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计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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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21 19:28:2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计划1

3月16日,我县召开了住房城乡建设暨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副县长、城关镇党委书记曹良喜出席会议并讲话。

曹良喜指出,要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待城乡建设工作。一是加快重点工程实施,着力提升城市承载能力。二是推进民生工程建设,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三是加强建筑业管理,着力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四是强化房地产管理,着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五是加快征迁工作进度,着力做到依法阳光和谐征迁。六是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曹良喜强调,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二要抓住重点,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三要强化措施,确保任务全面完成。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是改善民生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年全县城乡建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重大,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全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发展新局面。

会上,住建局(人防办)负责同志作了工作报告,与单位签订了《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书》。

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计划2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在服从公司整体安全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自身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工作创新,突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目标

(1)职工因工轻度伤害控制在2人以下;

(2)因工死亡、重伤率为零;

(3)“三违”查处率100%;

(4)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5)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完好率100%;

(6)施工现场全部达到安全和文明施工标准。

三、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1)熟悉安装文件、设计图纸,参加现场调查核对,提出完善设计的建议,绘制施工必要的'细部大样图和施工辅助图纸,做好施工项目的详细安排,其中包括所需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配套计划和各种所需的施工原始记录、工程检查证等表格的技术准备工作。

(2)决定销售策略和建立销售计划,采取行动实施。

(3)善用推销员的能力、引发推销员的斗志。

(4)进行管理销售活动,职务分配和内部沟通。

(5)有效地组织销售事务、统计、分析和工作量测定。

(6)利益计划与管理。

(7)及时总结汇报情况,上呈总经理室。

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计划3

为全面总结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交通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工作,3月16日至17日,省交通工程_在杭州召开了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各市交通质监机构、部分高速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厅安全处李法卫处长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上,各单位首次采用了PPT的形式交流了20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及20安全管理工作打算,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了一年来的工作成效和地区特色工作。张慧昕副局长对年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面对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李法卫处长分析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并要求各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体制机制改革。

对于年安全管理工作,邵宏局长最后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认识上始终绷紧弦;二是思路上讲究方法论;三是管理上着力抓落实。

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计划4

3月14日,我市召开了全市水利规划计划、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了全省水利规划计划、项目前期、建设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回顾工作,通报了各项目标任务完成考核情况,重点解读了20全市水利规划前期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会议明确了年水利规划、前期及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刘平在会议中指出,20我市水利规划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稳步前行,既有亮点工作也存在薄弱环节。20_年要直面新常态,盯紧目标,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年度各项工作:一是加强规划管理与实施;二是项目前期要统筹推进;三是投资计划控制力度要加大;四是建管能力建设要强化;五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落实。

海安县水利局、开发区农工局进行了交流发言,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市局各有关处室(站、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计划5

关于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承担勘察、设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标准、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等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三方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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