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保障方案和预案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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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6-28 14:04:1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通信保障方案和预案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第1篇: 通信保障方案和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全面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促进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应急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减轻灾害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甘肃省电信传输局网络应急恢复总体预案》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行政区域内,下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等事件;地震、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等事件;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五、灾害通信恢复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通信恢复的实际需要,分为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通信恢复。

  (一)一般自然灾害通信恢复: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受灾人口为全县总人口20%以下,农作物受灾面积为全县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下,转移安置人口为全县总人口1%以下。居住房屋倒塌在100间以下(自然间)。

  (二)重大自然灾害通信恢复: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受灾人口超过全县总人口的20%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的30%以上;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1%以上,居住房屋倒塌在100—500间以下(自然间)。人员伤亡严重,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三)特大自然灾害通信恢复: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受灾人口超过全县总人口的40%以上;农作物受灾面积超过全县当季播种面积的50%以上;转移安置人员占全县总人口的3%以上,居住房屋倒塌在500间以上(自然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

  六、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甘肃省电信传输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成员组织有:运行维护部、财务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局工会、车辆管理中心、相关分局等部门。

  (二)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自然灾害的通信应急抢通工作,宣布启动和结束应急预案。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全省受灾地区通信恢复情况汇报。

  3、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情,研究落实通信恢复方案。

  4、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通信恢复工作。

  5、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运行维护部:牵头制订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省通信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通信恢复抢险,对主要干线进行调度,配置资源。指导做好灾后恢复和恢复重建。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通信产生的主要影响。组织、指导应急通信恢复器材和材料的调拨。救灾储备建设和救灾捐赠。

  2、综合部:负责通信恢复情况报道和汇总、汇报。

  3、财务部:按照相关要求提供经费保障。

  4、人力资源部:负责抗灾救险人员的调派。

  5、局工会:负责与相关捐助组织联络,并统计传输局捐助情况。

  6、车辆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抗灾救险通信恢复中车辆的及时调派。

  7、受灾地区所在的分局:及时开展自救,报告灾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恢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四)领导分工一般灾害救助工作由运行维护部牵头负责,受灾地区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传输局分管副局长指挥,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主要职责和相关人员,开展自然灾害通行恢复工作。

  七、应急准备

  (一)各维护单位要切实做好灾害的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并及时报告,落实防范措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各维护单位要掌握本维护单位维护光缆电路路由等情况,制订应急调度预案,确保在灾害来临时能及时恢复县以上光缆通信。有计划地组织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等工作的模拟演练。

  (二)落实应急救灾资金,备足各类应急通信保障材料。备好应急通信设备及应急交通工具,以便灾害来临时紧急调用。

  八、应急反应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区维护单位应当迅速做出反应,统一指挥辖区内的通信恢复工作,按程序启动本级通信恢复应急预案。

  受灾地区维护单位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传输局运维部报告灾情;传输局运维部等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及时向省公司运维部上报灾情核实情况和抢险救灾情况。受灾地区维护单位按照灾害发生情况,每天早上8点钟以前向运行维护部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实行零报告制度,待灾情稳定后,在两天时间内,将灾情核实完毕,上报省公司和相关部门。同时,财务部安排应急款、运行维护部调拨其它为受灾地区抢险队伍赶赴灾区进行抢险。

  九、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通信恢复工作中作出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通信恢复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预案由运行维护部牵头制订、跟踪管理和修改完善,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各维护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通信恢复应急预案,报运行维护部备案。

  (三)本预案由运行维护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通信保障方案和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市重污染天气通信保障应急响应机制,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通信畅通。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和涉及我市的跨市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严密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市重污染天气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除本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外,还包括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重污染天气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小组构成与职责

  设立重污染天气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2)研究部署通信保障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3)指挥、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2.2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与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党委书记)担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并指定1名专门人员为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搞好上传下达,督促落实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

  (3)负责应急信息的监测、分析和汇总工作,及时了解通信保障情况,组织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经信委:负责职责范围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健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负责具体施实本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3)国电公司:负责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通信保障应急时所需的电力供应。

  3、应急响应

  3.1启动响应程序

  在启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第一时间到预定或指定地点集结待命,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和要求适时启动本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负责企业内资源的统一调度,并迅速参与应对和处置。

  3.2加强应急值守和监测

  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实行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大电信网络运行监测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网络拥塞处理

  当发生电信话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时,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将情况及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后启动限呼工作方案。遇有紧急情况,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先口头报告启动限呼工作方案,事后将实施情况书面补报备案,以避免网络拥塞的扩大和蔓延。

  3.4应急通信保障

  当发生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时,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立即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卫星、短波、基站、集群通信等机动通信设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并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通信线路和设备。(注: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遵照《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3.5应急结束

  在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预警信息后,领导小组织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4、保障措施

  4.1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相关的'培训和演练,提高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以满足我市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4.2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我市的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确保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4.3电力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相应容量的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有备用的电力供应设备作支撑。国电公司要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需求。

  应急处置中涉及到的交通运输、电力能源供应、治安等保障由领导小组报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

第3篇: 通信保障方案和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监测

  3.4 预警通报

  3.5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4.3 Ⅰ级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征用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6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启动条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4 预案生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复,下同)应急工作机制,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本预案指导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通信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密切协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部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地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以及通信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全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市(地)、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会同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设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副部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承担决策咨询任务、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及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检查指导。

  3.2 预警分级

  按影响范围,将通信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Ⅰ级(红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Ⅱ级(橙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Ⅲ级(黄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Ⅳ级(蓝色):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个县通信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3 预警监测

  通信主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并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测。

  3.4 预警通报

  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Ⅰ级预警。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确认、通报Ⅱ、Ⅲ、Ⅳ级预警。

  3.5 预警行动

  经领导小组核定,达到Ⅰ级预警的,启动Ⅰ级预警行动:

  (1)通知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落实通信保障有关准备工作。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措施和工作方案。

  (3)紧急部署资源调度、组织动员和部门联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4)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领导小组核定未达Ⅰ级预警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Ⅱ级以下预警信息,由相关地方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并将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设定Ⅰ、Ⅱ、Ⅲ、Ⅳ四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相关省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相关市(地)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相关县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则7.1。

  启动Ⅰ级响应后,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指挥联动、信息报送、会商、通信联络、信息通报和发布等工作机制,有序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4.3 Ⅰ级响应

  4.3.1 启动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2)领导小组确认后,启动并负责组织实施Ⅰ级响应。

  (3)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

  (4)事发省(区、市)应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5)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

  4.3.2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事发地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频次报送信息。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3.3 决策部署

  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信息及国务院的有关工作要求,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协调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向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相关单位接收到任务后,应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应急通信资源展开通信保障和恢复有关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3.4 现场指挥

  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成立以事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指挥为主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4.3.5 应急结束

  (1)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向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响应结束建议。

  (2)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宣布Ⅰ级响应结束。

  (3)相关单位终止应急响应。

  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具体行动可参照Ⅰ级响应行动,由相应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规定。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支援。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特别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5.2 征用补偿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领导小组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相关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立即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尽快实施。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应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针对灾害分布进行合理配置,并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及考核,提高队伍通信保障的实战能力。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一部署,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用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的配备,以满足国家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6.2 基础设施及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尤其要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6.3 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通信保障应急车辆、物资迅速抵达抢修现场,有关部门通过组织协调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给应急通信专用车辆配发特许通行证等方式,及时提供运输通行保障。

  6.4 电力能源供应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事发地煤电油气运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企业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局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本地区难以协调的,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协调。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的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支援力量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6.6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由财政部门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因电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复等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

  7 附则

  7.1 启动条件

  7.1.1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际骨干网络中断、全国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2个以上省(区、市)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

  7.1.2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省(区、市)内干线网络中断、省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省(区、市)内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市(地)级处置能力的。

  7.1.3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市(地)级网络中断、市(地)级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本地网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市(地)范围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

  7.1.4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公众通信网县级网络中断,造成全县通信大面积中断。

  (2)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

  7.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级通信主管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培训及演练。

  7.4 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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