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1
五、加强和改进基层基础工作,检务保障明显改善
为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工作的挑战,缓解人少案多的困难,积极争取两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反渎职侵权局“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科”等职能机构。市院从基层遴选9名同志到市院工作,增加50名检察辅岗人员,基层院也相应增加了检察辅岗人员,以保障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圆满完成。在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下,启动实施市检察院新一轮“两房”建设工作。全市检察机关共投入400余万元改造办案区,工作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坚持实行市院领导挂点、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等措施,推进全市基层院建设的协调发展。市^v^会专门听取了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对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有力的监督支持。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成绩的取得,是省检察院和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的结果,也是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两级政府加大了对检察机关办案用房、技术用房建设和经费保障的支持力度,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也看到,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检察机关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个别检察干警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化解社会矛盾的水平不高、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不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不稳定;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全面有效,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仍然存在;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的实施,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案多人少、人才短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突出。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去推进解决。
20XX年全市检察工作的任务要求
20XX年是落实十八大的新部署、新要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主要之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责任。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确定今年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全国、全省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以^v^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队伍建设为载体,全面落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总要求,深入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和民诉法,大力提升执法能力素质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努力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完成好上述任务,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
一、更加注重服务大局保障民生,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服务大局的成效。重点服务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全市重大项目建设,主动提供发展所需的法治保障。突出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小微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等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关乎百姓生计、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工作,不断探索便民、利民、助民的检察工作新机制。
二、更加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
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2
巡回法庭
背景:20_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一个正式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_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年2月1日起施行。
实践中的两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_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_年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巡回法庭的地位: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受案范围: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
一、英美巡回法院
各国巡回法庭的设置,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在中央(二审)上诉层次,另一种是设在基层法院(一审)层次。巡回法庭设在中央国家级法院层次的,主要以美国、英国、墨西哥为代表。巡回法庭设在基层法院的,主要以爱尔兰、韩国、菲律宾等国为代表。
(一)英国巡回法院——皇家刑事法院
1.英国法院系统:英国的法院制度比较复杂。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从审理案件的性质来看,则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上议院;地方法院则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民事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个审级组成;刑事法院系统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组成。2.上议院(最高审判机关)
军事法院——军事上诉法院——上议院
验尸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刑事)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议院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 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刑事)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议院(刑事,枢密司法委员会,民事程序)
——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 郡法院——高等法院(家事、大法官、王座庭)——上议院(枢密司法委员会,民事程序)——上诉法院(民、刑)——上议院(民事程序)行政裁决庭——上诉法院——上议院——高等法院——上议院
3.巡回法庭由来:英国早在12世纪就设立了巡回法庭,主要是为加强中央权威,宣示国王权力而设立的。 4.皇家刑事法院:专门审理可诉罪的中央法院,分散在各个巡回审判区开庭审案。
(1)英国有个巡回审判区:中部和牛津巡回区、东部巡回区、北部巡回区、东南巡回区、威尔士和吉斯特巡回区、西部巡回区。每个巡回审判区又依法院所在城市大小分为8个不同的审判等级中心:一级审判中心设在全国24个较大的城市,二级审判中心设在10多个小城市,三级审判中心设在46各城镇。(2)皇家刑事法院审判权由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和兼职法官(记录法官)行使。
(3)巡回法官要求:专职法官,任职10年以上出庭律师资历或任兼职法官5年以上,经大法官推荐,英王任命;兼职法官,10年以上事务律师资历,本人申请,大法官推荐,英王任命,不执行法官职务时,继续以律师身份执业。
(4)每个巡回审判区由2名高等法院委派的主事官负责全区法官调遣,另设一名行政官,负责司法行政事务。
(5)主要审理:可诉罪以及不服治安法院裁判的速决上诉案件。一级审判中心,高等法院法官主持,巡回法官协助,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二级审判中心由巡回法官主持,兼职法官协助,重大案件外的所有案件;三级审判中心,巡回法官主持,审理介于可诉罪与速决罪之间的刑事案件。
(6)审理案件:初审案件,1名法官独任,陪审团参加;上诉案或者治安法院委托的案件,需要2—4名非原审治安法官参加组成合议庭。
(7)上诉:不服可诉罪判决,可向上诉法院上诉;不服对速决罪的判决,必须向英国高等法院上诉。
(二)美国的巡回法院——联邦上诉法院
美国的法院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联邦法院系统中的上诉法院由11个司法巡回区巡回法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庭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庭组成,共计13个。
1.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2.州法院系统:治安法院——地区法院——高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
3.每个上诉法院法官人数3到5名,总统提名,参议院过半数同意后由总统任命,非经法定程序^v^不得罢免,除非本人自愿且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离职。
4.上诉法院由首席法官主持审判工作,首席法官必须是该院法官中年龄最大但又未满70岁者。 5.管辖权不大,仅受理不服辖区内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以及联邦独立管理机构等裁决的行政上诉案件。
6.一般案件3人审判,重大、疑难需要全体出庭审理,不设陪审团,不作事实审,仅审查法律适用,判决结果一般是终审判决,除非特别复杂的案件,才可能移交最高法院。
员额制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49,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完善法官员额的动态调节机制。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综合考虑审判业绩、业务能力、理论水平和法律工作经历等因素,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审判工作量、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法官的一项司法制度。最核心的内容应当是确定法官员额。法官员额制确定法官员额需要首先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多少、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确定每名法官的工作量,进而根据案件总量确定法官员额。
实行法官员额制,前提条件是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
我国最早试点法官员额制的是珠海横琴法院。20_年12月,珠海横琴法院挂牌成立。该院按照法官“少而精”的原则,设8名法官;按司法辅助人员“专而足”的原则,为每名法官配备3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
20_年7月,上海市进行司法人员员额制试点,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分别进行管理。其中,法官、检察官占比33%;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占比52%;行政管理人员占比15%。
一、英国法官:法官产生上的委任制,所有的法官都是经过行政机关任命而产生,法官遴选由司法任命委员会负责。各级法官一律不经选举,而用委任的方式产生,大法官(20_年被正式取消)、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提名,英王任命。司法大臣可直接任命治安法官。英国法官必须从出庭律师中任命。
1.英国法官遴选委员会:法官遴选委员会共有15名成员,分别来自不同背景、不同职业,包括普通民众、律师、法院的法官、行政裁判所法官、非法律背景的法官等,从而保证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及多元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委员会的主席必须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其他14名委员的构成分别是:5名法官、2名律师、5名非法律人士、1名裁判所法官和1名非法律专业背景的治安法官。
2.法官遴选委员会只是负责选择和推荐法官人选,而不是直接任命法官,标准为: 第一,按功绩制标准(merit,即业务能力);第二,遴选具有良好品性的人;第三,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考虑法官来源的多元性因素。
二、美国法官: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遴选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司法部长和总统协商后提出候选人——联邦司法委员会对候选人司法能力进行审查——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美国法律并没有对联邦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严格的考察过程保证了法官具有良好的素质。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个大法官可以有3名法律助理、2名秘书;上诉法院可以有1至3名法律助理、2名秘书;地区法院法官可以有2名法律助理、1名秘书,此外还有法庭助理;上诉法院还有法律顾问。2.美国联邦法院遴选法官一般须遵守三个原则:一是必须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学位;三是经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
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v^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问题:由谁去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v^会?
一、美国的法院经费事务管理——美国与日本国会制类型
1.美国由国会领导下成立的联邦司法委员会负责管理联邦法院的经费预算。
2.预算方案只是递交给总统管辖下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总统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并无权限审核或修改联邦司法委员会的预算方案,其只负责将司法委员会的预算方案包括在总统的预算中而已,最后一并递交给国会批准。
3.该预算方案通过后,直接由联邦司法委员会的下属——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费的具体运作。 4.首先为辅助法院裁判权执行的各项司法行政事务具有行^v^的性质;其次是这些辅助性的司法行^v^又兼容了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独立要求立法权、行^v^和社会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干预其审判活动。在这两种性质的重合下,法院的司法行^v^既不能简单地归属于行政机关,但又不能由法院独立行使。因为行政机关享有法院的司法行^v^意味着行^v^力必将渗透到法院的独立裁判,导致法院裁判不公;而一味地坚持包括法院司法行^v^之司法独立,出现法院内部行^v^对司法权的干预。
5.在这种两难的境况下,议会(或国会)制类型的法院的司法行政模式恰当地化解了这种尴尬。这使法院的司法行^v^掌握在法院的手中,但同时又能在议会的监督之下或在法院内部的司法权与司法行^v^分享下保证法院内部正确行使司法行^v^,不至于导致在行使人事权、经费分配权而影响审判权。
二、英国的法院经费事务管理——宪政事务部管理
1.英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是由^v^成立的宪政事务部统一负责,英国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司法部,宪政事务部充当司法部的作用。
2.宪政事务部通过其下属的皇家法院司负责法院的财政预算和行政管理。
3.皇家法院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7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西北区、东北区、中部、威尔士和柴郡、东南区、西南区和伦敦区。
4.财政预算获得议会批准后,由财政部拨付给皇家法院司,皇家法院司再经其设在各个司法行政区的专门管理机构拨付。但是民事法院的经费是案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诉讼费,中央财政对于民事法院的经费一般不下拨经费。
5.英国法院经费受到议会和宪政事务部的监督与控制,皇家法院司是宪政事务部的一个机构,并全面负责法院预算,故受其监督与管理。
三、总结
1.法院经费预算独立:美国国会成立的联邦司法委员会,预算直接呈交国会,经国会批准后实施,不受其他主体的干预;英国的宪政事务部,单独预算法院经费。
2.遵循法院经费管理与法院审判相分离的原则:美国国会成立的联邦司法委员会;英国的宪政事务部。
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3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仇××对贷款申请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v^合同法》
(二)《^v^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4
模拟法庭流程
1、书记员核对控辩双方的出庭名单,并宣读法庭纪律 法庭纪律范本(仅供参考)
书记员: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原则: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以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违反以上规则的,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2、法官入席,核对被告人情况,宣读被告人权利,宣布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xx市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xx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庄xx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到庭。被告李庄以前未受过刑事处分。
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xxx组成,由x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x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x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庄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人。
被告人李庄对我们出庭人员是否有意见?是否申请回避?
李庄: 我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李庄在法庭出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同意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的委托,由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担任被告李庄的辩护律师。被告人李庄是否同意xxx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李庄:我同意。
审判长: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没有?
李庄:我听清楚了。
审判长: 控辩双方在申请举证时,应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并和时候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据实回答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据实回答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3、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据实回答。
4、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3)举证阶段——人证和物证 ①询问证人
公诉人和辩护人依次对证人进行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证人出庭时法官应核实证人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xxx。
审判长:传唤证人xxx上庭。
审判长:控方,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谢谢审判长。(开始询问)„„
②出示物证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方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1:xxxx
在证据卷px——px 证据2:xxxx
在证据卷px——px 证据3:xxxx
在证据卷px——px 证据4:xxxx
在证据卷px——px 出示证据完毕。
证据出示过程中审判长询问被告与辩护人有无意见,有则进行陈述。
审判员:以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合议庭依法采纳。
5、法庭辩论阶段
(1)第一轮辩论
①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词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以下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现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②被告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进行答辩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由辩护人进行补充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④法官可就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出争议的焦点
(2)第二轮辩护(一般法官会对控辩双方的第二轮辩护进行时间限制)
①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回应 审判长:控方对辩方的辩护有没有意见?
公诉人:有。(进行陈述)
②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反驳审 审判长:辩方有没有异议?
辩护人:有。(进行陈述)
审判长:控方对辩方的辩护有没有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双方有没有其他问题提出?
公诉人、辩护人:没有。
6、被告人陈述阶段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在被告人陈述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时,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再由被告人重新进行陈述。
庄:(进行最后陈述)
7、宣布审判结果
审判长: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起立听判。以下就是宣读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_)江法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3号40栋2单元202号,住北京市海淀区锋尚国际公寓702号。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_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_】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_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_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提起公诉。同月22日、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龚云飞先后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师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龚刚模的亲属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50万元。
20_年11月24日、26日、12月4日,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还引诱证人作伪证。20_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20_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公司员工王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20_年12月3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五洲大酒店内,李庄指使龚刚模的另一辩护人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20_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请程琪、龚云飞等人出庭作证。20_年12月10日,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揭发了李庄的行为。同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捉获。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的正常进行,其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提请对被告人李庄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予以否认,辩称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龚刚模本人所说,自己没有伪造证据;没有唆使龚刚模作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没有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法律对宣读同案人供述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之前,龚刚模就作出了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供述;公诉机关宣读的证人证言是在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取得,没有证明力;不认识汪陵、陈进喜、李小琴,也没有指使龚刚华安排这三人作伪证;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应以实际发生后果为构成要件,在被公安机关捉获前已声明退出龚刚模案的诉讼,没有造成后果,因而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认为,受到刑讯逼供是龚刚模自己向李庄所说,并非李庄捏造,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龚刚模在李庄介入前就曾供述被樊奇杭等人敲诈;龚刚模是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的过程中揭发了李庄,但此时龚刚模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无权再对龚刚模进行讯问,公安机关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龚云飞、马晓军等证人均是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证言,且均未出庭质证,无法判断其证言的真伪;指控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证据不足;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李庄的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20_]283号起诉书证明,20_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案件具体信息证明,20_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龚刚模案。
3.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冀司律证字第9?297号)证明,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4.程琪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证明,20_年11月22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其助理作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委托代理费为20万元。
5.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证明,20_年11月25日,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该所指派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刑事、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协议有效期至一审结束,委托代理费为150万元。
6.程琪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书证明,程琪于20_年11月22日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有效期至一审结束日止。委托书上有龚刚模的签名、捺印。
7.律师事务所函【09】第11号证明,20_年11月26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致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李庄、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证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_年11月24日通知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辩护人参加20_年12月7日对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开庭审理。
9.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于20_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刚模的时间情况说明及李庄、马晓军向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提交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证明,李庄、马晓军三次会见龚刚模的时间为20_年11月24日15:34至18:
16、20_年11月26日10:45至11:
48、20_年12月4日10:55至12:39。
10.龚刚模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书证明,20_年11月24日,龚刚模在委托书上注明“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其他辩护人”并签名、捺印。
1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证明,20_年10月21日,龚云飞与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该所为龚刚模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龚云飞支付律师服务费5万元。
12.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证明,20_年12月1日,李庄、马晓军就龚刚模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林丽(莉)、程琪出庭作证的申请。
13.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境况检查登记表、在押人员出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龚刚模于20_年6月20日在该所进行入所检查及同年8月15日在该所进行出所检查,身体健康,一切正常,伤情一栏为“五特殊”。
14.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狱医谭帮胜于20_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龚刚模在我所关押期间健康状况说明证明,龚钢模在该所关押期间,按照规定每日对监室的每个在押人员进行巡诊检查,在20_年6月19日至8月15日的巡诊中没有发现龚刚模身体有外伤及患病情况,身体健康。
1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江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点的通知证明,20_年6月19日,根据全市公安机关破案攻坚综合整治战役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为解决当前看守所押量爆满的突出问题,重庆市公安局决定设立江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点。
16.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20_年8月16日,经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检查,龚刚模体表无外伤,同意收押。 17.看呀人员每日巡诊登记表证明,20_年8月16日至11月21日,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的医生每日对龚钢模进行了巡诊,龚刚模未诉不适。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较好。
18.证人龚刚模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他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李庄、马晓军三次会见他的情形如下:李庄向他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说樊奇杭、张孟军、吴川江、付仕培在李明航被杀案的供述中没有收到刑讯逼供,李庄走到铁窗边靠近他小声地教他,在法庭上他必须说自己是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且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就提出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他的律师,法庭就会休庭。法院会让他在三天之内找到新的律师或者为其指定律师,这时候他必须拒绝另外委托和指定律师。李庄告诉他,如果他拒绝另外委托和指定律师,只能要李庄给他辩护,法院才开办了庭。李庄举例讲了在辽宁代理的一个涉黑案件就是用这种方法导致案件庭审拖了一年多的时间。李庄叫他在委托书上写下内容大致是“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李庄叫他大声回答他是否被刑讯逼供的问话,胆子要大,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以此来翻供;李庄告诉他,他的妻子程琪会出庭作证来证明他是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并不想借钱给他们,要他配合程琪的说法;李庄告诉他在开庭时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均说不知道;李庄告诉他在开庭时候不要承认给樊奇杭40%的股份,并告诉他唐筱没有被抓到。
19.证人马晓军的证言证明,他与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会见前后听到和看到的内容如下:20_年11月24日,李庄向龚刚模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告诉龚刚模说樊奇杭、张孟军、吴川江、付仕培在供述中没有提到龚刚模的名字;李庄教龚刚模在法庭上说李明航的电话号码是樊奇杭自己拿龚刚模的手机看的;李庄对龚刚模说从笔录材料中看出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李庄会申请对龚刚模作伤情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担任龚刚模的律师,法院会让龚刚模在三天之内找到新的律师,如果找不到,法院给龚刚模指定律师时,李庄叫龚刚模说不要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李庄担任辩护律师,并让龚刚模在委托书上写下“我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20_年11月26日,李庄告诉龚刚模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说不知道;李庄小声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让龚刚模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20_年12月4日,李庄告诉龚刚模,保利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龚刚模第一不是法定代表人,第二不是股东,有什么资格把40%的股份给他人,唐筱在逃。李庄告诉龚刚模在法庭上接受李庄的问话时就回答,不知道,不要多说了,言多必失;李庄对龚刚模说龚刚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龚刚模很不利,如果不推翻以前的供述必死无疑,让龚刚模在庭上必须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了,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说得越夸张越好。龚刚模以前的供述都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的,以此来翻供,让以前的交代全部作废;李庄告诉龚刚模,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会出庭作证来证明龚刚模是被樊奇杭、李明航等人敲诈,证明龚刚模不是黑社会,叫龚刚模到时按程琪的这种说法进行辩解就行了。当晚,他和李庄、龚云飞吃饭时,李庄对龚云飞说在会见龚刚模时已教会了龚刚模在法庭上说被公安机关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龚刚模就可以在法庭上翻供,以此推翻以前的供述。
20.证人龚云飞的证言证明,20_年11月24日晚,他和李庄、马晓军、吴家友、龚刚华、王勇在五洲大酒店对面的陶然会馆吃饭时,李庄说会见龚刚模时给龚刚模讲了让龚刚模在庭审中翻供,让龚刚模说呗刑讯逼供,李庄会要求法庭对龚刚模休庭验伤。吃完饭后,在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他、龚刚华、林莉、李庄、吴家友继续谈龚刚模涉黑案的事情,提到龚刚模将保利公司40%的股份无偿划给樊奇杭的事情,李庄叫龚刚华去给保利公司的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打招呼,如果有警察找他们调查了解情况,就对警察说保利公司与龚刚模无关,龚刚模不是保利公司的老板,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20_年11月26日,他和李庄、马晓军、吴家友、王勇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背后的国际会所吃饭时,李庄说已给龚刚模说了,叫龚刚模在庭审时说遭到了警察刑讯逼供,并叫龚刚模在法庭上做出被警察刑讯逼供的夸张动作,李庄就提出要求验伤,法官不同意,李庄就离开法庭。李庄说让龚刚模签了只能聘请李庄做律师的委托书,法院只能让李庄做龚刚模的辩护律师。20_年12月3日,在五洲大酒店801房间里,李庄对吴家友说,吴家友以前干过警察,最好能找几个办理龚刚模案的警察到庭上作证,证明龚刚模是被警察刑讯逼供而作出的口供,要是能够找到的话,花几百万元也值得;当日下午,他和李庄单独在五洲大酒店801房间时,李庄让他、程琪、龚刚华出庭作证,证明龚刚模是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说明龚刚模不是黑社会。
21.证人吴家友的证言证明,20_年11月24日晚,他和李庄、龚云飞、马晓军。龚刚华及驾驶员在五洲大酒店附近的陶然会馆吃饭时,李庄说在会见龚刚模时示意龚刚模翻供,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动作后明白了,龚刚模就说在警察讯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饭后,他和龚云飞、龚刚华、李庄一起在南方花园的一家茶楼喝茶时,李庄让龚刚华去查保利公司营业执照和股份情况,让龚刚华给保利公司员工说保利公司的老板不是龚刚模而是唐筱;李庄第二次来重庆的第三天上午,他到五洲大酒店在李庄的房间见了李庄、龚云飞。李庄讲会见龚刚模时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一边说还一边给我们比划动作,说龚刚模表演被警察吊起,吊得大小便都流在裤裆里了;他和李庄第三次见面是在李庄回了北京五天之后,他到五洲大酒店李庄住的房间里和李庄见了面,龚云飞也在,后来马晓军也来了。李庄说龚刚模的口供很重要,只要在法庭上翻供,那么定罪就比较困难,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隐讳的给龚刚模说过,要在法庭上夸张的回答李庄的提问,说到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时候要大声的说被刑讯逼供了,而且还要做一些动作,让法庭和其他人相信,那么龚刚模的口供就不算数了。李庄说给龚刚模用打手势。递表情、反复问同一问题的方法暗示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懂了,当时就说在警察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了;李庄让他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到龚刚模审讯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警察来出庭作证,李庄说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证,花几百万元也可以。当时龚云飞也在场。他没有去找。22.证人程琪的证言证明,李庄给她讲让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声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了,并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才有机会救自己;李庄说要申请对龚刚模验伤,要求休庭,否则就退出法庭不再辩护,使法庭无法审理;20_年11月底或12月初,李庄对她讲,李明航、樊奇杭这些人才是黑社会,他们找龚刚模借钱,实际上是敲诈龚刚模。李庄让她出庭作证,证明龚刚模不是黑社会,李明航、樊奇杭这些人才是黑社会。李庄还教她在法庭上讲龚刚模只是做生意的,惹不起李明航、樊奇杭这些黑社会的人。他们找龚刚模借钱,龚刚模不借不行,龚刚模也被黑社会的人敲诈。
23、证人龚刚华的证言证明,20_年11月23日,在五洲大酒店李庄住的房间,李庄让他给保利公司的员工说保利公司的老板不是龚刚模。他随即在袁家岗的奥翔茶楼告诉李小琴、汪凌、陈进喜,以后对外说保利公司的老板不是龚刚模而是唐筱;20_年11月24日晚,他和李庄、龚云飞、吴家友、马晓军先后在陶然会馆吃饭既在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喝茶,其间,李庄说会见龚刚模已教了龚刚模在法庭上说被警察刑讯逼供了,李庄就会申请对龚刚模进行伤情鉴定,法官如不同意,李庄就走人,使法院无法开庭,并说叫龚刚模只能要李庄担任辩护人;李庄让他找看守所里的医生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他说找不到。李庄让他给保利公司的负责人说保利公司转让40%的股份给樊奇杭与龚刚模无关,他说已经打过招呼了。
24、证人李小琴的证言证明,20_年11月下旬,她接到龚刚华的电话后到袁家岗奥运体育中心旁边的奥翔茶楼。龚刚华说能不能把保利公司关了,她说要同陈进喜、汪凌商量。她回保利公司给陈进喜和汪凌说龚刚华叫把保利公司关了的事情,他两人觉得不好办。她与陈进喜、汪凌又找到龚刚华,龚刚华就说不关门就让最早来保利公司上班的小姐走远点,多发些工资都可以。如果警察问保利公司的老板是谁就说是唐筱,不是龚刚模。公安机关在前几次对她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她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她这么说的,其实龚刚模至今都是保利公司的老板。保利公司所有的财务都是她负责管理,她在公司的地位仅次于唐筱了,如果有保利公司股权转让这事,她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25、证人汪凌、陈进喜的证言证明,龚刚华给他们及李小琴说如果警察问保利公司的老板是谁就说是唐筱,不是龚刚模。汪凌的证言还证明,保利公司的老板是龚刚模,他在前几次接受警察询问的过程中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他这么说的。
26、证人^v^、王丽敭、唐勇(均系医生)的证言证明,龚刚模在押期间没有受伤。
27、证人吴鹏(龚刚模案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杨永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督察支队民警)的证言证明,没有发现审讯人员对龚刚模讯问的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每天对龚刚模等人的羁押室进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形。
28、证人张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负责审讯龚刚模案的民警)、何建洪(龚刚模专案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在对龚刚模羁押室、审讯室进行检查时没有发现民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利都得到保障。
2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_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讯问龚刚模时,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辩护律师李庄的行为。
30、重庆市公安局“091”专案组民警熊峰、周素露于20_年12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_年12 月10日,他们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因办理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主动反映其律师李庄在会见他时告诉他,让他在法庭上称以前交代的材料是在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同时龚刚模还反映李庄教他如何编造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及以后在法庭上如何翻供。
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5
现行《刑事诉讼法》除设辩护与代理专章规定包括自我辩护在内的辩护制度外,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刑诉规则》)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 也分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第 121 条、第 122条对犯罪嫌疑人反驳、辩解等自我辩护权利进行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让犯罪嫌疑人就犯罪行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并为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以实现其自我辩护权。对于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也可以自我书写供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且对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拘役、拘留等强制措施时的自我辩护权进行了规定。《刑诉规则》规定了检察院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我辩护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次讯问不仅仅是为起诉充实证据,更重要的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自我辩护的法定权利。此时犯罪嫌疑人可以进一步重申自己的辩解,也可以向检察院就不当的侦查行为进行申诉、控告。
在审判阶段,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可就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发表意见;法庭调查时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对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发表意见,并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法庭辩论时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论;辩论终结后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高法解释》还进一步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被告人可对法庭有疑问的证据作出补充或说明;被告人可对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提出异议等具体辩护权利。
以上这些规范内容,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行使自我辩护权的法律依据。
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6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切实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积极参与平安丽水创建,助推社会和谐发展
依法履行捕诉职责。全市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066人,同比上升;提起公诉4514人,同比上升。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和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55人,提起公诉61人;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嫌疑人634人,提起公诉767人;批准逮捕“黄赌毒”犯罪嫌疑人433人,提起公诉731人;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109人,提起公诉233人;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51人,提起公诉126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较轻或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15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278人;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41人,不起诉16人,封存犯罪记录388件。
注重矛盾纠纷化解。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重点环节的释法说理,阐明作出决定的必要事实和法律依据,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办理当事人刑事和解案件114件。稳步实施检察环节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加大依法受理、纠错、赔偿、救助力度,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634件。其中,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29件,审结2件,息诉26件,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37万元;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43件,提出抗诉3件,调处息诉25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优秀民事行政申诉调处案件1件。
二、充分发挥惩防腐败职能,打造廉洁政治新常态
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全市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20件169人,同比分别增长、。其中,受贿案件51件65人,贪污案件26件51人,挪用公款案件13件14人,行贿案件30件39人。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案查处五万元以上案件112件159人,占比分别为、;科局级以上干部案件32件42人(内含县处级干部14件14人),占比分别为、。加大窝串案查处力度,查办了水利、医疗、招投标等领域系统案件64件82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余万元。
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全市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4件34人,涉及12个行业和部门。其中,重特大案件21件,占比为;科局级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人,占比为。全市检察机关以市人大会专题审议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为契机,突出办案重点,依法推进渎职侵权案件查处力度。支持强农惠农,扎实开展专项活动,查办涉农专项资金领域渎职侵权犯罪9人;关注民生民利,坚决惩处严重损害群众权益行为,查办征地拆迁领域渎职侵权犯罪12人;重视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查办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4人。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出生产力的讲话精神,不断创新预防工作内容和载体。组织参加全省“百场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和“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进乡村”活动,市县两级院检察长带头,开展预防宣讲近200场,受教育人员达13000余人次。推行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提前介入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16件,开展同步预防。注重预防调查分析,结合办案,开展预防调查21次,撰写犯罪剖析材料23篇,发送检察建议16份,推动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坚持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升案件分析和对策建议质量,市检察院年度报告被高检院评为全国十佳报告。
三、全面加强诉讼活动监督,切实维护法治权威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强化逮捕、起诉环节的监督。对不构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141人,不起诉75人;对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提请逮捕、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追加逮捕11人,追加起诉69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39人,报请省检察院批准延长16人。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7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38件。其中,监督立案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共参与重大案件讨论93件次,参与现场勘查38件次。
强化审判活动监督。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加大刑事抗诉力度,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件,改判或发回重审6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5件,全部获得改判。依法开展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切实提高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审查质量,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件,提出抗诉3件,发再审检察建议6件,法院再审后改变原裁判6件;营造诚信诉讼环境,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初查虚假诉讼线索22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3人,7名犯罪嫌疑人获刑事判决,2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年度精品民事行政监督案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依法督促纠正刑罚执行变更不当27人。其中,通过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一项,共审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68人,依法督促收监执行7人,占比为。强化办案意识,查办监管场所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件,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件,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党纪政纪处理6人。强化监管活动监督,共向监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103份;办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05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86件,有效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狠抓检察队伍建设
坚持政治立检,转变队伍思想作风。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在市委督导组的精心指导和帮助下,紧紧围绕“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查找“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先后组织各类专题学习和座谈18次,开展机关内部谈话谈心200余人次,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922份,共征得意见301条,查摆班子20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班子成员相互提出批评意见171条。通过整改,共缩减各类会议58%,减少机关发文37%,压缩三公经费,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结合、有创新、有落实,做到不虚、不空、不偏,取得实效。
坚持素质强检,提升队伍能力水平。大力推进全员培训,按照因岗施教的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业务培训课程设置,突出检察实务技能和司法办案规范两个重点,辅以心理健康、人文素养、领导艺术等综合内容,共组织参加全国性培训24期25人次、省级培训12期111人次、市级培训14期463人次。深入开展岗位练兵,进一步提升队伍工作规范和专业技能。在各类评比中,涌现出“公诉审查报告制作全省十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电子数据取证业务能手”、“司法警察训练标兵”等一批业务能手;侦监部门的审查逮捕意见书规范化制作、民行部门的焦点案件讨论制度,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岗位技能训练优秀品牌。全面加强人才培养,坚持立足基层的选人用人导向,通过公开选调,4名干部被遴选到市检察院工作;继续落实干部上挂下派制度,市县两级院10名干部参加互挂锻炼。
坚持文化育检,展现队伍精神风貌。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发挥检察文化凝心聚力作用。加强院史荣誉室、图书阅览室、廉政教育中心等硬件设施的建设,为检察文化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丰富文化载体,将主题与形式相结合,成立案件研讨、阅读写作等兴趣小组,丰富广大干警工余时间的各类文化活动,从而达到既陶冶了个人情操,又提升了团队精神的目的。发挥文化塑造功能,积极开展“寻找最美检察官”、“法眼文心”征文等活动,全年被录用省级以上信息稿件39篇、宣传稿件176篇、理论文章65篇。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其会的决议,积极参与配合市人大组织的各项专题调研检查,认真办理代表的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15件拟撤案和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均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20,全市检察机关共获得市级以上荣誉233项。其中,国家级荣誉4项,省级荣誉98项。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会有力监督的结果,也是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
刑事被告人自我陈述范文7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v^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v^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