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 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_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_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 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2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水计划相协。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3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根据_《城市供水条例》等有 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xxx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xxx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称市供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市供水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水利、地矿、环保、计划、卫生、规划、建设、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首先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用水单位的用水。
第六条 鼓励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供水、水利、计划、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和地矿等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九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实际情况,结合城市供水水源状况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协调安排供水。
第十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利、规划、地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和破坏水体、取水设施的行为,保证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地下水直接作为生活饮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xxx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按城市公共供水规定的水压标准供水,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其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其中,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认定该工程不合格:
(一)供水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未经认证合格的;
(二)供水管道不能保证规定水压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审定的技术设计方案的;
(四)节水设施不符合有关节约用水规定的。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按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未移交的,供水企业可拒绝供水。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不合格的供水企业,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或指定其他符合条件的供水企业对其进行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供水压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设立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水压根据不同地形实行分区分压。高压区海拔高程五十米处,低压区海拔高程三十米处,供水压力不低于兆帕;在管网末梢,供水压力不低于兆帕。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对有关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化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各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
(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经营性组织用水;
(三)工业用水;
(四)商业用水;
(五)建筑施工用水;
(六)饮食服务业用水;
(七)港口、船舶用水;
(八)其他用水。
第三十条 申请城市公共供水或用户增加供水量及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进户总水表示值(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
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总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收费;进户总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按该用户上一收费期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严禁盗用或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
第三十四条 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挖沙、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有关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网系统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阀门,非消除火灾,不得擅自开启。消防演习、训练等需开启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按城市规划建设的水表池及用户用水设施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者或投资者所有,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产权人和用户应当保持水表池、水表的清洁、完好。因进户总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有杂物、污水而影响查表或水表维修时,产权人应当按供水企业要求整修;逾期不整修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整修,其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进户总水表应当按规定定期校验,其正常检修、更换,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损坏的,由用户赔偿。
用户对进户总水表计量有异议需校验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单位按照计量鉴定规程进行校验,用户预交校验费。校验合格的,不退还校验费;校验不合格的,当期水费多退少补,由供水企业承担校验费。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四十三条 发生停水、不能正常供水等供水事故,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损坏、覆盖供水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三)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
(四)非供水企业专职人员动用供水设施(除抢险救灾外);
(五)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
(六)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供水科学研究或推广应用供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城市供水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六条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可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抢修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
以上行为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一)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经营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未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三)将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五)损坏或擅自拆除、改装和迁移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六)损坏或擅自移动、涂改或覆盖供水设施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照实际损失价值的一至三倍罚款;
(七)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以上行为给供水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由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供水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擅自从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网上设泵抽水的。
第五十条 对逾期无故不缴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当期水费的百分之二加收水费;超过十日仍不缴纳的,由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供水。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供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二)城市公共供水,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三)城市自建设施供水,指以本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四)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工程和用户用水设施工程。
(五)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用于城市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及附属设施。
(六)用户用水设施,指从进户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的用户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七)进户总水表,指城市供水企业按规划设置用于水量结算使用的计量水表。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18日xxx市人民政府发布的《xxx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4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的或者有条件利用地表水作供水水源的地方未限期关闭取用地下水供水水源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划定取水设施保护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或者节水型城市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的专项规划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划布局,未统一管网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用途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未能实行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决策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考核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同意其继续运营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水企业使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员工上岗作业不予纠正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制定节约用水规划的。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或者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建设单位不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责令全部返工,并处以设计、建设单位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按照违法建设查处,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者将二次供水设施与消防等设施混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损坏的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实际泄漏水量追缴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未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计划更换、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时组织抢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未依法办理分户、移表、增容、变更结算水表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结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追交充值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九)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追交水费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全部水费(含污水处理费);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计量表的按照使用类别追交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追交使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盗用城市供水计价水费一千元以上供水或者多次盗用城市供水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5
供水营业中心工作报告
在分公司正确指导,各职能部室的大力支持下,紧密围绕公司重点工作任务,凝心聚力,奋勇拼搏、锐意创新,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着力推进罗湖长期欠费大户催缴工作。
因历史原因,罗湖营业中心存在五大长期欠费户,分别为:景亿山庄、安业馨园、瑞丰大厦、碧清园、长排村,涉及拖欠款达330多万元。为规避长期欠费大户的后续水费拖欠风险,面对这棘手的问题,营业中心组织召开追缴专项会议,制定追缴方案,依托政府力量,借用有利平台,通过与客户的反复沟通协商,创出史无前例的多部门齐动员阶段性联动追缴方式。
(二)贯彻落实安全工作。
根据集团及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及部署,罗湖营业中心高度重视,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并认真贯彻落实:
1、结合月度工作例会,继续执行“两个10分钟”安全工作机制;
2、定期召开安生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3、全面落实安全巡查,加强精细化管理。在自检巡查的过程中发现22单隐患,已做相关处理。
4、组织、安排中心员工参与消防演练,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5、结合简易工程工作开展,制定施工用地的安全检查表,针对施工要求规范和现场操作等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用地安全生产零意外。
(三)强化水表管理,奋力完成年度简易工程改造任务。
1、采取有效方针,持续实施小区DMA工作。
罗湖营业中心根据“先易后难、先小后大、旧网优先、多方配合、持续实施”的.原则,不断地深入开展小区DMA工作。
2、提升效益,大力推进不匹配水表改造。
根据分公司年度不匹配水表改造计划,罗湖营业中心对96户单位进行梳理、沟通,为水表匹配性使用发挥作用。
(四)深化用水性质动态复核工作,加强查处违章力度。
根据分公司的工作部署,罗湖营业中心全面铺开用水性质动态复核工作,并结合动态管理及水表核查,持续开展违章查处工作。
(五)配合政府强力推进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罗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特成立专项小组,设立组长和若干组员负责项目工作。针对优质饮用水改造工程的方案拟定、材料提供、工程验收等环节做了细致跟进。同时,优饮专项小组与区环水局相关人员建立优质饮用水建设微信平台,在各个环节上双方进行充分沟通、配合,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环环相扣,为强力推进优质饮用水入户改造提供保障。
(六)积极开展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实施工作。
在《关于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的同时,分公司还同步开展符合接收条件的小区抄表到户工作。罗湖营业中心根据分公司的接收宗旨,启动碧清园小区及武警医院干部住宅楼中间层接收前期工作,收集用户的信息资料,有效促进抄表到户工作的进程。
(七)推进大口径水表在线监控工作。
(八)配合政府启动中间层垃圾处理费手续费返还工作。
(九)紧抓消防表管理,完成消防设施通水检查。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6
梧白科技城现状问题分析
(1)历史形成的空间肌理的刚性约束大。梧白科技城除建有工业厂房外,还配建了服务于生产的企业管理、职工住宿和商务办公等功能建筑。近几年来,梧白科技城的部分地块据发展需要,已经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推二进三”策略,在其工业区块内外建设了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家具城、灯具市场和酒店等。它们作为城市的功能设施,难以在短时期内进行置换,而且新建建筑质量较好,不宜大拆大建。此外,梧白科技城的主次道路网络难以改变,且路幅拓宽也难以实现。这些城市空间肌理条件都作为刚性条件,约束着工业区的升级改造规划。
(2)内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梧白科技城周边山水环境宜人,其东部三湿地是温州的天然城市绿肺。大罗山、吹台山坐拥科技城西南面,成为梧白科技城的绿色屏障,与三湿地的水体景观交相辉映,山水景致得天独厚。但是,梧白科技城内部水岸空间与环境已经不同程度地被“蚕食”。工业厂房侵占河岸水体,山体或水体被不同程度地开挖、填埋和平整,原有的山体水系生态系统被破坏,特色地貌已经不复存在。
(3)水体与其他空间矛盾突出。科技城内尚存的水域面积为405hm2,占规划总面积的%。被保留的水体空间没有与原有公共空间结合布局,水体水网纵横交错,显得无序。工业厂房等建筑也与现状水体空间缺乏呼应、相互对立,在使用功能上也存在较大的矛盾。
梧白科技城功能升级改造定位
梧白科技城功能升级改造首先要进行合理定位,既不能简单地搬用不同规模、等级城市关于工业区改造升级规划的一般思路,也不能按照同一城市新区关于新兴产业功能区发展定位的做法,而是要遵循梧白科技城现有空间资源、肌理条件及其与周边城市功能区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针对梧白科技城所在区域的社会结构状况,进行职能类型的多样化与层次化研究,形成适合于不同群体就业和生活的功能区。梧白科技城加强其与周边功能区(温州高教园区、温州生态园、瓯海中心区和鹿城、龙湾)的分工、协作,有机整合功能区内部及周边的科教资源、生态资源和特色产业资源,着力提升和发展创新创意产业;在充分就业、就业转移和居住社区完善方面,则按照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和配套产业功能复合的思路,发展现代商务商贸服务功能和多层次的生态居住功能等,形成多种职能类型的区域。
1创新创意创业高地。规划以“创意、创新、创业”为主题,充分发挥梧白科技城内部及周边的科教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集聚基础优势,加快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瞄准工业设计、生命科技、建筑与装修设计等重点,强力推进科技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梧白科技城打造成为“高端要素不断集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支撑服务不断完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的创新创意创业高地,以科技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产业集群培育,促进转型发展。
2现代商务商贸集聚区。规划以服务创新创意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高端人才休闲购物为核心,发挥梧白科技城内外交通优势和紧邻城市中心的区位优势。梧白科技城应以南湖城市综合体、温州家具展览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快建设一批现代购物广场、星级酒店、休闲娱乐中心;整合提升功能区内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引导现有市场改造提升和新兴商品市场建设,融入展览展示、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品交易业态,建成集商务、商业、会展、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商务商贸集聚区。
3品质居住生态家园。规划发挥梧白科技城以塘河水系为伴、三湿地为邻的生态优势,强力推动违章建筑拆除、塘河生态功能修复、环境综合整治、建筑和沿街立面改造;积极拓宽城市绿色空间,完善市政设施体系;加快农房集聚改造和现代居住区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展示宜居和谐魅力,增强环境竞争力和先进要素集聚力,为功能区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为创新人才、高端管理人才创造高品质的居住生态家园,使其安居乐业。
梧白科技城空间升级改造
1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的有机、有序组织。梧白科技城升级改造规划在功能布局上遵循“公共建筑形象效益优先、居住环境就业平衡、工业分片集中保量、生态绿地渗透全城”的基本思路,形成三类功能区:产业功能区、居住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各个功能区按照城市道路及水系再细分成11个功能组团或分区(图1,图2)。
多层次、多元的产业类型的集聚,在促进城市功能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的前提下,能保证居民的就业转移,是梧白科技城升级改造规划的一大特点。规划利用城市主要道路,按照不同的产业类型划分4个产业功能组团,分别为瓯海大道北侧的商贸产业组团、瓯海大道南侧的研发创意产业组团、综合产业组团和新型工业组团。
(1)商贸产业组团。商贸产业组团总面积为万平方米,原104国道、瓯海大道分别从组团的西侧、南侧穿过,交通便利。规划保留现有温州装饰材料城,将商贸展示作为主要功能,并发展与之有关的家装设计、新型装饰材料研发与调试等产业;同时配置部分居住、商业、商务办公与服务外包等功能。
(2)研发创意产业组团。研发创意产业组团位于瓯海大道南侧、原104国道东侧,总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利用原有专业市场进行空间转型,形成贸易展示空间,包括家具展示、数码产品展示、创意产品展示等;重点发展与“家”相关的建筑设计、家装设计、家具设计等设计产业,同时引入广告创意、动漫创意、教育培训、影视创作等创意类产业;配置企业总部、宾馆酒店、电子商务、商务咨询、金融、商业配套和居住配套服务业。
(3)综合产业组团。综合产业组团位于原104国道两侧,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包括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块。规划对原有专业市场进行空间转型的同时,适当加以拓展,形成贸易展示空间,包括灯具展示区、园艺展示区、工业产品展示区、休闲步行街区、商务会展中心等。温州市大学科技园启动区则以工业设计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设计为主,同时配置商务办公与服务外包、金融、商业配套、学校和居住服务空间,形成综合性的组团。
(4)新型工业组团。新型工业组团位于城市南部、吹台山脚下,总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以工业设计、产品研发、工业孵化和总部科技为核心,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以及生物科技等新型产业,同时注重传统工业的提升。
按照目前居住社区特点和未来新兴产业人口对居住空间的要求,规划形成多类型,适合不同文化背景、收入水平和生活习俗的人群居住的社区空间。
(1)梧田居住区。梧田居住区为原梧田街道。规划保留现状部分住宅,并加以适当整治,拆除河流两岸建筑质量较差的住宅,留出滨水绿地,完善配套设施;同时,结合水系适当规划部分中、高档商品居住用地。
(2)南白象居住区。南白象居住区为原南白象街道。规划近期以整治与控制为主,完善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拆除河流两岸建筑质量较差的住宅,留出滨水绿地,提升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远期则以新建中档和普通商品住宅为主。
(3)南北村居住区。南北村居住区被金丽温高速公路分割成南片和北片,以居住功能为主,兼有部分产业功能。其居住功能主要针对旧村改造,可作为城市内部村庄农房改造点和拆迁安置点;其产业功能除作为部分工业的搬迁安置点外,在南片西南部靠近吹台山风景区处新建温州报业文化创意城园区,形成文化传媒及其相关创意、设计产业,以及衍生的时尚休闲、文化养生等产业。
(4)站南居住区。规划除了保留并整治现有住宅、完善配套设施外,还配合站场布置部分商住用地,以满足商业发展和居住建设要求。
(5)南湖北居住区和南湖居住区。南湖北居住区和南湖居住区则是以新建住宅为主,满足未来城市人口快速增长的需要。
为改造与完善梧白科技城已经被破坏的生态水系与山体环境,使之成为沟通内外生态系统的廊道与枢纽,形成互渗互溶的生态功能区体系,规划着重对东西向的水系和山体、绿地廊道进行梳理和挖潜,力求将三湿地和吹台山风景区连通起来。
(1)吹台山风景区。吹台山风景区是梧白科技城的生态绿色屏障,被规划为城市的生态功能分区。规划沿山体及其河道支流两侧,布置低密度的创意产业用地或高品质住宅,使山体、水系、生态绿地锲入梧白科技城。规划还提出进行人工植树造林,提高绿化覆盖率,形成较好的植被。
(2)三洋湿地。湿地内河流纵横交织,形成了160余个大小不等、形状各异的“小岛屿”,水域和陆地的面积比例达∶1,对改善科技城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规划加强科技城与湿地交接的水系两侧用地空间的绿化,保证沿主要河道单侧绿线宽度在50m以上;同时控制沿河岸线地块建设开发强度,使之成为科技城与水系生态空间交换能量的过渡地带。
2用地空间的定量控制与引导。规划在功能分区和合理空间组织的基础上,对各种功能区相应的`功能设施规模进行分类,再按照不同的用地性质进行量化控制与引导,使科技城总体上保持合理的用地结构与比例(图3)。
(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按照“均衡多点”的原则,设置各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文化、教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区域内的商业用地主要为由各类专业市场转型而成的商品展示、展览设施用地,以及站前区域的商业设施。另外,在瓯海大道的东方路和温瑞塘路附近设置部分餐饮设施和宾馆、酒店设施等。规划的动漫制作、广告创意、设计咨询、科学研发、商务办公等商务设施用地是梧白科技城未来商务设施的主体。规划结合三湿地入口附近的轨道交通站点设置部分商务办公兼商业用地,为未来不断增加的商务设施需求提供必要补充。
(3)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随着梧白科技城的发展,现状以安置小区、农村居民点为主的居住结构将无法满足以高科技产业和创意产业从业人员为主的居住人群对居住空间的要求。规划围绕水系空间适当增加高品质居住空间比例;结合各产业组团的建设,进行高品质住宅小区的开发与建设。为了配合居住空间品质的提升,必须加速完善小区配套设施,提高各类设施建设标准,包括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等设施等。
(4)工业用地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三处:保留与提升蛟凤北路以东、瓯海大道以北区域的现状工业用地,提高其科技含量,形成一类工业区;落实南北村区域的工业安置区,形成二类工业区;开发金竹及其北侧区块,形成创新产业、传统工业提升区块,形成一类工业区。
(5)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在原有的路网结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优化,形成“五横五纵”的内部交通网络;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用地的停车需求,均衡布置15个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总面积为万平方米;结合部分带状绿地,在保证绿地功能的情况下,开辟绿荫停车场(规模<15个泊位),另外还结合城市广场与街头绿地设置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场;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设置8个公交首末站,规划总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保留现有火车站场,结合高速公路出口,在南过境公路以南、高速公路出口处设置1个南白象客运枢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承担客运中心和公交枢纽功能;结合河道整治与沿河绿化带的建设,设置沿河步行通道,在有条件的区域可适当设置自行车通道,并形成一定的网络系统,向各类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渗透,打造舒适的慢行交通网络。
(6)物流仓储用地规划不设置统一的仓储用地,而是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以地下空间开发等方式予以满足。
(7)公用设施用地规划公用设施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以北、高速公路出口以南设置1个城市南片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
(8)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规划绿地主要沿河流呈带状分布。其中,公园绿地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防护绿地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规划设置20个广场,并充分考虑广场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的融合。广场总用地面积为万平方米,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
科技城升级改造规划不仅要进行深入的宏观研究与实地经济发展论证,而且要进行现状的物质空间改造可行性研究,包括厂区改造、道路改造、城中村改造和生态环境改造等。其中,厂区改造规划应通过对厂房建筑质量和空间的评价,将保留完善与拆除改造相结合。道路改造规划应尊重原有路网格局,完善与置换部分支路和货物装卸空间功能,完善慢行交通系统,预留地下交通空间等。城中村改造规划应在保障农村土地产出的最大化和村民合法土地权属的收益的前提下,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确保城中村整体改造。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7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8
一、城市供水的基本情况
(一)城市供水设备现状
来凤县城市现由二水厂供水,该厂原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现实际日供水量万吨。二水厂主要由取水泵房和净化厂组成,取水泵房装设四台机组,两用两备,装机容量330千瓦,净化厂建有4组斜管沉淀池及虹吸滤池、2座清水池、1套二氧化氯反应消毒设备和一座加压泵房,其中加压泵房装备供水加压机组4台,两用两备,装机容量505千瓦。一水厂因水源污染严重已于停用。
(二)城市供水管网现状
我县城市给水管网于1973年建厂之初开始铺设,最先采用的供水管道为直径100毫米的铸铁管,随后陆续使用水泥管、镀锌管、ABS管、PVC管、PE管、PPR管等管材。
39年来,城市人口逐步增加,城市面积逐渐扩展,城市需水能力也不断增长,城市给水管网也逐步延长扩展,由原来的县城凤中片区,发展到现在的精神堡、城南、金盆山、红山、育红桥、万家塘片区,再至目前的接龙桥、沙坨、土堡、桂花树、黄毛坪、大垭口片区等。
由于给水管网规划的严重滞后,加之受当时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给水管网经过几十年来的铺设仍没有形成合理的供水系统,现有供水管网系统呈现以枝状管网为主,局部环状管网结合的供水现状。
-,我县抢抓各次政策机遇,大力争取项目资金,共改造扩建城市供水管网千米。 到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主干管长度达到61千米,城市供水范围由原来3平方公里增至现在的9平方公里。
(三)城市供水企业现状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是我县城市供水的唯一企业,也是我县仅存的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始建于1973年,现有在册职工201人,年销水量310万吨,其中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90%,供水面积约9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9万人,供水普及率达99%,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为100%。
目前,自来水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其职能特点和需要划分为行政、制水厂、经营公司、安装公司。各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近年来,企业在生产经营十分艰难、职工工资待遇低、福利差的情况下,公司干部职工发扬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的作风,确保了城市保质保量安全供水,企业内部基本保持了长期的稳定和谐。
近几年来,自来水公司经过艰苦的的努力,在力保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下,还有效地配合了我县城市道路改造、小区拆迁重建、“两违”清理、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抗旱抗洪抗冰冻灾害、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共用水、城市低保户水费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二、城市供水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用水量急剧增加,自来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水处理设施落后。二水厂于90年代设计建设,由于受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方法上没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在后期的设备改造中也因资金所限,只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对迫切需要处理的设备进行改造更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加压泵房的8套机组设施属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供水泵房的4套加压机组设计为两用两备,但因用水需求量急剧上升,现在只能是白天满负荷运行,晚上12点过后才进行设备休整调控和检修。机组经过10余年运行,机器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并且能耗增大,目前千吨水的生产电耗超过1000度,无形中增加了供水成本,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不能适应现在的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现城市供水出厂水压只能保持在个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配套输变送电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市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部分高楼层、高地势区域水压不足,居民用水困难,部分街道居民住房小区,因管网不配套,平时三楼以上很少有水,一二层楼水压不足,水量过少。
(二)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市的供水管网自1973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39年的发展建设,至20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长度为61千米,直径100毫米以下管道在300千米以上。
由于大多数管道铺设时间较长,供水管网老化陈旧,特别是老城区的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水泥管或镀锌管,现有供水管网中,铸铁管和水泥管占50%左右,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经历了几十年的运行,老城区的供水管道已超过材质的使用期限,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
(三)管网布局不够合理,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由于城市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匹配,而且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受资金等因素所限,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供水能力跟不上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到预计县城总人口30万人,城市面积为30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为万吨。目前,新城区建设日趋加速,预计“十二五”期末,来凤城市人口将达到 12万人,城市面积将扩大到12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将达到6万吨,而现有的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实际日供水能力仅为万吨,供需矛盾将十分尖锐。
二是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用水需要,在1995年以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1995年以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和改造也不断提速,城市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且分布不均,部分区域供水管径偏小。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9
关于改造城市供水情况的工作报告
市_会:
根据市四届_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市政府《关于五常镇一次供水改造情况的汇报》提出的相关审议意见,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由主管市长召集供水、财政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意见”进行了认真商榷,并围绕市_会提出的“五条审议意见”进行了落实,现予以报告。
一、一次供水改造工作进展情况
1、建设大街以南有139栋住宅楼经改造后,可以靠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现已改造完成76栋,完成总工程量的55%。
2、建设大街以北计划安装51台自动变频增压给水设备,计划投资250万元,现已安装完成5台设备,实际投资万元。
3、完成了对运输路、橡胶路、朝师路等管网改造6765米,完成投资120多万元,使区域内约1000多住户直接受益,彻底告别吃水难的问题。同时解决了东方红街六委近100户居民没水吃的问题。
4、水厂、阀门井的改造工作受资金紧张影响,目前还没有开展。
二、供水改造存在的问题
工程开工以来比较顺利,但仍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目前我市已有117栋楼房安装了自动变频给水设备(占全市楼房的30%),已完全具备了24小时供水的条件。但大多居民小区物业部门由于实现全天供水将增加供水成本和管理费用,所以不支持供水改造工作。
二是个别居民小区住户特别是商服业户,不同意改造管网在一楼通过(永利市场、运政楼等),严重地影响了供水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还有部分业主或小区居民持观望、等待的态度,既希望现有650~750元的'改造费用标准降低,又因在改造过程中将造成损坏或影响美观等因素,持消极态度。
三是还有个别居民小区的管理是个人承包,代收水、电、物业管理费,水改后,承包人的利益将受到削弱,从而对此项工作持消极、反对、不支持态度。
四是市财政资金紧张,加之已临近冬季,施工困难,很难保证供水改造工作在年底全部完成。
三、供水改造工作的保障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市政府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解决:
1、市政府已编报完成城市供水二期改造项目可研,目前已经省发改委审批立项,待明春项目资金到位后立即组织招投标,快速进行施工改造。明年春暖后,若国投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政府将从城市基础配套费中拨付资金垫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力争明年年底前工程全部结束。
2、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媒体适时播发已经进行水改的正面典型,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水改的好处,增加群众水改的自觉性、积极性。
3、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新建居民小区在供水设施上必须每户一栓一表,并达到24小时供水标准,和现有117栋已具备24小时供水的小区实施全天供水。
4、争取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作好协调与配合,对不服从改造或影响改造工程进度的用户,应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无条件服从供水改造的工作安排。
供水改造是一件为民谋利的福祉工程、德政工程,市政府将全力抓好此项工作,造福五常人民。
特此报告。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0
1: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止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2: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
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广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1: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1
1.以20xx年度能耗数据为基数,实现本单位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4%以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情况降低以上,人均用水情况降低4%以上。
2.节水型生活用具使用率达到xx0%,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达xx0%。
3.要积极实施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房等非办公区的水、电、气表分设,分类分项进行能耗计量。
4.购置用能办公设备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2
(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在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场所尽量安装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
(二)节约用电。加强办公区域、仓库等部位的线路、插排安全检查,落实下班断电的制度,杜绝资源浪费;对电照明选用适当的照度,采用高效率的照明设备和照明线路,提高设备运行效率。
(三)节约用油。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严格执行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尽量减少车辆空驶里程。对集体公务活动,提倡集中乘车;非紧急情况下城区范围内外出尽量步行,不使用车辆。加强日常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坚持大宗办公用品集中采购制度,严格审核控制办公设备配备限额和标准,优先采购高效节能、环保标志产品。加强办公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推行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统一维修和以旧换新,尽量延长办公用品使用寿命;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的硒鼓如质量允许,一律加粉再用,避免因新弃旧现象。推行电子政务,扩大无纸化办公范围,利用电子文本撰写、修改文稿,推行双面用纸,减少纸张消耗和重印次数;推行曲别针、大头针、信封、复印纸的重复使用。
(五)节约会议成本。压减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提倡合并召开会议,避免重形式、比规模、讲排场和铺张浪费。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3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
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观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发生灾害或者
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滥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4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_《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公共用水设施改造工作计划15
根据《_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为民惠民为出发点,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地下后地上、先功能后景观”的总体思路,坚持“规、建、管、养、监”并重,“留、提、改、拆、建”统筹,全面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优先补齐功能短板,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社区环境,提升社区服务功能和品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断增强广大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发动群众,共建共享。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群众意愿,顺应群众期盼,充分调动居民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整治提升全过程。依托民意决策改不改,依靠民情规划怎么改,依从民力共同参与改,将民主协商贯穿于改造全过程。改造前问需于民,形成共谋;改造中问计于民,达成共建;改造后问效于民,实现共评。形成政府统筹组织、社区具体实施、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局面,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是科学规划,示范引领。科学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总体思路,合理编制工作计划,集中力量,推动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群众主动参与改造热情。
三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按照“市级牵头、县区实施、市民参与、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因地制宜,分类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标准,有序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四是优补短板,集散为整。按照“补短板、保基础、优功能、提品质”的总体策略,实施精细化的微改造,重点以补齐民生基础设施功能短板为切入点,解决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停车等需求,杜绝大拆大建。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独栋、零星、分散的楼房和老旧小区进行归并整合,以街区、片区综合改造形式同步推进,统一设计、同步改造,逐步形成组团、成片式的物业化管理规模,实现老旧小区整治宜居度的整体提升。
五是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机制,优化老旧小区改造申报流程,完善项目建设、验收、考评实施机制。按照“居民出一点、社会支持一点、财政补助一点”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老旧小区改造投融资机制和动员群众共建机制。创新社区治理管理模式,选择符合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的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保障老旧小区整治提升成果,使老旧小区长效管理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目标
1、用x年时间,全面完成xxxx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各县(区、管委会)在地方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推动xxxx年至xxxx年间建成的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和街区、片区改造,基本实现老旧小区“补齐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品质、完善社区治理、增进多方融合”的总体目标。
2、从xxxx年起,用x年时间,开展“美好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对改造标准不高、不够彻底的的老旧小区进行“再提升、再优化”。
二、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整治范围
建成时间较长、基础设施老化、防灾防疫功能不健全、公共服务缺失、智能化程度不高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小区;建成使用不长,但配套设施不全、功能仍存在不足,社区治理体系不完善的小区。重点应为城市、县城建成于xxxx年x月x日以前可推动xxxx年至xxxx年间)、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二)改造内容
老旧小区改造以适应居民不同生活需求为出发点,重点实施基础类改造,突出补齐功能性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县(区、管委会)推进完善类改造和提升类改造,推动城市更新,创建一批完整社区、绿色社区。
1、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雨污分流、供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小区路灯照明、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实现“路平、地净、灯亮、管通”。
2、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公共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合理设置快递、快餐存放用房。
3、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预留空间要留有足够弹性,各类设施、小区绿地、口袋公园等应急避难场所要预留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接口,通过临时功能调整满足防灾防疫等紧急状态使用要求。
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按照连线成片改造原则,结合拆墙透绿、小街巷整治、立面综合整治等市容景观提升,配套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将相对集中或者距离较近的老旧小区整合打包,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县(区、管委会)统筹谋划,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社区参与落实管理”的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推进机制。县(区、管委会)负总责,统筹谋划、整体推进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老旧小区改造,推进小区物业长效管理;社区全程参与老旧小区改造与管理具体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可以确定有项目建设经验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制定总体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县(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联动,开展摸底调查,组织科学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生成改造项目储备库。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治安等领域涉及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等单位的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军队所属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管委会)每年都要列入一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局、通管办、水务集团,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制定小区改造方案。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街道(乡镇)、社区、规划设计单位、管线单位、小区业主代表组成工作专班,“一小区一方案”制定改造方案,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形成具体改造项目清单。积极推动设计师、工程师进社区,辅导居民参与改造。改造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鼓励采用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推进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四)简化项目审批。各县(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后,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鼓励同一建设单位实施的一定区域内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捆绑打包,一次报批,分批实施。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无需再办理用地手续。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的,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增设电梯后住宅采光、x间距,参照旧区改建标准适当调整。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x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发包前无法准确确定施工图预算的项目,可采取暂定预算价下浮方式先行组织施工发包,按实决算。对不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可公布一批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信誉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市场_,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
(五)加强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科学制定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减少施工扰民。鼓励分片区由一家网络通信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通信管线集中整改,统一清理未按期完成割接或无主的网络通信线路。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统一组织广电网络线路整改、建设,各地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具体实施。鼓励建设单位统一采购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确保质量。设计、施工、管线等技术团队要现场提供全过程技术服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全过程监管。施工现场要公布投诉热线电话、明确现场联络人,接受居民群众投诉、咨询及监督。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监理、管线等单位共同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通管办、水务集团,x广电网络集团xx分公司、国网电力xx供电公司
(六)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公开征集专业化、实力强、口碑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资源库。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将若干个老旧小区捆绑打包,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未实行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街道(乡镇)、社区可委托准物业服务机构实行托底过渡管理,开展环境卫生、门卫等基本物业服务,逐步提高物业服务费缴交率,实现改造小区物业服务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促进小区改造后维护更新进入良性轨道。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
四、资金筹措
通过居民合理出资:
(一)居民合理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