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优选3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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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1 15:21:09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1

__年,我处在公司领导及各部门的支持与帮助、同事的同心协力的奋斗下,按照公司的要求、部署,较好地完成了部门的职能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学习与工作,工作模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__管理处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管理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自公司进行“三定”和分管理处,形成各施其职,各负其责后,对我处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__管理处是公司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部门,是总经理室领导下的一个日常维护、管理、服务机构,推动各项工作朝着公司既定目标前进的一保障部门。

管理处的工作主要有日常投诉处理、收费租赁、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水电维护、安全保卫。有文稿处理、档案管理、文稿报批转、会议安排、学习培训、上级部门检查及外来单位参观、指导的迎来送往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二、日常投诉处理维护工作。

1、处理投诉方面。全年共接待处理投诉1432起,已处理完成1420起,正在处理12起,处理率达99%。其中水电投诉报修647起,房屋维修491起,防盗门及单元门报修130起,投诉164起。

全年投诉主要集中在1、2、10、16楼顶层住户房屋漏水,2、7楼业主对3#楼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的投诉,14楼业主对酒店客房晚上的麻将和屋面没有屋顶花园的投诉。16、17楼业主对酒店的油烟、噪音,18楼对幼儿园噪音、厨房的油烟投诉。其中大多已处理好,但18楼的业主反映幼儿园的油烟、噪音依然存在,经过与幼儿园负责人协调后,将厨房改移位后,已得到明显的改善。

2、收费工作工作。全年收费工作完成得较好,除了小部分业主有原因拒交费用以及空置物业外,应收的各项费用都已收回。租赁工作也按质按量地完成,能限度地利用资源,尽量盘活资金,为公司创收。

3、日常维护。今年按照公司年初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顺利地完成__等基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工作。

4、环境卫生。在维护园林绿化、清洁卫生方面,不断地完善、改变管理方法,尽量地做到园林绿化完好、清洁卫生整洁,全年辖区内未出现绿化虫害、花草树木未出现死亡和疫情现象,给辖区住户营造了一个舒适、温馨的家园。__年,我处为公司获得了鹤城区爱卫先进单位称号。

5、水电维护。主要对辖区内的__等35栋房屋的水电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全年水电月平均损耗率分别在———,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辖区的4个配电房,5台电梯,两台高层加压泵及消防一体的配套设施运作正常,无安全事故发生。

6、装修管理。按照年初的工作部署和计划,今年装修管理工作已逐步进入正规轨道,实施了公司统一编制新的装修服务协议及管理规定,合理的堵住以前未完善的装修管理漏洞,并实行每日必须到装修户现场巡视登记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及时处理,违规装修现象已明显减少、下降,未出现因违规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和大的投诉。

7、安全管理。今年安全工作总体较好,辖区未发生消防、抢劫事故。但在下半年__发生一起小轿车被盗事件,所幸已得到破案,追回被盗车辆。故在安全工作方面不得有半点疏忽、麻痹和侥幸思想,应在对外来人员、车辆的出入管理多下功夫,避免类似或更为严重的事故发生。

三、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由于感到本部门的担子分量,而处室部分员工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各任职有一定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要求各员工加强在专业知识方面,多向书本学习、向周围的领导学习,向同事学习,这样下来明显感觉到今年有了一定的进步。

经过大家的不断学习、不断积累经验、知识,均已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各自能够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一年的锻炼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保证了各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一年来,我处员工能爱岗敬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管理处多数员工非物业专业人员,许多工作都是边干边摸索,以致有时工作起来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一些工作协调不是十分到位。

第三,相关的专业理论水平还不太适应公司工作的要求。

第四车辆不断增多,小区路面都停满了车辆,给行人、车辆通行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主要是中心地下停车场渗漏水严重,共有125个车位,其中有53个车位漏水,故车主不愿将车停放进去。

第五,大本营、新兴苑、翠竹苑水电亏损严重,主要原因是管线表老化、锈蚀、日常盘查、巡视管理不严谨,造成偷、漏、跑、冒、滴现象严重。

第六,现阶段,我处所辖物业基础设备设施已有很多快过保质保修期,所发生的费用现均为物业、房产、工程公司所承担。

第七,目前,我处所辖的__物业管理成本较高,存在亏损,主要是物业规模小,投入人力、物力相对较大。此类物业也是公司面临的一个效益增长在的障碍,不利于公司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应把提高物业专业管理、服务知识、工作水平作为培训、学习重点,为公司发展壮大,贡献应该贡献的力量。

应努力做到: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物业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常识。加强对物业发展脉络、走向的了解,加强周围环境、同行业发展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注重本部门的工作作风建设,加强管理,团结一致,勤奋工作,形成良好的部门工作氛围。不断改进处室对业主、其他部门的服务水平及支持、配合能力。

第三,与房产、__超市衔接中心地下停车场漏水维修,7楼地下停车层启用和牡丹苑架空层超市配送中心迁移,合理利用起来,把停放在小区道路上的车辆规范停放入车库位,改善小区车辆停放秩序混乱局面。

第四,加强对辖区内的水电日常盘查、巡视,建立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堵住偷、漏、跑、冒、滴现状,尽量将水电亏损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为改变物业、房产、工程公司无止境承担辖区基础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状况,必须启用房屋维护资金,而我司目前所接受的物业大多属前期物业管理,要顺利地启用维护资金,故急需成立业主委员会,好与业主委员会重商物业管理合同续签和动用维修资金事宜。

第六,在小规模物业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调整提高物业服务费或者由业主实行自治管理,使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均受益,避免我司长期亏损。

新的一年,我处全体同仁将以饱满的热情,服务好业主,维护好公司利益,积极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力争取得更大、更优异的工作成绩。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2

上 诉 人(原审被告):朱xx,女,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代 理 人: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出生日期:略,身份证地址: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干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作出不公判决,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更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账的事实

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的转存回单,上面没有银行盖章,也没有显示转存人是谁,更没有明确该款项的性质或者用途,因此上诉人对该转存回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事实上,上诉人并不记得自己有收到该笔款项。并且,该回单上也不能证明系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款项,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向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

二、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确认相关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并未确认上述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支付的货款,只是说有这种可能,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只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销售水泥,除此之外,双方根本不存在其他经济关系。因此,如果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经济关系的话,那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了。所以,上诉人在庭审时指出,如果案涉款项的确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话,那么该款就应该是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货款,并不是说一定就是货款,但绝对不会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借款。一审法庭据此将该回单是否属于借款的举证责任转嫁到上诉人身上是轻率的。

三、被上诉人应该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的存在,一审法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严重不公

退言之,就算转存回单就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所转的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诸多判例,光有转账凭证根本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条明确要求出借人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注:而非仅仅是转账事实)存在的证据。具体到本案,既然被上诉人说是借款,就应该提供借条或者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但其只是提供了转账事实的证据且真实性存疑,故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支持。可令人费解的是,一审法庭却将是否借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这显然极不公平。

打个比方,甲借了乙的钱并给乙打了借条,后以转账形式将借款还给了乙,乙随即将借条还给了甲。不久,甲却凭打款凭证起诉乙,要求乙偿还该借款。这时,如果法院非要让乙提供证明上述转账系甲偿还其借款的证据,否则就确认借款事实成立,岂不荒谬?

其次,即便被上诉人的转存回单是支付上诉人的货款,上诉人也很难提供相应证据,因为双方的交易行为有很多笔,时间跨度也较大,上诉人记不清被上诉人支付的到底是哪一笔。更重要的是,上诉人早已经不在原公司做了,原公司现在被上诉人朋友危xx手里,相关账册及合同资料上诉人很难获取。

四、三万四千八百元的借款金额也不符合生活常理

从生活常理角度分析,即便是借钱,上诉人也不可能向被上诉人借款34800元,如果是三万五万的相对整数还说得过去,因此,被上诉人称相关款项系借款的说法明显悖于常理,很难让人信服。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举证责任的分配严重不公,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并公正裁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3

尊敬的 决策领导:

您好!

针对目前XX小区一期在建商品房存在消火栓挡门问题、走廊瓷砖乳胶漆问题、窗户上悬改成平开问题以及五楼以下外装饰墙挡光问题,XX小区全体业主根据《xxx物权法》、《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决定:要求xx公司对业主下述所有正当诉求给予书面答复,出具解决方案并经业主同意后,制定实施时间表,双方共同选定权威新闻媒体监督执行。否则,XX小区全体业主依法保留继续维权、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诉以及诉诸法律的权利。

诉求一:消火栓整改

1、存在问题:

消火栓安装位置,距离入户门最近距离只有10cm左右,若是发生火灾情况,需要砸碎消火栓玻璃,水管冲压按照消防要求满贯的情况下,消火栓水管将遮挡阻碍业主入户门的正常开启,阻碍业主的逃生;当火灾发生,浓烟将遮挡业主逃生的视线,为了争取逃生时间,门在未全部开启状态只要能穿过身体的宽度,身体的本能就会冲出门外,而与身体接触的是玻璃材质的消火栓箱门,以及钢铁结构的消火栓箱体,玻璃与棱角的钢铁结构都是易给人体带来伤害的材质,平时容易给孩子带来身体上的伤害,火灾发生时将给全家人带来伤害的威胁;消火栓在离门10cm左右的距离,一旦消防栓使用或者损坏,漏水的话,就全灌进业主屋子里,将给业主的财产造成损失;消火栓在离门10cm左右的距离,降低整体楼盘的档次,影响整体居住环境的美观舒适。

2、诉求理由:

①根据《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XX小区消火栓的安置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②根据住房和城乡xxx关于再次征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的通知,出卖人有告知义务,但开发商(XX公司)在销售过程从未明确告知或主动提示客户消防设施布置及安装事宜,而此事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开发商故意隐瞒此事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实属欺诈,根据《xxx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开发商与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的沟通中,其所展示的所售房屋一比一完整样板间显示,门口处并没有消火栓的安置,业主有理由相信样板间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而且样板间门口的规划对业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虽未载入双方合同,但按法律规定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条款,若有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业主),买受人(业主)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业主)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但出卖人(开发商)私自更改设计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其致双方合约于不顾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买受人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退房。

3、业主诉求:

消火栓位置进行变更,不可安放在原有位置,保证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开放商设计出N(N≥1,取整数)套消火栓位置变更方案,经由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审批,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结果答复以书面形式发放给维权业主们,若业主同意新的整改方案将签署业主联名同意书交给开发商,开发商进行整改施工,必须在房屋验收之前完成消火栓的位置移动,若新移动的消火栓位置继续会对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隐患的,维护业主有权拒绝,并保留继续维权的权利;只要消火栓现在位置不唯一符合消防验收规范的位置,开发商不得以现在消火栓位置符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规定为理由拒绝整改,否则业主有权利要求退房。

业主建议方案:按照规划局公示的图纸行进技术上的改进做成内嵌式的,保证相关尺寸满足消防验收标准;天井窗处放消火栓也符合消防验收标准。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4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_)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

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

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既违反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也违反了现代民商法的基本精神,更违反了《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法》和《民法》,同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法定职责相背离。原审一审判决书上所称“被告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被告管理不当”即是对物业违反《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最好诠释,已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_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_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_年7月-20_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xxx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_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_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_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5

_月,我客服部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团结合作下,在部门员工努力工作下,认真学习物业管理基本知识及岗位职责,热情接待业主,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手续及时、服务周到,报修、投诉、回访等业务服务尽心尽力催促处理妥善,顺利完成了_月初既定的各项目标及计划。

截止到_年_月19日共办理交房手续312户。办理二次装修手续171户,二次装修验房126户,二次装修已退押金106户。车位报名218户。

以下是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分析:

一、日常接待工作

每日填写《客户服务部值班接待纪录》,记录业主来电来访投诉及服务事项,并协调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电话回访业主。累计已达上千项。

二、信息发布工作

本年度,我部共计向客户发放各类书面通知约20多次。运用_送通知累计968条,做到通知拟发及时、详尽,表述清晰、用词准确,同时积极配合通知内容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三、业主遗漏工程投诉处理工作

20_年8月18日之前共发出86份遗漏工程维修工作联系单,开发公司工程部维修完成回单28份,完成率32%。8月18日以后共递交客户投诉信息日报表40份,投诉处理单204份。开发公司工程部维修完成回单88份,业主投诉报修维修率43%。我部门回访78份,回访率89%,工程维修满意率70%。

四、地下室透水事故处理工作

20_年8月4日地下室透水事故共造成43户业主财产损失。在公司领导的指挥下,我客服部第一时间联系业主并为业主盘点受损物品,事后又积极参与配合与业主谈判,并发放置换物品及折抵补偿金。

五、入户服务意见调查工作

我部门工作人员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积极走进小区业主家中,搜集各类客户对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提高世纪新筑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

截止到20_年12月19日我部门对小区入住业主进行的入户调查走访38户,并发放物业服务意见表38份。调查得出小区业主对我部门的接待工作的满意率达90%,接待电话报修的满意率达75%,回访工作的满意率达80%。

六、建立健全业主档案工作

已完善及更新业主档案312份,并持续补充整理业主电子档案。

七、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的工作

协助三合街派出所对入住园区的业主进行人口普查工作。

为10户业主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用的社内户口变更证明。

八、培训学习工作

在物业公司杨经理的多次亲自现场指导下,我部门从客服人员最基本的形象建立,从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概念,到物业人员的沟通技巧,到物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工作,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综合知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培训学习。

部门员工由一个思想认识不足、对工作没有激情的队伍引导成一个对公司充满憧憬,对行业发展和自身成长充满希望的团队;把部门员工由一个对物业管理知识掌握空白培训成一个具一定物业管理常识的团队。

作中存在的不足、发现的问题及遇到的困难总结如下:

一、由于我部门均未经过专业的物业管理培训,关于物业方面的知识仍需系统学习,服务规范及沟通技巧也要进一步加强。

二、业主各项遗漏工程的工作跟进、反馈不够及时;

三、物业各项费用收取时机、方式、方法不够完善;物业费到期业主催缴1户,未交1户。水电费预交费用不足业主49户,未交7户。

四、客服工作压力大,员工身体素质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需不断提高。

五、客服工作内容琐碎繁复,急需科学正规的工作流程来规范并合理运用先进的管理软件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难度。

六、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及组织业主的文化娱乐活动工作上尚未组织开展起来。

日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及工作设想:

我部门在做做好收费及日常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指导,进一步明确各项责任制,强化部门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按照目标、预算和工作计划及时做好各项工作。

一、对部门员工工作范围、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

二、加强培训,保证部门员工胜任相应岗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强化部门工作纪律管理,做到工作严谨、纪律严明;

四、加强对各项信息、工作状况的跟进,做到各项信息畅通、准确。

五、通过部门的日常工作安排和心理调试技巧学习,营造出“在工作中锻炼,在锻炼中成长”的氛围,让部门员工有种“紧张但又不会感觉压力太大”的充实感和被重视的成就感。

六、积极学习科学正规的工作流程规范,合理运用先进的管理软件来提高工作效率。

七、做好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并定期组织业主的文化娱乐活动。同时积极开展并做好各项有偿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20_年,我部门工作在公司领导的全力支持,在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以及部门员工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没有完全达到公司的要求,离先进物业管理水平标准还有一段距离,我们今后一定加强学习,在物业公司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山东省、临沂市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世纪新筑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为业主提供规范、快捷、有效的服务,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为业主创造优美、舒适的生活、休闲氛围,提升物业的服务品质。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6

试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v^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提出来,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为之进行了艰辛困苦的追寻和探索,但至今为止却没有寻求到一个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问题的根本良方。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却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因而造成了物业管理行业的业内人士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处于一个既感到定位问题很重要,又无可奈何的尴尬局面,找不到一个根本的出路来。本文试图从法律的层面上,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以彻底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民事主体。那么,物业管理的这些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呢?从^v^立法机关正在起草和审议的《^v^物权法(草案)》中所设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来看,物业管理的实质就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很明确业主的法律地位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但这个法律制度并没有直接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而设定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和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这两个法律地位。那么,对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究竟谁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谁又拥有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我们必须对此有一个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定位,因为这直接涉及到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到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清楚、准确、合理、科学地给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作出法律定位,我们不妨先从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进行如下的探讨和剖析。

管理人这个词语的法律概念最早是出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的。《^v^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条法律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建筑物所有人的法律地位是比较清晰的,这就是我们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这条法律确立了管理人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因而在《^v^物权法(草案)》里,管理人就被直接纳入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管理人的立法原意究竟是什么?只有明确了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原意,才能正确确立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才能依法均衡业主、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对于这种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各国的见解是不同的。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有建筑物的所有人才能成为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例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六条就只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建筑物的保管或建筑不善的致害承担责任。此外,比利时、墨西哥、秘鲁、阿根廷、智利、巴西等国家均采用此立法例。而且,这些国家在规定所有人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责任的同时,还赋予所有人对其他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人的追偿权。这种立法例的根据是,受害人通常无从发现和弄清事实上究竟是谁对于建筑物的失修或建造瑕疵负有过错,因此允许受害人直接对所有人起诉是公平合理的。

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少数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建筑物致害的多元责任主体。依据《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至八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致害的责任主体有以下四类:1.自主占有人,即作为自己所有而占有物的人;2.前自主占有人,即倒塌或剥落是在土地的前占有人的终止占有的一年内发生者由前占有人负责;3.建筑物占有人,即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的占有人,其代替土地占有人负责;4.建筑物保养义务人,即为占有人承担保养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联的工作物,或由于自己享有用益权而应保养建筑物或工作物的人,与占有人负相同的责任。依据日本民法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工作物致害的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但占有人对于防止损害发生已尽到必要注意时,则例外地由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不论所有人还是占有人负责,其承担责任后均可对实际引起损害的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依据意大利民法,原则上只有所有人是责任主体,但当倒塌致害发生在用益权人的占有期间时,则由所有人与占有人负连带责任。

在英美法,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原则上是占有人。根据是占有人直接地控制和监管着建筑物,因此,也有义务承担建筑物致害的责任。美国侵权法在建筑物致害方面的责任主要与财产的占有和控制相联系,而与所有权没有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占有和控制决定责任,谁占有和控制着房屋,谁就有责任将其管好。但也有例外:1.享有终身产权的人(相当于大陆法系上的用益权人)对其享有终身产权的建筑物致害承担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这些建筑物由他占有着;2.出卖人,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出卖人在丧失占有后对房屋的倒塌不再负责任,但当其另有约定或出卖人有欺诈行为时则由出卖人负责。

从各国对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确定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应该是:1.建筑物的所有人;2.建筑物的占有人;3. 建筑物保养义务人。

我国民法在对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中,借鉴了国外立法的成熟经验,采取了法国式的立法体例,实行了单一制的责任主体制度。在《^v^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所有人或管理人”。尽管我国民法的这条法律规定从字面上看是“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所反映的实质仍然是属于“所有人”的单一制责任主体。

我国民法规定的所有人指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损害发生时不管所有人是否直接现实地占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也不管其成为所有人的时间长短,均不妨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即使损害发生于出借、保管、出租、出典等期间,所有人并未实际占有所有物,但仍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所规定的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

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从这个立法原意上显然管理人仍然是等同于具有所有人权能地位的,并且在建筑物保养义务的程度上也相当于占有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民法在建筑物致害责任主体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建筑物致害责任的'立法根据在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害的终极原因往往是建造或管理有缺陷。建造和管理往往又是一种复杂的过程。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管理”二字,而物业管理公司又从事的是物业管理活动,因此,通常人们往往都会望文生义地将物业管理公司误解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其实这是“管理”二字给人们造成的一种错觉。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鉴于我国物权法仍然在起草和审议阶段,而且物权法所设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因此,我们在此有必要对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涉及到的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务人的法律条款进行借鉴和探讨。

各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条款通常都将管理人作为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会议,每年至少由管理人召集一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中规定:“除另有约定外,楼层所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并主持;”《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集会由管理人召集;”“管理人至少每年应召集一次集会”。实际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集会或业主大会都应该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的。因此,从管理人召集业主大会的职责来看,是等同于业主委员会的。除此以外,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也等同于业主委员会。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如下:(1)执行住宅所有权人会议的决议并监督住宅规则的执行;(2)采取必要措施保存及修缮共有物;(3)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其他保存共有物的措施;(4)管理共有基金。”《意大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当:(1)执行共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2)制定共有财产的使用规则,为公共利益提供服务从而使共有人能够更好地享有共有财产;(3)征收各种费用,分摊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正常维修和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4)完成保全建筑物共有部分固有权利的行为。最后,年终时,管理人应当报告管理帐目。”

我国香港地区的《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条例》规定,依法成立了业主立案法团,大厦各分层业主在该大厦所享有的权利、权力、利益和所负的责任,便都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去运用和执行。因此,当大厦周围出现山体滑坡,业主立案法团就应该承当维修和赔偿的责任。这实质上就是由业主立案法团担当着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角色。而这个业主立案法团就相当于我们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澳门地区,针对由楼宇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之损害,《澳门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一、楼宇或其他工作物因建造上之瑕疵、保存上出现缺陷而全部或部分倒塌者,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须对由此而造成之损害负责;但证明其本身无过错,又或证明即使已尽应有之注意义务亦不能避免该等损害者除外。二、基于法律或法律行为而对楼宇或工作物负有保存义务之人,须代该楼宇或工作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完全因保存上出现缺陷而造成之损害负责。”《澳门民法典》的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以及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其中负有保存建筑物存在义务之人就是《澳门民法典》第三卷物权的第五章分层所有权中法律所规定的,由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组成。”第一千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管理机关系由分层建筑物之所有人大会选出及免职”。显然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所选举出的管理机关实际上就是我们在

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所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

在^v^立法机关起草审议的《^v^物权法(草案)》也是按照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上述法律条款的立法精神来设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如在《^v^物权法(草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召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人的职责如下:(一)共用部分的清洁、维护、修缮及一般改良;(二)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事务的建议;(三)区分所有权人和专有部分占有人违规行为的制止;(四)区分所有建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的维护;(五)收益及其他经费的收支、保管及使用;(六)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的执行;(七)管理规约、会议记录等文件的保管;(八)管理服务人的委任、雇用及其监督;(九)会计报告、结算报告及其他管理事项的提出及公告;(十)管理规约的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这其中的管理人自然就是业主委员会,而其中的管理服务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

众所周知,我国的物业管理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屋管理的最大区别物业管理是遵循着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而不是像传统的房屋管理哪样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运作。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建立、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就必须科学、准确、清晰地为参与物业管理市场的民事主体进行定位。只有正确地解决了物业管理民事主体的定位这个根本性的主要问题,才能明确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就无法清晰的确立各个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容易造成这些民事主体相互之间的角色错位。事实上,近年来在物业管理行业所反映出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实际上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没有明确物业管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而产生的。

应该指出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能很好地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计划经济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观念束缚的结果。一味地在强调和担忧人民群众的素质的高低,担心赏赐给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之后,人民群众将不能正确行使这些权利,会出现权利滥用和失去控制的局面。在这种“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束缚下,根本就不可能来正确探讨、分析和解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而总是隔靴搔痒在考量业主委员会权利给多、给少的问题,以致于有些物业管理公司还提出了“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二手项目’不接”的所谓“四不接原则”。业主委员会是社会主义民主肌体的细胞,克服和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本位”思想观念的束缚,科学、准确、清晰地确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通过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直接赋予人民群众应有的民主权利,对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具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长期困绕着物业管理行业的权利义务不均衡的难点、热点问题,将物业管理公司从无休无止的索赔纠纷中彻底解脱出来。

从上述分析明显可见,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具备管理人这种主体资格的,只有业主委员会才具有管理人这种资格,物业管理公司只能具备管理服务人的资格。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依照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通过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直接赋予物业管理公司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7

亲爱的邻居们:

我们愤怒了!!!我们是名都山水苑二期小区的业主。因为天价停车费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已经持续近一周,而且呈激化之势。小区所有业主均不能正常进出,有家不能回,有事不能出。严重影响了大家的正常生活。物业公司迫于各方压力,于20_年4月20日暂时放业主进出。

大家选择在名都山水苑二期落户的,多是买房时看中了售房广告宣传里有游泳池,有喷泉,环境优雅等卖点。然而自入住以来,目睹小区现有名都物业的种种劣行,却始终只能暗自忍受。因此倡议小区全体业主积极勇敢加入维权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现有名都物业是开发商宏基置业公司的遗留产物,与宏基公司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之间必定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业主入住前,就已经有了名都物业公司。让业主根本没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 所谓的业主委员会,我们这个小区是否有?有几个小区业主知道他的存在与构成?如果有,业主代表是哪些人?什么时候公示过给全体业主?

名都物业一直将本小区业主视为可以捞取巨额收益(一户100平,600户,就是60000平,一平1块钱,就是6万块,一年就是72万,这只是非常保守的估计)的对象,却对业主的利益不仅不尊重,反而漠视甚至无情侵犯,更别说正视过业主的正当诉求,对业主的要求能拖则拖,不能拖就想办法赖帐,让我们来看看物业这几年来所做的工作表现:

一、小区安全:

1、小区入口各式闲杂人等随意出入,无人盘查,业主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

2、门禁系统两年多时间一直没有启用,任何人都可以进入;

3、电梯经常性故障停修,且地面很脏很潮湿,内部灯光昏暗。曾出现过故障困人事件;

4、电梯内摄像头损坏后长期无人修理更换;

5、小区自业主入住以来,发生过几起业主被盗事件,损失了大量现金及财物。但物业却置之不理。 试问,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我们还有哪怕一丝一毫的安全感吗?

二、小区停车:

1、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宏基置业公司的,以5-8万不等价格销售给了部分业主。起初地下停车场内垃圾成堆,粉尘漫天。导致业主都不愿意将车停入,地上停车一多,弯道部分就不方便通行。也没有物业保安管理。

2、地下停车场地面做漆后,为了统计摸底,物业所辖保安采取了设置路障等方法将业主车辆赶到地下停车场。但地下停车场内设施并不完善,且管理松散,车辆可随意停放。导致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停到自己的车位。我们认为物业保安并没有尽到责任维护业主利益。

3、物业公司为了配合宏基公司销售及出租地下停车位,从20_年4月16日起,拒绝没有购买和租赁车位的业主进出小区。400元每月的停车费,天价啊。比北上广都高。引发业主强烈不满和抵制。

三、小区卫生问题:

1、每栋楼前面垃圾成堆,楼道地面长期处于无人打扫状态,清洁工也就做做样子,无人监管。大多数时间看见清洁工,她们就是在收扒垃圾桶里的纸盒等可卖钱的垃圾;

2、一楼梯间及楼内通往地下车库的楼梯通道内塞满了清洁工捡回来的废纸箱、废塑料等杂物;

3、电梯内四壁上贴满了广告并无人清理,经常有散落在电梯内的广告单页。电梯内常有刺鼻异味。

四、其他侵犯业主利益行为:

1、游泳池作为小区内部公共设施,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对外经营导致大量非业主涌入小区,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住宅区公共设施应为全体业主服务。因此,游泳池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不管其产权归谁所有,游泳池应首先以满足小区业主需求为前提,未经业主同意把游泳池对外经营,都视为违规行为。因为在建设过程中,游泳池的投资费用已包括在整个项目的建安成本之中,而游泳池的日常运行费用也属于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的开支内容。

2、物业利用业主群龙无首或者对法律法规不清楚,故意侵犯全体业主利益,制定天价车位月租费。并对于没有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私自非法(并无收费许可证)收取停车费。同样是名都小区,其他几个苑的收费都比山水苑二期小区低。 即使有宜昌物价部门马上出台的指导价格,宜都作为县级市,也不能高于宜昌。

3、小区喷泉等流水景观形同虚设。至业主入住以来,从来没有开放使用供业主观赏娱乐。

4、害怕因为自己服务质量差收不到物业管理费,就拿业主装修押金抵扣。业主正当要求退还装修押金,百般刁难还不予退还。

总之,名都物业一直以经济利益作为他们存在的第一目标,一贯对业主的利益不尊重,甚至凌驾于全体业主之上。当今社会经济利益当然要讲,何况物业也是一个商业机构,但是不能以侵犯别人的利益来为自己牟利,否则和抢劫又有什么两样?作为一个为业主服务的机构,可以说是业主雇佣的管家和保姆,原本应该尽心尽力地服务主人从而收取合适的报酬,而现有物业却整天欺负主人,总是要等到主人电话打爆到处发帖声援才肯出来解决问题,甚至还联合有关部门欺诈恐吓主人,对主人的呼声视而不见,既不想悔改又赖着不走,吃定你了!到处哭穷说他们亏损,却又不肯滚蛋!业主们还要继续选择沉默隐忍吗?还要继续坐视不理放任自流吗?还要继续让他们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吗?

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的业主们!由于小区规模较大,户数较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目前只有少部分业主孤军奋战在维权一线。多数业主各选择忍气吞声,持观望态度。但正是这种隐忍,不敢于捍卫自己利益的做法让我们受到了更大的伤害。让物业百般拖延时间,单方发出不对等邀约告示。现在,是时候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了!

名都花园山水苑二期的业主们!为了我们小区的长治久安,为了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有一个干净整洁舒适安全的家,希望大家团结一致,决不妥协,与物业抗争到底!

我们要求:

1、审核物业管理机构的合法性;

2、审核物业收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令其退还多收的不法资金;

3、因保安不作为,在主要路口(弯道处)停放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责任。

4、业主缴纳管理费后,财产被盗,物业公司必须赔偿。

5、赔偿堵事件给小区居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车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及其次生费用,还包括承包游泳池等一切所得、不正当的物业管理费若干开支,包括乱打印收费通知,多请保安的费用以及乱设路障的费用,应一一返还给业主;

6、迅速做好不作为和乱作为所缺失的设施和不良设施的改造工作,增加健身设施和路面、院内停车位,立即停止并绝不允许其为卖掉全部车位而采取非法的胁迫措施;

7、停车费问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参照名都花园其他小区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执行。物业公司对业主摩托车、电动车不能提出任何收费要求;

8、追究始作俑者的法律责任。如果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强烈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8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都启东,是乔庄供电业务部分管营销副主任。优服投诉事件发生在,当前正值国家和公司系统全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在这里对投诉事件作出真诚检讨并诚恳接受公司处理。

这次事件看似偶然,却是必然。这就反映出了我们平时在工作中的松懈态度和作风涣散。也暴露出我们在管理工作中诸多不足,首先是管理人员对公司优质服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要求认识学习不够深入,对员工管理粗放。没有按照业扩报装和积压业务清理要求具体要求落实到实处、没有将具体环节落实到人,没有做到对业务细节上的有效监管。

通过此次事件我们将每天业扩报装业务由专人纳入日管控,专人进行督办,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客户沟通解释。加强全员对营销业务全面学习,只有真正做到应知应会,才能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杜绝投诉事件的发生。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9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10

不知不觉20__年已过了一半了,我在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也快__月了,也是我在社会初露锋芒的__月。从刚入公司的收取路面停车费到之后转为管理员都让我学到了许多在校园里学不到的知识和经验,也许这些就是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成果。

下面我对这半年来从事管理员工作进行总结:

1.处理投诉、纠纷方面

刚为管理员经常遇到一些投诉、纠纷。由于欠缺工作经验,许多事情总不能很好的处理或解决,而且还担心自己把事情搞砸。经常遇到问题就跟__、__咨询好方法、好措施,或者直接反映给上级领导,然后再观察并学习上级领导对这些事情的处理方法。自己也在不断的处理投诉、纠纷的过程中总结了一套处理流程:

⑴首先应该给投诉者或者纠纷者作“降温”的思想工作;

⑵分析、调查问题的原因;

⑶若问题有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结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拟定科学的解决方法;

⑷最后当然是具体方法的落实。并总结每次处理经验为日后的处理相类似问题做基础。

⑸投诉、纠纷处理回访,可以让我们的工作得到业主的肯定,同时也能缩进我们与业主的关系,方便日后物业管理工作开展。

2.交房、装修方面

交房和装修方面又可以分为交房、装修手续的办理和装修管理两方面。

⑴交房、装修手续方面

再还没有办理一份交房、装修手续之前,我就先跟__学习了交房和装修手续的整个流程并且做好笔记,在给不同的业主办理交房、装修手续的过程中不断的熟悉。

交房:

①检查业主的交房发票,和售楼部开出的交房通知单并回收交房通知单。

②确认业主身份且要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归档,让业主填写《业主档案表》,填写好《用户手册》的“业主合约”(一式3份归档2份)让业主签字;

③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和进户们钥匙并让业主在《确认书》(一式2份归档1份)上签收以上3样东西,且做好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领取登记;

④指导业主对其套房进行验收,并填写好《质量验收单》;

⑤首要交房资料整理归档。

装修:

①收取装饰装修的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一份,并根据xxx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审核施工图纸;

②填写《二次装修表》,然后物业公司、业主和装修公司三方签订《装修协议书》(一式3份各持一份)并跟业主和装修公司强调装修过程中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③收取施工押金并发放《施工许可证》

刚开始都是经常对着这些步骤一步一步办理。

⑵装修管理方面

装修管理最重要的是水电和泥水这两块木工和油漆一般比较少出向违规情况,下面我对自己在装修管理的水电和泥水方面进行总结。

水电:检查卫生间、厨房和阳台的给排水系统,是否有乱接乱改、是否有跟施工图纸的设计不一。发现有渗漏水隐患或者其他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及时通知业主整改;检查电力系统有无乱接乱改,电力的使用是否有存在安全隐患。

泥水:检查卫生间、厨房是否有加作防水层;是否有乱砌墙;结构有无按施工图纸施工。

有效的装修管理可以把违规装修抹杀在萌发阶段,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返工,也减少了日后许多由于违规装修造成的投诉、纠纷;有效的装修管理可以让小区的统一美观,使小区更加规范、更具品味;有效的装修管理体现了一个物业公司的管理能力。

半年来本人把工作重心都放在处理日常投诉、纠纷和交房、装修方面而忽略对小区环境卫生的检查和保洁员的保洁工作的监督还有保安的管理工作。一个小区的环境卫生、秩序和保安的整体形象都是管理员基本的管理内容的而且直接影响着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的形象,所以下半年本人将在这方便加强管理力度!只有良好的企业想象才能谈创金汇物业管理的企业品牌!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11

亲爱的邻居们:

我们来自不同的地方,从事着不同的工作,为了梦中的理想家园,我们拖家带口来到亲亲里。遗憾的是,这个曾经给过我们无限憧憬的所谓“高档小区”交房至今半年了,安防系统还没有完善、智能系统还只是纸上谈兵,我们这个“高档小区”到目前为止还什么都没有。

多泰物业一直将本小区业主视为可以捞取巨额收益(一户平均按80平方算,6栋、7栋、8栋每栋就按300户,三栋共900户,就是72000平方,一平方元,就是8万6千4百块,一年100多万,这只是这三栋非常保守的估计,我们小区12栋他们的利益是多少?)的对象,却对业主的利益不仅不尊重,反而漠视甚至无情侵犯,更别说正视过业主的正当诉求,对业主的要求能拖则拖,让我们来看看物业这半年来所做的工作表现:

一、小区安全:

1、小区入口各种闲杂人等随意出入,无人盘查,业主安全根本没有任何保障;

2、每栋楼都没有任何门禁系统,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比如:推销蟑螂药的,晚上8点以后还有陌生人敲门的;

3、我们是独立的小区,不应该和北城佳苑共用,用拦杆拦住安全通道行为不妥,小孩推推车都不能过,残疾人人轮车能过吗?不少老人或小孩都有碰伤;

4、每栋楼均未安装摄像头,电梯内也无摄像头,物业也视而不见、置之不理。试问,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我们还有哪怕一丝一豪的安全感吗?

二、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是谁的,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如果小区地下停车库有销售或者租凭权我们应该自觉购买或者缴纳租凭费),但是他们没有出具任何证件,就在门口强行要求业主办理停车卡,不让业主车子进出。

三、8栋旁边和对面的货运部每天下货吵闹住在周围的小孩子,使得他们根本无法入睡,就一直哭闹。其次对上班族的影响,再次是老人,老人的起居是比较有规律的,可是这声音实在是太吵,哪怕关了所有的门窗,室内依旧像是雷声轰鸣,让人无法入睡。四、多泰物业害怕因为自己服务质量差收不到物业管理费,就拿业主装修押金抵扣。正当要求退还装修押金,百般刁难还不予退还。总之,多泰物业一直以经济利益作为他们存在的第一目标,一贯对业主的利益不尊重,甚至凌驾于全体业主之上。当今社会经济利益当然要讲,何况物业也是一个商业机构,但是不能以侵犯别人的利益来为自己牟利,否则和抢劫又有什么两样?作为一个为业主服务的机构,可以说是业主雇佣的管家和保姆,原本应该尽心尽力地服务主人从而收取合适的报酬,而现有物业却整天欺负主人。亲爱的邻居们,不管您买房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还是投资,小区的硬件都是我们的血汗钱哪!我们不能再做沉默的羔羊!为了我们自己的家,请站出来,为了维护我们自己权益而战吧!团结才是力量,人心齐才能将泰山移。5月16日上午九点位置在8栋乒乓台活动区,大型维权活动即将展开,希望您能前来,支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然后,请您站到我们的队伍中来,积极鼓励与呼吁。时间紧迫,我们的消极等待和不作为只能换来所购物业的贬值和居住的不安全感。为了咱们自己的家,邻居们,站直了,别趴下,将维权进行到底!

现有业主联名签名处:xx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12

尊敬的**业主:

**交房日期日已迫近,但是目前从工地现场反馈回来的信息看,我们购房时所看到的精美的公共空间的装修恐怕已经无法达到了!从现场拍摄的照片看,除一楼公共大厅外,其他各楼层的公共电梯间存在偷工减料的情况!

大家在销售的带领下参观样板区的情景想必还记忆犹新,精致漂亮公共电梯间时刻打动着我们。步行进入8号楼3层样板区,刚迈过防火门进入电梯间,过道左右两边均为瓷砖大理石贴面印入眼帘,大理石与瓷砖交界处用腰线进行装饰,显得高档美观。

而目前看到的现实情况是,这个过道的墙面装修被开发商取消了!!!只是在墙角装饰了一条地脚线,而墙面仅仅使用墙粉进行了粉刷,瓷砖、大理石、腰线都没有了,简直就和安置房一样!以弄脏了以后都没办法清理,一个脚印就可以把这面墙解决掉,现在想想就知道若干年后是什么样!

我们接着往下看,通过过道走到电梯处,样板区看到的“瓷砖大理石贴面,大理石与瓷砖交界处用腰线进行装饰”的装修也已不复存在,全部草草的使用了清一色的瓷砖进行贴面,大理石与腰线通通取消,档次大大降低!

具体的情况及图片大家可以通过**帖子进行查看。

做为普通的老百姓,我们没有什么过分的要求,我们事先是看到样板区的标准才决定购买的,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我们大部分人来说是一辈子的积蓄以及几十年的贷款,可以说一辈子的大部分时间及收入都搭了进去!这些都是我们辛苦的血汗钱!

而**开发商现在答复,样板区的装修仅仅是营销手段,不做为最终交付的依据!——————你在室内装的再豪华,我们知道是营销手段,可公共空间的装修说一句是营销手段就能了事?你知道有多少业主是看了公共空间的装修才决定购买的吗?难道你不知道这样是会误导业主吗?这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吗??

所以,请广大业主尽快加入“维权群*****”,我们要联合起来,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向开发商的行为说不!我们要联合在一起,用我们不屈不挠的精神,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13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中级人民法院(x2)曲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进行改判;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所供铅精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根本性违约。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质量要求:Pb≥%。同批铅精矿质量应基本一致,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第四条“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见附表。”在《铅精矿含铅主品位增减价及杂质扣除标准》附表1规定“%

以上规定说明,主要铅精矿应达到Pb≥%,不达到此标准的少数铅精矿可按照附表递增和递减,Pb

2、公安机关取样检测的结果证明上诉人所供的铅精矿品位不合格。

(1)x年5月25日公安局公安分局民警在上诉人分公司粗铅厂依法对堆放车间内的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被上诉人运到的铅精矿进行取样,经均匀布点取样后,混合十字对角四分法缩分,然后提取检测铅精矿一袋(灰黑色粉末状物)。(详见x年5月25日提取笔录)

(2)x年x月5日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公安局分局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检测,委托书内容“为打击犯罪,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铅精矿进行价格鉴证。”(详见委字[]1x4号委托书)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委托“依法对被骗品位铅精矿吨的价格进行鉴定”(详见区发改价鉴[]15x号鉴定结论书)并出具编号:区发改价鉴[]15x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该结论书价格鉴定基准日为x年4月2x日至x年5月4日,结论书认定x年4月2x日、5月3日、5月4日共计吨铅精矿,价格元。同时,在委字[]1x4号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委托书中载明了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Pb都为。

在委托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同时,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还委托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对5月25日调取的铅精矿进行测试,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编号P-x24检测报告书,报告指出5月25日铅精矿的。

3、讯问笔录证实5月3日、5月4日的铅精矿均不合格。

被上诉人经办涉案业务的业务员于x年5月22日在x区公安分局讯问时出具讯问笔录,该笔录确认被上诉人将铁矿及低品质的铅精矿加入到高品质铅精矿中,并将混合后的铅精矿分别于x年5月3日、5月4日两批共计1x车发往上诉人处。(详见x年5月22日讯问笔录)

以上情况证明了一个事实,被上诉人所供的全部铅精矿都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被上诉人4月2x日、5月4日供给上诉人的铅精矿的品位合格,但是之后x车不合格的铅精矿混入了之前5车所谓合格的铅精矿中的Pb却只有,当然导致所有铅精矿不合格。而一审判决想当然“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违反合同约定的初衷,这种混杂的铅精矿是无法冶炼出粗铅的。

二、原审法院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

1、原审法院认定“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中载明x年4月2x日两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元,x年5月4日三车铅精矿货款价值为元。”(详见判决书1x页)与事实不符。其一,上诉人出具《结算过程证明》的背景是应公安局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要求分别就被上诉人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及实际供应货物的价值分别作出结算,以便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金额。其二,上诉人对元、元两个数额是不认可的,而是假设被上诉人调包样品是真实存在的话其价值是元、元。并非我方认可的价值。

一审法院断章取义,将依据调包货物检测样品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元、元作为定案依据,却忽略了依据实际供应货物出具的《结算过程证明》元(12车合计价值)。以此作出的定案依据实属错误。

2、一审法院认为“对4月2x日、5月4日所供5车铅精矿应认定为合格货物,应按照合格品位价格计算货款。5月3日所供铅精矿应按照的品位价格计算货款。”(详见判决书1x-11页)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公安局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及滇东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被上诉人供应给上诉人的所有货物合计吨都不合格,而非只有5月3日的不合格。

3、一审法院认为“货物价值为元”(详见判决书11页)与事实不符。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Pb

三、按照合同约定,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12x万元违约金的诉求应当得到支持

1、《原料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若供方原料进入需方厂内在在计量过程中弄虚作假,经需方查实,属供方责任的,每车次支付违约金5-1x万元,从供方货款中扣除。”

合同中所说的“计量”应当认为是广义的,包括质量与数量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面达不到标准的都应当认定为违约。从合同本意来讲,质量比数量更为重要,不可能数量不合格需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不合格却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量”不是指数量,而是指质量。

2、现被上诉人供应的货物品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 元。

3、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共供应12车不合格铅精矿,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2x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当,导致了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故此,上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业主对物业反映问题范文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xx,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xx县人,住本市xxxxx中路x栋xxx室,身份证号:36020319821112xxx。

上诉人因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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