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小组成员、危险源来源、事故后应急措施、应急演练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传染病安全的应急预案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防传染病安全的应急预案
1应急响应和终止
1.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性传染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的地方,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服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应急响应程序
1.2.1甲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书写的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2.2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应急指挥机构和感染控制科负责联络和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书写的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性传染病,特别是一些重大突发性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性传染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以下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性传染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善后处理
2.1后期评估
突发性传染病疫情扑灭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2奖励
院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2.3责任
对在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4抚恤和补助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篇: 防传染病安全的应急预案
1、幼儿园保健老师严格执行每日的晨检程序,发现有不舒服的孩子,立即请家长带去医院就医。如果幼儿发烧,严禁入园。
2、加强幼儿的一日观察,幼儿在园期间出现不良反映,立即通知家长,如果情况紧急,由保健老师和班主任一道前往医院就医。
3、平时加强对幼儿的活动室、寝室、盥洗室、多功能室、网络室、图书室及科学发现室的定期消毒,要求每日开窗通风,每周紫外线灯消毒两次。
4、如果一个班级发现有3个及以上孩子在同一时间,生同样的疾病,首先,向区疫病预防中心汇报,紧接着幼儿园及时对该班级幼儿活动的空间进行消毒,对孩子进行必要的预防,根据需要吃板蓝根或大蒜等。
5、及时向家长通报,请求家长的配合治疗或预防。
第三篇: 防传染病安全的应急预案
1应急响应和终止
1.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性传染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性传染病的地方,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服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1.2应急响应程序
1.2.1甲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书写的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2.2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应急指挥机构和感染控制科负责联络和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书写的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1.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性传染病,特别是一些重大突发性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性传染病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特别重大以下突发性传染病事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性传染病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2善后处理
2.1后期评估
突发性传染病疫情扑灭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2奖励
院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参加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2.3责任
对在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4抚恤和补助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