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森林碳汇市场的产权制度以及经济绩效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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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01 11:23:14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一、引言

森林碳汇市场是补偿森林碳汇外部性价值的重要手段,依据科斯产权交易理论,明晰产权将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将森林碳汇服务这一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商品转变为具有私有权性质的可交易商品,并且建立交易规则实现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稀缺的森林碳汇服务,从而补偿森林碳汇价值。森林碳汇市场的形成、发展都将与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陈建成,2014) 。道格拉斯诺思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提出了产权是个人支配其自身劳动及其所拥有之物品与劳动的权利,这种支配权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机制以及行为规范的函数,即产权是制度框架的函数。

巴泽尔认为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互换,表现形式为物品的交换,资产权利的获得、出让和保护都是需要成本的,交易成本将作为衡量制度影响经济绩效的标准。通过产权制度优化降低市场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外已经从立法或者政策层面明晰了森林碳汇产权,直接推动碳汇市场进入交易,但是我国没有实施强制性碳减排,没有重视碳汇产权的减排效应,更缺乏从法律制度上明确碳汇产权的研究( 陆霁,2014) 。张冬梅( 2015) 认为林业碳汇产权具备了与其他森林资源产权不同的特征,其可以独立于同一森林系统的其他林木、果实、植物品种等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但是官波( 2014) 认为森林碳汇产权属于森林资源生态产权,而森林资源生态产权作为森林资源产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在《森林法》中加以规定,必须坚持森林资源生态产权由林地所有者、林地经营者和林木所有者共有的原则。

二、森林碳汇市场产权制度安排的成本效应

古典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无论厂商的利润函数还是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成本的增加都将降低收益( 效用) ,体现了经济效率的损失。产权制度安排是形成森林碳汇产权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假设制度安排将形成不同的产权市场成本( ci) 与效率( Л) ,那么经济绩效( Y) 与产权制度安排( X) 之间存在复杂函数关系,如 Y = f( ci,Л) 。下文将首先分析森林碳汇市场的产权制度产生的成本。

(一)森林碳汇产权界定的成本

1. 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制度成本

森林碳汇市场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谈判阶段,谈判成本无疑增加了森林碳汇产权形成的制度成本。自 1992 年开始,国际社会拉开了减缓 CO2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序幕。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签订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明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 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为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变化问题上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1997 年《京都议定书》是强制发达国家减排的最具深远意义的世界条约碳贸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为实现较低成本碳减排提供了合作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森林碳汇贸易应运而生,为市场化补偿森林碳汇价值提供了基础。2011 年,德班气候大会要求发达国家从 2013 年开始执行第二承诺期,并深入讨论 2020 年之后公约的实施安排。国际艰难的谈判催生了森林碳汇贸易,森林碳汇的商品属性在各国攫取碳排放权剩余价值过程中逐渐显现,发达国家以获取森林碳汇产权价值与碳排放权价值的净价值为目的,依靠强权政治将森林碳汇部分价值以产权形式表达并且通过交换获得收益。国际公约成为界定森林碳汇产权的正式制度,其产生的高昂的政治成本降低了森林碳汇市场的沉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信心。

但是国际公约对碳排放责任分配,世界范围内的碳排放权总量约束等问题仍然具有较大争议。森林碳汇市场被社会经济主体从思想上认可为一个具有显著投资价值的市场形态还需要经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国内的森林碳汇贸易主体缺乏森林碳汇产权作为可交易商品的必要知识,生态保护型公共产品由国家提供的传统观念降低了市场主体边干边学的动力,而且政府政策引致森林碳汇产权市场需求的负向激励可能加剧市场主体排斥森林碳汇贸易。为形成稳定而成熟的森林碳汇产权市场,正式制度成本与非正式制度成本将是碳汇市场长期的成本。

2. 森林碳汇产权价值的核算成本

产权界定以衡量森林碳汇价值为基础,不同的价值层次决定了产权结构的复杂程度,产权界定的成本也将随之变化。森林碳汇效应在较小的空间尺度上衡量价值相比较于大空间尺度上价值衡量具有更高的测量成本。目前因测量森林碳汇效应的技术限制,衡量森林碳汇价值的信息非常不充分,森林碳汇价值测量只能从空间与时间方面进行规定,从而森林碳汇产权代表了一定时间一定空间的森林资源产生的森林碳汇效应的价值,如《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将 1990 年之后的造林与再造林项目获得的森林碳信用才可以认证为减排单位,并且依据严格的方法学测量碳净减排量,在此基础上的森林碳信用才是有价值的。这样的测量成本在森林碳汇产权界定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例( Cacho OJ. ,2005) 。我国对森林碳汇价值的测量局限于森林碳汇项目,产权界定的价值层次较低,界定成本即认证森林碳信用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可靠性。利用政府 - 企业 - 社区合作模式使得衡量森林碳汇产权价值的成本相对较低。

二、森林碳汇市场的产权制度优化

从产权界定、交易权安排以及市场制度三个层次分析森林碳汇市场的经济绩效,可以得出降低森林碳汇市场形成的制度成本将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产权界定清晰,保障碳汇产权所有者、交易权主体的利益。提高林地使用权流转,发挥森林碳汇效应的规模经济性。制定有效的森林碳汇抵减碳排放量制度,激励森林碳汇市场形成有效需求。

(一)建立森林碳汇所有权代理人制度

与现行的林地所有权制度保持一致,森林碳汇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是需要明确所有权代理人的合法性,清晰界定代理人的权能,取得代理人的资格等。森林碳汇所有权代理人应当与国家或者集体拥有森林碳汇所有权的利益保持一致,即能够有效地运用林地资源获得森林碳汇价值,在此基础上利用森林碳汇产权价值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的目标。森林碳汇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生产森林碳汇,需要协调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利益,形成稳定的委托关系。在我国林地资源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得森林资源的林地使用权人、林木的所有权人趋于一致,森林碳汇所有权代理人可以产生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林地使用权人与森林碳汇经营权人的博弈均衡中。森林碳汇经营权市场化过程可以加大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谈判力量,森林碳汇经营者与林地承包使用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情况下将使得市场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森林碳汇使用权的有偿支付制度

森林碳汇所有权代理人拥有森林碳汇的收益权、交易权、转让权等让森林碳汇价值增值的权利,从法律制度明确代理人拥有的财产排他性权利有利于森林碳汇使用者有偿支付使用成本。森林碳汇的使用权市场化将使得森林碳汇使用者能够与森林碳汇所有权代理人通过价格谈判降低森林碳汇使用成本,如果以税费制度强制约束森林碳汇使用者支付使用费,那么以国家或集体为公权代表的森林碳汇所有者与以私权为代表的森林碳汇所有权代理人( 代理机构) 之间仍然存在补偿关系,这样繁冗的行政补偿手段相比较市场化的使用成本支付方式显著增加了使用权交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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