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模板
《20_股权转让税务承诺书》
股权转让税务承诺书
本人(xx-x)持有xx-x有限公司xx%的股权,鉴于现本人欲将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所持的xx%股权转让给xx,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本人所持有的xx%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全部由受让人xx、xx实际享有,与本人无任何关系,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前仅系本人代为持有;
2、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晟世小额贷款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本人仅为晟世小额贷款公司不持股、不享受股东权利也不履行股东义务的挂名股东。
3、在代持股期间,本人个人对外债务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本人代持的股权无关;本人若因意外亡故,代持股份不作为被继承的遗产。
4、若xx-x公司要求本人将上述股份对外转让的,本人将无条件按xx-x公司要求的条件及指定的受让人办理相应的股权转让事宜。
5、在xx、xx及xx-x公司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相应事项时,应予以无条件的积极配合及协助。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xx-x公司、承诺人、xx、xx各一份。 承诺人:
20_年 月 日
转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受让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芜湖市设立,由甲方与 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 币 万元,其中,甲方占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 币 万元,实际出资 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 %的股权以 币 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芜湖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芜湖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芜湖市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股权转让协议书
(参考格式,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公司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经xx-xx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全体股东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并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转让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已被依法冻结;
(2)已被设立质权;
(3)用于转让的公司有遗留债权债务;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国家发改委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批备案资质已吊销;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8)同意以不低于人民币xx万元转让公司全部股权。
(9)同意xx-x(身份证号码:xx-xxx)作为本次股权转让中间方;
(10)同意股权转受让款项通过中间方代收代付。
股东代表签字(股东授权委托人):
20_年6月3日
附件: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注册原始资料影印本一套。
中国农工民-主党宁波市委员会:
贵会“关于请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相关数据的函”收悉。结合工作实际,现函复如下:
根据税收管辖职能,对国税部门而言,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目前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方面的现行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_]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_年第4号)等文件,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3、企业股权收购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应准备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股权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4、企业股权收购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5、企业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具体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为此,根据以上规定,对所提出的问题作逐一回答。
1、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前,国税方面没有被要求提供完税凭证。目前工商局与国税局已实现信息交流,但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2、股权转让中所得税是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之一。
3、如果涉及土地升值,在股权转让中可能体现所得税,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目前土地增值税是由地税管辖。
4、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般不存在免缴和缓缴税款。
5、对于关联企业,或者是集团公司内部的子公司之间股权结构调整或股权转让,应按独立交易原则来确定交易价格。根据转让股权的主体确认计征税款的税种,即计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章缴纳税款。
6、股权转让征税依据应是公允价值(一般通过评估)。
7、中介评估报告是国税部门计征税款的重要参考依据,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定;对交易价格不合理的,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有权进行调整。
8、股权转让政策没有因小微企业或困难企业而采取特殊扶持措施,一般不存在免缴或缓缴税款,对重组企业符合一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实施特殊重组。
9、在评估标准、稽征办法上,各地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0、股权转让征税依据应是实际价格(公允价值)。
宁波市*****部门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股权转让协议书 授权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有限公司 职务:董事 住址:×××××××××
电话:×××××××××
受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本人系××××××××有限公司的股东,本人占有该公司15%的股权。兹授权×××为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查阅、复印待转让股权的全部工商档案资料;
二、签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履行相关合同条款;
三、代为签署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所有需要授权人签字的文件资料;
四、代为办理公司变更手续;
五、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的全部手续;
六、代为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七、代为领取股权变更后的相关资料证书;
八、办理公司过户手续过程中需本人办理的其他事项。 被授权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授权事项的过程中,在权限范围内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合同,授权方均予以认可和接受。授权人确认上述授权的效力,并当然地承担此授权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期限:从20_年3月12日至20_ 年12月31日止。 被授权人无转授权。
授权人: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由上述协议各方(授权代表)于 20_年12月 1日在辽大签署。
鉴于:
1、北驰艺术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于20_年5月1日投资成立,地址:沈阳。其注册资本为40万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以公司营业执照为准。
2、甲方同意将持有目标公司50%的股权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下受让上述股份及权益。
据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目标公司股权整体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现股权结构(以工商登记为准)
1、股东傅佳出资额20万元,占该公司20%股权;
2、股东王小帅出资额20万元,占该公司80%股权。
第二条 股权转让方式及价格
1、甲方自愿将持有目标公司50%股权,以转让价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圆)的价格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整体购买甲方所持有目标公司50%股权。
2、转让价指整体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办公用品等物品。
3、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目标公司,甲方完全退出。
4、甲方所有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1、在本协议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2、股权转让、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应交税款、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 甲承担。
3、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各方因开展前期业务而发生的研究、调查、专业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各方之间互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期限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目标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相应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 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甲方自收到定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完毕本协议有关的所有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获得全部转让价款的权利。甲方各股东(包括本协议明确的股东和其他乙方不知道的实际或隐名股东)之间享受的转让款由其内部分配,乙方无权干涉。
2、于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必须向乙方如实披露满足乙方收购目的的重要资料,包括目标公司开展经营范围内活动所需的全部证照、文件或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假。
3、目标公司在完全归属乙方之前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前乙方未发现,日后产生或发现的合同义务、担保业务、应付而未付款、工商、税务及有关部门
应缴费用或罚款等等)由甲方负责承担。
4、保证20_年度自治区建设厅监督检查以及房地产评估资质年审顺利通过。
5、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笔款项之日起 日内将目标公司资产和权益全部移交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2、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相关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有关事项,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目标公司的移交和归属
在甲方的所有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且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掌握的涉及目标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权利(包括印章)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合法拥有属于目标公司的所有财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其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协议所列甲方中一个或多个股东违约,均构成甲方违约,甲方各股东连带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则视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若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收购目标公司目的的,除支付乙方违约金 元外,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经济(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若乙方不按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付款日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延迟履行达到 日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收取的定金。
4、若各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身的义务而非因自身一方的原因(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不视为该方违约。
5、因不可归责于各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约定的转让事宜无法实现时,不视为各方违约,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6、若目标公司在未归属乙方之前,未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导致目标公司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股权未变更到乙方名下的,本协议自然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金 ;股权已变更到乙方名下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支付乙方违约金 。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除了本协议项下双方及其雇员、律师和专业顾问之外,不得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为 个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各方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北驰艺术教育
乙方:傅 佳
20_年12月1日
余应龙(身份证号: )(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
姚步银(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方合法持有的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给受让方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1条 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简况及股权结构:
1、公司简况:
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是20_年9月16日在依法成立的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余应龙 ,注册号为:320800000038274 ,注册资金:145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
2、股权结构:
淮安市国泰汽车运输有限公是法定代表人余应龙(自然人)独资,持有100%的股份。
第2条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转让方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股权转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如实告知或如实提供某某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第3条 股权转让的份额、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以___万美元(或 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____(丙方)。
____(乙方)自愿将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以___万美元(或 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____(丁方)。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应的受让方支付给相应的转让方。
第4条 股东身份的取得
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自某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原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日起转让予受让方,同时获得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相应地,自鞍山某某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日起: a) 转让方丧失其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而享有的权利,受让方将作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新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b) 转让方不可再对外声称自己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或雇员;且
c) 转让方不可使用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任何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商号、标记、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第5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此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承诺他们将根据本协议,尽其全力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在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获得合法的登记。为此目的,受让方承诺签署和/或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同时保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登记机关要求各方对本协议或对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其他文件进行修改,则各方应当在不违反本协议的目的的前提下,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修改。转让方、受让方应积极及时提供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一切文件资料,并相互给与积极配合或协助 本协议签署的同时转让方应同时签署委托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该授权委托书即刻生效。
第6条 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受让方承认原某某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依法承担原甲方在某某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转让前某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该转让股权应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其股权,在现在和将来已享有的或将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执行董事的权利,对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分配利润等权利。
第7条 保密义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履行等过程中知悉的双方的一切事项以及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第8条 违约责任
受让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如数缴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第9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30日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各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项下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的转让为不可撤销的转让。
第11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12条 费用承担
与此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应当由股权转让后的鞍山某某承担。
第13条 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具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向受让方转让该股权;
2、转让方保证在转让的股权上无任何的留置、抵押、质押和其他第三人可能主张的权利。
第14条 公司在终止、解散或破产后的资产分配
在本协议生效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公司终止、解散或被破产清算,某某有限公在清算后的剩余的财产应当均无一例外的分配予受让方。
第15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16条 通知
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向对方发出的正式的通知,要求或其他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对方以下的地址或传真至以下的传真号:
转让方:甲方地址:传真号: 乙方地址:传真号:
受让方:丙方地址:传真号: 丁方地址:传真号:
第17条 其他
1、如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2、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应取代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就股权转让而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或其他文件。
确认并签署
甲方: (中国身份证: ) 乙方: (中国身份证: )
签署: 签署
丙方: (中国身份证号:
签署: 签署:
丁方:(中国身份证号: )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
地址:
鉴于: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辉公司,即本协议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是于 年 月 日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原有股东 名,其中股东 占 %,股东 占 %,股东 占 %。
(二)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方式
(1)由乙方出资 万元人民币,从甲方受让 %的股份。转让协议完成后,乙方占有拓辉公司 %的股份。
(2)基于关联关系,乙方作为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中具有共同利益,本协议中有关受让的权利和义务对乙适用。
基于上述情况,现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价格
1.1 转让标的及其范围包括:
1.1.1甲方在按照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所约定的应缴数额和出资期限足额、按时缴纳其各自应当承担的全部出资款后所占有的公司股份(共占公司总股份的100%)及相应股东权利。
1.1.2前款中甲方对转让股份所享有的“相应股东权利”应为包含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 1
的完整股东权,该权利未受到任何来自公司内部或外部的不当限制。
1.1.3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交割日(指股权转让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目标公司的损益由甲乙双方承担或享有(除乙方明确表示不愿承接的),但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披露的目标公司之债务、或有负债、潜在亏损、责任和义务则均由甲方承担。
1.1.4 甲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乙方获得协议标明的股份期间,其转让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
1.1.5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成为拓辉公司的完整股东,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应有股东权益和义务,乙方享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1.2 转让价格
1.2.1甲、乙双方确认,根据本条所计算出来的股权转让价款,是乙方为获得目标公司股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总和。除此以外,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乙方不需要再支付任何款项。
1.2.2 根据乙方在确认甲方已及时、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依据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计算。根据受让比例的不同,乙方需支付 万元人民币。
1.2.3 甲方负责按照转让价款全额向乙方分别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2.4 甲、乙双方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时所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有关费用如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二条 转让流程及转让款的支付办法
2.1对目标公司及甲方的持股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在乙方的调查期间,甲方应全面配合,并应向乙方全面披露有关目标公司和转让股权的信息。
2.2 在乙方确认甲方所描述的目标公司基本情况属实后,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
2.3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各自的转让款数额向双方指定的账户汇入全部款项,即乙方汇入 万元人民币。
2.4 甲方在乙方全额汇款至专项账户后 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股权转 2
让及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即甲方至少应在此期限内就股权转让和股东变更事宜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
2.5 若甲方未能在前述第2.4款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材料或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完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回专项账户中的全部转让款。
第三条 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3.1甲方保证本协议前述部分对目标公司及其持股情况的描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甲方保证没有隐瞒任何影响本协议交易条件的重大事项。
3.2甲方确保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乙方获得目标公司相对股权期间,转让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权利瑕疵或者权利限制。
3.3 甲方保证原股东方所抽出的22%股权由股东会决定处臵完毕后,不再和第三方签订其它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如果视公司发展需要更改的,则由所有股东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3.4 甲方保证乙方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既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之一,享有目标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义务,需另签署《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简称《股东协议》)。
3.5 甲方保证自身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批准、同意或授权,并保证本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乙方的保证和责任
4.1乙方承诺完全、充分、及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4.2乙方保证积极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4.3乙方保证自身已获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批准、同意或授权,并保证本协议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书的内容和相关事项严格保密,除非法律规定或者 3
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构等另有要求,以及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但双方可以为评估和推进本交易项目而向其管理层、合作伙伴或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但前提是被披露方需对披露方承诺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书仅为甲、乙双方有关股权转让的框架性协议,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双方还可就其中的具体问题另行约定,另行约定可作为本协议书的补充,但不得与本协议书的内容相违背。
6.2 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三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中任何一款的,均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值3%的违约金。
6.3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四条“乙方的保证和责任”中任何一款的,均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赔偿本协议书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总值3%的违约金。
6.4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5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址:
4 (公章) 年 月 日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甲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乙方”)
受让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丙方”)
XXX(身份证号: )(以下称“丁方”)
(上述各方以下合称“各方”,独称“一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方合法持有的某某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给受让方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1条 某某有限公司的简况及股权结构:
1、公司简况:
某某有限公司是20_年 月 日在依法成立的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注册号为: ,注册资金: 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 。
2、股权结构:
某某有限公司共有两个法人股东,分别是: 公司,持有 %的股份;xx-x 公司,持有 %的股份。
第2条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转让方应提供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股权转让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如实告知或如实提供某某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第3条 股权转让的份额、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以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____(丙方)。
____(乙方)自愿将其在某某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以___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____(丁方)。
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应的受让方支付给相应的转让方。
第4条 股东身份的取得
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自某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原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日起转让予受让方,同时获得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相应地,自某某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之日起: a) 转让方丧失其根据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权而享有的权利,受让方将作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新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
b) 转让方不可再对外声称自己为某某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或雇员;
c) 转让方不可使用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任何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商号、标记、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第5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转让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此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承诺他们将根据本协议,尽其全力完成此次股权转让在某某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获得合法的登记。为此目的,受让方承诺签署和/或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同时保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模板
如果登记机关要求各方对本协议或对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其他文件进行修改,则各方应当在不违反本协议的目的的前提下,根据登记机关的要求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修改。转让方、受让方应积极及时提供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要的一切文件资料,并相互给与积极配合或协助 本协议签署的同时转让方应同时签署委托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项的授权委托书,转让方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后该授权委托书即刻生效。
第6条 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受让方承认原某某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依法承担原甲方在某某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转让前某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该转让股权应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根据其股权,在现在和将来已享有的或将享有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执行董事的权利,对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分配利润等权利。
第7条 保密义务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本协议的谈判、签署、履行等过程中知悉的双方的一切事项以及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第8条 违约责任
受让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如数缴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计算,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转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第9条 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30日内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各方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项下股权和其所附的权利的转让为不可撤销的转让。
第11条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12条 费用承担
与此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合理费用应当由股权转让后的鞍山某某承担。
第13条 陈述和保证
1、转让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所转让的某某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及具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向受让方转让该股权;
2、转让方保证在转让的股权上无任何的留置、抵押、质押和其他第三人可能主张的权利。
第14条 公司在终止、解散或破产后的资产分配
在本协议生效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公司终止、解散或被破产清算,某某有限公在清算后的剩余的财产应当均无一例外的分配予受让方。
第15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16条 通知
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向对方发出的正式的通知,要求或其他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至对方以下的地址或传真至以下的传真号:
转让方:甲方地址:传真号: 乙方地址:传真号:
受让方:丙方地址:传真号: 丁方地址:传真号:
第17条 其他
1、如本协议的任一条款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2、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应取代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就股权转让而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或其他文件。
确认并签署
甲方: (中国身份证: ) 乙方: (中国身份证: )
签署: 签署
丙方: (中国身份证号: ) 丁方:(中国身份证号: )
签署: 签署:
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充分协商,对股权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北小庄乡马厂沟村村东铁矿(面积约为3.08平方公里)85%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给付乙方陆百万元价款。
二.乙方人员从此退出铁矿管理,也不得干涉甲方管理。
三.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给付第一笔价款壹百万元。自乙方接收第一笔价款之日起60日内,甲方给付第二笔价款贰百万元。第三笔价款在20_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四.本协议签订后,铁矿勘探、办采矿证及铁矿生产设施,建设一座选矿厂等所需资金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继续投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探矿证延期”和“探转采”及其它矿上所需手续的办理。乙方应当保证铁矿能出铁矿石并保持赢利。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价款和收回一切投入,并有权追究乙方责任。
五.甲方在铁矿占有85%的股权,乙方在铁矿占有15%的股权,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自甲方的投资成本收回,铁矿正式盈利之日起,按双方所占股权比例每三个月分一次红利。
六.铁矿由甲方负责一切经营管理和销售,乙方必须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管理。
七.合作之前铁矿的债务和乙方个人所负的债务均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必要时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存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年月日
(下称甲方)
受让人:
(下称乙方)
受让人:
(下称丙方)
鉴于:
1.xx-xx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是经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与乙方及丙方均为xx公司的股东。
3.乙方与其他股东间现不再继续正常合作。
4.目前xx公司发展基本良好,甲方退出经营有助于乙方丙方及公司的利益发展。
5.甲方愿意以本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甲方所占xx公司xx%的全部股权给乙方和丙方。
6.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丙方的全部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利,没有设置任何质押,亦未涉及任何诉讼及其他争议。
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法、xx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特就乙方丙方受让甲方所持xx公司的全部股权之事宜于呼和浩特市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受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xx公司xx%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的股权转让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xx公司xx%的股权,丙方愿意受让甲方持有的公司%的股权。
2.乙方愿意以人民币现金xx-x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xx公司xx%的股权。丙方愿意以人民币现金xx-x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xx公司xx%的股权。
3.乙方、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方承担及时依法办理。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
1.甲方转让其所持xx公司xx%的股权时,甲方对xx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同时转让给乙方丙方,甲方作为股东的一切责任亦全部由乙方、丙方承担。
2.乙方丙方应当负责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乙方丙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的,乙方丙方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根据乙方丙方的通知要求进行必要的协助。
3.乙方丙方受让甲方所持xx公司xx%的全部股权并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即享有xx公司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义务。
三、股权受让变更及其登记
1.本协议书生效及甲方已收到乙方丙方给付的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后,甲方保证按照乙方丙方的要求签署与股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2.在满足本条前款约定的条件时,乙方丙方负责办理股权受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
3.办理股权转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方承担。
4.乙方丙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受让变更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方承担。
四、三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其所持xx公司xx%的全部股权,并有权及时获得全部价款。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协助乙方丙方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模板
3.乙方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受让甲方所持xx公司xx%的全部股权并及时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乙方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一次性给付全部受让价款。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生效后,三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xx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主张权利的费用损失。
六、协议解除
乙方或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书,三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本协议书签字之前的状态。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亦归乙方丙方享有和承担。
2、.本协议书未约定的,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事宜产生争议的,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书经三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生效。
十、文本及份数
本协议书采用电脑中文打印,手写或涂改部分均无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其他部门备案二份。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合营公司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乙 方:
丙 方:
丁 方:
担保方:
戊 方:
鉴于:ji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于1994年11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该公司注册资金现为xx万元,其中甲方持有jia房地产公司90% 股权;乙方持有该公司10%股权。
甲、乙、丙、丁四方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持有jia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丙、丁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股权转让
1.1、甲方将其持有的jia房地产公司的90%股权在经过对目标公司整理后依法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接受该股权。
乙方将其持有的jia房地产公司的10%股权在经过对目标公司整理后依法转让给丁方,丁方同意接受该股权。
1.2、四方共同确认,股权转让的总价款为 万元。其中由丙方支付给甲方股权转让款 元;由丁方支付给乙方股权转让款 元。
1.3、“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该等股东权益指依附于转让股份所有现在和潜在的权益,包括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等资产的持股比例所代表之利益。其中转让价不包括下列数额:
(1)目标公司全部债务清单未予列明的任何目标公司债务及其它应付款项(以下简称“未披露债务”);(2)转让方出具的财务报表中未列明的有形、无形资产。
1.4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对本协议中转让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第二章 转让程序
2.1 .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丙方在 3 日内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百分之十计 元作为股权转让履约保证金;丁方在 3 日内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
款百分之十计 元作为股权转让履约保证金。丙、丁如违反本协议中股权转让有关条款之约定,则甲、乙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2.2 甲、乙双方向丙、丁方提供目标公司完整、全面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投资情况、担保、抵押等),并四方确定整理方案。整理方案确立后,由四方在3日内签字认可。
2.3 整理方案四方认可后, 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计 元(达到股权转让款的百分之四十) ;丁方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计 元(达到股权转让款的百分之四十 )。 逾期超过5日内,甲、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丙、丁方5万元的违约金。
2.4在丙、丁方完成2.3条款所述义务后,转让方对jia房地产公司新增注册资金 万元。转让方并承诺办理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转让方承担。
2.5转让方有义务对jia房地产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整理,并承诺在公司整理完毕后 日内,能够提供完整、真实的财务资料,该财务资料主要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该财务报表截至日期为 年 月 日)。
2.6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对jia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并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审计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平均承担。
在审计报告能够满足四方整理纪要的情况下,各方应予以确认。但是股权受让方在7日内有证据证明甲、乙双方有存有未披露债务情形的除外。
2.7在四方认可审计结论后,3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在 银行设立股权转让资金共管专用账户。
资金共管账户的设立方式:由股权出让方甲、乙双方共同提供、并经股权受让方丙、丁方同意的股权出让方之独立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共管账户。
具体监管措施: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在本协议股权转让剩余价款支付前,各指定一名授权代表,共同作为联合授权签字人(上述两名联合授权签字人合称“联合授权签字人”),并将本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姓名、职务等书面通知对方。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后和本协议股权转让剩余价款支付前,联合授权签字人应共同到上述独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以确保本条所述监管措施得以实施。该账户之任何款额均须由联合授权签字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如果一方因故需撤换或增加本方授权代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撤换当日共同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等手续。
2.8 在资金共管账户设立之日起 日内,转让方应向资金共管账户存入资金 元。
2.9 在丙、丁方按照前述2.8履行义务后,3日内协议四方需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书范本。(附股权转让协议)
丙、丁方如违反本条款之约定,甲、乙双方则有权将收取丙、丁方支付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因违约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则甲、乙双方仍有权要求丙、丁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因解决纠纷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且甲、乙双方有权选择要求丙、丁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本协议。
2.10 为配合完成股权转让工作,在过渡期内四方同意分别指派专门人员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本次股权转让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协助丙、丁方办理因股权转让修改目标公司章程、更换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目标公司更名手续等事宜。
应丙、丁方需要,甲、乙方向丙、丁方提供因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和目标公司更名手续等资料同时,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转让款 元,转让方有权从资金共管账户中支取该款项。丙、丁方不得无故阻挠、拒绝、提出任何异议等。
2.11 如丙、丁方严格按照本章的工作安排履行相关的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则甲、乙双方同意将收取丙、丁方 元合同履约保证金,抵作股权转让价款。
第三章“漏债”担保
3.1转让方应保证本协议第二章中的经审计的jia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存在公司未经审计的“漏债”存在。
3.2担保方同意为转让方所出具财务报表中如存在“漏债”时承担担保责任,在jia房地产公司或其更名后的公司出现第二章中财务报表之外的“漏债”时,由担保方承担清偿责任,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放弃对jia房地产公司或其更名后公司的追偿权利。
第四章 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的义务
4.1鉴于丙、丁方拟受让甲、乙方在jia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且丙、丁方受让股权后需对jia房地产公司更名。为保证丙、丁方能正常运作经营 房地产项目,甲、乙方承诺协助办理 房地产项目的部分建设手续。
4.2甲、乙方协助办理的事项包括:
1、 土地更名;
2、
4.3办理项目更名及规划变更中的所有费用均由丙、丁方或丙、丁方受让股权后的公司承担。
4.4甲、乙方应指派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积极履行协助办理的义务。
4.5为鼓励甲、乙方的积极性,丙、丁方及jia房地产公司更名后的公司同意履行以下支付义务:
4.5.1甲、乙方在协助办理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减免成功后,按减免数额的 %收取服务费。(具体操作原则:先存入资金共管账户部分资金,待实际减免后(以有权批准的政府部门实际同意为准),丙、丁方在3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4.6在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处理完毕之前,丙、丁方应甲、乙方的要求暂不变更项目名称。
第五章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后的义务
5.1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对本协议中转让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5.2丙、丁方成为新股东后,不得利用任何带有“xx”的名号等作为目标公司经营、宣传之手段,否则甲、乙方有权依法追究丙、丁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保密条款
6.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任何一方应限制其雇员、代理人等仅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所必需时方可获得上述信息。
6.2 四方应责成其各自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前述5.2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且该保密义务的遵守不因该合作协议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章 权利保留
甲、乙方(股权转让方)给予丙、丁方(股权受让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股权转让方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视为股权转让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股权受让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八章 变更和解除
本合作协议书经四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模板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章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决:
依法直接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协议生效条款
10.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并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交付股权转让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在股权转让的各阶段,协议各方有义务共同签订进行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所需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所有文件,以保证本协议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有关协议即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10.4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及例解
作者:王建伟的博客-国际税收
20_-03-14 财税博士肖太寿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内涵
1、股权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股权收购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因为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而股权转让即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股权收购是站在收购方而言民事行为,而股权转让是站在转让方而言的民事行为。
2、资产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支付对价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在理解资产收购的概念时,要注意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间的区别。
(1)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甲企业单纯购买乙企业的机器和设备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或叫资产转让。
(2)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应准备的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_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2、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3、股权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资产收购应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4、证明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收购前必须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
一般而言,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通常涉及以下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劳动用工,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等;
2,财务风险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竞争能力等;
3,其他风险目标公司的技术能力、目标公司所涉及环境保护事项等。
基于规避收购风险的考虑,收购方在收购前必须聘请律师事务所或财务税务顾问对被收购方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在实务中,股权收购主要涉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两个税种,而资产收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笔者在此主要介绍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_〕59号)的有关规定,股权收购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①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当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时,虽然财税〔20_〕59号文件未明确规定应确认所涉及非货币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因此收购企业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进行支付的,应按税法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由于收购企业支付的对价无论是股权支付,还是非股权支付均是按公允价值支付的,依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收购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①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被收购企业股东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而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和非股权,其实质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先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然后再以转让收入购买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依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处理
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确认了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对其取得的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均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2、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_]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股权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③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取得的股权。
(2)收购企业涉及的税务处理
①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收购企业支付非股权对价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同前面所述一般性处理规定。即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性处理还是特殊性处理,凡收购企业支付对价涉及非股权等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均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对股权收购方而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应该直接按照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计算。
②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的确定
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股东涉及的所得税处理
①放弃被收购企业股权是否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为支持企业进行重组,缓解纳税人在资金上的纳税困难,依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这里应注意,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非股权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式如下: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由于甲公司收购丙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5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虽然依据财税〔20_〕59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丙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
②取得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计税基础的确定。
虽然财税〔20_〕59号文件规定,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在涉及非股权支付的情况下,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未明确应如何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所得税对等理论,被收购企业股东应以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作为取得的股权支付额和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其中,非股权支付额的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所以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加上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减去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仍以上例说明:乙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未来乙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时允许扣除的计税基础为950万元,而不是初得时的公允价值5700万元。可见,财税〔20_〕59号文件对股权收购特殊处理的规定,并不是让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真正享受所得税的免税待遇,而是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允许其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已。
[案例分析:某企业收购股权的财务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
万元)。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50%,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率为25%,根据材料进行有关的税务和财务处理。
2、税务处理
依据财税〔20_〕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C公司取得现金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300万元,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1000+250-300=950(万元)。
3、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的财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 5700
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5000
C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A计税基础为950,投资收益中只确认应纳税所得2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250=4750。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在账务处理上:
借: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1187.5(4750×25%=1187.5)
贷:递延所得税负责 1187.5
在税务处理上:
C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生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填写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填写示范如下:
假设将来以10000转让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收益10000-5700=4300,而应纳税所得=10000-950=90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50-4300=4750的财务和税务处理如下:
在账务处理上:
借:递延所得税负责 1187.5(4750×25%=1187.5)
贷:所得税费用——应交企业所得税 1187.5
在税务处理上:
C公司在转让股权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写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填写示范如下:
(2)A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 6000
贷:股本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700
银行存款 300
A公司如果以被收购企业股权950+现金300=1250作为计税基础,则A公司将来转让该投资反而要多交税,为什么?因为资本公积溢价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现在没有调减,将来却要调增(这就是个问题,因此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中的被收购股权应当理解为被C公司购买的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6000)。
(二)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及例解
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分为一般性的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的税务处理。两者的税务处理有很大的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
1、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基于以上规定可知,在一般税务处理下,资产收购的所得税处理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资产买卖交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即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如果是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应分两步走,先按公允价值销售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再按公允价值购买资产。由于资产收购不涉及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因此,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的规定,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①资产收购要有合理商业目的。
②资产收购不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如果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刻意使资产收购中的股权支付比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予以否决。
③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比如,甲企业购买了乙企业的一个玩具生产车间,如果其在购买后12个月内,将玩具生产线变卖,利用该场地重新购置设备从事服装加工,则不能适用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④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在计算以上50%和85%的比例时要注意两点:
一是在计算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应以转让企业原来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确定。由于财税[20_]59号文本身没有明确计算有关50%比例的资产价值应当使用公允价值,还是计税基础。但从交易过程判断来看,转让企业可能有一部分资产并没有实际参加交易,这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不易合理确定的,而且特殊处理的本意是要延续其计税基础。因此,计算此处有关资产比例前提指标时还是应当以计税基础为数据来源。
二是计算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应以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2)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税〔20_〕59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_]109号)文件的规定,在对资产收购业务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总之,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即通常所说的资产收购应当近似于企业的一个整体资产转让行为,仅涉及少部分营业资产的转让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股权支付的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只有以上条件同时满足,资产收购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法务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内涵
1、股权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被收购企业的交易。从股权收购定义看,股权收购交易的对象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股东三方。基于以上分析,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是股权收购的重要特征。
股权收购与股权转让是有区别和联系的。两者的联系是股权收购是股权转让的一部分,因为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而股权转让即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包括被转让方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企业。股权收购是站在收购方而言民事行为,而股权转让是站在转让方而言的民事行为。
2、资产收购的内涵
所谓的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以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组合的支付对价形式,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在理解资产收购的概念时,要注意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和企业合并间的区别。
(1)资产收购与一般的资产买卖(或资产转让)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指涉及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三条所称的业务合并相似,即一家企业必须是购买另一家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同时,企业在购买这些资产组合后,必须实际经营该项资产,以保持经营上的连续性。比如,甲企业单纯购买乙企业的机器和设备就不是资产收购,仅是一般的资产买卖或叫资产转让。
(2)资产收购与企业合并的区别
资产收购是一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企业。而企业合并是一场企业与企业股东之间的交易,即合并方企业与被合并方企业的股东之间就被合并企业进行的一场交易。因此,相对于企业合并而言,资产收购不涉及法律主体资格的变更或者法律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可以避免被收购方向收购方转嫁债务。在资产收购中,只要购买方对所购资产支付了合理对价,就不再承担被收购方的任何债务。这样就可有效避免因出卖方债务不如实告知或者发生或有债务带来的债务风险。
(二)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应准备的法律资料
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_年第4号)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股权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