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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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8-21 09:20:2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协助执行通知书

公安局办案或者法院办案,有时需要人们群众的协助,对此就会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协助执行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篇一

()字第号:

关于诉一案,作出的()字第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书份

年月日

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篇二

()执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

关于一案。我院作出的( )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篇三

【法律文书】异议人:北京x公司 异议人下属x项目部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_)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通知书无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适用于本案情形(20_)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该规定只针对财产证照的转移,不涉及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2.《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执行标的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阶段,《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是(1)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2)财产权利登记机关;(3)为被执行人发放收入的单位等,而不是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执行标的要么是存款,要么是收入,要么是产权证照等,而不是到期债权。

3.《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不合法

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1、冻结泰州x公司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130万元;2、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将工程款发还。异议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至69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不清偿债务,执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不是《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中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第三人的异议权及第三人不履行或不提出异议的后果。而(20_)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具备上述内容。

二.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不足协助金额,亦未到期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务合同约定,被执行人现对异议人的债权金额约为10万元,远远低于人民法院要求异议人协助(并要求冻结)的130万元。根据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债权为劳务合同尾款(保修金),支付期限为20_年12月8日,异议人的债务尚未到期。

三.即使异议人的债务到期,该到期债权也不宜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被执行人的债权即为农民工工资,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到期债权也不宜协助执行。综上,异议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_)朝执字第998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x公司

年 月 日

浅谈协助执行

协助执行是执行组织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律文书的一种执行方式。协助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辅助性制度,主要是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执行的主体是执行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其他法院、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公民个人等。在需要协助执行时,执行法院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须对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内容、执行方法,完成的期限和注意事项等作出说明。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来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执行或者推诿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威胁、恐吓、报复协助执行人的,应当予以惩戒。

协助执行的种类

从执行实践来看,目前在我国协助执行主要有三类:

1?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是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2?公民的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中,有可能发生需要公民协助执行的情况。如,人民法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的成年家属需要在场;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财物等。

3?法院的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为外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对于人民法院直接执行的,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他们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协助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等。

就目前的协助执行的实践来看,协助执行工作问题比较多,主要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法院执行工作拒不协助或者推诿;执行地的法院,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权益,为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阻碍等。因此在执行工作中应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处理协助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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