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投诉材料怎么写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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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8 19:41:0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工商投诉材料怎么写范文1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xx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xx省抚州市迎宾大道218号

联系人:何滋滋

被投诉人名称:xx制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477号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珍视明”调理液,当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近日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一种名为“珍视明”益视调理液的产品。此产品由香港百年医圣药业有限公司监制,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青卫监保健字第620号。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我司“珍视明”牌滴眼液在全国眼科用药中药类综合排名第一,已成为国内防近护眼产品第一品牌。珍视明商标于2月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上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520501。同时还申请了注册号为3721519的第5类商标,该商标作为我司核心商标被广泛使用,并被授予“xx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对方对公司“珍视明”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却刻意套用我司“珍视明”商标,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我司企业形象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该两家厂商生产出售“珍视明”调理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xx药业有限公司

**年七月二十五日

工商投诉材料怎么写范文2

投诉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 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张笛 xx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 邮政编码: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

被投诉人:xxxx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xxxx

邮政编码:610072

联系方式:xxxx

本单位于xx年xx月4xx日向被投诉人对“xx省xx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xx,包号xx]” 中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质疑答复,现向你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收到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书面质疑以及宣布废标后均未通知投诉人,违反了《_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且投诉人因此提出置疑后被投诉人的回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2、被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有关情况答复前后矛盾,由于复审实质性的改变了评审结果,并且损害了投诉人的切身利益,请求彻底调查复审的真实情况。

3、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实质应为废标)无事实依据,由于该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宣布流标应无效。请求根据《政府采购法》、《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网发布“xx省xxxx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果显示包号xx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投诉人,不久被投诉人又于xx月xx日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第xx包流标。此后被投诉人一直未通知废标理由,仅在20xx年xx月xx日口头答复,本次流标原因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后,有其他投标人质疑,所以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复评,因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宣布流标。由于首次质疑及废标理由都无书面材料,投诉人只有依据被投诉人的口头答复提出书面质疑,而被投诉人于20xx年x月x日的书面答复与先前不一致,而且难以让人信服。

一、《政府采购法》对于质疑后处理及废标宣布均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被投诉人两次都未通知投诉人,仅依据xx省的规定,认为只需要回复质疑人即可,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且投诉人所引用的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本身就不能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被投诉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排位靠后的中标候选人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存在问题,被投诉人未书面通知投诉人,以及宣布流标(实际应为废标)后未将废标原因通知投诉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人在答复中所谓已在xxxx网公告是编造事实,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从未见到公告。

二、复审对于是否要求被质疑供应商澄清问题,确实是视情况而定。但是由于复审实质性改变了中标结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当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被投诉人对复审情况答复前后不一致: 20xx年x月x日被投诉人口头答复“因为复审时评标委员会未取得一致意见,所以本次招标流标(废标)”,而等投诉人就此提起书面质疑后其回复又改成“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所以,复审过程中专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复审结论是否合理;被投诉人是否故意篡改了复审结果等,需要主管部门调取招投标全部卷宗和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进行调查后才能清楚。

三、被投诉人书面答复称“经复审,评标委员会中有专家认为质疑供应商(即投诉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该答复无法让人信服的。首先,如果仅有一名专家或少数专家认为投诉人未满足实质性条件,而多数专家认为投诉人能满足,那么仅以“有专家认为投诉人存在未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就取消投诉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这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投诉人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主管部门可以调阅本次招投标文件核实,在调查核实后应该责令被投诉人依法确认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供人资格。

综上所述,由于本次招标被投诉人存在程序和实体违法,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请求主管部门对此进行彻底调查,依法纠正不法行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xx省财政厅

投诉人:(签名并盖章)

二0xx年xx月xx日

工商投诉材料怎么写范文3

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

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事实与理由:

**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_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

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

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不具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6条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若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招标能力的,应当依法委托招标,否则违反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二、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

1、法律规定

(一)《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认为确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118号)第6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投诉人意见

投诉人认为,姜山环卫站此次招标活动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应当向作为行业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的贵局备案。而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为姜山交易站,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项规定。因此,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的《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单位不合法,依法应予改正。

三、招标人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中含有不合法内容,妨碍或者限制了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正竞争。

1、法律规定

(一)《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招投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鄞政办发<20_>118号)第8条第3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针对个别投标人特点设置针对性的条款;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不得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

2、投诉人意见

首先,姜山环卫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四)项中对注册地在本区、本市企业给予高分,对非本区、本市企业给予低分,属于变相地“以地域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其次,“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五)项中规定“企业所承担的道路保洁工程上三年度曾获优胜得6分”,属于“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将评比获奖项目作为额外加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上述内容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第4款以及**区镇乡(街道)财政性投资500万以下5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操作细则》第8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招投标法》第5条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改正。

另外,姜山交易站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内容存在矛盾,明显违规。

《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明确规定了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100万及以上”,但《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分标准”第二项中却仍然规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得4分”。《招标公告》内容与《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编制招标文件不合格、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

四、招标人姜山环卫站未将招标预算书发放给投诉人,本次招标活动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采用预算报价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式”。从《招标公告》内容来看,本次招标采用了“预算报价”方式,姜山交易站应当在投标人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向全体投标人发放“预算书”,但姜山交易站却搞暗箱操作,向其他投标人发放“预算书”却不向投诉人发放。为此,投诉人先后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请求,要求补发“预算书”,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拖。

投诉人认为,本次“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招标项目属于服务招标,而服务招标的预算内容直接关系到投标人的成本核算和投标报价,必须明确详细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服务内容,否则《招标公告》中的170万元“工程造价”缺乏实际意义。鉴于被投诉人有针对性地拒绝向投诉人发放“预算书”,投诉人完全有理由怀疑被投诉人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暗箱操作的违法嫌疑。 投诉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事实后,已于**年4月7日向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停止招标、对违规行为予以改正,但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至今未予书面答复。

投诉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请贵局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此 呈

宁波市**区城市管理局

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

工商投诉材料怎么写范文4

投诉书的N大理由作文

朋友们,向你们诉个苦,最近我总是被书困扰着,于是我含着“泪”写了下文:

书“拐”走了我的零花钱。你知道吗,我的零花钱是非常有限的,一角钱都当一元钱使用!平时,看着好吃的零食、漂亮的发卡,我都恋恋不舍,但是我最终还是选择了买书。每当我看到我喜爱的书,我一蹦三尺高,精致的书皮,令人精神愉悦的文章,我如获至宝。看着书的价格,如是正好,我就连蹦带跳的对妈妈说:“走吧,去付钱。”捧着书回家,但口袋里却已经“身无分文”了。

书“抢”走 了我的时间。放学回家,我正准备奋笔疾书,可我的“火眼金睛”看到了桌子上一大摞书,便急忙拿起书,津津有味的`阅读起来,直到妈妈喊我吃饭才发现,天色已晚,作业还没写。

书“占”满了我的空间。我的书到处都是,书桌上堆起“小山”,床上、床头柜,甚至地板上、餐桌上都有,可谓是书无处不在。

作家们,你们多写些文章,让我的“痛苦”来的更猛烈些吧!

工商投诉材料怎么写范文5

工商行政许可行政裁判书()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48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xx,男, 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晓东,该局工作人员。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袁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申请核准的“重庆市丐帮商贸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核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市工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袁xx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被上诉人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的质证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重庆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上诉人提出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予以核准或驳回。

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进行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为“重庆市丐帮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认为该名称中的“丐帮”二字可能会给公众造成现实社会中存在“丐帮”组织,帮派组织合法化的误解,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的规定,不予核准上诉人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其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即当场对其申请予以了驳回,之后又作出了《驳回通知书》,其程序并未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其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_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审 判 员 张 力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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