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是对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完善、更规范、更细化的制度保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一)
“事业兴衰,关键在人,治国之要,吏治为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加强干部监督,是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干部队伍和选人用人突出问题的重要途径,而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则是改进作风、防止腐败的关键环节。
十八大以来,中央打出一套精彩的从严治吏“组合拳”,党风日渐清朗、政风日益清明。同时也应该看到,干部队伍出现的为官不为、胡作乱为等不良现象,选人用人存在的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等突出问题,都与一些地方干部日常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有关联。实践表明,从严治吏既需要刮骨疗毒、剜肉去腐的雷霆之势,更需要抓长抓细、严在“日常”。
敲好教育“警世钟”,提高干部免疫力。一些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很多是小问题、小毛病没人管,日积月累,最终走到不可救药的地步。从严治吏,思想教育重在经常、贵在平时,早筑“防火墙”、常敲“警示钟”,让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树立“当干部就必须接受更严格的约束”的意识,慎微慎小、慎初慎终,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防止“温水煮青蛙”,避免“亚健康”恶化成“重病症”。
念好制度“紧箍咒”,增强干部约束力。从严治吏关键在“日常”,不是管一时,而是管一世。推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日常化、常态化,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让干部随管理成长、管理伴干部一生,就不会使小毛病积重难返、小问题酿成大患。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认真落实提醒、函询、诫勉实施细则,规范谈心谈话制度,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对发现问题的,该批评教育的严肃批评教育、该函询诫勉的及时函询诫勉、该组织处理的认真作出处理,真正管到实处、严到份上,让干部时刻感受到管理监督就在身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拍响查处“惊堂木”,加大干部惩处力。查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督。对那些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及时调整;对因工作失误、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格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奸,切实让阿谀逢迎、弄虚作假、不干实事、会跑会要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把纪律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以执纪必严、有违必查的决心和勇气,向各类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下狠手、出重拳,让已违纪者受到追究、付出代价,让想违纪者受到震摄、悬崖勒马。
用好监督“放大镜”,加强干部抵抗力。要从严治吏就要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督促干部养成在阳光下、“玻璃房”内工作和生活的习惯。监督途径由组织监督向纪检、审计、群众监督不断拓展;监督范围从干部的工作圈向生活圈、社交圈延伸,着重加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德行考察,通过对领导干部“三圈”的考察,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监督力量从组织监督向群众监督,加大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力度,形成干部监督的强大合力。监督渠道要从传统举报向多形式监督举报拓阔,健全电话、网络、来信和来访“四位一体”的举报平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提供信息支撑和服务。
“万事严中取。”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离不开从严监督,而干部的监督则着重在日常。加强干部日常管理,从根本上可以提高党内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为我国实现从严治党打下坚实基础。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但在新形势下,我党面临新的巨大的风险和挑战,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强化新形势下的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为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系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论述,围绕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忠诚干净担当构建监督体系;围绕正确行使权力、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和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设计监督制度。突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提出了八个方面监督内容,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够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围绕“责任”二字,针对不同主体,规定监督职责,体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权责要对等、失责必追究,实现监督主体、职责、措施的有机统一。
《条例》突出关键少数,围绕监督一把手设计制度和责任,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提出监督实招。规定领导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发现、、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敢于担当,考察考核班子成员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评语要和本人见面、载入档案等等。这些举措都有实践基础,体现了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统一。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制度笼子,是加强和规范党内监督的基础性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并长期坚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我党在新形势下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从容应对各项风险挑战,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长征路上不断夺取新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