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Earthwork),是土方与石方的总称,即是土和石,计量单位为一般为立方米(m³ )。土石方工程包括一切土( 石) 方的挖梆、填筑、运输以及排水、降水等方面。本站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路基土石方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路基土石方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单位:
目前,我县市政道路相继开工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和扬尘治理不出问题,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通知如下。
一、质量管理
(一) 严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进场关
1、路基补强、路面底基层采用钙质生石灰等级不低于III级;水稳碎石基层的水泥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3h、终凝时间不小于6 h的32.5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使用快硬水泥、旱强水泥;沥青混凝土路面用沥青应采用A-70。
2、砂浆及基础砂垫层用砂应采用洁净的中、粗砂,严禁使用石粉、石屑。
3、雨污水管、砌筑雨污检查井用砖、集水井雨水篦、人行道砖、路缘石进场验收时应检查产品质量、品种、规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除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外,还应对外观质量进行检查,规格及质量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不得使用,路缘石、人行道面砖存在缺棱掉角和洞眼的不得使用。
(二)严格控制施工技术要点
1、雨污水管道挖基:重点检查和控制主管道及甩管基底标高、纵向坡度及基坑宽度。必要时进行基坑支护。
2、雨污水管道管基铺筑:重点检查和控制管基尺寸、使用材质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雨污水管道管铺设:重点检查和控制管径、雨水接口、污水接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砼管基的管肩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检查井砌筑及浇筑:重点检查和控制检查井基础、井室、井筒类型及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井砌筑应保证井内部构造部位位置及尺寸正确,井内流槽与井壁同时砌筑,圆井砌筑须圆顺;砌块须上下错缝,砌筑结构应灰浆饱满 、灰缝平直,内外井壁水泥砂浆抹面应全面,不留死角。钢筋混凝土浇筑类井应确保钢筋型号、直径、数量及位置符合设计要求,砼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5、管道回填:回填时槽内应无积水,不得带水回填,滑落沟槽内的松土、烂泥等杂物应清理干净;回填材料须符合设计要求,回填时应在管道和检查井两侧分层对称进行且逐层夯实,不得使井室、管道产生损伤和位移。污水管道回填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方可回填。检查井、雨水口井室周围应采用砂、砂砾、碎石灌砂等材料回填,回填宽度不小于400mm。
6、试验段: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路面各结构层正式开工前应先铺筑200m的试验段,以确定合理的压实方法、压实机械类型、松铺系数、压实遍数、最佳含水量等施工工艺参数。
7、路基施工:路基回填应分层进行,下层填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填筑。回填土每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0mm。
8、灰土底基层施工:灰土底层施工时,应严格控制灰剂量,干拌湿拌均匀到底,不得留有素土夹层。确保厚度、平整度、压实度及纵横坡度达到设计要求。
9、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应严格控制施工配合比集中厂拌且采用机械摊铺。水泥稳定粒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碾压应在含水量等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时进行且应在水泥初凝前碾压。碾压完成经压实度检查合格后即可洒布透层沥青养护。洒水养护时,养护期间应采用覆盖措施,常温下应经7d养护,方可在其上铺筑粘层和沥青混凝土面层。
10、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沥青混凝土必须严格控制配合比,拌和过程中,应逐盘打印沥青、各种矿料的用量及拌和温度等各种参数。混合料拌合温度、出厂温度、摊铺温度、碾压温度应控制在规范规定的施工温度范围内。
11、人行道铺设应稳固、无翘动,表面平整、缝线直顺、缝宽均匀、灌缝饱满,坡向准确,伸缩缝设置符合设计要求,无反坡、积水现象。严禁使用破损面砖。
12、人行道上盲道必须避开树池、检查井、杆线等障碍物,提示盲道铺设及路口处无障碍形式盲道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 严把检查验收关
监理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_)、《及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_)、项目设计文件等,加强对项目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严把各个环节的验收关,对不合格工程,坚决推到重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二、安全文明施工
(一)安全施工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从业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尤其加强对新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沟槽挖深超过5米或虽未超过5米但存在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挖槽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4、施工单位在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5、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督促整改落实。
6、道路临边(深度2m以上的基坑、沟槽)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道路检查井口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7、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二级漏电保护系统”。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8、临时用电配电箱应使用标准箱,配电箱内线路应整齐、接线正确,配电线路敷设应符合规范要求,接地系统安装正确、完整。
9、加强雨季及高温季节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收看天气预报,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确保不出现事故。
(二)扬尘治理
1、路基及管网施工时,所有非作业面的裸露土方及管网基础挖出的土方均全部覆盖,做到随挖随盖。回填结束时,将回填后裸露面彻底覆盖。
2、路基、路面灰土施工时,采用专用布灰机布灰,含水量适中时采用专用拌和机拌合,灰土压实完后,洒水养生,确保灰土表面保持湿润。确保不起扬尘。
3、现场拌合砂浆时,水泥、沙子及碎石均应覆盖,使用时掀开,使用后再覆盖。
4、工地临时调配土方时,应确保运输道路不起扬尘。
三、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合理调整各分项工程施工工期,抓住春季施工的黄金季节,确保材料、机械及施工人员及时到位,确保项目6月30日前完成。
关于进一步加强路基土石方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泊里镇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企业中标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禁止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施工、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开展公司级领导带队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良性运行。
(二)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规定,项目经理、总监必须认真履职尽责,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一)严把主要原材料质量关。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进场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进行质量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在核查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的相符性后,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双方共同送样并对样品真实性、代表性负责;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未检先用。
(二)规范隐蔽工程验收。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对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要加强对重要工序、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隐蔽验收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见证下,拍摄不少于两张照片,并按照声像档案留存要求留存于施工技术资料中。隐蔽工程图文记录将作为竣工验收资料中声像档案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图文记录缺失即视为隐蔽验收记录不齐。
(三)严格工序报验程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企业自查合格并填写隐蔽验收记录后向监理报验。验收人员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验收,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严格落实样板引路制度。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详实的技术交底,明确工艺操作要点和质量标准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按样板组织后续施工。
(五)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施工文件资料应按《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统一用表》、各类规范验收通用表等进行整理归档。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应完整、真实、有效。
(六)有效治理常见质量问题。积极贯彻落实《青岛市城镇道路基层技术导则》、《青岛市城市道路检查井技术导则》、《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针对性的制定质量缺陷防治措施,有效解决路面局部积水、检查井周边沉陷、井盖异响等常见质量问题。
三、加强质量监督巡查力度
(一)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区住建局将采取巡查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与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以及功能性检测资料等。(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项目)
(二)强化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工作。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治理情况作为工程分部分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到位的,建设、监理单位应不予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
(三)加大对各责任主体的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施工、监理单位出卖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到岗履职等行为。对于施工企业不按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监理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套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在责任主体信用考核中给予扣分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路基土石方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涠洲岛管委会综合管理局(涠洲交通站),市公路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重大项目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_年第4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_第28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交办安监20_第139号)等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农村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二、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应成立质量监督小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分别负责受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受监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对受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质量评定。
根据我市交通质量监督权责清单及相关规定,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以下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一)国省干线
(1)1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
(2)15公里以下二级公路。
(3)30公里以下三级公路。
(4)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下桥梁或短隧道的独立项目。
(二)地方路网
(1)2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
(2)5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
(三)农村公路
(1)大桥及中隧道(含中隧道)以上的农村公路项目
(2)跨县(区)级行政区域农村公路项目。
(3)县(区)乡道联网沥青(水泥)路、通农林总场沥青(水泥)农村公路项目
(4)北海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重大项目办作为项目业主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在上述规定之外的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县(区)的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三、进一步规范工程开工程序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严把开工关,做到“六个不开工”。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开工项目,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四、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监管
交通工程工地试验室实行登记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切实发挥好试验检测在质量控制和指导现场施工的作用。
项目开工后,各项目工地试验室相关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及备案手续,杜绝工地试验室建设滞后、备案不及时、未备案开展试验检测活动等现象。
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_]18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全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桂交监检测发[20_]6号)的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施工、监理建设工地试验室,审核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试验环境及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工程需要,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并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区)质量监督小组登记备案。
对未按时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登记备案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五、进一步加强原材料检测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各从业单位要严把原材料质量关,严格控制进场原材料质量,加强原材料检测,进场原材料必须按规范进行试验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一律清出施工场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县(区)质量监督小组要加强对所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原材料质量抽检,重点对影响结构强度的水泥、钢筋、沥青、砂石、钢绞线等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操作,对工程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以及影响工程耐久性的问题,要认真检查与检验,确保质量控制到位。严格控制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的配合比、拌和、运输、摊铺、碾压等关键技术要点,提升工程耐用性能。
六、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评价机制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_第28号),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并组织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预验收检查和交通安全设施符合性检查。
建设单位在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区)质量监督小组提交工程交工验收前质量核试验申请的同时,应附上工程项目的预验收报告、交安工程符合性检查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质量监管
加大我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务必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100%全覆盖。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每年要对本地区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随机抽查,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项目的质量监管,掌握全市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质量状态,确保全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稳定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