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 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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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8-28 14:28:3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厂宿舍危房改造启城住宅小区。

二、建设地点:中华大街以西,民安胡同以南,原市纺织器材一厂宿舍旧址。

三、工程内容:本标段工程图纸内所设计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与消防系统相连的通风排烟设施等所有消防系统成品半成品的购买及安装,以及消防安装系统的资料采集、系统报验、试验和竣工验收并合格。

四、承包方式

1、包工包料及图纸设计所含的所有消防内容,包括竣工验收。本项目不得肢解分包。

2、乙方负责本合同工程资料的整理、报验,并密切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3、乙方负责本合同段与消防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并使本工程按甲方规定工期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五、合同价款:本标段公寓楼为第四标段,合同暂定总价为含税价170万元(大写:壹佰柒拾万元整)。本价格不作为最终价格,只作为中间拨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价格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河北省建筑安装定额》(20_年版)、《河北省建安工程取费标准》三类取费,总价下浮2%进行计算。材料价格取定依据市场或石家庄市造价信息指导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开工前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标段《工程预算单》。

六、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成后经甲、乙、监理三方验收,七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60%;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书面证明后十五日内甲方凭乙方开据的有效发票付至合同总价的85%;最终验收含本标段与工程同步的相关资料,并交付承包单位接收归档,审计完后甲方凭乙方审定价的差额发票付至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本工程质保期为二年。质保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合同总价的2、5%,质保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十日内余款一次性结清。

七、合同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本工程由甲、乙、监理三方及消防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为依据进行验收。

3、本工程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甲方指定二至三个厂家(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为一个厂家),并认质认价,但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质单及相关证明。相关材料的化验、试验必须按相关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化验、试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甲方对原材料有权随机抽样进行检验,但化验、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_________,《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__________,《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电器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303—__________,《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乙方在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48小时的试运行实验并调试。

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乙方必须遵守现场承包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的相关条令,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全部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质量维保

1、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维修完毕,并达到使用功能。

2、在维保期内,乙方必须有专人对本项目负责,定期与甲方沟通,同时保证通讯畅通,令双方能及时取得联系。因通信不畅或推诿,甲方将视为放弃维保责任。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维修,并按所需相关费用双倍自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自行补足。

3、乙方进场维保时所用原材料及设备必须与原采用材料、设备相符。对同一个质量事故不能重复发生,如同一问题维修二次以上(含2次),甲方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按上述第2项的办法进行扣除。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电源,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向甲方、监理方提供相关的有效资质证件。

3、乙方必须向甲方、监理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质保体系及相关资料。

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图纸,如擅自改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提出的工程洽商记录必须经甲方、监理方、设计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以及相关测试记录。消防系统未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向甲方提供与工程相关的全部备档资料及使用说明书。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正式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好本标段的所有系统及设备工程,如造成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8、乙方为甲方无条件培训维修人员,直至能独立操作为止。

十二、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未按合同工期交付,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赔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工程未达到合格要求,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未达到验收标准,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至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

3、乙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将工程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否则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交付工程造价2的违约金。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

十四、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说明,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二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安装消防烟感、喷淋系统(进口材料费另算)。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保修期:________年。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程.环境保护规定.

甲方要求此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本公司施工部分,保证验收

如果因甲方的违章建筑,造成消防验收不过关,本公司概不负责。由甲方公司全权负责消防验收的后续问题。

合同签订后进场甲方先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50%。计________

当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总工程款的5%。计________。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应符合_消防条例a;a;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 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 ________代表: 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三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上海市消防局有关规定。经甲方申请,乙方对甲方新(改)建工程的固定消防设施提供技术服务。为了保证此次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以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名称:

二、技术服务内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干式、湿式)

气体灭火系统(co2、烟烙尽、泡沫)

防排烟系统

其它消防设施

三、相关工作:

1.乙方派员全面负责技术服务工作,有关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乙方解决。

2.甲方需按工作程序,派专人负责,并请相关专业人员到场配合乙方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乙方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四、检测结果:

由上海希黎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

五、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

1.消防技术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 ;

2.付款方式:

分期支付:合同签约后预付总价的50%,余款在取检测报告时付清。

六、其它事项:

3.复检技术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填妥签证单后,甲方在结款时一次性付清。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四

发包: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___ 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投资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承包范围:楼内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

二、工期:本工程开工自20_年5月10日开工,至20_年1 月30日,共计 260 天(9个月)。其余工程项目随总体建筑工期进度施工,工期另定。

三、工程及相关产品质量

乙方提供的工程所需设备和工程质量满足消防验收标准,如因乙方所提供的有关设备影响工期和验收延期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程合同价格及承包形式: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合同价格:工程价款总额:材料费总额+(材料费总额*42%)以现场安装实际量为依据。

(1)材料费:所购材料由乙方提供,材料单价和数量由甲方签字确认。

(2)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运输费、利润等一切费用,在材料费的基础上增加42%计算,不另行计费。

3.本工程甲方要求乙方开具材料购买全额国税发票,有关公司开具地税发票由乙方编制人工工资表。

五、图纸

开工前七天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份。

六、工地代表

1.甲方建设单位代表: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2.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

如需易人,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七、甲方工作

1.提供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资料,如在施工中发生变化应及时协调乙方及设计单位予以解决。

2.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并接至施工场地。

3.对乙方施工现场的设备、配线、管路等予以保护。

4.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5.乙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八、乙方工作

1.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人民币元,作为对本合同义务的保证金,按工程安装进度完成量(每栋3万元)无息退还乙方。

2.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如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向甲方代表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伤事故5000元以下由乙方负责,5000以上由甲方负责。

3.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技术要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国家消防验收规范》时应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和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5.如无不可抗拒原因,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6.乙方负责对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应及时修复,属产品质量问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均由甲方承担。

7.工程结束后由,由甲方办理消防验收的全部资料,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乙方配合和协助,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九、施工组织

1.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后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因甲方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始施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时间,工期顺延。

2.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工程量改变和设计变更;

c)因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造成的停工;

d)不可抗拒力;

e)因甲方无法达成约定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迟;

f)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施工暂停责任

a)因他方施工进度缓慢即非乙方原因,甲方代表要求乙方停工,甲方应在停工报告上签字并顺延工期,赔偿乙方的停工损失费用。

b)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甲方的停工损失费用。

c)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追加的合同价款等内容。

d)乙方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顺延的工期竣工,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外,均由双方另议。

十、工程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返工材料费用和人工安装费用等一切违约费用开支。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可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度,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国家、市有关规定执行。

6.无论甲方代表是否进行过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

7.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要保证质量,须附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进场时双方验收,无合格证的不准进场,有合格证的材料,如甲方有异议,应进行复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与合格证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乙方承担。

8.甲方应在乙方工程结束,调试合格的24小时内签字,甲方协力办理消防验收手续。

十一、工程款依据及调整

1.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材料费(含辅材)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材料价款清单为依据,运输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按材料价款总额的42%计算,材料费+材料费的42%为工程造价总额,不另计算其他任何费用。材料附表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如果材料用量出现增加和减少情况,按双方现在确立的计算方式计算。

2.因工程设计变更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应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十二、竣工与保养

1.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和行业现行各项验收标准及甲乙双方的有关约定。

2.乙方应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资料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在约定的日期内不组织验收,或是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已经认可。

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乙方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在十个有效工作日内将结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查,甲方应在二十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由双方签章,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后,甲方拨付工程结算款给乙方。

4.保养

1.工程竣工后,乙方保修一年,期间如属配件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更换,如属不正当操作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满后支付乙方。 2.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十三、工程款付款方式及结算:

甲方按照下列方式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

1.合同签订材料进场后十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30%。

2.工程完工后十日内付合同总造价的30%。

3.工程全部(年前完工)安装完成三十日内付合同总造价的20%。

4.工程通过甲方和有关部门初检验收合格后,甲方在6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5%。余款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乙方。

5.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后满壹年,保修期满后合同终止。

6.工程进程中,按甲方要求增加的本合同约定外的工程项目追加款,甲方应在下达书面通知的十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工程款。

十四、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申诉。

十五、其他

1.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之处,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五

乙方:

1.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消防水池工程及设备基础的施工。

2.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承包方式:一次性包死价(含税金)。

合同价款: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万 整)。

3. 质量要求

按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施工,达到国家验收规范。本合同中引用的或涉及到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是在本合同签定时仍在^v^境内通行的、最新的、有效的版本。

4.付款方式:工程结束付至总价的95%,留5%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5、工期 个日历天。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施工。乙方保证按期完工,由于甲方造成的误工原因出现时,在事情发生当日,由乙方现场项目经理提出申请,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顺延。

6、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甲乙双方在消防水池施工完成后,依照相关国家规范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甲方应当在验收完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返工。若验收完三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的验收结果通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

7.双方的工作

甲方的工作

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水源、电源(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工作

乙方应严格遵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服从监理。负责现场有关本进度、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监理资料报检、保修等事宜。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做好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现场人员及财产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积极处理并立即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所有损失。

工程未交付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8.违约责任

工期延期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工或验收不合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合同总价5%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延期,工期不顺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9.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附则

本合同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价款付清后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约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法律效力。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v^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相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障模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受益程度承担相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确保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障、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以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管理使用。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要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不得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运行成本增加以及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牌。

    水利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

   (六)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六)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擅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应当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承担增容补偿。渠道增容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出现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要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大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集体、个人和社会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和整治方案,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危险坝、病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所有者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限制蓄水措施,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

    第三十五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相应标准。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其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以及可供水量编制年度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计划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应当经原核定机关核定。

    第四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确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应当实现取用水监控;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应当细化计量单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用水户。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建立水权以及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建立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相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得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得污染水体,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经营活动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应当取得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应当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水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未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以及各类配套设施设备等。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_年8月1日起施行。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七

乙方: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凯办公楼

工程地点:贞____县永丰大道

承包范围:消防栓系统及管道安装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开、竣工日期:本合同签订的3天内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进场施工后的15天内(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干包制,共计人民币:玖万肆仟元(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语言和选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语言:汉语选用标准、规范:建筑安装行业标准和消防工程施工规范。 适用法律、法规:《_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条:甲方工作

甲方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水、电给乙方施工。

第四条:乙方责任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1)严禁材料乱堆乱放;

(2)严禁在工地上大小便;

(3)严禁垃圾乱倒;

(4)严禁违章操作;

(5)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违反或经教育不改的人员进行处罚或开除。乙方必须注意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乙方要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设施,不准在施工中乱打洞和开槽,必须先作出可行的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检查和返工

若因材质、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原因不合格,乙方负全责。

第六条:质量评定部门名称: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材料进场当天甲方支付乙方伍万元整,剩余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合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后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不含税金)。

第八条:违约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违约的处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须共同遵守,若出现违约,受损方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受损程度向违约方索赔一切经济损失和追讨违约金,若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直至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第九条: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全格止和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时,本合同终止。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八

应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消防检测服务,“甲、乙双方现依据《_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要求

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地反映委托检测项目的状况:甲方应根据乙方的检测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本次检测的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乙方的技术规程及其它技术成果,甲方均予以认可。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所委托项目的消防工程须基本竣工,并调试完毕,运行正常。

2、填报建筑工程消防检测登记表,提供被检工程消防系统施工记录,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真实有效。

3、提供场地、电源及一些必须的工具,清理现场使其具备检测条件。

4、为检测人员指派若干名熟悉系统设备的专职技术人员,自始至终协助乙方做好检测工作,并协助乙方现场抽样、检测,在抽样、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由专职技术人员现场指认检测线路走向及设备位置等,并做好必要的设备操作。

5、在收到“检测情况反馈表”后,应积极组织施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90日内将整改结果通知乙方,乙方按有关规定再进行唯一一次免费补充检测,时限内再次补充检测的需再支付相关复次检测费用。

6、按约定支付检测费,并要求乙方提供检测报告。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及现场情况制定检测方案,安排检测。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遵守甲方有关安全要求。

3、应本着科学、公正、真实的精神,做好检测工作,并保证其检测结论真实、可靠、有效。

4、甲方要求,在初次检测结束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甲方出具“检测情况反馈表”。

5、在完成现场检测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出具检测报告。

6、向甲方收取检测费用。

第四条:检测认定方法

1、乙方在甲方指派人员的配合下,完成合同规定检测任务后,甲方指派人员应在“检情况反馈表”签字确认。

2、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应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所委托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送达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结束。

3、初次检测后90日内未完成整改并要求补充检测的需按新工程重新申报。

第五条: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检测费用:

建筑消防设施:计¥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 拾___万___仟___佰 拾 元)。

2、支付方式(以人民币结算):汇款。

3、交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如初次检测合格则在检测结束后,乙方出具检测报告时结清;如初次检测不合格,则应在初次检测后补充检测前结清,复次检测的费用应在出具检测报告时结清。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按司法程序解决。引发诉讼的,交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立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九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泗阳智盈热电厂清水池内防水及输煤坑漏水处理。

2. 工程地点:泗阳县经济开发区。

3. 工程内容:(1)墙面堵漏王,工程胶,水泥,堵洞封缝打底。

(2)渗透型水泥基结晶面。

(3)js-2型两次。

清水池内侧防水面为,底面,东面,西面,南面,北面,五个防水面工程量共 平方米。

输煤坑漏水防水处理费为600元。

4.本合同工程清水池防水单价为30元/平方米,清水池防水工程造价为 元(大写 )不再调价。

5.本合同工程总造价为 元(大写 )(含税价)

二.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2)满水试验,水池进满水72小时无漏水。

三. 工期要求

清水池防水:20____年12月2日—20____年12月7日(完工)输煤坑漏水处理:20_年12月8日-20_年12月9日(完工)

四.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7日内支付50%工程款,2月后无质量问题结清剩余工程款,合同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授权代表:

日期: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消防水池评审设计合同工程消防水池设计规范篇十

乙方:

一、消防系统维修保养项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消防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灭火器等日常维护及保养工作。

二、合同期限为 壹 年: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至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如愿意继续合作,则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三、维修保养费:维修保养范围内甲方消防系统全年维修保养费人民币合计: 壹拾壹万贰仟零壹拾捌元伍角整 (¥元)。

四、付款方式:维修服务费用按季支付。即:乙方于每季末后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服务费用的全额完税发票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汇到乙方的账户。

五、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事故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等)。

1、乙方负责每月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甲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设备进行巡查、检查、维护。

(1)烟感、感温、手动报警按钮、消防警铃、喇叭、消防电话专用插座。

(2)报警显示器、报警控制器功能、事故广播控制机、事故广播器。

2、乙方负责每月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甲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进行检测、检查和维修。

(2)试验火灾报警装置的声光显示;

(3)对备用电源充放电试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

(4)用自动或手动检查联动设备的功能;

3、每季度对全系统进行一次模拟火灾报警测试及系统联动控制测试。如检查或测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维修处理。

(二)消火栓系统

(1)消防水泵运转一次;

(2)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带性能;

2、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系统维护、检查,并根据要求给消防栓贴制式封签。

(三)灭火器材

1、乙方负责每月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甲方办公营业场所的灭火器材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维护。

(1)灭火器压力、软管、气压表、保险装置等装备能否使用,是否在有效保质期内。

(2)保养器材外观及规范摆置。

2、每半年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甲方办公场所是否保持每个楼层摆置2瓶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是否保持办公场所工作人员数20%以上的比例配置防毒面具进行检查,按期更换失效干粉灭火器。

3、每年第四季度对维修保养范围内甲方办公场所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维护检查。

(四)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负责对水池水源、水泵控制柜、水泵运转、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闸阀的检查,保证系统联动功能正常运转。

(五)防排烟系统

负责对风机运转、风机控制箱、防火阀、风口的检查,保证系统联动功能正常运转。

(六)气体灭火系统

负责对储气瓶压力的检查、系统的模拟试验。

(七)消防联动系统

负责对灭火控制器、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手动按钮、声光警报器、系统联动控制线路的保养。

六、合同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人员在实施保养过程中,如因乙方维修保养不当或更换的消防器材零部件不合格,乙方必须免费整改。

2、乙方日常维护中,如发现原消防设施不健全或存在消防隐患,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合理整改意见。如发现系统设备及零部件等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安全保卫部门发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报告应针对该发现的问题制定详细的解决办法及预计修复日期,经甲方书面批复后乙方可实施修复或更换工作(审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在维修保养期内,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沟通,将指定的专门技术人员报甲方确认备案。消防系统发生紧急故障时,乙方人员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故障,并做好维修工作记录。

4、在维修保养期间系统发生故障,由乙方及时排除。属于因消防器材部件或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甲方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确需更换消防器材主要部件,经甲、乙双方认可同意后,材料费、人工费用由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乙方负责安装调试;每次维修保养(包括日常维护)完毕后,乙方技术人员应在《维护保养记录单》上记录签名确认维护检查内容及结界,并经甲方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七、合同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1、向乙方提供上述消防系统的详细技术图纸以及技术安全管理交底。乙方对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2、乙方在维修保养中发现消防系统存在隐患,向甲方递交处理意见后,因甲方原因未对消防隐患做出整改而发生消防事故,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确认对消防系统作整改或更换材料设备,因甲方原因没有及时配合所引起后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3、甲方应按时支付保养款。

4、甲方指定 为联系人,负责与乙方协调开展工作。

八、甲、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每年维修保养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法。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并就该补充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 执壹 份,乙方 执壹 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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