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2
一.脊柱烧伤科质控小组组成
组长:
质控员:
二.科室质控小组职责
1、科室质控小组由科室负责人、护士长以及质控医师、护士等相关人员3-6人组成;科主任是科室质量第一责任人;
2、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的质控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3、在医务部和护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本科室医、护质量控制检查工作,抓好科内诊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文件书写质量;
4、做好科室的质量自测自评,分析科室医疗质量数据、病人投诉情况、质量缺陷问题,自我查找医疗隐患,自评工作优劣。
三.科室质控小组工作计划
1、质量控制小组在科主任领导下对全科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开展每日质控、每月质控;
2、质控小组的活动应至少每个月一次,每次应认真分析评判本科室质量动态,总结归纳、对需改进的内容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做好质控活动记录;
3、对科室诊疗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控,通过具体的诊疗示范操作、每月组织各级医务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强化质量和安全意识;
4、对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情况进行检查(病历、处方、申请单、护理文件),对核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护理工作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3
一、质控办工作目标及对象
(一)管理目标:
医院科室医疗质量组织管理、诊疗技术规范、医院感染、合理用药、急诊急救、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护理质量、单病种质量管理及临床路径管理。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院医疗技术、管理水平不断发展.
(二)管理对象:
1、临床科室:
(1)外科系统:普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神经外科、心胸外科、肛肠科、妇产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麻醉科。
(2)内科系统:心血管科、肿瘤科、血液科、消化科、呼吸科、内分泌科、肾内科(含血透室)、中医科(含风湿免疫科)、老年病科、神经内科、ICU、急诊科、儿科、皮肤科、针灸科、康复理疗科。
2、医技科室:
功能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剂科。
二、医疗质量工作计划
(一)健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网络:
为了达到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全员参与、全部门控制、全过程控制,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2、病案管理委员会
3、医疗质量督导组
4、科室质控小组
见临床各科《科室管理手册》。
(二)加强全员质量意识
1、所有新进院人员(新调入和新分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培训内容应包含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
2、各科质控医师学习有关医疗质量管理指标、方法,以加强各科的医疗质量管理力量。
3、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方面的奖惩细则,使全体职工了解医院管理,参与医院管理。相关职能科室以此为依据对各科室进行奖惩。
(三)医疗质量管理流程
1、个人目标质量管理:职工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自我管理。
2、基层质量管理: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和科秘书等组成质控组,负责本科的质量管理。
3、中层质量管理:由相应的职能科室分工合作进行。其中护理部负责护理系列的质量管理;院感科负责有关院内感染和合理使用抗生素方面的管理;门诊部负责门诊各诊室的医疗质量的具体管理;药剂科负责处方质量及协同院感科进行抗生素管理;医务处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的环节质量管理及终末质量管理。
4、高层质量管理:由医院领导对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进行决策,提高医院的基础质量水准。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4
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条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特制订本年度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如下:
1、成立矿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矿长任组长、职业卫生科科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职业健康检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全矿职工预防职业病基本知识的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2、上岗前健康检查。其目的是掌握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病禁忌、分清责任。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再上岗前,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作业,为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岗位安排提供依据。
3、在岗期间每年12月的定期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与上岗前进行对照、比较,以便判定是否适应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工作。如发现异常,应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率及检查项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危害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离岗健康检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因故调离工作岗位时,单位组织离岗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损害责任。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评价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诊断为职业病性残者,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放给伤残抚恤金。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5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断医师签名。
4、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5、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6、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_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五)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劳动者,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第三章 职业健康检查规范
第九条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一)接触粉尘类;
(二)接触化学因素类;
(三)接触物理因素类;
(四)接触生物因素类;
(五)接触放射因素类;
(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加强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报告工作,逐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和告知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按照《_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3月28日原_公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7
新的一年里,在医院党支部和院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医务科、质控办继续深入学习“xx”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妇幼保健方针。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医院管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狠抓各项医疗工作的落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医务科、质控办拟20xx年工作计划如下:
一、医疗管理工作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l、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医疗质量的监控和各种医疗制度的落实,实行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健全医疗核心制度,建立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和各级医务人员自我控制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致力于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督促各项医疗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进行全程医疗质量监控,进一步完善单病种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2、继续抓好医疗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执业,规范行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及技术准入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3、以“病历书写规范手册”为标准,规范病案的书写,不断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争取病历优良率达95%,消灭不合格病历。督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首诊负责制等各项医疗制度的落实,加强医疗环节质量监控,继续完善各科质量控制量化指标管理,使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4、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提高急救应急能力,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5、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内质控评价,提高临检质量。
6、严格执行_制定的临床用血规范,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血液。
7、加强传染病和农药中毒报告卡管理,完善各项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杜绝漏报现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处理演练工作,开展急救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救护能力。
二、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
1、选送保健科、外科、妇产科、检验科、内科及护理等人员到区内、外进修学习,做好中、青年人才梯队的建设及人才储备,为妇幼保健发展打好人才基础。
2、继续抓好在职教育工作,鼓励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学习,邀请省、市(甚至全国)各级专家来本院讲课、会诊、带教手术以及外出学习人员回院讲课、院内业务学习等形式,使全院人人有学习及接受新理论、新技术的机会,全面提高全院医护人员业务素质。
3、继续强化“三基”培训,从严要求,全年考试考核各两次,考试考核内容以“三基”为基础,要求人人达标。
4、对外出学习、进修、培训人员建档追踪其业务技术应用推广情况,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作为晋升的业务知识依据。
三、科研、教学
1、鼓励各科积极申报科研项目。
2、继续实行对开发推广新技术和管理做得好的科室奖励、有论文在公开刊物登载的个人奖励。
3、联系做好实习生带教工作,计划接收实习生和进修生80名左右,抓好带教管理工作,做好岗前培训。
4、临床科室、保健科、药剂科和检验科每年要有省级论文一篇、县级二篇以上。其他科室要有县级论文一篇以上。
四、医务科工作每天上午做临床工作,下午做医务科管理工作。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8
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职业病防治法大的主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表现在,能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同时能筛选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来,我们在认真学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体检业务技能,不断完善科室相关制度与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0X全年,我们分别为全县各花炮厂、水泥厂、采石场、童车厂等工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20XX年截止目前共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人。现将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汇报如下:
一、依法执业,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工作
根据皖卫职健字[20XX]第46号文件规定,我院成功获得了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服务项目包括接触粉尘、有害化学因素、有害物理因素、特殊作业等方面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过程中,我院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工作。
二、成立职业健康领导组,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体检是一项任务重、责任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县工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人能否正确认识职业危害、能否正确对待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防护,医院对职业健康体检尤为重视。为确保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体检的领导力度,院职业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在组长李圣副院长的带领下,由检验科、功能科、放射科及各临床科室配合医务科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领导组下设职业健康检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院长杨斌兼任,成员由体检中心、病案室等人员组成,
为完成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为保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医院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体检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和疑似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健康体检仪器使用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我们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圆满地完成了检查任务。
三、强化责任,学习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
1、为确保体检质量,杜绝体检过程中出现技术差错,专门组织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了职业健康体检相关知识,诊断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了要求。要求全体参加体检人员要提高意识、细心谨慎,努力完成体检工作。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9
为准确掌握全市中小学生健康状况,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在全市统一要求框架下,以区(市)县为单位,在卫生、财政部门支持配合下完成本年度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为建立我市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新的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二)以全市学校卫生综合监测点校为基础,收集分析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数据,分级形成市、区(市)县学生健康体检分析报告。
二、健康体检对象
全市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三、经费来源
按照《四川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生承担。
四、体检项目
原则上按照《四川生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常规体检项目执行(体检表可参见附1),新入校学生的结核病筛查按照《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学校结核病筛查有关事宜的通知》(成卫发〔20x〕77号)规定执行。健康体检项目须包括:
(一)病史询问(含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或肺结核可疑症状);
(二)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三)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四)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五)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六)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七)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肺活量。
五、承检医疗机构的确定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属(直管)学校应选择具有相应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
(二)成都市学校综合卫生监测点校(见附7)的健康体检工作,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
六、质量控制
由市、区(市)县疾控中心负责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市级现场督查指导覆盖20%的区(市)县,各区(市)县至少督查指导辖区内监测点校在内的2所学校,并按每校不低于1%比例学生抽查体检报告,填写学生体检质量督查评价记录表(附6)。
七、数据的录入与报送
(一)各区(市)县教育局负责收集本辖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基础数据(附8),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并送所在地卫生局;市直属(直管)学校基础数据直接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
(二)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现场体检、数据录入,数据报送,并及时向受检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
(三)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所在地监测点校体检数据(附2、3、4、5),进行统计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上报所在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市学生健康体检分析报告由市疾病预防疾控中心负责。
八、工作进度
(一)8月为组织及技术准备阶段。各区(市)县要明确体检机构,协调安排体检进度,并有针对性的对学生体检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调试,确保监测点校学生体检数据能正常上报。
(二)9月中旬—11月中旬为现场检查阶段。其中监测点校学生健康体检和数据录入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
(三)11月下旬—12月底为体检数据分析与报告撰写阶段。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xx年11月底前将监测点校数据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2月30日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全市数据,完成全市中小学生体检分析报告,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九、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体检工作统筹安排,加强中小学校和医疗机构的组织协调,共同完成辖区中小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
(二)各中小学校(分校、校区等)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检,维护好体检秩序,确保现场体检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体检队伍进入学校集中体检,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场地和后勤支持。体检结束后,要及时向承检医疗机构索取学生个体体检报告单和学校汇总体检报告单。
(三)承检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体检质量,并及时完成数据的录入和体检结果的反馈。市、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并严格按比例开展质量控制。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10
为确保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分公司特制定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体检。
一、体检时间
每年1月-8月,计划用时8个月。
二、体检地点
迁安疾控中心。
三、体检项目
参照《职业健康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执行。
四、体检人员
各车间、部室操作岗位职工及与操作岗位职工同等作业条件下工作的职工。
五、体检安排
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先根据公司体检计划,确定体检项目、体检人数、具体时间等事项后,组织员工到迁安市疾控中心进行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职工并将体检材料存档。
六、其它事项
1、体检日期一旦确定,不再更改,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如需调整体检批次,必须在体检开始日前3天向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
2、除长期病假、产假职工外,其他应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11
A.上岗前的健康检查
B.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C.应急检查
D.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E.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答案:ABCD
【相关阅读】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作用主要有:
1、检索和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
2、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
3、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
4、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带给科学依据;
5、为行政执法带给证据。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资料:
一、体征:
1。一般状况,包括脉率、血压;2。五官包括视力、晶体、眼底、外耳、听力、鼻、口腔、咽喉;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5。神经系统包括皮肤划纹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张力、共济运动、感觉异常、三颤、病理反射;
6。其他。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12
市卫生系统职业健康检查通知
各医疗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_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结合市实际情况,就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切实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的影响及伤害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和发展的重要措施。为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顺利实施,我局决定成立以卫生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医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的指导和督导工作。
二、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市唯一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疾控中心在职业健康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客观真实。对于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向卫生局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三、加强责任意识,提高重视程度。
相关企业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_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周期及项目,积极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落实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对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和瞒报有毒有害作业人数造成漏检的企业,要依据《_职业病防治法》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资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扰乱正常的职业健康查体程序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13
为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全体学生身体健康,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体检目的
全面了解和准确掌握我校学生长发育与健康状况,及早发现和消除影响学生身体健康与生长发育的问题,促进全体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校卫生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学生健康体检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家保
成员:吴金国 袁斐 何在忠 王修平 鲁爱兵 杜增强
领导小组下设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由学生处主任袁斐担任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工作人员和班主任组成。
三、体检对象
全校所有在校学生
四、健康体检时间、机构、方式安排
1、新生入学建立健康档案。学校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2、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时间在每年的下半年。
3、健康体检的机构要求在县级医院或防疫机构。
4、学生健康体检方式一般为体检机构医务人员到校为学生进行体检。
五、学生健康体检的流程安排
1、学生处负责学生体检机构医务人员的联络及接待工作;学生体检的组织、体检时的秩序维护工作;同时负责协助医务人员做好体检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2、总务处负责为学生健康体检提供场所,包括体检场所、医务人员休息室、学生体检后的观察室等;同时负责为体检机构医务人员提供茶水、安排就餐等后勤服务工作;
3、教务处负责当堂上课老师的跟班协助管理工作。
六、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色觉、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胸围、营养评价;
6.机能指标检查:肺活量、脉搏、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血红蛋白
(2)结核菌素试验;
(3)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七、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1、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
2、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3、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4、学校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八、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依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职业健康体检质控工作计划14
XX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