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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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3 11:06:0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ldquo消防即消除隐患,预防灾害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自然和意外灾害。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

  (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

  (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

  (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

  (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

  (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

  (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

  (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

  (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

  (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七条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检查民警大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等特殊时期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在进行抽样性检查时,对确定的抽样性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列出名单,存档备查。抽样性检查的次数和数量,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大灾隐患,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监督检查单位建筑工程施工、使用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手续;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手续;

  (二)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合格的建筑,共建筑结构、功能、消防设施的使用或改变情况;

  (三)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状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居(村)民防火公约的制定、落实情况,太风天、重点防火期防火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五)居(村)民柴草垛堆放情况,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乡镇民办消防队日常训练和执勤战备情况。"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非涉外的、初步申报直接财产损失20_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要求出具法律文书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必要的调查询问工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调查处理,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时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管辖的火灾进行统汁,逐起填报《火灾报告表》,每月5日前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分别以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个人罚款超过5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1000元的,由公安派出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没有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消防专用法律文书的,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时,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捎防机构印章,不得使用派出所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作出行政行为的公安派出所为被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建设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对分管消防工作的派出所领导及专(兼)职消防民警的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局消防机构负责,考试合格后统一核发《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其他民警的业务培训由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须建立下列消防监督检查业务档案:

  1、应监督检查单位防火档案;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含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档案)。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2、专(兼)职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3、贵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4、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5、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火灾统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工作情况和报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公开消防监督执法的程序、工作时限、当事人的权利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考评,列入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公安派出所民警考核、评比内容一并进行。

第二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一、消防安全灭火基本常识

  1、隔离法:这是一种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减少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用水或其他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迫使物质燃烧停止;或将水和灭火剂喷洒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温度,避免火情扩大。

  4、对轻微的火情紧急应付措施:

  形成火灾的,应及时报警。对突然发生的比较轻微的火情,同学们也应掌握简便易行的,应付紧急情况的方法。

  (1)水是最常用的灭火剂,木头、纸张、棉布等起火,可以直接用水扑灭。

  (2)用土、沙子、浸湿的棉被或毛毯等迅速覆盖在起火处,可以有效地灭火。

  (3)用扫帚、拖把等扑打,也能扑灭小火。

  (4)油类、酒精等起火,不可用水去扑救,可用沙土或浸湿的棉被迅速覆盖。

  (5)煤气起火,可用湿毛巾盖住火点,迅速切断气源。

  (6)电器起火,不可用水扑救,也不可用潮湿的物品捂盖。水是导体,这样做会发生触电。正确的方法是首先切断电源,然后再灭火。

  (7)有条件的,还可以学习一些简易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二、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

  消防监督管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内容之一。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主要管理措施: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三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游艺、游乐场所;

  (五)住院床位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住宿床位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食品、电子通信设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点,教会单位和场所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沿街门店、歌厅、网吧、洗浴、旅馆、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敬老院、小作坊、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午托部、各类培训中心等人员聚集、危险场所;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_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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