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计划1
梅县区国民体质监测样本量分布
组别年龄
农村幼儿
城镇幼儿
农村成年
城镇体力
城镇非体力
农村老年人
城镇老年人
3周岁幼儿
4周岁幼儿
5周岁幼儿
6周岁幼儿
20—24周岁
25—29周岁
30—34周岁
35-39周岁
40-44周岁
45-49周岁
50-54周岁
55-59周岁
60-64周岁
65-69周岁
70-74周岁
75-79周岁
672
梅江区国民体质监测样本量分布
组别年龄
农村幼儿
城镇幼儿
农村成年
城镇体力
城镇非体力
农村老年人
城镇老年人
3周岁幼儿
4周岁幼儿
5周岁幼儿
6周岁幼儿
20—24周岁
25—29周岁
30—34周岁
35-39周岁
40-44周岁
45-49周岁
50-54周岁
55-59周岁
60-64周岁
65-69周岁
70-74周岁
75-79周岁
672
兴宁市国民体质监测样本量分布
组别年龄
农村幼儿
城镇幼儿
农村成年
城镇体力
城镇非体力
农村老年人
城镇老年人
3周岁幼儿
4周岁幼儿
5周岁幼儿
6周岁幼儿
20—24周岁
25—29周岁
30—34周岁
35-39周岁
40-44周岁
45-49周岁
50-54周岁
55-59周岁
60-64周岁
65-69周岁
70-74周岁
75-79周岁
672
五华县国民体质监测样本量分布
组别年龄
农村幼儿
城镇幼儿
农村成年
城镇体力
城镇非体力
农村老年人
城镇老年人
3周岁幼儿
4周岁幼儿
5周岁幼儿
6周岁幼儿
20—24周岁
25—29周岁
30—34周岁
35-39周岁
40-44周岁
45-49周岁
50-54周岁
55-59周岁
60-64周岁
65-69周岁
70-74周岁
75-79周岁
672
大埔县国民体质监测样本量分布
组别年龄
农村幼儿
城镇幼儿
农村成年
城镇体力
城镇非体力
农村老年人
城镇老年人
3周岁幼儿
4周岁幼儿
5周岁幼儿
6周岁幼儿
20—24周岁
25—29周岁
30—34周岁
35-39周岁
40-44周岁
45-49周岁
50-54周岁
55-59周岁
60-64周岁
65-69周岁
70-74周岁
75-79周岁
672
县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计划2
(1)样本要对各县(市、区)有代表性,即各县(市、区)独立构成样本总体,为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和可追溯性,各县(市、区)监测样本采集必须在所辖范围内二个街道及二个乡镇完成。
(2)科学性和节约化原则,保证抽样的科学性的基础上,以最少的样本量作为本次的监测对象。
(3)长期稳定性原则,参加抽样的区县一级相对稳定,抽样点的抽取必须能够满足今后定期监测需求,抽样点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
(4)监测样本必须严格按照样本代表属性抽取,监测点抽取要按照样本类别进行科学划分,不得随意变更样本类别。
县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计划3
(1)乡村幼儿样本监测数据采集必须以抽样县的乡镇幼儿园为抽样单位,城市幼儿样本测数据采集必须以抽样区的城区幼儿园为抽样单位,对抽取幼儿园的幼儿采取随机整群抽样的方式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2)乡村老年人样本监测数据采集必须以抽样县的村委会为抽样单位,城市老年人样本监测数据采集必须以抽样县的居委会为抽样单位,对抽取的村(居)委常住居民采取随机整群抽样的方式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五、监测内容
坚持国民体质监测的科学性、可行性、兼顾延续性、可比性,须与20_年保持一致。监测内容包括体质检测和问卷调查两部分。
具体检测指标如下:
县级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计划4
以地级市为初级单位,在全省21个地级市等量抽样,每个地市成年人抽取2400例,监测样本分为乡村、城市体力劳动者和城市非体力劳动者三种人群。每个地市从所辖地区抽取的2个区代表城市样本(城市体力劳动者和城市非体力劳动者样本必须从这2个区范围内抽取),2个县代表乡村样本(乡村样本必须从2个县范围内抽取)。监测样本需按照样本类别和数量平均分配至抽取的区、县,按照样本分配情况在抽样区、县抽取相应的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工作,各类人群样本抽样原则如下:
(1)乡村样本监测数据的采集必须以村委会为抽样单位,对抽中村委会的常住居民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式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2)城市体力劳动者样本监测数据采集必须以工厂、厂矿以及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部门为抽样单位,对抽样点的职工采取随机整群抽样的方式开展数据采集工作。
(3)城市非体力劳动者样本监测数据采集必须以政府、企事业单位、居委等从事非体力劳动为主的相关部为抽样单位,对抽取监测点的职工或常住居民采取随机整群抽样的方式开展数据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