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市场现状分析及建议
随着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的落实和信用卡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我国银行卡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加快,银行卡产业各类型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收单市场规模稳步增长。20_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政策的落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收单市场上的套码乱象,促使收单机构将业务发展重心从监管套利向提升服务质量转变,进一步释放了银行卡产业的创新活力,给银行卡产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本文结合笔者近期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对国内收单市场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收单市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一、银行卡收单市场发展概况
1.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完善
随着受理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力度加强,银行卡受理商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受理环境不断完善。截至20_年二季度末,银行卡跨行支付系统联网特约商户达2419.84万户,同比增加32.15%,比上一年末增加352.64万户;POS终端2899.94万台,同比增加18.60%,比上一年末增加446.44万台;ATM终端94.35万台,同比增长4.10%。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商户增速显著高于POS终端布放的增长速度,20_年上半年新增商户平均每户布放1.27台POS。户均POS终端数量的降低,一方面是因为新增商户以小微商户为主,另一方面与多元化的支付方式快速普及有关。
2.收单机构积极布局聚合支付业务
受成本低廉、客户需求增加等多重因素驱动,多数银行、支付机构等都加紧布局聚合支付业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_年3月对36家主要收单机构的调研结果显示,21家收单机构通过自身技术研发或与聚合技术服务商合作已经开展了聚合支付业务,4家收单机构正在积极推进聚合支付业务,11家收单机构尚未开展聚合支付业务。
聚合支付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体现为智能POS,即融合了扫码支付、刷卡、云闪付、指纹支付、声波支付等支付方式的POS、PAD或其他智能终端;另一种形式体现为条码台牌,即通过在特约商户收银台或餐桌等位置张贴、布放二维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等的客户通过扫码完成支付。
从聚合支付的业务实质来看,收单机构依托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或清算组织,借助以上各方的支付通道和清结算能力,利用自身的技术与服务集成能力,将各方的支付服务整合到一起,为商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通道整合”、“集合对账”、“差错处理”、“技术对接”、“会员账户”、“运行维护”、“终端提供与维护”等服务,减少商户接入、维护支付结算服务的成本支出,提高商户支付结算效率。
3.收单业务整体规模稳步增长
随着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线上线下收单业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卡收单业务量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收单交易金额机构集中度有所提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统计的数据显示,20_年,全国182家收单机构共处理收单业务713.90亿笔、金额76.50万亿元,分别较上一年增长了26.33%和47.17%;在排名前十位的收单机构中,银行与支付机构各占五家;前十名收单交易额占收单总额的72.81%,同比上一年提高了4.81个百分点。
4.收单机构在收入核算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盈利情况参差不齐
从银行反馈的情况来看,各银行的收单业务收入核算口径存在着较大差异,因而对本行是否盈利存在不同的结论。大部分银行在核算收单业务收入时仅对收单业务手续费收入进行核算,该类银行反映收单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甚至存在亏损现象;少数银行将收单业务放到全行战略层面进行考量,围绕商户提供包括收单、分期、贷款等全方位的服务,将收单手续费收入、商户沉淀资金形成的存款类收益、商户分期业务收入等纳入本行收单业务收入统一核算,保持了收单业务的良性发展势头。
部分银行在经营收单业务方面出现了收入仅能覆盖成本的情况,这是因为:第一,部分银行在收入核算方面未计入商户给本行带来的其他收益,或银行从事收单的部门专营收单业务,存款类收益等没有计入收入范畴;第二,部分银行由于同时从事发卡和收单业务,在商户营销过程中采取成本定价或信用卡本代本业务封顶等低费率策略提升商户规模,导致收单侧收益较低;第三,部分银行缺乏面向商户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创新产品和增值服务,总体收入受收单服务费刚性制约;第四,由于条码支付和支付机构的分流作用,部分银行线下收单业务出现了停滞甚至负增长。
非银行支付机构则主要依靠收单手续费收益和硬件销售收入的盈利模式,虽然利润率较价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POS贷、保理等业务,为商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获得收单手续费之外的额外收益;部分支付机构通过大规模引入合作外包服务机构模式发展商户,商户规模和合作外包机构规模出现大幅度增长,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埋下了风险隐患。在被调研的支付机构中,三成左右的机构20_年收单业务增速保持在20%~60%,实现了较快增长。
二、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收单业务套码套利空间进一步被压缩,监管整治力度持续加大,收单机构整体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水平继续提升,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化程度得到改善。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收单机构逐渐从单一的收单服务商向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转型,收单市场活力得到了有效释放。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仍然存在商户入网标准不一、线上线下多套价格体系并行、创新业务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问题。另外,部分机构由于利益驱动,放松了对商户入网的审核要求,导致相当一部分专营套现的所谓“个人商户”混入,给收单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
1.不同机构对商户入网的标准不一致
一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商户发展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监管,合规经营要求较高;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业务推广。例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无法满足批发市场摊位、个人商户以及无对公账户的非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商户将结算资金结算至对私账户的需求。这部分商户主要由支付机构来发展收单业务。
二是由于O2O等部分创新业务缺少明确的监管要求,导致不同收单模式机构的商户发展标准不一。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传统线下收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拓展的商户须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许可,不能在线下拓展自然人商户,而网络商户可以为自然人商户。部分支付机构通过条码支付为线下商户和个人提供支付服务,进一步降低了商户准入门槛。
2.线下刷卡手续费价格体系仍存套利空间
20_年起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在标准价格商户之外,仍然保留了公益类、优惠类和特殊计费类等非标准价格商户(以下简称“非标商户”),虽然对非标商户实行现场注册并采取白名单方式,但是在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甚至系统化变造交易的方式将标准商户交易变造为非标商户交易,利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标识类商户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银行采取成本价模式拓展优质商户。银行因兼营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在收单市场比非银行支付机构更具优势,部分银行在一些地区甚至以收单成本价或者本行贷记卡封顶等低价方式大力拓展优质商户,或通过本代本手续费免收、费用返还等方式大力拓展石化、保险等行业商户,加剧了市场竞争。
3.条码支付业务以低成本优势冲击传统收单业务
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对刷卡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线上实行市场化定价,仍然存在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利用线上成本优势发展实体商户,导致传统收单机构商户流失。
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对传统线下收单业务,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对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实行上限管理,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价格标准,两项费用均按照上限进行扣收,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35%,13元封顶,贷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45%且不封顶;对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尚无明确监管要求,目前由发卡行、支付机构两两协商确定服务费费率,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支付机构与大部分发卡行议定的服务费费率在0.1%左右,其向收单银行或代理商收取的费率为0.2%~0.25%,显著低于线下刷卡交易成本。部分银行受条码支付业务的冲击,商户流失严重。
4.信用卡套现似有燎原之势
信用卡套现一直是收单业务绕不开的痛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信用卡套现行为入刑,但仍未杜绝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究其原因,一是部分个人和机构无法从合法途径获得贷款,或虽能获得贷款但资金成本较高;二是信用卡套现的成本较低,如果按照60天免息还款期估测的话,年化费率约4%,远低于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资金成本。
信用卡套现的客观需求催生了一批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的不法机构和个人,在目前收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部分收单机构也出现了纵容甚至“助攻”信用卡套现的情况。一是部分收单机构的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功能极其简单,缺少对大部分套现类交易的筛查,间接地纵容了套现行为的野蛮生长;二是不法机构通过系统化变造交易信息,帮助套现客户打造“完美账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发卡行对套现行为的监测。
5.新型支付业务亟待规范管理
一是部分聚合支付服务商凭借自身掌握的商户资源与银行、收单机构开展竞争合作。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私自转接交易信息、截留存储商户信息等问题,从事交易处理、资金结算等收单的核心业务,甚至有个别机构借“聚合”之名,行“套现”之实,违法经营信用卡套现业务,攫取非法利润。二是对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缺乏引导管理,各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限额管理、交易监控、商户巡检等方面做法各异,风险管控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了不同程度的风险暴露。三是新型支付业务缺乏有效的后续管理机制和损失赔付机制。目前,收单市场业务创新主要集中在移动设备及APP端的应用,支付业务的信息安全及交易安全容易受到攻击,因此是否具有完善的小额免密支付保障机制、风险投诉处理机制、保险保障机制、系统实时风险控制模型是处理未来线上支付业务风险的关键。
三、相关建议
在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以及监管趋紧的背景下,虽然仍有部分机构在利益驱使下游走在“罪与罚”的边缘,但收单市场整体向好的趋势正在逐渐形成。合规经营、守法经营是大势所趋,依靠灰色地带攫取非法收益绝非长久之计。部分收单机构依靠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升了服务水平,促进了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形成了与商户双赢的局面。收单市场的活力在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得到了释放。收单机构需要适应市场化机制带来的挑战,通过向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场景化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提升自身实力。与此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仍需要加大对收单市场现存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推动建立更加规范有序、健康稳定的收单市场格局。
1.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合理的收单市场政策环境
在收单市场监管政策方面,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应联合出台相关政策,统一对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监管尺度和标准,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一是在小微商户准入和资质审核方面,出台行业指引或监管细则,明确小微商户、个人商户的准入条件以及结算账户管理要求,适时修订《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业务需要,补充完善管理内容,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二是在移动受理终端管理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策略,对事先能设定终端地理位置且可以对终端进行精确监控监测的收单机构,放开原有“六大行业”的限制要求;对未能实现终端精确监控监测的机构,仍施行严格管控。三是建立常态化的暂停业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收单业务的底线,将对机构非法收单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纳入支付行业黑名单。
2.加大对违规行为和无证经营机构的监管整治力度
在监管加码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大部分支付机构更加注重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能力建设,但仍有部分收单机构在利益驱使下,通过套码、系统化变造交易等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甚至放任外包服务机构从事收单核心业务。为治理此类乱象,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收单机构的惩戒力度,对存在“虚假商户”、“变造交易信息”以及“风险监测系统形同虚设”的收单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降低评级等级、不同期限的暂停业务乃至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联合工商部门清理从事支付业务的无牌机构;三是中国银联应加强对优惠类商户的入网审核和持续监测,建立健全后续机制。
3.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线上线下收单市场价格体系
一是通过窗口指导或行业协商等方式引导市场机构合理定价,理顺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的价格机制,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防范大型互联网支付机构对线下收单机构的“降维攻击”;二是在满两年的过渡期后,有关部门应按时取消对线下优惠类商户的特殊价格政策,统一各行业费率,以减少套利空间。
4.加强对聚合支付等创新业务的引导和管理
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对聚合支付、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指导收单机构在商户准入、交易限额、交易监控、商户巡检等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同时强化身份认证环节技术应用,通过利用双因素认证、生物识别等手段提高客户身份验证的安全标准;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推动聚合支付模式下信息传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建设,以便聚合支付业务各环节都能有效监控交易的真实性。
5.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
一是加强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提高信息共享效率;二是通过出台行业标准、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在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中的运用,不断优化完善风险监测模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推动收单机构通过业务、技术创新防控风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