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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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1-27 11:46:2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摘要】本文选取了我国历史上举行的三次重要的价格听证会,以其为实证着重剖析了制约价格听证会效能的若干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价格听证会;效能;建议与对策

一、背景

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价格听证会作为公共政策决策的一个过程,不仅是民主在政府调控经济生活方式上的重要反映,而且是一个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和博弈的过程。实现价格决策的民主化,促使关系民生重大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升价格听证会的效能,避免其“流于形式”必将成为我国党委政府推进公共决策民主化进程中一项即紧迫而又重要的命题。

二、制约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因素分析

(一)案例简介

(二)案例剖析

1.听证主体制度不完善

2.听证信息不对称

3.听证监督不到位

从表1-3可知,三次价格听证会的听证监督是不到位的,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第一,听证过程没有媒体进行全程直播。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安排了媒体直播,当时是中央电视台对其进行了部分直播(本来6个小时直播,结果直播了3个小时);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无论是电视台、电台还是网络都未对其现场直播;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不允许进行现场直播,只有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记者可以入内,其他记者均以场地为限拒绝入内。第二,旁听可设可不设,没有任何发言权。铁路旅客列车价格听证会设置了旁听席,但是旁听证没有发言权;调整世界文化遗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设置旁听席,同样旁听者没有发言权;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没有设置旁听席。

三、提升价格听证会效能的几点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双向互动代表遴选机制

(二)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审核机制

《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听证主持人是在行政系统负责听证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员。可以说听证程序进展如何,质量好坏,听证主持人发挥很大的作用。为了保证主持人的中立性,所以有必要建立听证主持人资格审核机制。

借鉴美国的律师具备行政法官条件的做法。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比如: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证。由相关职能部门对主持人实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主持素质的培训,培训之后进行严格的选拔、考试并模拟实习。全方位考核合格之后,番可获得主持人资格证。

(三)建立公众知情权保障机制

《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的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的名单。为了能够让公众对方案进行充分地了解,实现信息对称,建立公众知情权保障机制。首先,对于在网上公布的定价方案要点当中一定要附有关于价格成本的核算报告和方案可行性的分析材料,让公众详细了解方案出台的过程与原因。[3]其次,价格主管部门在听证会举行的一周前可以召开“专业问题解答会”,邀请经营者、学者专家及消费者、政府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经营者和学者、专家对方案当中一些专业术语和专业技术进行详细解释。其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方案。最后,在公布的听证人名单中加上联系方式(不是个人的电话号码,而是交流的QQ群号码。在这次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是通过QQ群的方式倾听民声,对其建言献策的报告进行修改的)。通过网络,代表们可以收集更多的民意。了解更多公众的想法。

(四)建立听证报告审查机制

《办法》第24条明确规定: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第25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听证笔录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视,听证笔录的效力现在是通过听证报告来得到体现。因为听证报告是定价机关作出决定重要依据。所以为了避免听证报告当中虚假信息的出现以及重要建议的采纳,有必要建立听证报告审查机制。听证完之后到听证报告上交之间有15天,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一则为期3天的复查公告,允许当天参加听证的代表(凭听证会入场证)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听证报告当中总结的建议和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进行当场备案。对于在备案录中发现的“最高频率问题”的建议,主管部门应该予以重视,考虑是否将建议进行增补,并充分予以理由说明。

(五)建立听证全程监督机制

《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除外。”第13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但为了使得听证会成为“数百双眼睛注视下的阳光”听证,增加听证的透明度,有必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电视台、电台,甚至网络都要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的现场直播,并不因为其激烈的、唇枪舌战的争论场面而转换信号或暂停直播;同时允许旁听人员携带照相机、记录笔、MP3或MP4等工具进行旁听。对于整个场面允许其适时进行拍照,并对重要的听证内容或者全程的听证内容进行录音。由此构建媒体和公众的双重监督网,保证听证的效率。

参考文献

[1]/special/357/.CCTV新闻频道.

[2]明磊.论我国价格听证主体制度的完善[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5):193.

[3]陈玺.价格听证制度研究[A].西南政法大学,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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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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