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邮件截图:导师间接催促某高校学生尽快上交“就业协议书”
中国宁波网4月15日讯(宁网播报员 徐小通)12日,本网报道了《高校毕业生“被就业”频发?》一新闻,引起了很多高校应届、往届毕业生的关注。“这其实很正常,当时导师催得急,我的就业协议书就是让亲友企业帮忙敲的章,我就是‘被就业’。”宁波职业技术学院09届毕业生周同学说。
谈到“被就业”问题时,高校老师各持异议。“让应届毕业生‘被就业’其实是为学生好,可以方便学生落档、落户。如果学生不签好就业协议书,学生的人事档案要寄回学生户籍所在地,以后学生重新办理手续会比较麻烦。”有一高校就业指导张老师称。“提升就业率,来年招生会比较乐观点也是一个重大原因之一。还会跟导师的考核、奖金挂钩。”另一所高校徐老师如是称。
“有些学生签协议无所谓的,最主要他们没有引起法律事实纠纷。”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常晓波律师如是说。
新闻回放
据了解到,1999年国家首次公布了一些高校的就业率,20_年教育部又出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把高等院校的招生规模和就业率挂钩。
后来,每年临近高校学生毕业之前,高校都会发放给应届毕业生一式三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高校会“催促”学生在未落实、稳定工作的情况下,签所谓的“就业协议书”并上交给学校,好统计“高”就业率。
前几天,有高校学生反映,个别高校导师在“催促”应届毕业生让他们尽快签好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会拖延学生毕业论文的答辩时间,更有甚者就是暂缓发放学生毕业证书之说等。
“你能帮我签下就业协议书吗?”这些还未落实、稳定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就会托各式各样的关系让他人帮忙“就业”。有这种现象的存在,高校就业率难免会存在“高”水分。
有高校对“被就业”问题特敏感
这几天,只要一谈到“被就业”问题时,有个别高校就特敏感。
“我们下星期就要开始毕业论文答辩了,能够进行第一轮论文答辩的是那些已经签好就业协议书的同学们。”昨天下午,来自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陈姓同学看到本网《高校毕业生“被就业”频发?》新闻后,陈同学致电说,“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这几天,导师也在催我们尽快交就业协议书了。”
陈同学介绍,他是该校一名应届毕业生。前段时间,导师就已经通过群邮件方式间接“催促”他们上交就业协议书。否则他们的毕业论文的答辩时间要往后推。
随后,陈同学给我们转发了当时导师发送给他们的邮件。我们在这份主题为“答辩事宜”的邮件中看见,其中有一条注意事项就是说,第一轮毕业论文答辩,学生需要在答辩时把签好的就业协议书带过来,如果有学生还没有签好就业协议书那就等下一批再来答辩。
据陈同学介绍,第二轮答辩时间至少要在五月份了。“为了尽早能够答辩毕业论文,我不得不尽快跟实习单位签好这份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否等于“劳动合同书”?
就关于“就业协议书”的问题我们也咨询了多名律师。据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常晓波律师说,在学生未毕业之前学生一般签的是高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而不是“劳动合同书”。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从法律角度讲,就业协议书只要是学生自愿签的,就肯定会有法律效用的。至于有高校让学生随便签“就业协议书”,常律师认为,可能高校是为了提升就业率。
据宁波另一家律师事务所郑浩律师认为,“就业协议书”如同“劳动合同书”,都是需要经过双方确定就业意向之后才签的。现在很多大学生都没有法律意识,为了敷衍了事,随便找了家单位签了就业协议书。“最主要学生还没有引起法律事实纠纷过。”
关于“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书”有合区别的问题。我们也咨询了海曙区人才中心办公室主任余妮。据余主任介绍说,应届毕业生签“就业协议书”,一是为了能够统计高校学生就业率,二是为了能够方便学生今后的一个落档、落户的问题。
据了解,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另据海曙区人才中心余主任介绍,“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主体、内容、人员、签订时间与“就业协议书”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