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法院(court)的事务类组织单元,是法院的子属级单元,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公正地依法审理,并判决当事人是否违法,该处以何种处罚,或裁定当事人在所涉事件中该担负的责任或该承担的义务的基本裁判组织单元。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关法庭旁听心得总结,希望大家喜欢
法庭旁听心得总结1
从小就觉得,法院审判是很神秘、遥不可及的事情,所以20_年4月12日这天,我很早的就来到了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了旁听一场法律审判。在紧张的等待以及安检和填写旁听证等手续后,我忐忑不安的进入了法庭。
在宣读法庭纪律后审判正式开始了,当天审理的是“瞄准‘熟人’之母骗老太金饰”一案,被告人以谎称认识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借用金饰为女儿治病,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0.1元,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整个审判过程都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当天的审判最终还是以休庭结束。
经过这次的法院旁听我重新定义了我生命中的一些东西,原来法律真的离我不远,只是以前我没有好好的关注而已,原来生活中大家总说的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并不是只是说说而已。以前我总以为只有非常重大的事情才会有人上诉,希望找回公道,在以前的我看来,要是今天被骗的人是我,我肯定只是对自己说一声,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别再被骗就好了。原来从小就把法律挂在嘴边的人连老太太都不如,至少她还会真正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我也并不是不知道可以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只是不知道怎么用而已。我想现实生活中的和我一样不知道怎么使用法律武器的大有人在,而且根本没想过会用法律的人也多不甚数。所以说,虽然现在我们国家是法治社会,是人人都向往的和平社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公平的事无处不在,这归根结底都是因为大家没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在这次法院旁听中,我学到了许多,作为一个大学生只是总把用法律解决问题挂在嘴边而没有什么实质行动是不行的。如果连我们这些算得上是知识分子的人都不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又有什么资格总说别人怎么怎么样呢。我们不仅要自己努力了解法律知识,了解如何运用法律武器,还应该积极关注我们身边的人和事,为他们多提供一条了解法律的途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我们这样好的资源,有什么不懂可以咨询老师和法律专业的同学,可以上网去图书馆查资料,还能去法院旁听关注实践。一些农村或是没念过什么书的人根本没有我们这些资源,他们是需要我们帮助的人,要是我们自己都一知半解,或是什么都不知道,又要如何自处。
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发辉的力量是非常重大的,我们不应该只是让这种力量仅限于书本中,要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同社会实践相结合,也不应该只让这种力量仅限于懂法律的人当中,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更要了解法律的重要性。我们不仅要自己会运用法律武器,而且要尽我们最大的努力让别人也了解法律,特别是一些易受当受骗又没有什么法律意识的弱势群体,只有这样,我们才是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做到了为社会贡献一份微小的力量。
法庭旁听心得总结2
昨日上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刑事案件,并通过新浪微博视频同步直播;#高新法院庭审直播#话题阅读量超过36.7万次.
大跨越
在司法公开的进程中,庭审录播已经成为一个普通的公开手段,而要实现庭审录播到视频直播却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大影响
“通过直播,不仅促进司法公开,也可以通过这种互动,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增加司法信任感.”
“一旦直播,将面向所有不特定公众公开,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因此法院在选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昨日上午,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关于“盗窃罪”和“刘某危险驾驶罪”两起刑事案件.案件本身虽然简单,但这次开庭去采取了一次特殊的公开模式——新浪微博视频同步直播,而受到了广泛关注,#高新法院庭审直播#话题阅读量超过36.7万次.
据省高院审管办副主任谢崇航介绍,高新法院实行的微博视频直播,在四川省法院系统乃至西部省市法院中均属首次.
据悉,成都高新法院试点的视频直播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只要符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均可以实行网上视频直播.
首案开审:
微博上“挤”了数万人
“现在开始开庭,请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纪律,我们的庭审视频将在微博上同步直播.”昨日上午10时30分,高新区法院2号法庭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随后在书记员电脑上启动了“视频直播”操作平台,整个法庭的庭审画面出现在了成都高新区法院的微博上.
核实被告人身份、宣读起诉书、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胡平杰盗窃案在法官谢纲的主导下有序审理,庭审现场除了被告人胡平杰外,有1名法官1名书记员,2名公诉人2名法警和3名旁听人员.
这起使用简易程序且独任审判的刑事案件,是高新区法院再普通不过的一起刑事盗窃案件,然而在法庭之外,却有数万人的关注和数十万人次的关注量.
去年10月,被告人胡平杰在高新区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驾驶到郫县销赃,今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胡平杰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赃物也被追回.案件侦破后,高新区检察院以胡涉嫌犯盗窃罪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高新法院经过审批后,决定将此案作为微博视频直播的首个案件.
“你对公诉书有什么意见没有?”“被告人你有何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被告人胡平杰当庭认罪,连称“没有”,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出了忏悔.审判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胡平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_元.
胡平杰盗窃案审结后,高新法院又对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微博视频直播.
刘某于去年10月酒后驾车与电瓶车相撞,经检验,血液样品酒精浓度达392.1毫克/100毫升.今年3月5日,案件侦查终结后,由高新区检察院公诉至高新区法院.
数字 阅读量36.7万
据高新法院介绍,庭审直播从上午10:30开始,至直播结束,#高新法院庭审直播#话题阅读量36.7万,几条主要微博转发量达1030次,而成都高新法院的微博粉丝从当天的4000多个增加至9900多个.
为什么要视频直播庭审?
这是最直接的监督
“高新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公开试点法院,率先在西部省市试点视频直播,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从而树立司法公信力.”昨日到直播现场的省高院审管办副主任谢崇航介绍,视频直播这种公开模式,首先对审判法院是最直接的监督和约束,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同时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
谢崇航还介绍,在约束法官的同时,也会对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以及民事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形成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严格依法参与诉讼.
“通过这种直播,不仅促进司法公开,也可以通过这种互动,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增加司法信任感.”高新法院介绍,也只有通过这种互动公开,让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据谢崇航介绍,微博庭审视频直播模式,已成为成都高新法院案件审理的司法公开新模式,下一步将逐步扩大到全省各地法院.
哪些案件可以视频直播?
选案很严 当事人也可申请
在昨天的微博视频直播中,高新法院选择了2件刑事案件.而事实上,高新法院的微博视频直播案件并不仅限于刑事案件,也不仅限于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据介绍,由于目前省、市两级法院还没有出台具体的视频直播办法,成都高新法院在试点微博视频直播过程中,严格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1关
四类案件不能直播,也不能录播
“按照规定,视频直播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高新法院也是如此,并没有限定案件范围.”高新法院称,有四类案件不能进行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具体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2关
关注度高不高、有没有教育意义
据介绍,在直播流程上,法院也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首先,由法院相关审判庭在可以直播的案件中,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然后,按照程序向所在法院进行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经所在法院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3关
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必须慎选
“视频直播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一旦直播将面向所有不特定公众公开,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因此法院在选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高新法院表示,“当然如果当事人自愿要求视频直播,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可以代为申报.”
另据高新法院介绍,法院将每周选择有代表性和法律价值的案件,将其上传到网站“庭审现场”分类栏.
反馈 “新奇,方便”
“庭审视频直播总算走到我们西部了,为成都高新法院点赞!”
“我经常在外面,能在手机微博看到这样的庭审直播,感觉很新奇,很方便.”
“法院的审判过程可以直接在微博上看直播了,以后不用去现场了,成都法院真给力.”网友们纷纷对高新法院的视频直播表示肯定.
法庭旁听心得总结3
这次庭审因涉及的被告较多,因此在法庭上可以看见不同程度律师的发挥。这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一个案件的成败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次旁听过程中我比较关注的律师有四位。原告的前两位律师,以及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律师。原告方的第一位律师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的稳重,在法庭上处变不惊但缺点则是话语不够简练,重复阐述内容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被告二的律师虽口才不是很好,但在我看来他的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善于把握案件的重要问题,话虽不多但有恰如其分。以上两位律师所具备的优点我想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并且也是我今后应注意培养的能力。然而律师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则是原告方的那位干练的女律师。
她与被告三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口才,法庭上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变能力,对于法律之外多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所抱有的认真态度对于一名优秀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原告方的这名女律师发言时声音洪亮,语言表达干净简练,思路清晰,这使法官及在场的每一位人都能很容易的理解其要表达的观点。另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举证阶段,当原告第三位律师的举证方式被法官拒绝后,她能够在一瞬间改变本方的举证方式,用一种法官习惯的方式进行一一举证,而且过程中有条不紊,对于被告的质证对答如流。无论涉及案件的问题又多么琐碎多么具体,她都了解且很快作出答复。在涉及光盘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时更是体现出她准备工作的充分性。
我想她一定是在案件准备阶段作了大量的功课,将那么专业性的问题了解的那样清晰。这种对于案件负责的态度确实是当代律师行业中所欠缺的,也是我所欠缺的。而与她相比,被告三的代理律师则显得差很多,法庭上发言断断续续,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回答出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提出的质疑。
最让我接受不了的就是她似乎对案件没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许多具体问题都不了解,当法官和对方要求其回答时她的回答就是“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我不懂”,“我得回去问问”之类推卸责任的话,我想这一方面是她的能力问题,但在我看来,她与原告律师的差距更重要的来源于态度。对于案件的不认真对待造成了她在庭上糟糕的表现和不利的局面。我一直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人在能力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勤奋来弥补的,但要是在态度上就不端正,不重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也是如此。所以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都要尽力把它做好。
法庭旁听心得总结4
4月27日,这是我第二次参加法院的旁听。这是一起受贿数额不高、被告人职务也不高的案件,但是同样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神圣庄严的气氛下,控辩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展开激烈辩论。三个半小时的庭审,使人身心疲惫却感受颇深。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这是很多站在法庭上的人都会有的感受。然而人生没有彩排不能再重来。每一步迈出,总是机遇伴随着风险,所有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5年来5万多元的受贿数额并不算高,但相应的罚则却是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相信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算这笔人生的帐。然而当时呢,面对唾手可得的三千、五千是否有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意志去判断和拒绝?很多人迷茫了、迟疑了、侥幸了,以为前方是鲜嫩肥美的青草地,步步走来却发现自己陷入的是一片深不可测的沼泽地。这世上最可怜的情绪就叫“悔恨”吧。
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受贿罪的主体必须得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与一般人的区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权力,拥有职务上的便利。这种权力很重,然而有些人却把它看得太轻,轻的像市场上的菜一样可以“等价交换”。孙中山先生说,“官吏,则不过为国民公仆”。当权力成为工具,成为高高在上可以炫耀的资本,这颗谦卑的心早被抛却脑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是如此,处罚的权力的背后是责任和信任。行使权力的时候得问问自己凭什么和为什么。
除了廉洁之外,令人感受最深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对于受贿数额,是否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朋友间私人关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我们常以无一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而感到自豪,真正要以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标准来执行。廉洁执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合法执法同样是每一名队员执法的基本准则。被告在法庭上的辩护与询问笔录中的不吻合,他强调有2万元不是受贿而是与当事人之间煤渣的货款往来。这些直接考验当时制作笔录时,是否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是否完全按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带给我们的不止是个人品质上的拷问,同样是执法业务中的警醒。
法庭旁听心得总结5
一、观摩案件简介
20_年9月,陈某某进入某小区,用窃得的钥匙打开一住户房门,将房内两台笔记本电脑装进电脑包后关上房门,随后乘坐电梯下楼,离开小区。之后陈某某将两台电脑卖给他人获取了赃款。被害人当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立即报警,通过小区监控录像和房东提供的线索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的调查讯问,陈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郫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审判: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根据刑法判决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二、庭审过程中各角色之表现评价
(一)法官
在比本次庭审中,由于案件比较简单轻微,所以采取了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依照刑法规定并且考量犯人的具体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进行定罪量刑。审理本案的法官声音洪亮,讯问过程干净果断且不失条理,很好地维护了司法尊严与权威。
(二) 被告人
被告人是当事人的其中一方,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请辩护律师而采取的是自辩的方式。在整个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对于量刑方面也毫无异议,其认罪态度良好。
(三) 公诉人
在本案中公诉人是另一方当事人,也是承担着严格客观义务的法律守护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她认真仔细地阐明了整个案件情况,并询问了被告确认是否有遗漏或不合事实的地方。她很好地履行了协助法官发现真实、维护公正的义务。
(四) 法警
本案的法警很好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及时地提押案犯到场进行审理,在维护庭审秩序的时候,法警笔直站立,双手后摆,表情庄严肃穆,很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五) 书记员
书记员作为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本案的书记员在开庭时一开始没有
检查好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就直接宣布法庭纪律了,纪律读了1分钟的时候才发现才宣布公诉人进场,这是一个失误。还有一点不尽如人意的是书记员的声音不够响亮,以致于旁听人员没有听清楚法庭纪律。但是她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的记录工作做得非常好。
三、法庭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评价
(一)对于诉讼程序之运行
本次庭审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很好地贯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法庭调查主要是在公诉人的宣读下,阐明案件的事实,论述了被告人在犯罪期间所犯盗窃事件,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每个细节,并与被告人核对公诉与他们的犯罪事实是否一致。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被告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官开始宣判对被告人的审判,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详解了对被告人的审判,说明了其量刑的各项具体依据。
(二)对于实体法之运用
对于陈某某的盗窃行为,法院依法定性为入户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郫县法院规定的法定盗窃罪入刑金额为700元,由于被盗的两台电脑尚未追回,无法对被窃财物进行估价,难以按照具体数额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根据被告人供认销赃的所得金额以及陈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相较于一般盗窃行为,是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只要实行了此行为无需
有实质上的损害结果即可定罪量刑,所以陈某某被定为盗窃罪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在量刑上,考虑到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良好,详细说明了犯罪过程,法院认为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刑期合理,罚金的判处上也考虑到了被害人的损失。
四、心得体会
(一)明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适用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
(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盗窃案满足上述要求,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用以提高司法效率。
(二)进一步了解了量刑的标准
量刑不是法条的僵硬套用,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情况,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损害结果、认罪态度等因素来综合考量犯罪人的适合刑期,使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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