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正当防卫的条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为防卫过当,就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
西方刑法学者以“法益衡量说”作为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牺牲较低的利益以挽救较高的利益;防卫过当则为挽救较低的利益而损害了较高的利益,所以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赋予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权利,但并不允许公民任意进行防卫。
防卫过当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的行为,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后果,故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表明防卫过当具有某种犯罪构成,意味着对防卫过当的否定的政治和法律评价。
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是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