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冠病毒的流行而暂时停课,教室、阅览室、食堂、卫生间等场所必须在复课前彻底清洁消毒。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幼儿园环境消杀应急预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篇一】幼儿园环境消杀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实施污染控制和环保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环境保护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从而达到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涉水、声、气及固废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环境保护诚信企业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诚信管理的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周期为1年,按照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行为诚信状况,认定结果分“好”、“一般”和“差”(环保黑名单)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和黑牌标示。
第五条各企业必须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承诺,并主动接受环境保护诚信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认定指标体系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诚信认定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企业污染控制情况、公众监督管理情况三项,共11个指标,具体如下:
(一)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1、依法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
2、不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排放污染物情况,依法缴纳排污费。
3、没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引发的除外);
4、无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等行为。
5、无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二)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6、水、气、声、固废等各类污染物均稳定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7、满足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8、建有完善的环境管理体制,通过ISO14001认证或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9、危化企业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公众监督情况
10、没有被查实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11、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
第七条诚信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标准》进行自我认定,及时整改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认定后填写《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报环保局(《县企业环境诚信管理自评申请表》可在县环保局网站上下载。
(二)部门审查。环保局会同发经委、安监局等部门根据企业自评情况,通过听取企业介绍、查阅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认定等级。
(三)公布。环保局根据考核情况,将企业环境诚信管理等级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黑名单”制度
第八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认定为环境保护诚信等级为差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环保局对“黑名单”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治理,并不得申报各类政府性奖励。
第九条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水、气、声、固废等各种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全年环保部门监督监测各类污染物超标频率高于30%或单项污染因子平均监测值超标倍数高于50%),对环境造成较为严重影响;
(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未达到总量控制和环境管理规范的条款项累计2项及以上);
(三)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群众投诉或环境污染纠纷较为频繁,或者发生过B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
(四)危化企业未制订、落实应急预案,且有一定的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条“黑名单”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和告知。通过事故调查、日常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审查确定和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县环保局按照上述第九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三)信息更新。列入环境诚信管理“黑名单”的企业,治理完成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环保局牵头对其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的,经讨论审定,解除“黑名单”,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份将认定结果在县环保局网站和公众媒体上公开并通报给县发经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安监局、总工会、科技局、文明办、公安局(消防大队)、银监办等相关部门。企业诚信等级发生变更或“黑名单”解除时,县环保局亦将情况告知上述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等级情况应当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一)县环保局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其新、扩、改建项目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2、被认定为绿牌的企业,优先给予环保项目补助资金。
(二)县发经委
1、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有序用电管理时实行限额使用,黑牌企业按同类企业计划用电额度核减40%。
3、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已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实行撤销处理。
(三)县财政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的资格。
(四)县供电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实行用电压缩。
(五)县工商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中国驰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市著名商标申报;不得申报参评当年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体工商户、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活动;暂缓审核企业年检和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县质监局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暂不受理各级名牌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标准化良好行为(A级)企业申报。
(七)县人民银行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银行停止新增贷款发放。
(八)县总工会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不得参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负责人不得参评劳模等先进称号。
(九)县科技局
被认为黑牌的企业,取消当年科技项目评优评先申报资格;取消当年县级所有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十)县文明办
被认定为黑牌的企业取消文明单位的申报资格。
(十一)县安监局
加大对黑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篇二】幼儿园环境消杀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医院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创造良好就医环境。
2、管理、协调医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相关资源、组织、指挥、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整体行动,规范医疗程序和工作行动。
二、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抢险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4、职责
1)责任环保的主管院长负责应急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工作。 2)防保科、总务科负责识别本单位潜在环保事故和紧急情况并在发生事故时,协助主管院长负责现场协调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抢险,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区环保部门先行口头汇报。在事故处理结束再行书面汇报。
3)总务科负责提供竹梯、应急灯、潜水泵等应急物资且负应急责任相应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同时应联系落实抢险人员培训、演练。
4)全院各部门负责做好与本部门相关的潜在环境事故的预防并在紧急情况下积极响应领导的部署。
5)采购后勤部门负责在必要时提供石灰、黄沙等应急物资。 5、应急组织机构组成人员联系方式
6、外面联系电话 区环保(白天|): 区环保(夜间): 环境热线:12369 消防队:119 救护医院:120 公安局:110 化工职业病防治所: 卫生计生委:
三、应急预防机制
1)总务科负责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巡检管理工作。发现故障及时联系修理更换,保证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医院每年定期对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环境知识培训,应急救援小组演练,增强职工环境意识,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应急响应程序案环境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级。
如发生突发污染事故,总务科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通报普陀区环保应急电话:
医院将配备个人防护设备,医疗救护药品箱等安全防护物品可以保证应急人员的安全处理。
3)应急后期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完成后,产生有吸附液体原料后的废料,将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理,由总务科收储进危废仓库,请环保资源单位处置。如有高浓度原料废水暂时应急贮存的,可由总务科日后逐步少量添加到污水处理设施中,同时对处理后排水进行同步监测,达标后排放。
4)事故调查报告与报送
总务科将组织事故调查相关责任部门要对事故原因和紧急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材料。总务科将书面报告区环保局相关部门。
5)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分类、措施、责任部门
四、保障措施与经费投入
总务科应定期对应急设备、物资维护保养机制,每年的环保经费中拍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用以宣传、培训和演习保障。
五、单位基本情况
1、医院类型: 综合性医院
2、院区占地面积: 平方米
3、建筑面积: 平方米
4、在职职工: 人
5、年门急诊量: 万人左右
6、床位数: 张
六、污染源处理情况
1、污水处理设备一级
2、污水处理池 平方米,月处理量 m06
3、医用废弃物处理量 公斤,由 市康环公司回收
4、X光洗片液月处理量 公斤,由 真源公司回收
【篇三】幼儿园环境消杀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烟气排放超标排放, 对环境空气的影响, 保证周围居民的生活健康,特制定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回转窑发生烟气超标排放事故。
3. 事故类别及识别
3.1 轻微超标:
日常运行过程中, 工况不稳、水泵压力偏低, 以及塌料所造成的短时或暂时烟气超标现象。
3.2 严重超标:
指由于人员操作失误以及设备故障所造成的连续4 小时烟尘严重超标现象。
4. 应急机构
4.1 以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准。
4.2 职责:
1)负责对日常回转窑运行中除尘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一些不合理或轻微超标现象等进行现场处理。
2)负责查找烟气排放超标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指挥部意见实施可行紧急控制方案。
3)负责对范围内除尘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5. 事故预防措施
5.1 防止回转窑烟尘超标,必须保证除尘系统各个环节均处于正常状态,任一环节出现故障都不能保证除尘系统连续稳定运行,所以,回转窑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巡回检查除尘系统必须作为一项被巡回检查的重点项目, 有问题尽早发现, 尽快处理避免烟尘超标事故。
5.2 要保证除尘增湿塔水压及管路的畅通。链运机正常运转。减少二次污染。
5.3 检修材料准备充分, 必须从每个环节上重视, 才能尽可能的预防烟尘超标。
6. 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6.1 接警
6.1.1 巡检工发现问题后, 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汇报, 并由主任报告技术动力部,
如发现严重超标, 应急小组到现场停止设备运行及时组织人员和材料进行抢修。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汇报。
6.1.2 事故应急组接到总指挥命令后,应立即通知应急组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到调度室集中,并通知救护、消防、治安保卫、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方面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6.1.2 如在短时间内不能处理的由公司应急指挥部协调。并由技术动力部向上级环保及有关部门汇报,进行协调处理。
6.1.3 事故抢险组同时根据总指挥的指示,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及当地有关行政部门。
6.1.4 应急启动后,要求尽快作到应急救援人员到位,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技术组赶赴现场。
6.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应急救援指挥部组长接到汇报后, 应组织应急组成员迅速做出判断, 确定警报和响应级别。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6.3 应急启动
应急启动后要求尽快做到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 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和专家技术组赶赴事故现场。
6.4 救援行动
6.4.1 现场指挥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车间知情人员要立即汇报详细的事实情况。
6.4.2 在运行中巡检工及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烟尘轻微超标,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检查收尘器,排除故障。
6.4.3 如发现严重超标,由技术动力部汇报指挥部组织人员和材料,进行事故应急方案。
6.4.4 烟气严重超标,应停止回转窑运行并按以下顺序开始检查:除尘器→收尘袋→除尘管路→增湿塔→沉淀池→水泵→空压机。发现一处有问题应及时处理,依次查到最后一个环节,直至排查并处理完事故问题。
6.4.5 在事故现场抢救中, 若事态扩大,抢救力量不足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
停止作业的情况下现场应急组及现场应急指挥人员要立即上级汇报, 并请示环保部门进行协助。
6.5 应急恢复
6.5.1 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现场应急组要组织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
6.5.2 应急解除:事故应急处理完进行检修、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后应急组组长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正式点火投入使用。应急人员撤回。
6.6 应急保障要求
根据公司应急救援保障组进行相应落实。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 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 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1000 元。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公司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给予奖励5000 元。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20_元。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1000 元。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管理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处以责任人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处以责任人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处以责任人100-500 元的经济处罚。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处以每人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
(7)散布谣言,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处以责任人500-1000 元的经济处罚,开除厂籍。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处以责任人100-200 元的经济处罚。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