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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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6 13:49:3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1

陈述申辩书申辩人:李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申辩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事实及理由此致**城管局 年 月 日一、申辩人不服**单位下发的07行罚第**行政处罚告知书 ,理由是 。

.二、申辩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还有个权利叫做“陈述”。司法文书中没有“申辩书”这种专门的文书类别,题目中所说“申辩书”没有固定格式,你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把你的有关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城管。

三、因为你的具体情况你本人最为了解,所以有关情况说明应尽量由你本人书写。在这里代写的话,很多事实将可能遗漏。

这里拟个格式段落,有关具体内容请你自己充实,希望有帮助。 附: 《关于**违章建筑一事情况说明》 XX城管局: X年X月X日,贵局对本人(你是公司的话的话可以写“本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以……为由,认定本人所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违法行为。

关于贵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本人现将有关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本人盖建筑物时是经过的申请的,目前手续问题。

在申请。

但贵局未予核准(把有关申请、未予核准的事实经过进行说明)。以上陈述的事实可以……为证。

本人所修建的建筑物未产生其他的危害。

因此,本人在主观上并非故意违反城管局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说明可以减轻的事实理由)。

恳请贵局明查事实,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减轻或酌情免除对本人的处罚,或在多少日内申请补披的手续。 此致XXX城管局 申辩人:X年X月X日。

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2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铿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20_>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_)江字第0008号》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_)江字第0327号》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_)江字第0327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v^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v^《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_)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v^^v^)

申请人: 年 月 日

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3

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申请人: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____年__月__日附:本申请书副本___份。原处理决定书___份。其它证明文件___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

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4

刑法第225条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四种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需实施非法经营行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江西高院在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_)赣刑二终字第17号】中,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做出了无罪的改判,江西高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关于上诉人占某忠、余某荣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斌所提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的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业务,谈不上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予以认可。

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5

进出口许可证是指由国家有关机关给进出口商签发的允许商品进口或出口的证书。原产地证明是指,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作为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而对于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本项中就买卖对象进行兜底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属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依据有些学者的观点,“兜底条款”可以作“相对的兜底罪名、兜底的行为方式和兜底的行为方法三种分类”。 而笔者认为,“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兜底”不同,它属于对对象的兜底,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要具备的证明行为人(或单位)获得国家认可的“经营资格”的资格证明文件。行为人实施买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犯非法经营罪的“买卖”应当指行为人将买卖行为作为经营行为,买进并卖出,以反复实施买卖行为的意思买卖上述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仅购买或者仅出卖,或者存在买进并卖出的行为但没有将买卖作为经营活动的,符合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应当以买^v^家机关证件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非法营运的陈述申辩书范文6

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是定罪要素,行为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v^20_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案件种类繁多,司法解释对不同种类的经营行为的定罪要素和定罪标准不完全相同,针对具体案件,可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刑法第225条所确定的不同情形的行为样态,对社会的危害本质上把握其具体条件,做到罪责一致。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到行为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以直接负责人的身份构成单位犯罪,对于情节严重这一定罪标准不同,所以在辩护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行为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在韩某非法经营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_)鄂10刑再1号】中,荆州中院认为,韩某作为农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具有经营农药的资质,韩某以公司名义与通某公司代表人陈某武签订农药销售合同并以公司名义发货,虽然购买包装机、农药原药、设计产品包装及召开产品推荐会等一系列行为由韩某个人完成,但上述行为为公司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且韩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该行为应认定为公司行为。原公诉机关未就货款是否最终进入公司账户、是否入账,入账货款是否用于公司经营等情况进行举证,亦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损害公司经营、谋取不当个人利益。原判仅凭接受货款账户为韩某个人账户而非公司合同专用章上列明的公司账户为由认定属自然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又因韩某销售连体包某无生产日期、批号等农药产品的数量261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7875元,该行为系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未达到单位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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