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案范文(必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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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9 11:13:5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处理方案范文1

十大需要费力揣摩的把关人问题:

1、为什么不谈谈你自己?

2、我为什么要你?

3、你有哪些主要的优点?

4、你有哪些主要的缺点?

5、你想得到什么呢?

6、你以前的经验和我们现在的事情有哪些联系?

7.你对以后有什么打算?

9、你为什么要找这样的事情做?

10、为什么不讲一讲你个人的情况?

玄奘的答辩经典——观音妙招取经人

观音使者带着西天极乐世界委托的招聘任务,来到了唐朝长安城,住在一家寺庙里,从僧人群体中整日寻找合适的取经人。找了n久,也没有找到,虽然其间,有很多和尚上门毛遂自荐,还有很多通过寺庙长老关系想找到这份差事,可是大部分人了解情况之后,觉得这份差事太苦、不稳定、风险又大,就主动退出了。总之过了一个多月,仍然一无所获。

木吒忍不住了:“我说师父,找个取经人有着么难吗,我们把待遇提高一点,条件优厚一点,肯定很多秃驴都争着抢着来。其中就不乏很多佛业精通,聪明能干的人,为什么你就是不这么做呢?您到底在想什么啊?女人就是麻烦!”

观音的用语还挺正式:“我在考验他们对取经活动的认同、兴趣以及献身精神啊。再说了,你也不动动脑筋?给了他们优厚条件,那咱们往哪里摆?”

看到木吒还是很茫然,观音不禁摇头叹气道:“难怪你叫木吒,榆木疙瘩!这么久了还是跟着我混吃混喝,打拼不出去,抢占不了个山头啥的!连这道理都想不明白!取经你以为是咱这样没事旅旅游啊?缺乏动力,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动不动甩手不干想走人,那我们可怎么办,又返过头来再找人干,然后再走。我们不成冤大头了?”

“说得也是。”木吒悻悻的说道,不过心里却想,“要是那样,天天这样跑来跑去、免费见识大唐的山山水水也不错哦。”

观音倒像是看穿了他的心,“那样如来还不疯了?不得把咱们都给撵走了啊?取经是取经人的活儿,找取经人却是咱的活儿,谁完不成就开谁,你以为如来就会坐在寺庙里吃贡啊!”说着,白了木吒一眼。

这一天,皇帝李世民要去化生寺上香,场面宏大,还有不少知名人物、少年俊杰前去追捧,观音十分高兴:长安是李世民的地盘,和他打好了招呼,怎么都得行个方便吧。于是就和木吒来到寺中,呈上礼物拜见唐太宗。听说大名鼎鼎的观音来到,太宗皇帝鞋还没穿好就迎了上去。

当李世民听说观音此次前来乃是为了中西文化交流,非常感兴趣,不久双方就达成了共识。他对观音信誓旦旦的说道:“朕致力于国家的繁荣和开放搞活,特使不如跟我前来,我为你开办佛法专场,看看从中是否能找到感兴趣的人才,完成咱们这一美好使命。”

愉快的会谈之后,李世民还不失时机地请观音转达,希望如来佛祖可以在方便的时候光临大唐,带来福音。观音对此表示了感谢。

来到佛法专场,在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唐太宗恰到好处地推荐了自己的朋友玄奘,并安排他们单独见了面,观音一看,这不是如来佛学生的前世今生么!于是吓唬玄奘:“你对取经这档子事感兴趣吗,我们绝不强迫你,一切全凭自主。不过,想清楚了,嘴上说说咋说咋好办,真做起来可不是那回事,这项活儿比较清贫,路途之上困难也不会少底。”

玄奘一早就从李世民那里得知了取经活动的底细,了解到这是一个锻炼人而且极有发展潜力的事业,心想:正愁没得着,天上掉下来一个粘豆包。整日在长安无所事事,这项活动正好适合自己。自己佛法精通、身体强健、爱好旅游涉外活动。乖乖!这简直就好像是为自己量身定做的任务!

于是,玄奘清了清嗓子,自信地回答说:“困难压不倒我,危险吓不退我!如果为求小日子的稳定和丰足,那小僧就在这寺里一直待着了,熬个十年八年的,怎么也成副方丈了。关键这样的生活不适合我的性格,我可是寻求刺激,理想和大发展的人。”

观音点点头:看来这个小秃驴的资质还不赖。转头又对李世民说道,“这人倒是挺忠义的,不过我们还要甄别一下。毕竟,这可是咱合作的第一件大事,不能所托非人。”

李世民忙点头说:“那是那是,应该的。”

过了七天,李世民下旨:“有志于取经事业的人士前往化生寺。接受观音的面试。”

结果到了寺里一看,除了围观人群,只剩下玄奘一人了。原来,观音开出的条件也太薄了些,很多人上上下下老老小小都有牵挂,常言道“出门一里,不如家里。”何必做这等苦差事呢!

竞争者虽然少了,不过玄奘也并不感到轻松,观音可是铁面无私的说了:宁缺勿滥。那声音斩钉截铁、义无反顾,锵锵痕迹直到现在还烙在玄奘的敏感的心里呢!

观音、玄奘、太宗皇帝以及其他的一些僧人、观众都来到了寺里,观看整个考试过程。观音出的第一道题目是让玄奘当众讲经说法,看看他的佛学知识和表达水平究竟怎么样。

且看玄奘,不慌不忙,提起精神,施展自小在寺中所学经论,滔滔不绝,声情并茂,语言和肢体语言并重。有事实、有理论、有感情,真是语出惊四座,张口震八方。让人不得不信、不能不信、非信不可!

听了一会,观音来到玄奘面前,拍拍桌子说道:“哎哎哎,停一停,你讲的是不错,可是只不过是你们寺里书本上的小乘教法。美中不足,单薄了些吧?”玄奘听了这话,不假思索说笑道:“这就正需要小僧跟随姐姐从实践中学习,求取大乘真经,体悟人生啊。”观音听罢,却不露声色。

“下面请先简单介绍一下自己吧。小木,做记录!” 观音已经在太宗等人的陪同下坐到了台前,边喝茶边说道。

“好的,小僧玄奘,25岁,来自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父亲乃是状元,不过在我还没懂事时候他们就被强盗杀死了。”说到这,玄奘叹了口气,做了一个深呼吸,接着说道,“于是,很小的时候,我就被化生寺方丈收养。他教我知识本领,带我领悟佛法,白天我就在寺院菜园跳水种菜。从而我不仅学了许多经纶方面的知识,也养成了强健的体魄。 后来,我全权负责寺院的讲经说法活动,刻印佛经数十部,招收新和尚数十人。通过这些,我学习到怎么处理寺院事务,在压力下如何解决问题。我希望能更好的运用我的技能。我也相信我的贫苦出身和寺院经验将让我迎向取经事业更大的挑战。”玄奘显然不愿多说自己的过去,只简单的介绍了个人历史,很快的便将重点话题转到与取经活动有关的技能和经验上来。而这恰恰是观音最感兴趣的。

“唔,我们知道了,接下来请简单概括一下你的优势和缺点吧?了解一下先。”观音接着问道。

玄奘回答着实巧妙,说到缺点时似贬实褒:“过于严谨的态度可能使我有时隐匿了年轻人的活力,广博的兴趣有时也分散了我的精力。”太宗李世民和观音听得直暗暗点头。世民低声对观音说:“世音,这小子聪明是没得说!”

这时,观音又问了一个问题:“那你以前的方丈对你的评价怎么样呢?”

玄奘心中窃喜:这个问题不就是等于问我的适应能力吗——俺是否容易相处?我堂堂长安十大杰出青年可不是盖的。于是肯定地说道:“我经历的三个方丈都说我努力、可靠、忠实。我想离开这里去取经,他们也给了我极大的支持。为此我深深地感到感激,您可以询问他们,他们对我的评价绝对是肯定。我永远尊敬他们、想念他们。我在寺里还是方丈助理呢!而且从中我学会了应该注意人与人关系的处理。”

木吒做记录做的手都酸了。

观音又问:“讲讲个人的情况吧?”

玄奘不假思索:“小僧自小在寺中出家,无牵无挂,立场坚定斗志坚!”

看到观音一时找不出问题了,太宗皇帝就象征性地赶场问了一个问题,不过观音却眼睛一亮,世民后来兴奋了良久,逢人便说:“观音大士对朕的提问方式很钦佩!”“那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呢?”

“朕当时问玄奘的是:”你从前的经验和我们现在的取经活动有哪些联系?‘“

玄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是后来很多人在遇到类似面试问题时回答的范本,他克服了背景材料中的一些弱点,强调了成绩和以前的成功:“在寺里的这些年,小僧经历过很多与取经活动类似的院际交流。尽管这次活动不同,地域更广,但无疑都需要有我具有的交流和自学能力。在过去的七年里,小僧使化生寺成为长安寺庙的翘楚,受到朝廷的嘉奖。由于这是个老寺院,这样的业绩是很不一般的,七年中我还得到两次晋升,我感到自己的经验为走向取经这一步做好了准备。”

观众一片掌声,许多人的内心暖烘烘的,觉得周围居然能够有这样的人做邻居多年,真是一种荣幸!

观音缓了一阵,这时问了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取经途中,你想得到什么样的待遇条件呢?”

玄奘事先早已经从太宗那里了解到了观音的底线,所以成竹在胸:“小僧对这些没有什么硬性要求。我相信你们在处理我的问题上会友善合理。我注重的是找对合适而值得追求的理想,所以只要条件公平,您能在取经路上我深陷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我就不会计较太多。”

观音和木吒对视一眼,心说,这一点最合我们的心意了。

就这样,考察了很久,观音悄声对做记录的木吒说:“就是他了!”坐在旁边的太宗闻听这话,心中的一块大石头总算是落了地。

佛法专场会后,玄奘拉着观音套近乎,“既然咱们都是同门了,不如让我尊称你一声学姐吧。”观音耸耸肩答应了,觉得这个前世今生的学弟还算蛮可爱、蛮知趣的。她又对玄奘说,“出门在外,最好有个更醒目的名字。你去西天取三藏真经,不如就称三藏好了。”玄奘欣然同意。

不过,从此以后,大家都习惯把这个唐朝来的僧人叫做唐僧。亲近而且更加贴切!噢,还有更亲切的称呼,只存在于师徒之间的称呼,“小唐”!

过了几天,送走了观音师徒,太宗李世民也为玄奘准备好了各色行装和随从。长安城外,灞水之滨,两人执手相看泪眼。而太宗又在饯行酒中撒了一点泥土,说道:“贤弟,你知道我的意思吗?”

玄奘不解其意,唐皇李世民笑着说:“日久年深,山长水阔,贤弟记住:宁恋本乡一捻土,莫爱他乡万两金。为人不要忘本,成了佛可别忘了老哥哥我!家乡父老永远欢迎你!”唐僧这才知道唐太宗捻土之意,谢恩饮尽,辞谢出关,从此踏上了西去的茫茫尘路。

处理方案范文2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政办函[20xx]14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xx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发[20xx]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启动四镇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完成镇和镇集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生活污水处理率100%;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30%;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5%;分散农户开展生活污水处理比例达到60%。

二、治理方式

用化粪池的方式治理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沼气池的方式治理有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人工湿地的方式治理集镇生活污水。

三、工作思路

(一)建设三格、四格式化粪池。一般来说对无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用三格、四格式化粪池进行治理,粪液用作农肥。此项工作主要是通过改水改厕来实现,建造标准与农村改厕标准相一致,由区爱卫办解释。

(二)建设沼气池。对有畜禽养殖的分散农户生活污水一并通过沼气池处理,沼液、沼渣用作农肥,建造标准与农村沼气池补助标准要求相一致,由区农林水利局解释。

(三)建设人工湿地。对于人口相对集中地区,分散农户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沼气池初步处理后,出水再经氧化塘或人工湿地深度处理,确保达标排放至水体。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7月底前四镇要制定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运作模式和保障措施。

(二)宣传发动。7月底前四镇要召开一次农村污水处理专项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农村污水处理工作。

(三)实施建设。8月至11月为实施阶段,11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目标。

(四)全面验收。12月底前对各镇农村污水处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岳麓区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作小组,于新凡同志任组、苏春光同志任副组,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爱卫办以及四镇行政正职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专项资金;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抓好沼气技术指导,沼气池资金申报,推进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区政府办、区爱卫办负责农村改厕的申报、监督、指导工作;区环保局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全区农村污水处理体系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

(二)资金保障。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经费通过申报改厕、沼气池补助、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等措施筹措资金,区财政按照改厕和沼气池建设的补助标准提供资金配套,并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各镇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同时加大对各级下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三)考核保障。农村污水处理作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要内容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范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项目实施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工作小组对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情况按月督查通报,年终统盘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在项目支持和资金安排上予以限制,并不予评优评先,降低考核等次,给予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明确由行政一把手亲自负责,并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办公室。村组由村支部书记任第一责任人,并成立组织机构具体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要召开各级动员大会,明确目的和意义,广泛动员。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指导村民进行化粪池、沼气池建设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加大工作力度。区爱卫办和区农林水利局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和农村沼气池建设进度,力争多申请改厕和沼气池建设指标;区环保局要加快人工湿地建设步伐;区财政要确保资金到位;各镇要认真履行责任主体义务,全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并促进农村改厕工作、沼气池建设工作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有机结合,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四)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层级信息管理和报送机制,各镇要快速、准确向工作小组报送相关信息,确保问题和困难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处理方案范文3

1、火灾应急措施

(1)防护

根据燃烧物料的危险危害性,选取相应的防护面具及防护服。

(2)询情

询问遇险人员情况;询问可燃物料的量、已燃烧的时间、部位、形式、扩散范围;了解周边人员数量、电源、火源等情况。

(3)侦检

搜寻遇险人员;使用检测仪器测定泄漏物质、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扩散范围;测定风向、风速等气象数据;确认设施、建(构)筑物险情及可能引发爆炸燃烧的各种危险源;确认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攻防路线、阵地;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4)警戒

根据询情、侦检情况确定现场警戒区域;将警戒区域划分为重危区、中危区、轻危区和安全区,并设立警戒标志,在安全区视情况设立隔离带。合理设置出入口,严格控制各区域进出人员、车辆、物资,并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

(5)火灾现场警示

进入现场必须正必须正确选择行车路线、停车位置、作战阵地;严密监视液相流淌、气相扩散情况,防止灾情扩大;注意风向变换,适时调整部署。

(6)救生

组成救生小组,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危险区域;采取正确的救助方式,将所有遇险人员移至安全区域;对救出人员进行登记、标识和现场急救;将伤情较重者交医疗救护指挥部救治。

(7)控险

启用喷淋、泡沫、蒸汽等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选定水源,铺设水带,设置阵地,有序展开;设置水幕或屏封水枪,稀释、降解泄漏物浓度,或设置蒸汽幕;采用雾状射流形成水幕墙,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危险源扩散。

(8)堵漏

根据现场泄漏情况,研究制定堵漏方案,并严格按照堵漏方案实施;

(9)现场排险

外围灭火:向主火点进攻之前,应将外围火点彻底扑灭。

(10)火灾现场灭火

灭火条件:周围火点已彻底扑灭,外围火种等危险源已全部控制 ;

灭火方法:泡沫覆盖法:对燃烧罐或地面流淌火喷射泡沫进行覆盖灭火;砂土覆盖法:使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石墨等覆盖灭火;干粉抑制法:视燃烧情况使用车载干粉炮、胶管干粉枪、推车或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

(11)现场救护

1、将染毒者迅速撤离现场,转移到上风或侧上风方向空气无污染地区,有条件时立即进行呼吸道及全身防护,防止继续吸入染毒,或交给应急医疗救护工作人员;

2、应急医疗救护小组未到达之前,应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采取心肺复苏措施,并给予氧气;

3、脱去被污染者的服装,皮肤污染者用流动清水或肥皂彻底冲洗;眼睛污染者,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

4、与应急医疗救护小组联系,将伤员移交给医疗救护人员。

(12)洗消

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洗消的对象:轻度中毒的人员;重度中毒人员在送医院之前;现场医务人员;消防和其它抢险人员以及群众互救人员;抢救及染毒器具;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洗消污水的排放必须经过环保监测部门的检测,以防造成次生灾害。

(13)清理

有毒气体现场清理:用喷雾水、蒸汽、惰性气体清扫现场内事故罐、管道、低洼、沟渠等处,确保不留残气(液);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撤险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有害液体现场清理:少量残液,用干砂土、水泥粉、煤灰、干粉等吸附,收集后作技术处理或视情倒至空旷地方掩埋;在污染地面洒上中和或洗涤剂浸洗,然后用大量直流水清扫现场,特别是低洼、沟渠等处,确保不留残液;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撤险警戒,做好移交,安全撤离。

2、特种设备应急措施

锅炉事故应急措施

1)锅炉爆炸事故。一旦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和高温水、汽,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2)锅炉爆管事故。

(1)炉管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保持水位,事故不致扩大时,可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待备用锅炉启动后再停炉。

(2)严重爆管且水位无法维持,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降低管壁温度,使事故不致再扩大。

(3)如因锅炉缺水,管壁过热而爆管时,应紧急停炉,严禁向锅炉给水,这时应尽快撤出炉内余火,降低炉膛温度,减少锅炉过热程度。

(4)如两台锅炉并列供汽,应将故障锅炉的主蒸汽管与蒸汽母管隔断。

压力容器设备及附件的事故应急措施。

(1)当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发生爆裂、鼓包、变形、大量泄漏或突然停电、停水,使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压力容器及其设备周围发生火灾等非正常原因时,必须紧急停止运行。

(2)压力容器及其设备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必须设法躲避爆炸物,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爆炸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3、机械伤害应急措施

(1)机械设备漏电触电。若机械设备出现漏电触电现象,当事人应及时向作业负责人或应急小组报告,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若操作人员触电后,应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实施抢救。

(2)设备刹车失灵。应立即关闭电源,并躲避到安全地方。

(3)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同时,迅速联系119、120处理事故现场。

(4)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救援工作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的管理员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和损失加重,确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主要痕迹、物证等。

4、配电设备事故应急措施

1)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过载等故障原因而突然跳闸时,为最大限度降低损失,配电当班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

(1)检查出是高压断路器和低压总屏,其中一项跳闸时,应马上合闸,保障厂区供电。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2)检查出是分路断路器跳闸时,应在分路断路器上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同时当班班长组织人员对跳闸原因进行查找和处理。

2)变配电设备出现异常时,应马上对异常设备进行检查、分析。

(1)如设备过负荷,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安排调整负荷或改变变配电设备的运行方式,以适宜生产需要。

(2)如变配电设备出现故障缺陷,值班人员应立即对故障的变配电设备进行检修。当故障较大或因供电要求一时处理不了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故障恶化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3)配电设备运行中因短路导致火灾,立即切断电源,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将人撤离现场,有条件时拨打"119"、"120"、"110"等电话请求救援,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立即组织人员展开扑火工作,火灾停止后立即查看是否有伤亡人员,并进行救助。

4)外线停电时,配电设备应急措施。

(1)突然停电时,当班人员应立即将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进行切换,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2)明确外线停电时间时,将停电时间通知企业各部门,让各部门提前做好停电前的准备。在外线停电之前,当班人员立即将主供电线路和备用供电线路进行切换,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快恢复供电。

处理方案范文4

根据《_中央、_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以及市政府《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彻底解决农村垃圾收集转运问题,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制定了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继续推进实施农村垃圾收运一体化项目,坚持户定点、屯收集、运营企业转运的垃圾收运处理模式,鼓励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继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重点村屯全部使用环保桶并聘请保洁员,保洁员工资列入市财政预算。

(二)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实施治理工作月报和季查制度,每年年底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建立起生活垃圾清理和环卫保洁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力推进垃圾处理一体化。

在各村屯配置保洁员(由当地村民构成)负责将村屯内的生活垃圾运送到环保收集桶中,再由吊装垃圾车将所有进入环保收集桶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压缩、转运到垃圾终端处理厂。

(二)建章立制,规范乡镇保洁员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质量。

对现存垃圾收集存在的情况进行梳理,清理不能正常履职的保洁员,使保洁员队伍职业化,提高服务水平和薪资。建立管理制度,包含乡镇工作人员、企业、保洁员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各个方面流畅沟通、完美衔接。让保洁员了解本职工作,强化服务意识,保证项目能够正常运行。

三、主要工作措施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现状:目前存在垃圾不入环保桶、环保桶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垃圾质量混杂、桶台管理不到位、农户对生活垃圾概念模糊,建筑垃圾、树枝、泥土等随意丢入环保桶中。保洁员作用发挥不好,保洁员工作缺乏积极性,生产出的垃圾未能及时入桶。部分保洁员的年龄偏大、身体状况差不能正常履职。针对以上问题,采取工作措施如下:

(一)规范管理保洁队伍。组织指导村屯选择出有责任心的保洁员,合理制定工资标准,明确保洁员职责,细化保洁员管理的范围。建立保洁员考核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制度,精简保洁员人数,来提高保洁员工资,激发工作积极性,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管护长效机制。细化工作标准,基本原则是:

1、重规律,以人为本。尊重保洁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保洁员长期性特点。

2.以勤为先,注重实绩。把村屯环境卫生放在首位,注重时效,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3.励先进,促进发展。鼓励保洁员全身心投入到卫生保洁工作中,引导保洁员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以屯为家的思想。

4.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两个村屯开展试点。

1、了解村屯现有保洁员将自身工作范围扩大到其他村屯。

2.将现有的保洁员队伍整合,去除年龄大的和年龄小的以及没有工作能力和工作干的不够好的,争取缩减到原来人数的三分之一。

3.根据往年保洁员工资发放的时间,选择一个时间节点开始执行。

4.制定相关规则进行督导。

(二)加强监管力度。城建办作为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整体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各个工作环节的情况,社区、村屯遇到的困难要协助解决,督查环保桶的实际使用情况,做好监督、督导、协调工作,对出现问题的部门也要进行通报。对各社区、村屯转运企业垃圾收运情况实行周督察、月考核和年总评制度,保证财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三)加大宣传范围。城建办牵头,联合社区、村屯、清运企业,在农闲时到村里进行宣传关于农村垃圾分类和正确使用环保桶,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知识,着力提高辖区内群众的环境卫生保护意识,让农户认识到处理生活垃圾的重要性。使农户从被动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到主动和提醒别人去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具体宣传方式:

1.在各个村委会公示栏粘贴宣传海报、各村悬挂标语、向村民发放关于如何处理生活垃圾的手册。

2.培训村干部学习处理生活垃圾的知识后,由村干部回到各自村屯向村民讲解如何处理垃圾。

3.由城建办牵头,组织乡镇工作人员到生活垃圾处理不好的村屯进行政策宣讲。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镇、村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具体实施,重点落实好各责任区党员、村民组长、等监督管理人员和保洁员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奖惩措施,量化目标任务,把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镇、村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进行动员部署,要按照方案要求,逐一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责任,确保每个村屯保洁到位、监管得力,严禁形式化、走过场。

(三)多措并举,形成常态。各村要结合实际,把握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长效化、常态化管理机制,特别是落实好广大农户“门前三包”“卫生评比”工作责任制,通过“卫生村”“卫生户”的评选、挂牌激发农户兴趣,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切实提高广大村民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处理方案范文5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认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意义,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推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改变城乡环境状况,促进清洁家园建设。

三、工作内容

(一)生活垃圾处理

在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乡镇、村庄垃圾处理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

在丘陵地区、盆周山区、沿江地区和地震灾区,县域内已建有垃圾集中中转、处理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地区,城市周边乡镇、村庄的垃圾应采用“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运输距离较远的乡镇、村庄目前可采用就近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方式,逐步实现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在民族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推行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处理工艺有卫生填埋处理、堆肥化处理、焚烧处理和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等。

(二)生活污水处理

平原、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必须采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方式;村庄分散农户以户为单位采用分散处理方式,村庄集中聚居区根据经济情况,可采用联户集中或全集中处理方式。

丘陵地区、盆周山区乡镇所在地的场镇应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在建设方面可采用运行可靠、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的处理方式;缺水地区处理达标后废水尽量考虑农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或居民区可采用分散、联户集中或全集中处理方式;分散农户以户为单位采用分散处理与农用相结合的方式。

民族地区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应以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处理。

农村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有生化处理、自然处理或强化生化与自然处理相结合等方法,有沼气池、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

四、工作标准

(一)集镇: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必须≥70%,最低不得低于50%。集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最低不得低于50%。集镇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贮、处理,依法有序。

(二)农村:各种生活污水、垃圾依法集中收贮、运输,按规定要求有效处理,不得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处理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80%,秸秆综合利用率≥6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村,明确具体责任人,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

(二)积极争取,加大投入

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认识。

(四)加强指导,分类治理

分类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做到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选择投资少、效果好、运行成本低的实用工程。

(五)加强督察,追究责任

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专项督察,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县(区)和乡镇,予以通报,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方案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处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市场监督管理、房屋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水塘、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源头管理以及协同配合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建立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制度。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城乡建设、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建筑垃圾处理违法行为。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车辆、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纳入行业监管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协会应当制定自律规范,督促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 本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房、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依法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

鼓励将建设工程产生弃料中的可利用建筑垃圾,依法生产再生骨料、砌块、填料、路基垫层和墙体材料等再生利用产品。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等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分拣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计划,组织建设本辖区中转分拣场所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并结合本辖区自然条件,统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八条 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回填方案。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以及运输车辆等接收登记制度,将接收登记记录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三)农用地和生态公益林地;

(四)河流、水塘、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碾压,进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出场的车辆不带泥行驶;

(三)有健全的现场管理制度;

(四)场内环境整洁,无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停止使用时,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覆盖还田,搞好绿化,或者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报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建设工程垃圾。

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

(二)有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三)有与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的施工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跨区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调剂和确定会签审批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运输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总量、处置时限、处置时段;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单位签订的消纳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负总责。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内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的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足额列支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车行道路路面采用混凝土或者沥青硬化处理;

(三)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运输车辆应当冲洗保洁,未经冲洗的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六)对施工现场裸露的泥土以及暂时不能清运的建设工程垃圾,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硬化长度不得少于五十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的,进出口路面应当全部硬化。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地埋式车辆冲洗设施、清水贮存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保证车辆冲洗的正常水压,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受现场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地埋式冲洗设施的,应当设置喷枪式车辆冲洗设备及大型储水桶。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三)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车辆定位数据信息能接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时,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放带有识别功能的铭牌。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其运输车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

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规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名录。

第三十一条 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准的地点装载和倾卸;

(二)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定,不得超载、超限;

(三)密闭运输,不得丢弃、遗撒、扬尘;

(四)车辆证照齐全、号码清晰,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

(五)驶离现场时应当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六)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

第三十二条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提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采用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设工程垃圾,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设工程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符合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垃圾的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装修垃圾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临时堆放场所,并遵守下列具体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三十八条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清运,并约定清运时间、频次、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作业服务单位或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中关于运输管理的规定,将装修垃圾运输至作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中转分拣场所或者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

第四十条 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装修垃圾应当实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装修垃圾组成成分经分拣、破碎、加工、筛选等工序实施分类处理。

废金属、废橡胶、塑料、纸类、木材、玻璃、废弃沥青、废弃混凝土等可资源化利用的,运送至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

不可资源化利用的,运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有毒、有害装修垃圾运送至危险废弃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按照装修垃圾的处理要求进行单独收运,运至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厂实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设工程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现场进出口未进行硬铺装或者未设、虚设车辆冲洗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或者运输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建筑垃圾时,车辆未进行密闭或者封闭不严的,对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损坏、故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行驶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对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

(一)无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二)个人或者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的;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消纳场地之外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的过程中沿街撒落造成路面污染的。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纳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扩散或者未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对每车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许可证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件的。

第五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7月19日颁布实施的《长春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处理方案范文7

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全社会开展垃圾分类和处理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购入、使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精细化全程跟踪管理,鼓励医疗机构使用具有追溯功能的医疗用品、具有计数功能的可复用容器,确保医疗机构废弃物应分尽分和可追溯。(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生态环境部参与)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做好医疗废物处置

(一)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各省份全面摸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要在20xx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xx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和预处理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通过引进新技术、更新设备设施等措施,优化处置方式,补齐短板,大幅度提升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对各类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探索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明确处置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备案要求,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转运一次医疗废物。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转运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收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确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设施自行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_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明确医疗机构处理以及企业回收和利用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标准,必要时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明确医疗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产生环节,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地方加强日常监管。在回收和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回收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商务部要指导地方做好回收企业确定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指导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组织完善处理工艺,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跨区域骨干企业。(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_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_加强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的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_、市场监管总局、_参与,20xx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完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要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共享有能力回收和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牵头,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_、住房城乡_参与)

(二)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鼓励采取按床位和按重量相结合的计费方式,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促进医疗废物减量化。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_、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中央主要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时,要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也做好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_、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_参与)

八、开展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xx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xx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评估情况,适时启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_、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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