得空岗,睡岗,脱岗,离岗。当班人员不得饮酒,机房不得有无关人员逗留。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或其他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上下班执行签到制度,如出现空岗,睡岗,脱岗,离岗将按每次扣100元处理,第二次加倍,以此类推,如发现当班人员饮酒,机房有无关人员逗留,扣除合同款5000元,并责成乙方将违纪人员立即调离岗位。
9、乙方工作人员须遵循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生产中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第八条 合同费用
合同总价共计: 元 (大写: )。
其中费用:
第九条 结算方式
3、甲方以转账支票进行结付,乙方需同时提供正式税务发票。
第十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第四条、第七条内容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发生每项、每次违约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多次多项违约的,累计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处理原则
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争议无法解决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富力中心。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锅炉维保合同二
客 户: (以下简称甲方)
锅炉型号:
电 话:
维保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第一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提供锅炉系统维护及有关设备维护保养(维保)服务的合同。乙方提供服务的目标,为确保甲方现有锅炉系统有效、稳定、安全的运行。
1. 维护保养对象的确认
1.1甲方提供并列出锅炉系统(包括锅炉本体系统、辅机系统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配置、出厂日期、保修期等内容。
1.2甲方及乙方商议需要乙方进行维护保养服务的具体设备设施,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本合同《锅炉系统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1.3在合同执行前,乙方将对《锅炉系统设备清单》指定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1.4乙方提交《锅炉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初始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所有服务开始的基础。
2.合同设备
2.1 在本合同中,指《锅炉系统设备清单》中列及的设备、设施或配件。
2.2乙方仅对合同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3.故障设备
3.1甲方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并被乙方接受并认可。
3.2乙方从技术角度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
4.标准服务时间
4.1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9:00am-5:00pm(北京时间);
4.2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5.标准响应时间
5.1从乙方确认并接受了甲方的现场服务请求,至乙方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所需的最长时间。
5.2结合甲方锅炉所在地等具体情况,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标准响应时间为 小时。
6.服务项目
6.1 一般性标准服务:维护和保养
(1) 锅炉运行状况总体评估
(2) 系统运行维护和优化
(3) 合同设备一般性检查和保养
(4) 正常耗损配件的更换
(5) 司炉技术指导
6.2特别服务:系统故障处理和合同设备维修、更换
(6) 系统运行诊断
(7) 合同设备工况诊断
(8) 现场系统调试排障
(9) 故障设备修理
(10)合同设备配件更换
(11)故障设备更换
(12)其他技术指导
第二条 维护方式
1. 定期上门维护
1.2乙方对甲方的锅炉系统至少月进行两次一般性标准服务;
1.3一般性标准维护保养每年24次;
l1.4内容为服务项目规定的一般性标准服务项目。
2. 随时故障处理
2.1.电话支持
(1)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2)电话支持并不能排除所有的故障。
2.2.现场服务
(1)当乙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指派工程师或技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进行现场特别服务。
(2)甲方协助现场提供维修所需要的大型工具器材(如电焊机、乙炔、氢气等),协助提供材料采购、货运车辆等其他工作方便。
(3)其他甲方临时要求的现场特别服务。
第三条 合同不涉及的服务
1. 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 非设备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
3. 在甲方不允许乙方进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4. 乙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 任何由于可证明的甲方锅炉设备设施(主件、配件)自身的固有(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主、配件故障或运行错误。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洪水、地震、战争暴力或其他类似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1. 在事先未得到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注有“机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无类似字样但具有保密性的文件资料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但本条款不包括众所周知和明显价值不高的信息资料。
2. 双方应保证其职员对有关信息资料有保密意识。
第六条 维护保养费用
1、标准维护保养:
1.1甲方支付乙方一般性标准维护费:(大写)人民币 元整/年(人民币 元整/年);共计六台锅炉设备。
1.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当年标准维护费用。一年到期后付清第二年费用。以此类推。若甲方终止付款,标准维护保养条款自动终止。
1.3本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服务人员差旅、食宿费用。如甲方为工作方便而提供有关协助,乙方非常感谢,但甲方不得以之作为扣除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依据。
1.4本费用不包含因某些设备设施正常耗损而产生的材料、配件等费用。
1.5每年维护保养服务次数多于二十四次时,视为特别服务。
2、特别服务
2.1甲方确认需要特别服务时,需向乙方书面传达有关时间、内容和要求。
2.2乙方在接受书面传达后,在标准服务时间2小时内作出接受反应,并作出初步书面预算报价,传达给甲方。
2.3书面预算报价列出时间安排、工作内容、人工费(非标准时间内加收加班人工费)、预备配件及其他。
2.4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确认报价后,乙方服务人员在标准响应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2.5乙方服务人员现场确定实际工作内容,按照乙方有关收费标准,正式提请《现场服务确认书》,在甲方现场签字后展开工作。
2.6特别服务现场工作期间,因维修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配件等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由甲方支付。
2.7 当次特别服务,当次由甲方签字验收,当次结算。
2.8《现场服务确认书》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等同于本合同法律效力。
本维护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经双方认可,可再续约。
第八条 法律条款
1、无论因为何种原因,任何一方有提议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权利。经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通过友好协商依然不能解决争端时,应遵循中国法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调节或处理。
第九条 其 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关单位备案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锅炉维保合同三
乙方:
根据《xxx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安塞县中学锅炉维修
工程地点:安塞县城
工程要求:详见维修项目清单
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一次包死
二、 工程期限
根据工程使用的需要,商定工程至开工之日起7天之内完成。
三、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付清。
四、 工程质量标准
严格执照《国家工业锅炉安装规范》进行维修。保持期一年,在一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负责维修更换。
五、 安全责任
工程由乙方承包后,乙方全权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责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片理。
六、 工程价款
详见锅炉维修项目价格清单。总价是: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发票由乙方提供。
七、 争议处理
对于本合同以外事宜,双方可协商定或以另定协议或签证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
八、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工程竣工、认证验收合格、工程款项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