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优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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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5 20:11:2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1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促进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基层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同时,激发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参与意识,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从而*到村(居)计划生育工作民主监管、依法自治,真正提高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促进村(居)民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目的

全乡通过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要*到“五有”、“五好”,同时,要树立“五种意识”,*到“五知”。即:“五有”:有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章程、有自治机构、有工作制度、有管理服务协议、有自治效果;“五好”:营造好新型的生育文化氛围、签订好管理服务协议、落实好优质服务措施、体现好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地位、加强好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监督管理的领导;“五种意识”:村(居)民自治的关键在干部,基层干部在计划生育村(居)自治中处于主导地位,要树立群众、法制、民主、服务、维权五种意识;“五知”: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要调动群众参与的自觉性,使他们*到知理、知法、知情、知责、知治“五知”,是搞好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基础。

三、工作要求

进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村(居),要按照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建章立制,明确责任,宣传发动,制定章程,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等步骤进行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要充分认识到实行村(居)民自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需要;是全乡计划生育工作水平,激发群众树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主人翁意识,主动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抓好全乡村(居)民自治工作,加强领导,乡上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委会也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计生专干具体抓,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以确保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宣传发动。

自治村(居)确定后,乡、村(居)两级要签订责任书,明确对自治的工作要求、工作责任、考评办法、奖惩措施,利用一切宣传手段,组织力量,广泛深入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宣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要使群众知道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的内容,积极参与管理本村(居)的计划生育事务。同时,乡级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支持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教育好全体职工及其家属,配合好村(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成立村(居)民自治的机构和建立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是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关键。计划生育村(居)自治的机构主要有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议事会、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监事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机构的设置各村一定要按民主的原则,按程序成立和调整,不能违反规定就各自私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八项: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议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制度、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计划生育民主决策制度、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使用制度、计划生育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在建好各项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好八个登记簿:议事登记簿、民主决策登记簿、责任追究登记簿、上门服务登记簿、民主评议登记簿、经费管理使用登记簿、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人员登记簿、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收集登记簿。要据实填写登记,以体现工作的落实。

(四)制定章程,签订协议。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是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依据,是规范群众婚育行为的准则。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起草制定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重要步骤。要广泛学习先进地区经验,使章程充分体现出合法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章程的内容一般应包括:村(居)民自治的内容、村(居)民自治的实施办法、村(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及运行主体,村(居)民自治中党支部、村(居)委会、计生协会、计生运行主体及每个村(居)民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违反章程的处理办法等。制定章程可按以下程序进行:⑴由村(居)人口计生委参照县实施意见起草章程初稿。⑵提请村(居)两委、协会理事和村(居)组干部讨论修改形成章程讨论稿。⑶将讨论稿交党小组,协会会员小组和召集各方代表进一步听取意见,形成章程修改意见稿。⑷将修改意见稿印发各户,由村民提出意见,户主签字后交回村(居)人口计生委进行修订。⑸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宣读章程修订稿,表决通过。⑹将章程印发全体村(居)民执行。制定章程是村(居)民自治的中心环节,必须按程序认真做好,要通过三上三下,使制订章程的过程成为发动群众学习、宣传的过程,成为群众广泛参与、体现民意的过程,使章程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章程是对全体村(居)民的普遍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针对不同的个体,一般由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直接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和奖惩办法,通过约定义务、履行义务*到遵守章程,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目的。

(五)群众参与,组织实施。

起草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自治的重要步骤,但这只是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开始。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才是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⑴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基础是群众的积极参与。要激发群众当家做主的思想,使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成为群众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在制定章程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民主性,要把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要切实保障对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户奖励政策和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⑵要在实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始终注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群众,*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发动群众开展“学章程、懂章程、守章程、做主人”活动。要开展以能够参加活动,思想比较稳定,主动落实措施,了解计生政策,自觉遵章守法为主要内容的评先自治组、自治户活动。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党支部、村(居)委会、计生协会联席会,听取来自群众的意见和反映,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民主议事会等制度,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方面的重要问题,均要先交民主议事会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两委会按程序进行民主决策。要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组织载体作用,发挥党团员、干部、协会理事、会员积极分子的骨干带头作用,联系和带动群众自觉推行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六)深化内涵,突出特色。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按照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要求,把以村(居)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作为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切入点,使其承担起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主要责任,引导并组织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并通过一定形式的奖励优惠、制约措施,制定新形式下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逐步形成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新格局。我乡在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中,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与文明新村建设、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与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与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与关爱女孩活动、与“关注流动人口,关爱留守儿童”活动、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突出自己的特色,真正使我乡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2

市^v^会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v^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v^会立法工作。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3

一、继续审议的项目(20xx年度安排再次审议的项目)

1、xx省实施《^v^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3、xx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二、正式项目(20xx年度安排初次审议的项目)

1、集中修改《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七件地方性法规

2、xx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改)

3、xx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4、xx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5、xx省广告条例(修改)

6、xx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7、xx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

8、xx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9、xx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10、xx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修改)

11、xx省^v^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

12、xx省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13、xx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修改)

三、预备项目(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项目,修改完善后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正式项目)

1、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

2、xx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3、关于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

4、xx省电信条例

5、xx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

6、xx省农村公路条例

7、xx省地方金融条例

8、xx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9、xx省种子条例(修改)

10、xx省农田水利条例

11、xx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改)

12、xx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条例

13、xx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

14、xx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15、xx省环境监测条例

四、调研项目(需要抓紧调研起草的项目,起草完成后可以作为下一年度预备项目)

1、xx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2、xx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3、xx省军民融合工作条例

4、xx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5、x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6、xx省水功能区管理条例

7、xx省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8、xx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

9、xx省学前教育条例(修改)

10、xx省宗教事务条例(修改)

11、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2、xx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修改)

13、xx省^v^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修改)

14、xx省信访条例(修改)

15、xx省各级^v^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改)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4

(一)法规(41项)。

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

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深圳经济特区保安行业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7.深圳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8.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0.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1.深圳经济特区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7.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8.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9.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20.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1.深圳经济特区户外运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运输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实施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2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6.深圳经济特区应急救援条例(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27.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

28.深圳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xxx)

29.深圳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0.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31.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2.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管理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3.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4.深圳经济特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xxx)

35.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xxx)

36.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37.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38.深圳经济特区实施《xxx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残联)

39.深圳经济特区公示语外文标识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

40.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责任单位:大鹏新区管委会)

41.深圳经济特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规章(17项)。

1.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深圳市市场监管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xxx)

3.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7.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8.深圳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应用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0.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11.深圳市水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3.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经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深圳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5.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6.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17.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5

一、20xx年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6

市xxx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做好法规草案审议工作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xxx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二、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20xx年,市xxx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依据立法法所赋予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继续做好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报批工作,重点做好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保法规按计划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加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xxx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与市法制局、法规起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积极推动立法进程。加强和改进法规审议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主动进行协调,广泛凝聚共识。

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探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发挥好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作用。

五、加强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立法服务科工作计划7

根据^v^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xx]21号)和当阳市纪委下发的关于开展《^v^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六中、七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对《暂行规定》实施效果、立法技术情况的调研,为修订完善《暂行规定》奠定基础,推动《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此次活动需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学习宣传。通过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自主学习、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暂行规定》;通过宣传资料、标语、宣传栏、宣传牌等多种宣传形式,在局机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立法调研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总结分析。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为进一步落实《暂行规定》提供借鉴。

(三)自查自纠。调动全体机关党员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分析《暂行规定》制定设计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滞后、漏洞、不适应等问题,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力度,建言献策。

(五)建议总结。针对《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修订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安排

从20xx年7月30日开始,至20xx年9月3日结束,为期一个月,活动分为4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7月30日至8月5日)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彭永生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郭亚清、张帆,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国春喜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游方群同志兼任,制定《当阳市旅游局《暂行规定》执行情况立法调研工作方案》,负责日常工作事务,确保立法调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2、8月2日,组织全体机关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暂行规定》,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于制作一期《暂行规定》宣传专栏,营造良好的舆论与学习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8月6日至8月13日)

1、8月7日,了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适用情况,并认真分析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2、8月9日,针对《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分析讨论《暂行规定》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可操作性等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修定意见和建议。

3、8月13日,结合单位实际,研究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三)交流经验阶段(20xx年8月14日至8月22日)

1、8月16日,召开本地旅游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并听取他们在发展环境方面遇到的问题,以及看法和建议。

2、8月20日,召开旅游项目引资企业代表座谈会,宣讲《暂行规定》,重点听取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所遇到的损害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积极出台解决措施,力保东方国际大酒店项目顺利完工。

3、8月22日,召开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和了解他们关于发展环境方面的看法和意见,尤其是损害发展环境最突出、对他们影响最大,以及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成立专班研究解决方案,积极组织协调沟通,必要时寻求政府相关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尽一切努力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关公文化旅游城项目在当阳落户生根发芽。

(四)建议总结阶段(20xx年8月23日至9月3日)

1、建议总结。结合单位实际,根据《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以及本单位确保《暂行规定》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归纳总结《暂行规定》修订完善、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工作报告上报市纪委。

2、考评。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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