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财政部门内部专司财政评审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本站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财政投资评审方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投资评审质量管理技术岗位职责等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自治区本级安排或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与评价。
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及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厅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厅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未纳入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购建单项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2.大型修缮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范围:未纳入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范围的,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配套或补助资金占投资总额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
(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项目。
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已经财政厅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超过财政厅审定的项目支出预算、概(预)算或招标控制价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
(五)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范围: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或企业组织实施,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占投资总额30%以上(含30%)的建设项目。
(六)自治区财政厅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已列入审计厅年度审计计划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财政厅不再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未纳入自治区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条 属于自治区本级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财政厅可委托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项目支出的内容、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开支与项目内容是否相关。
3.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标准是否准确。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2.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3.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设计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
2.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3.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
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费用计取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3.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
(五)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2.项目成本是否真实,工程建设各项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总投资及建设规模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等。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和要求:
(一)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程序和要求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办法》(桂财预〔20_〕82号)执行。
(二)工程项目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财务竣工决算评审程序和要求。
1.凡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政厅提出评审申请。
2.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报送评审资料。
3.财政厅组织评审后出具评审结果,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4.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情况,下达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1~3;工程项目预(概)算所需资料详见附件4;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5;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6;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所需资料详见附件7。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财政厅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评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是安排项目资金、调整项目预算、核准政府采购、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财政厅根据投资评审的审减金额相应扣减项目预算指标或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二)对属于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下达评审结论。
(三)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六)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所属单位评审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并督促所属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财政厅报送评审。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厅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按规定书面反馈意见。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财政厅开展评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工作。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财政厅出具的评审结果提出并签署反馈意见。
(四)执行财政厅下达的评审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桂财建〔20_〕29号)同时废止。
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1.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查招投的问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问题,有无串通投标、有无围标抬价投标,有无假借他人名义承揽工程或提供自身资质让他人投标等问题;审查施工合同的签定。审查经过招投标签定的施工合同价款,是否控制在相应的招标控制造价内,有无预算外工程,合同中是否明确了结算金额的调整方法,调整方法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合理评范围内;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分包转包的问题,在施工中有无违反规定进行“分包转包”现象。
(2)项目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招标文件条款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招标控制价是否遵循招标文件条款、条款中是否设置反不平衡报价竞争策略,比如将投标单价与评标单价或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比较,对幅度超过±15%的投标单价在评标时加以修正;对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认真组织专家评审,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有无对工程结算造价造成潜在重大影响,投标单价是否有超评标单价±15%的情况;评审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原批准概算或投资预算内容一致,有无增加、减少、重复项目。
(3)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审查:审查工程竣工结算原则是否符合《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是否执行省、市级地方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审查规定;审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资料、工程监理签证资料是否弄虚作假或与实际不符。设计变更的真实、合理性。设计变更是否经过正规的审核程序,手续是否完备,以及重大设计变更的依据是否合理、充分,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是否有超批复并对批复权限加以审查认定等;设备、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审查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主要材料是否符合设计中的材料需求总量和质量要求,有无通过关联单位层层加价或其他形式侵占建设资金的问题等;审查建设方有无压减原投资预算批复内容不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有意规避招投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按新增内容以补充协议单价或据实方式结算现象。
(4)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如审查各种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并按国家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的拨付、支出是否经过审批,有无通过施工单位转移、挪用、侵占建设资金,形成“小金库”甚至私分国有资产等问题;违规关联交易问题。以及审查主管部门,项目发包、承包单位、供货、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者受控同一法人(包括行政机关),所有关联关系中是否存在利益问题,是否通过关联关系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
(5)项目预、决算执行情况以及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情况。
(6)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7)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2.评审审计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手段
一般来说,评审审计机关会采用全面审查法,对施工单位而言,是包括从施工单位参与招投标开始,到评标、中标过程,签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到施工中的有关原始资料,设计变更,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评审审计。从财务和工程造价两个方面进行评审审计。
工程造价的评审审计,是审查工程量、综合单价(或定额子目)、材料价格、取费标准,从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而设计变更的索赔、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评审审计的重点项目。因此,评审审计工作中,评审审计人员可能会调阅如下的资料: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投标报价的商务标(工程量清单报价或定额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施工日记、监理日记、工程量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各种会议纪要。
对工程材料的评审审计,评审审计人员采取现场查勘的办法,调查核实材料是否符合原设计要求,如贴面材料的质量、厚度等。
3.被评审审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及评审审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事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符合程序并保存完好,因是计算措施费用的索赔依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应是由设计院签发并盖章的正式文件,手续不全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依据(如仅有设计人员签字并无设计院盖章的情形);工程量签证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符合规范程序,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单据,将不被认可作为结算依据;即便有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材料价格,若大幅度超出当时市场行情,评审审计时也将很难顺利结算。
(2)接受评审审计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思想上接受,行动上积极配合;整理的资料完整、充分;接受评审审计的内容要清晰,以便满足评审审计工作的进度要求;对评审审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蔽或提供虚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