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方案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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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5 17:46:4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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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规范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操作程序,提高表彰奖励呈报审核审批时效,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湖南省公安厅表彰奖励审核审批程序》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益阳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表彰奖励工作坚持数量从紧、审核从严、程序从简、一事一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绩施奖、分级奖励、发扬民主、向基层单位和基层民警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工作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表彰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 类别和对象
  第五条 表彰奖励分为集体表彰奖励和个人表彰奖励。
  (一)集体表彰奖励等级分为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先进集体。
  (二)个人表彰奖励等级分为授予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先进个人。
  第六条 表彰奖励对象
  (一)集体表彰奖励对象为市局局属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各分局、县(市)局及其科、所、室、队等建制单位,以及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二)个人表彰奖励对象为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人民警察(职工)。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执行临时任务的人民警察,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可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按照表彰奖励审批程序和权限实施表彰奖励或申报表彰奖励。
  数额和时限
  第八条 表彰奖励的数额由市局根据机构和人员数额核定。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市局确定的表彰奖励数额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一)集体表彰奖励:年度内,除专项工作外,记三等功以上的比例不高于全市机构实有数的5%(其中记二等功以上比例不高于记功总数的15%)。
  (二)个人表彰奖励:年度内,除专项工作外,嘉奖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的8%;记三等功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的3%;记二等功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的2‰;记一等功,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职工)人数的0.4‰。
  (三)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或其他上级部门专项奖励名额以政府或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四)市局部署开展的专项工作表彰奖励名额由市局党组确定。
  第九条 表彰奖励从严控制。
  (一)对表彰奖励对象的同一贡献和事迹不重复奖励,对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申报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从严掌握。
  (二)对被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不再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对确需另外给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另行办理。
  (三)市局在全局范围内、各业务部门在系统内开展的各项评比,原则上只进行表彰或等级评比,不再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
  (四)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建制单位,各类一般性、常规性专项工作(活动)的表彰奖励从严审批。
  第十条 对需进行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要及时申报,对申报事由超过6个月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条 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集体,可予表彰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预防和制止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处置突发事件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掌握政策,依法办事,英勇善战,有效控制或平息事态,成绩突出的。
  (二)在侦破危害大、影响大、难度大的重特大案件中,充分发挥整体作用,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攻坚克难,及时破案,或在一定时期内连续破获多起重特大案件,成绩突出的。
  (三)在预防和制止严重暴力犯罪中,英勇顽强,团结作战,行动果敢,措施得力,及时制止犯罪,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作用,不惧艰险,克服困难,团结奋战,顽强拼搏,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成绩突出的。
  (六)在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治安管理等工作中,文明执勤、秉公办事、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坚持履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表现突出的。
  (八)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事迹突出,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认的。
  (九)在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审计、警务督察、监所管理、综合调研、绩效考核、法制建设、机要保密、信访接待、后勤服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群策群力,作风扎实,勇于探索,开拓进取,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成绩突出的。
  (十)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管理,文明办案,获国家、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的。
  (十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或部、省级一、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
  (十二)在全国、省、市和公安系统组织的文艺、体育等赛事中,获得全国或部级前五名或省级前三名或市级第一名(或一等奖)的。
  (十三)在重大警卫、保卫活动中,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四)在其他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可予表彰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预防和制止动乱、骚乱、暴乱以及处置突发事件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策果断,指挥有力,英勇善战,不怕牺牲,及时有效控制或平息事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者。
  (二)在侦破危害大、影响大、难度大的重特大或部、省、市挂牌督办案件中,正确确定侦查方向、侦查范围;深入开展侦查工作,获取重要线索和证据;机智果断,英勇顽强,发现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核实案件中,深挖余罪,成绩突出,或对侦破案件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三)提供重要线索,直接抓获公安部、省公安厅通缉的重大逃犯者。
  (四)在预防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活动中,快速反应,机智果断,临危不惧,措施得当,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表现突出者。
  (五)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英勇顽强,舍生忘死,表现突出者。
  (六)在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治安管理等工作中,文明执勤、秉公办事、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安全防范工作中,认真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要求,坚持“严管、严防、严治”,措施到位,成效显著者。
  (八)坚持公安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履行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热情服务群众,深受群众爱戴,表现突出者。
  (九)在党务、政工、纪检监察、审计、警务督察、监所管理、综合调研、绩效考核、法制建设、信访接待、后勤服务、档案管理等项工作中,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为各项公安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成绩突出者。
  (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部、省级一、二等奖及市级一等奖者。
  (十一)调研文章、学术论文、新闻稿件(含图片)、影视作品等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刊发,并获得中央级一、二等奖或部、省级一、二等奖者。
  (十二)在全国、省、市和公安系统组织的文艺、体育等赛事中,获得全国或部级前五名或省级前三名或市级第一名(或一等奖)者。
  (十三)在重大警卫、保卫活动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突出贡献者。
  (十四)其他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或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不予表彰奖励:
  (一)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集体和个人。
  (二)3年内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影响的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并有民警因此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集体。
  (三)年内受到停止执行职务、禁闭、通报批评、诫免谈话的个人和2年内受过纪律处分的个人。
  (四)年内有执法质量考评不及格的集体和出现执法过错或被合理投诉,情节严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个人。
  (五)其他不宜给予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章 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市级公安机关奖励批准权限。
  公安部、省公安厅批准权限以外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县级公安局及班子成员嘉奖奖励;市局局属各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市局授予荣誉称号或市局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
  市公安局批准权限以外的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县级公安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班子成员申报表彰奖励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第六章 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各请奖单位呈报市局审核审批(含市局呈报省厅、公安部审批)的集体或个人,要严格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立功创模评选条件》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条件(标准),做到事实客观真实,表彰奖励等级适当,禁止人为拔高。
  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交警支队表彰奖励的申报工作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负责,市直监所四所的表彰奖励申报工作归口监管支队统一管理,市局其他局属单位的表彰奖励申报工作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前,请奖单位要进行认真考察,广泛深入地听取意见,实事求是的对呈报表彰奖励对象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交警支队申报前考察工作由政工部门牵头负责,同级公安机关的法制、纪检、监察等部门配合。市局其他局属单位申报前考察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征求市局督察、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请奖单位对呈报表彰奖励的对象,经所在单位党组(委)或队(部、科、室、校、处)务会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请奖单位填写《湖南省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奖励审批表》或《湖南省公安机关非建制单位奖励审批表》或《湖南省公安民警奖励审批表》,附书面考察意见(盖章)、表彰奖励请示、公示和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以及事迹简介(300字左右)等文字材料(含电子文档)呈报市局政治部。被表彰奖励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请奖理由、历史荣誉等,由请奖单位负责认真核实、填报,禁止由被表彰奖励对象自行填报。
  第二十一条 全市公安机关各项表彰奖励材料的受理工作由市局政治部宣传科负责。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各分局、县(市)局和局属单位应随时呈报,市局政治部收到请奖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后,应及时提请市局评功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
  对拟定记集体三等功的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考察。
  对拟定记个人三等功、县级公安局及班子成员嘉奖、市局局属各单位个人嘉奖的,由市局政治部委托各分局、县(市)局和市局局属单位负责考察,市局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抽查,受委托考察的单位应在3日内将考察意见书面反馈市局政治部;对拟定呈报记二等功以上的,由市局政治部配合省厅政治部进行考察。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考察后,对拟定表彰奖励对象呈请市局党组或相关局领导审核或审批。
  (一)对市局局领导的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和对分局、县(市)局局长、政委记三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并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二)对拟呈报记二等功以上的集体和个人的,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三)省厅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四)省厅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主管政工的局领导、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联审会签,报市局局长审签后,按程序呈报省厅审批。
  (五)对呈报记集体或个人三等功,县级公安机关及班子成员嘉奖,市局局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的,经市局党组审批后,市局下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获奖集体颁发奖状、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金。
  (六)市局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市局党组审批后,以市局名义下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获奖集体颁发奖状(匾)、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奖金。
  (七)市局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经主管政工的局领导、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联审批准后,由市局政治部和相关部门联合下发表彰奖励文件,向获奖集体颁发奖状(匾)、奖金,向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奖金。
  (八)对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呈报省厅记功以上奖励但未获批准的,不需另行呈报市局党组审批,由市局政治部负责按相关程序直接对其记集体或个人三等功,下发表彰奖励命令,向集体颁发奖状、奖金,向个人颁发奖章、证书、奖金。
  (九)经市局党组研究,对不同意表彰奖励的,市局政治部负责将相关材料退回原呈报单位。
  第七章 奖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 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发奖章、奖状、证书的同时按相关标准发放奖金。
  (一) 集体
  集体二等功以上的奖金分别由公安部、公安厅按标准颁发
  集体三等功:5000元
  集体嘉奖:3000元
  (二) 个人
  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奖金分别由公安部、公安厅按标准颁发
  个人三等功:1000元
  个人嘉奖:500元
  授予荣誉称号或组织的其他评先评优活动,奖金标准由授予或组织的机关研究决定。市局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奖金标准为集体奖励不高于3000元,个人奖励不高于500元,奖金从所在部门业务经费或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实施形式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采取颁发命令、决定、通报、贺电(信)、喜报等形式进行。
  (一)命令
  对获得市局权限范围内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市局局长签发命令。
  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侦破重特大案件或完成重大公安警保卫任务,以及在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的嘉奖,由市局局长签发嘉奖令。
  (二)决定、通报
  对事迹突出的集体或个人,除正常奖励外,可以以市局或市局政治部名义发出表彰决定或表彰通报。
  (三)贺电(信)
  对侦破重特大案件、正在执行或完成重大公安警保卫任务的集体以及其他需要祝贺的,可以以市局的名义发贺电(信),贺电行文由相关业务部门起草,市局政治部审核。
  (四)喜报
  对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市局名义在颁发奖章、证书的同时向获奖民警家属寄发喜报。
  第二十六条 规范颁奖制度。对于已经审批决定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在以下会议及相当规格的会议上颁奖。
  (一)对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或建制单位荣立集体一等功,荣获全国优秀公安局、全国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含省级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其他荣誉)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市局应召开专门表彰会,或在全市性公安工作会议上公开颁奖。
  (二)对于被授予全省优秀公安局、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和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及建制单位荣立集体二等功、三等功,个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应在全市公安工作会议上或授奖单位全体民警会议上,或全县(市、区)公安机关相应会议上进行公开颁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受奖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或者严重违法事实的;
  (三)受奖集体领导班子涣散,工作平庸,民警队伍中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已丧失模范表率作用的;
  (四)受奖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或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模范表率作用的;
  (五)在公示期间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表彰奖励,由原请奖机关政工部门报请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批准机关可直接撤销其表彰奖励。撤销表彰奖励,所在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收回奖状、奖匾或奖章、证书,交回原批准机关,并取消其原享受的待遇。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其他
  (一)分局、县(市)公安局在权限内开展奖励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益阳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进一步激励全局广大民警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献身公安的政治热情,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弘扬主旋律、凝聚正能量,全面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创新发展,分局决定在全局广泛开展“雍阳警星”评选工作。
  一、组织领导
  “雍阳警星”评选工作在分局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分局成立评选工作委员会,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分局党委书记李荣虎同志任评选工作委员会主任,副区长、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杨建全同志任副主任,其他分局党委成员任委员会委员。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分局政治处,由分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张春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室、政治处、警保室、督察室、法制支队为办公室成员单位,政治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参评范围
  全局公安民警。其中,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有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从严掌握。
  三、参评条件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献身公安事业的精神。
  2、忠诚为民。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自觉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本领,深受人民群众拥护和赞扬。
  3、严格执法。坚持执法为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严格依法执法,规范文明执法,具有较高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在民警队伍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4、爱岗敬业。坚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刻苦学习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立足本岗,勇于担当,甘于奉献,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治安、服务群众、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安保以及其它公安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
  5、遵规守纪。认真践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坚守底线,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执法过错和责任信访等问题。
  四、评选名额、方法和步骤
  “雍阳警星”每季度评选1次,每次确定候选人5名,每季度从中评选出“雍阳警星”获得者1名、提名奖4名。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遴选,优中选优、民主推荐,内外结合、群众参与,综合评议、党委决定的方法进行。
  1、单位推荐。自20_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局各派出所、各直属单位经基层党委、总支、支部集体研究,可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向分局推荐上报参评季度“雍阳警星”,各单位推荐的人选除符合参评条件外,事迹还应符合记个人嘉奖以上标准,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2、评审考察。分局评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上报的季度“雍阳警星”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履行考核、公示、审核程序。
  3、内外评议。在公安网和“平安武清”微信上设立“雍阳警星”评选专栏,同时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雍阳警星”候选人简要情况和事迹,组织发动全局民警、文职和辅警以及社会各界群众进行投票评议。
  4、分局确定。分局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议打分、考核及内外部投票评议情况,择优从5名候选人中确定1人为“雍阳警星”候选人,报分局评委会审批,授予季度“雍阳警星”称号并积极向市局申报参与“津城警星”评选。其余4名候选人授予季度“雍阳警星”提名奖。
  五、表彰奖励
  分局于下一季度初公布上一季度“雍阳警星”评选结果, “雍阳警星”荣誉称号获得者上报市局参评“津城警星”。对每季度评选出的“雍阳警星”授予个人三等功(入围市局季度“津城警星”候选人的按照市局规定表彰),对评选出的季度“雍阳警星”提名奖授予个人嘉奖。
  六、有关要求
  1、全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评选活动,要通过推荐、评选,培养和树立队伍的先进典型,用典型引路的方法,激发民警的工作热情,形成比学赶帮的良好气氛。同时,要以此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推动分局整体工作再上水平。
  2、分局评审办公室要加强对创评“雍阳警星”活动的检查指导,强化工作实绩考核,对照“雍阳警星”评选条件,对推荐的备选民警进行综合考核。
  3、各单位推荐的参选个人,应是本警种、本单位起到引导、示范和激励作用的先进典型,每名民警年度内只可申报一次。
  4、各单位要坚持把警星的评选过程作为教育民警、激励队伍、宣传先进、展示形象的有利契机,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队伍先进典型,努力形成立体、聚焦和多层次、持续性的宣传效应。分局将把“雍阳警星”及其候选人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

【篇三】公安表彰奖励工作方案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_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_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1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4. 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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