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1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立法项目
(一)拟提请省_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2.《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4.《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5.《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项目(1件)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二、预备立法项目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24件)
1.《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慈善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3.《贵州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5.《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
6.《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7.《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8.《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数据条例(草案)》(省大数据局)
10.《贵州省林长制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1.《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省地方志办)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商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工商联)
1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5.《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16.《贵州省_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7.《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18.《贵州省测绘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9.《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1.《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_)
22.《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_)
23.《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2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储备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5件)
1.《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2.《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3.《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草案)》(省地震局)
4.《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5.《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按照“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及时做好相关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2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3
坚持立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与立法工作同步谋划、统筹安排,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工作,
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和参与,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xxx会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4
(一)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应当尽早落实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项目与相关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项目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起草部门还应当按照市xxx会有关要求开展起草工作。
(二)列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调研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充分调查,深入研究,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的,还应当形成法规初稿,未形成法规初稿且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原则上不作为20xx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属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调研项目的,如立法条件成熟,可以转为正式项目或者列入20xx年度制定计划。
(三)列入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对立法内容、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认真调查和分析,按照相关标准、程序和时间要求推进评估工作。责任部门于20xx年3月31日前报送评估工作方案,经市xxx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评估报告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报送市xxx组织评审。评估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备查。
市xxx会20xx年的立法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等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结合,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梅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5
按照市委部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调查研究、论证评估、统筹协调的基础上,20xx年法规项目安排如下:
(一)报批法规案1件
梅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1件
梅州市森林防火火源管理条例
(三)预备项目2件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些立法项目请有关方面搞好调研和起草工作,市xxx会按照“成熟一个审议一个”的原则视情况在20xx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6
(一)保障民生福祉,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1、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无锡市实施办法(草案)》(市环保局起草)。
2、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制定《无锡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市政园林局起草)。
3、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修改《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4、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活动,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水平,制定《无锡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市住建局起草)。
(二)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无锡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2、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无锡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市质监局起草)。
(三)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1、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职能转变的要求,提请市xxx会集中修改《无锡市外送快餐卫生管理规定》、《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国土局等起草)。
2、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市工商局起草)。
(四)优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
1、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制定《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市残联起草)。
2、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市公安局起草)。
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7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