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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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7 15:58:5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该计划从目的、要求、方法、方法、进度等方面都是一个具体、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计划方案&rdquo,也就是说,案例之前获得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是在案例之前提出的,则为&ldquo方案&rdquo。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一、规范的原则

  为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基础,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持稳定有序。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又要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

  (二)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过高地区的津贴补贴发放水平,逐步将不同地区津贴补贴水平高低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消除部门差距。以行政手段为主,消除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逐步将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彻底脱钩。

  (四)体现合理公平。以公务员职级高低、责任和贡献大小,分档设置发放标准,兼顾离退休人员利益,合理确定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标准。

  二、规范的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规范项目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或其他方面)集中收入、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备单位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规范方案说明中要详细反映取消违规津贴补贴的情况。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的津贴补贴后,将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改革性补贴)归并为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两项。在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比例,生活性补贴所占比重应适当高于工作性津贴。工作性津贴应按职级适当拉开档次,生活性补贴中体现职级的因素应尽量少一些。各县区和市开发区在设计职级标准时,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的比率)各县区原则上控制在1.8:1以内,市开发区控制在2.0:1以内。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后,各单位原有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离休人员生活性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设立为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

  3、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清理津贴补贴时,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的已经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需要而发放的补贴(住房补贴、取暖补贴、医疗改革补助等),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以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归并范围。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布置。在省、市规范改革性补贴前,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

  4、规范奖励性补贴。凡属各县区、各单位定期或普遍向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一律纳入归并津贴补贴范围;凡属各级政府根据工作绩效向少数作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的奖励性补贴暂时予以保留,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确认,其他一律予以取消。

  5、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对现有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省、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二)调节地区差距

  1、遵循调控线管理规定。省对市及其所属区、县分别设立津贴补贴调控线。20_年津贴补贴调控线,市及其所属区采用二个调控线为4.5万元;县采用一个调控线为3万元。今后,省里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调控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将一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凡津贴补贴(剔除改革性补贴)超过6.5万元的地区,在实施工资制度改革时,其公务员月人均200元的增资部分,从按规定归并后的津贴补贴中纳入,并相应调减其津贴补贴水平。要按照高职级人员多纳入、低职级人员少纳入的原则,确保较低职级公务员实际收入不降低。具体纳入办法,由有关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方案报市审批。

  3、实施分档调控。省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的地区,按照分档累进办法征收津贴补贴调节金。相关县区和开发区要严格执行,津贴补贴调节金具体征收档次和比例按照江苏省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江苏省津贴补贴调节金征收管理办法》(苏财行(20_)18号)执行。

  市、县区在规范本地津贴补贴时,一律不另设调控线,不得征收调节金。

  4、严格控制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增长。今后需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申请,县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和市开发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20_年各县区和市开发区上报省津贴补贴水平高于调控线1.5倍的地区,规范期间一般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1.5倍但高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的当年不得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调控线的地区,规范时可根据财力的可能适当提高津贴补贴水平,但提高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此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时本地区的平均增资水平。

  (三)消除部门差距

  同级政府不同部门要逐步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规定水平的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在规范的当年一步降到规定水平;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规定水平的部门,在20_年7月1日前逐步提高至规定水平。

  (四)严格管理制度

  各县区和市开发区要建立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津贴补贴方可发放。各级纪检机关、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确保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l、实行专户管理。要设立津贴、补贴专户,以此专户来核算本地区及各单位津贴补贴的发放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各单位津贴补贴资金划入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统一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_年7月1日前逐步做到通过财政部门工资统发专户集中发放。

  2、实行银行卡发放。在此次规范范围中的全市所有单位的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统-会计科目核算。上述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_]48号)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给个人的津贴补贴。

第2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一、规范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和省、xx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清理规范,消除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xx市有关政策规定,该取消的取消,该归并的归并,该保留的保留;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按照省、xx市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工作,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

  (三)对市直不同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采取行政手段消除,实现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四)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二、实施范围

  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市、乡镇(街道办)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规范津贴补贴的项目

  (一)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改革性补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发放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归并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两类,不再细分具体细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三)规范津贴补贴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国务院和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

  (一)近期水平。综合考虑我市现有津贴补贴水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市财力状况,近期全市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总水平掌握在xx市津贴补贴近期调控线水平,从xxxx年x月开始起步。

  (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结构和职级标准确定原则。在职人员生活补贴与工作津贴的比例确定为x:x。各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津贴补贴标准之比)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市的副厅级以上人员的津贴补贴与最低职级人员的比率参照xx市级水平确定。起步阶段在职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和职级标准。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分别按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一定比例且离休人员高于退休人员的原则确定;按照垂直压缩率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起步阶段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表二。

  (四)提前离岗人员津贴补贴执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五、实施时间

  新的津贴补贴时间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将按照省、xx市政策规定报xx市批准后,逐步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六、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资金来源。起步阶段,全市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规范后的标准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通过压缩其它开支予以解决。

  (二)发放办法。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由市财政统一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到个人,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七、严格收支管理

  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单位正常工作的需要。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对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有所下降的单位职工,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引导,不得随意发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预算内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及时组织征收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少收、缓交和截留挪用。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3篇: 规范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一、规范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是:根据中央和省、xx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清理规范,消除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现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原则是:

  (一)严格执行中央和省、xx市有关政策规定,该取消的取消,该归并的归并,该保留的保留;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按照省、xx市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规范工作,从制度上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

  (三)对市直不同部门、乡镇(街道办)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采取行政手段消除,实现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公务员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的统一。

  (四)加强津贴补贴管理和财政财务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二、实施范围

  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市、乡镇(街道办)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三、规范津贴补贴的项目

  (一)暂时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改革性补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发放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统一归并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两类,不再细分具体细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

  (三)规范津贴补贴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国务院和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

  (一)近期水平。综合考虑我市现有津贴补贴水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我市财力状况,近期全市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总水平掌握在xx市津贴补贴近期调控线水平,从xxxx年x月开始起步。

  (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结构和职级标准确定原则。在职人员生活补贴与工作津贴的比例确定为x:x。各职级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垂直压缩率(最高职级与最低职级津贴补贴标准之比)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市的副厅级以上人员的津贴补贴与最低职级人员的比率参照xx市级水平确定。起步阶段在职人员各职级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一。

  (三)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和职级标准。离退休人员补贴水平分别按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的一定比例且离休人员高于退休人员的原则确定;按照垂直压缩率不高于x.x的原则确定各职级人员补贴标准。起步阶段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表二。

  (四)提前离岗人员津贴补贴执行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参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五、实施时间

  新的津贴补贴时间从xxxx年x月x日起执行。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将按照省、xx市政策规定报xx市批准后,逐步提高津贴补贴水平。

  六、规范津贴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一)资金来源。起步阶段,全市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规范后的标准不足部分由我市财政通过压缩其它开支予以解决。

  (二)发放办法。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由市财政统一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到个人,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七、严格收支管理

  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执收的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包括预算外收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政府税收和非税收入统筹安排,并按照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确保各单位正常工作的需要。

  八、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市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对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有所下降的单位职工,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引导,不得随意发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三)市直各部门、乡镇(街道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府预算内外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严格按规定及时组织征收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少收、缓交和截留挪用。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乱收乱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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