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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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7 17:14: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保护未满18周岁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1991年通过,20_年第一次修订,20_年修订,20_年第二次修订。它将于20_年6月1日生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

  今年,我省将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个案联动机制,这是记者3月18日从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获悉的。

  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方面,今年将重点开展心理、安全、网络和法治四大护航工作,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心理指导与研究中心建设,大力整治校园周边治安乱点、交通违章、违法经营等现象,规范对酒吧、游戏游艺、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实施“净网”行动,整顿互联网、手机网络的低俗之风,加大违法违规网站和信息的处理,遏制色情、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传播。同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挽救、社区矫正体系,壮大专业社工力量,探索延伸帮扶社会化运作模式,不断创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

  在建立个案维权机制方面,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加强市(州)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12355县级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反映未成年人呼声,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和学校、社区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体系,有效建立起与12355的个案转接机制,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载体,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个案联动机制,实现未成年人重大个案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舆情引导,做到关口前移、实时监控、应对有效。

第二篇: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要举措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以高质量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全省民政工作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社科联拟与省民政厅合作开展20_年度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方向

  (一)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类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实践研究

  2.新时期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稳定配置和专业提升路径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个案评估会商制度研究

  4.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对策措施研究

  5.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基层未保工作站建设标准化模式研究

  7.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机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制度机制研究

  9.困境儿童医疗康复项目优化升级研究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委托)

  10.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课题

  11.规范化数字化网格化助力村居务公开机制研究课题

  二、课题经费

  上述课题拟资助原则:1至2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3至4项为二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5万元左右;5至9项为三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4万元左右;10至11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每项课题经费以课题立项审批后的金额为准。

  三、课题申报

  本课题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课题须经依托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或个人联名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课题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已承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且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2.课题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3.各依托单位须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相关条件等,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_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论证活页》(一式6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社科处。电子版《申报书》、《论证活页》及汇总表(申报书及论证活页以WORD文件格式,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

  四、课题立项

  本课题由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综合研究能力,包括课题团队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设计、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相关成果等,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颁发《立项证书》。

  五、课题结项

  (一)本研究课题周期:立项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_年11月30日。每项课题形成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简介。原则上要求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结项成果评审,课题评审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六、成果使用

  省民政厅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课题组成员拥有课题成果的署名权。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课题时要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二)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全程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研究需求。

  (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时需注明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未经省民政厅室同意,课题组及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

  1.课题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从省社科联专家库中剔除。

  (五)课题申报截止时间为20_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联不予受理。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iangmuke@snnu.edu.cn。发送邮件时请注明“姓名+课题名称”(如“张三+民生保障项目”)。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45

第三篇: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设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逐步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的联动机制,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_〕34号),结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058—20_),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三级机构(以下简称“三级机构”),是指具备儿童福利指导、资源链接、直接服务等功能的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儿童之家。

  第三条  三级机构建设坚持儿童为本、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联动保护、突出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基础

  第四条  布局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区、镇(街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构的设置与布局,预留发展空间。注重资源整合,整合区、镇(街道)、村(居)各类资源,提高设施整合利用率。树立需求导向,结合推进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分类保障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依据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服务功能。

  第五条 运营方式。推行三级机构社会化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三级机构的运营。

  第三章 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六条 职能定位。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职责定位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为镇(街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开展监护监督、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定期探访和动态更新。

  4.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线,协调推进政策咨询、强制报告、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5.负责组织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建立工作跟踪机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6.负责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的工作。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9.负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对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七条 规模。以区级民政部门为主体设置,依据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建设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注重整合利用资源,可依托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  人员配备。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营的方式配备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并配备1名专业督导。

  第九条  功能设施。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功能区如下:

  (一)行政办公区域。设置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办公室,协助民政等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受民政部门委托,指导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需求评估等工作,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等,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等工作。

  设施:办公电脑3台、办公桌椅3套、文件柜1组、沙发茶几1组、打印机1台、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二)信息平台区域。设置信息平台,主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监测。

  设施:电脑2台、显示终端1套、会议桌1套、椅子10把、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三)个案工作室。设置个案工作室,针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的个别需求,开展个案管理、个案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

  设施:绘画治疗器材1组、沙盘1套、置物架1个、沙具若干(多种类)、文件柜1组、卡通圆形沙发1套、相关上墙材料1组。

  (五)档案室。设置档案室,参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_〕13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留存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中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物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设施:全自动档案装订机1台、文件柜4组、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第四章 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第十条 职能定位。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本地区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第十一条 设施规模。以镇(街道)为主体,依据服务半径、覆盖人口情况,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可利用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第十二条人员配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同时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功能设置。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设置行政办公区域:

  (一)行政办公区域。设置行政办公区域,受民政部门委托,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儿童主任的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总结评估。

  设施:办公电脑1台、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组、打印机1台、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第五章 村(居)儿童之家

  第十四条 职能定位。受区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和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指导,村(居)应当设置儿童之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1.开展村(居)儿童的评估工作。聚焦儿童发展需求、儿童困境、家庭困境、监护困境、临时困境等,开展专业评估;

  2.开展儿童发展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发展需求、评估结果,因地制宜开展临时托管、课业辅导、儿童阅读、儿童游戏、亲子活动等儿童发展类服务;

  3.开展家庭监护能力提升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监护人能力状况,开展养育指导、家庭教育、社会心理支持等家庭监护能力提升服务;

  4.开展儿童保护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安全需求,开展儿童安全教育等自护服务;倡导社区友好环境营造,开展社区融合、暴力预防、社会倡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设施规模。以村(居)为主体,以服务半径和覆盖人口为依据,设置儿童之家。可利用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人员配备。村(居)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同时积极引进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之家运营。

  第十七条 功能设置。村(居)儿童之家功能设置以儿童发展服务为主,遵循安全性、友好性、适宜性的原则,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行政办公与个案管理区域。设置村(居)儿童之家的行政办公与个案管理办公室,加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接受民政部门指导,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需求评估、个案管理、个案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

  设施:办公电脑1台、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组、打印机1台、可移动屏风1套、卡通圆形沙发1套、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二)儿童活动区。以社区为依托,利用社区资源,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设置儿童活动区,向儿童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和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的体系。

  设施: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的桌椅20套、多媒体影像设备1套、身高体重测量器1套、各类玩具1组、各种运动设施若干、各种小型音乐设施若干、相关制度上墙材料(儿童之家活动注意事项、安全须知、紧急疏散路线等)1组。

  (三)儿童阅读区。围绕0-3岁、3-6岁、6-12岁、12-18岁等不同年龄段的发展需求,设置儿童阅读区,采用互动式、主题式等方式,开展分龄阅读。

  设施:各类绘本若干、儿童图书若干、书架4组、书桌10张、椅子10把、相关上墙材料1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环翠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为试行规范,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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