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对药品的定义: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明确适应症或功能适应症、用法和剂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药品广告调研报告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药品广告调研报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然造假,无中生有。
1.2准备多个广告版本,套取广告批文。
1.3召开专家咨询会,把专家讲话断章取义,获取有利药品销售的证言编入广告。
1.4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部门处罚。
2、存在的原因
2.1监管责任不明,法规存在漏洞。
2.2监管体制不顺,行政交通低下。
2.3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量。
二、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广告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法律规章,创新监管手段,与时俱进,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改革我国现行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的体制,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明确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具有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实现药品广告监管中的职、权、责一致,从根本上改变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漏监”、缺位的问题,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广告监管新体制。
2、完善药监部门规章,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时可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扩大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定义为“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对于“药品广告中扩大疗效宣传的药品”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则药监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直接处罚。
3、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机制和自律机制的建立。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把企业换证和GMP、GSP认证工作与企业药品广告行为结合起来,对个别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重,企业信用差的广告主,在换发许可证和认证时予以考虑。
——泸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加强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争取个人权益的同时促使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合法宣传经营。
第2篇: 药品广告调研报告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普遍认可与采用的管理模式。世界上第一个创建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是美国,这是由于当时(20世纪30-40年代)发生了几起严重的“药害”事件,使其必须加强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管理,通过立法,严格划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至50年代建立起分类管理制度。50年代以后主要发达国家都相继建立了这一制度。目前,多数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包括我国,东南亚国家以及香港、台湾地区都建立了这一制度,东欧国家也在近几年逐步推行这一制度。
我国在1999年启动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之后全面展开。为促进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国家局于20__-20__年连续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__-20__年工作计划》和《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同时,于近期先后召开了两次药品分类工作会议,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可见一斑。
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有利于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处方药的严格使用,可以减少滥用带来的许多不良反应和机体耐受性及耐受性带来的治疗困难,非处方药的合理使用,能够增强人们的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意识,促进我国“人人享受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医药卫生制度改革;有利于逐步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接轨,有利于国际间合理用药的学术交流,提高用药水平。
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势在必行
一、我市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现状和问题
__市局一直把药品分类作为全局工作的重点,通过几年来的规范管理,全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逐渐完成阶段性目标,实现了三个转变。
1、药品陈列转变
100%的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陈列由原来的混放转变为如今的把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与外用、功效或剂型相同进行分开摆放的方式,各摆放区都配有相应的标识。
2、药品的销售转变
现在的药品经营者把药品的销售分为两大部分:非处方药销售和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的销售经历了直售式、询售式、凭售式三个阶段的转变,同时非处方药销售也随着由利润驱动到信誉驱动的观念变化向疗效合理性转变。
3、药品的咨用转变
药品经营企业的用药咨询的变化较快,由原来的50%药店只配有一名兼职药士到现在100%的药店都配备了专职的药师、从业药师、执业药师作为驻店药师,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核处方、指导合理用药的工作有的长足进展。
通过对市区百余家的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调查,我们发现药品分类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比较多,概括为三个不能。
1、驻店药师不能保证始终在岗
调查的120家药店,12%驻店药师长期不在岗;40%的驻店药师由于各种原因离岗;36家药店未挂停售处方药的标志;29家药店药师不在岗继续销售处方药。
2、处方药不能完全凭医师处方销售
在40%的驻店药师在岗的药品经营企业中,有近三成未能尽到审核处方的职责,形同虚设,有的不看处方,只盖章;有的只指导,不审核;甚者不闻不问。
3、分类摆放不能做到完全分开
60%的被调查的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未能完全分开,个别药品混放,具体表现在没有标识的非处方药混放在处方药区;处方药存放不集中,与非处方药交叉存放;个别非药品混放于药品中。
二、我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问题分析
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分别从处方来源、人员素质、顾客心态、监管措施等几个方面做以调查和分析。
(一)处方来源缺乏
从处方方式的调查情况看,许多医院运用计算机网络管理,患者挂号时先买卡,医生在计算机上开处方,患者拿着卡去交款、取药,根本看不到处方。有的医院没有条件上电脑,居然给药品编号,医生开处方不写药名写编号。小规模的诊所普遍采取“先扎针、后开方”的做法,有的甚至扎完针也不开方。
医院大多是公立性的,药品收入是医院的主营收入,所以医院不愿意让处方流向社会药店。据卫生部不完全统计,20_年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总收入达4000多亿元,其中42%是药品收入,利润至少达500亿元,而商业流通领域利润率只有0.5%~0.7%。虽然药品收入所中比例已出现逐年递减的状况,但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药品价格差距还很大,因此,医疗机构控制处方外流的原因不言自明。
(二)消费人群意识淡薄
广大消费者对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理解、不习惯。在调查时遇到一位正在药店购药的老者,他说,注射一个疗程的精制刺五加,在药店买,到社区诊所注射,300元钱就够了;如果到医院注射一个疗程,800元也下不来,药价低而且质量也不差。但当药店向他索要医生处方时,他不但不给,还拄着棍子大发脾气。消费者对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不懂,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也促使药店顺水推舟违法销售处方药。
尽管目前中国医药行业发展很快,但是中国人口基数大,现有的发展水平根本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就医和用药需求。在不少医院尤其是医疗水平很高的医院,人满为患、医生服务不到位、病人折腾半天依然看不上病,买不上药的现象并不少见。所以,很多病人只要不是大病,一般不愿去医院就医,而却愿意选择就近的药店购药。
消费者已经习惯到药店买药不凭处方的方式,如果凭借处方意味着还得走医院程序。此外,广大消费人群对处方药滥用的危害性还没有深刻的认识,头痛脑热,就吃抗菌素、打点滴的情况已成自然,殊不知药品的不良反应、习惯性的耐药可能危及生命。
(三)某些医疗机构责任差
据有关资料报道,我国抗菌药物的消费85%发生在医疗机构,住院患者中抗菌药物使用率已高达80%,其中使用广谱抗菌药和联合使用两种以上抗菌药就占58%,远远高于30%的国际水平。目前,滥用抗菌药物现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联合应用抗菌药不当引起或加重不良反应;二是有不少医生给患者看病不做药敏试验,光凭经验就使用抗菌药;三是少数医生受利益驱动,不顾病情需要,大量使用价贵、先进的抗菌药;四是有的医生缺乏专业知识,不管需不需要使用抗菌药。在医生开出的抗生素中,不合理的处方就占四至五成左右。滥用抗菌药物,不仅给病人增添了额外的经济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医疗资源,更严重的是加快了人体内耐药菌的产生,给临床治疗带来了困难;医生习惯性应用则会因势利导,患者则把应用抗菌素当成必要。
(四)药品咨用人员素质差
许多药店在人员责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等软硬件建设上还不能适应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特别是在人员素质方面,差距更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药店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我国的执业药师数量本来严重不足,还多数在管理岗位上,不可能担任驻店执业药师。即使配备驻店药师,人数也不能满足要求。更重要的是,相当一部分药师对药品知识的熟悉程度和审方能力尚未达到驻店药师的要求。
(五)规范措施不尽完善
现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摆放原则是偏重把非处方要单独存放,即“OTC”标识的药品标志清晰、分柜摆放。这样摆放给消费者的印象好象是非处方药作为一种需要特别管理的药品,而不是处方药,相反,无标识的处方药和暂无标识的非处方较难分开。
因此,可以想到我们规范管理过程的许多亟待完善各项工作。例如:如何鉴别处方的真伪的管理方法等。
三、我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解决措施
1、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驻店注册、培训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学技术人员用药指导作用
加强药师的队伍建设。为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矛盾,药监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促进扩大了执业药师的数量,同时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不足,加强对从业药师的再教育工作。要积极促进本地区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从政策上鼓励从药人员进行再教育,从措施上完善从药人员的再培训。提高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指导用药水平得到提高,满足本地区需求。
加强药师的在岗情况的检查。一是严把审查关。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时,对药师的资格、实际水平、是否兼职、外地人员能否保证在药店行使职责等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实行值班药师签到制。要求企业提前做好值班药师的工作安排,药师上班必须签到,保证药师在职在岗,充分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质量把关等工作职责。三是要求挂牌明示。药师在营业时间上岗时,应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便于群众监督。如药师临时不在岗,应在凭处方销售药品专柜明显处,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处方药销售”的告示牌。四是开展药师在岗专项检查。加强对药师在职在岗监督检查,对连续多次检查发现药师不在职在岗的,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
2、积极开展药品分类的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改变用药习惯和正确使用药品
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宣传教育,逐步增加公众合理用药知识,改变公众传统的用药习惯。要通过对加快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宣传,让公众了解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相关政策性规定以及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主要内容,从思想上意识到药物滥用的危害。()同时,还要加大对一些常见病的基本判断常识和推荐用药范围、常用非处方药的适应证等知识的宣传,采用媒体宣传与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方式,着力解决公众在使用非处方药进行自我诊疗时所面临的合理用药知识缺陷,增加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养成合理用药的习惯。
其次,要通过积极有效的宣传,引导药品零售企业积极开展药学服务。零售药店及其从业人员是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最终端环节,只有把握住终端出口,药品分类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因而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广泛宣传,让药品零售企业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通过高质量的药学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认真执行分类管理的相关要求与规定。
第三,在宣传手段上应注重贴近性和多样性。通过手机短信向社会广作宣传;与媒体联动,将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过程、结果公之于众,都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要不拘形式,避免单一的"灌输式"教育。公众合理用药意识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分类管理的宣传也不能停留在"一阵风"的阶段,而应探索长效的、持久的、深度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并充分发挥相关协会、学会在推进药品分类管理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正面推动作用。
3、大力加强药品分类管理的监管和规范工作,积极稳妥促进药品分类
对药店的监管。一是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和专有标识规范情况的检查,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二是加强驻店执业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以及处方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结合GSP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驻店执业药师配备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三是对已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四是对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执行凭处方销售规定情况的检查。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还应并处罚款。五是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医疗和药品广告整顿工作,加强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加大处方药在大众媒体违规发布广告和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扩大宣传的检查力度。六是把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与零售药店的审批、变更、认证及监督检查有机结合,对达不到分类管理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抗菌药物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共同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推进合理用药的进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制止滥用抗菌药的关键是从源头抓,用制度来规范。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个明确的制度,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首先,抓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其次,医院药剂师可以参与临床医生查房,指导临床用药;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用药、合理用药制度;四是真正发挥药品招标采购的作用,纠正从使用药品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四、我市药品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的初步设想
1、推进自我药疗计划,有步骤的引导群众习惯性使用非处方药品
顾名思义,自我保健、自我药疗是在没有医生或其他医务工作者指导的情况下,恰当地使用非处方药物,用以缓解轻度的、短期的症状及不适,或者用以治疗轻微的疾病。由此可见,自我药疗是自我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古已有之,几千年来,我国人民在与疾病作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经济、文化、卫生事业的飞速发展,世界卫生组织(WHO)在1978年提出“到20__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宏伟目标。结合国情,我国政府提出了到20__年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与此同时,WHO还提出“人们有权利也有责任以个体和集体的方式参与他们的卫生保健的计划和实施”。我国政府也提出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应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由上可知,现代卫生保健的概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由过去单纯依赖国家转变为“是个人的权利和责任”,由被动转为主动积极参与,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成为社会和个人共同关注的事业。
非处方药的出现大大促进了自我药疗的发展,并在现实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注重对自我药疗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使用非处方药,远离药物滥用,推行自我保健。
2、探求解决处方来源的有效方法,促进处方的有序流动
探索医疗机构药房商业化转型,实行医药分家,把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出来,建成独立核算的单体药店。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要求,建立药品分类管理的试点,形成把医疗机构商业化药房作为处方药源头的模式,把分类管理经验全面推开,促进规范化建设。把发给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药房作为完全实行分类管理的示范点,形成处方来源网,进一步解决处方来源和按处方购买药、凭处方售药还不适应的问题,推进药品经营企业的分类管理纵深发展。
第3篇: 药品广告调研报告
近年来,虚假药品广告广泛存在,甚至在有的地方泛滥成灾。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1月到7月对181份报纸发布的10598次药品广告监测统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9680次,违法率达91.3%;对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发布的20792次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统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9573份,违法率为46%,因虚假药品广告的误导,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用药不当。
一、虚假药品广告存在的成因
(一)药商违规操作钻监管漏洞
现在有不少药商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钻监管的漏洞。在广告审批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套取广告批文。在广告制作阶段,不法药商多是通过“制造”或者收买“专家”、雇佣“患者”,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会、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奇特功效。广告刊发后,药商通常是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处罚。
(二)媒体把持话语权有恃无恐
近几年来,药品广告已成为各类媒体最大的广告来源,据统计,中国报业广告收入中有40%来自房地产,25%依赖医药行业。药品广告从20xx年的16.21亿元猛增到20xx年的127.48亿元,20xx年上升到204.35亿元,同比增长60.3%。因此国内各类媒体都想方设法占领药品广告市场。这无形中给了违法药品广告以可乘之机。有业内人士承认,其所在报纸20xx年全年的广告收入为1亿元,近65%来自药品广告,其中绝大部分药品广告有夸大、虚假之嫌。媒体为了增加收入,对药品广告审核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任凭违法广告在媒体上传播。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广告主和媒体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事实上,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受到处罚的往往只有广告主,对于媒体,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开通报批评,甚至于内部的批评也仅仅只言片语。究其原因,媒体把持着话语权,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有时会因媒体的一两句话而“灰头灰脸”。
(三)审批和监督分离形成监管“真空”。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查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告的刊播和管理。在广告的监测上,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药品广告的审批权限又仅限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药监局无审批权,致使药品广告审批监管呈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等状况。一些违法药品广告因此有了可乘之机。
(四)对违法者的处罚偏轻,形成虚假药品广告的低投机成本、高投机利润。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则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一位药品广告发布主甚至表示,只要不是内容太离谱,虚假广告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便被查处,药品管理部门也就是对虚假广告收回广告文号,责令其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而广告主再审报时只需交区区数百元的申报费,再交上不多的罚款了事。
(五)、消费者认识不足。
一些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乐于参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的药品展示会、推广会等广告宣传活动,客观上为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治理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监管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政府加大投入,增强监管力度。而这个“投入”不能理解为一味向执法队伍追加投资,更要考虑建立一个全民监测的运作体系。比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比如,长期在大众媒体设立专栏,将举报电话、识别违规广告的简明方法等永久公布,既方便群众举报,又可让违规者闻风丧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全民举报,可让百姓对药品广告中的夸张用语,从弹性的心理认同,转向刚性的法律认同,从而让法律精神与百姓的普遍文化心态相统一,违法药品广告就会难以泛滥、猖獗。据悉,北京市工商局引进了全国首套广告监测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自动对广告图像中诸如“第一”、“专家”等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比对,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测效率。尽管这套识别系统还大有改进的必要,但我以为这样的方向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强化媒体监管,健全药品广告发布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等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实行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建立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制度,其中广告经营情况要列为考核的重点指标,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在征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广告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发布的广告、虚假违法广告,追究广告发布媒体的责任,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到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坚持露头就打,搞好广告品种跟踪监管
要求零售药店等销售终端在购进药品广告品种时,一定要核实一下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看有没有经过审查、备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首营品种把关工作。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广告药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坚持露头就打,真正铲除它得以生存的温床。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工商、药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对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案例的曝光、对违法广告的提示、对违法广告案例的点评等活动。鉴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于工作第一线,却无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查处权,积极推行广告备案制,即广告商要在辖区内进行药品广告发布,必须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件提交当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公开监管程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程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药品广告数据库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利用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举报,便于公众媒体上网查验审批监督部门发布的广告原始内容,提高药品广告的真实性,便于消费者根据公开的药品广告内容对症选药。
(六)、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能力
据调查,目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知道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药品广告不得以医生和患者的形象进行宣传等基本常识。这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集中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宣传活动,教育消费者,增强群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类虚假药品广告的诱惑,从而断绝违法广告利润链条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