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共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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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29 19:46:32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离婚上诉状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离婚上诉状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书写离婚上诉状时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2

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 名族:X,职业:XX,

住址:XXXX。电话:XXX

被上诉人:XXX,性别: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名族:X,住址:XXXXX。

电话XXX

被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电话:XX,负责人XX,职务:XX 上诉请求事项: 1、 撤销XXX人民法院(20_)彭州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对XX、XX、后续治

疗费、残疾鉴定费的判决。

2、 依法判决上诉人误工费XX、护理费XX元(X天*X元/天=XX元,XXX已付XX元)、

医疗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元、鉴定费XX元,合计XX元。

3、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诸多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审判决中关于误工费X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一审中被上诉人指出误工证明、工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上诉人请求回单位请经办人签字,遭到法官拒绝。上诉人从事库房管理多年,有会计证、也提供了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职业分类应该属于仓储,法官为何将其归于工资很低的服务行业。上诉人认为误工费应依据误工证明或相同相近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赔付。按误工证明误工费为XX元,按相同相近行业误工费为XX元.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XX元的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一审确认护理费X元/天,不符法律规定护工费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XX医院护理费为130元到180元)。请求法院工作人员到XX医院调查。法官判的是护理费还是护理补助费?为何与实际护理费差之千里。

上诉说明了上诉人在护理费方面已经做出退让,其要求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被上诉人应赔付上诉人护理费XX元。

三、 后续治疗费判决错误。

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医院证明上诉人出院需休息X个月,XX月复查,院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说明了上诉人身体未完全康复,发生后续治疗费的必然性。所以上诉人请求后续治疗费共计XX元于法有据,事实成立,要求的金额也非常合理。

四、 残疾鉴定费判决有误。

残疾鉴定机构是由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诉人去鉴定的,上诉人实际支付XX元(有发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诉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责,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诉人都应该承担本次鉴定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的过程中,对于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鉴定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明显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纠正。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3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xxx年7月18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系xx市xx区富星干货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杜xx,男,成年,现住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11区中部。手机 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11日作出的(xxx)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_物权法》、《_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如被上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无证据或放弃举证权利。换一种角度,我们可以设问一下,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抢的货物不是上诉人的,哪么本案中争议的被抢货物是谁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仅依照《_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亦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对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实是:“原告在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进货即将返回时,被告乘机将原告所进货物全部抢走(包括部分发票,对此部分货物原告在本次起诉时并未主张权利),在起诉时仅对被抢的货物但原告依然持有发票的部分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根据《_物权法》、《_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如此判快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而非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显然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而一审判决却颠倒事实,草率下结论,使上诉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xxx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4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所作号民事判决中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

二、。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一审原告)

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易家岭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金元,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荆门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20_ 年11月7日( 20_ )京五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答辩如下:

1、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尽管被上诉人由于笔误在一审诉讼状中只说明“使用被告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但一审原告提供的产品入库通知单、收款收据、收条以及荆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鄂荆)质技监检告字(20_)第20_号《产品质量检查告之书》均能证明被上诉人使用了上诉人生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口头变更了原诉讼请求,这些事实在一审判决书中已进行了明确的说明。上诉人仅以“至今没有收到变更文书,因此该认定没有事实依据”坚持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显然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2、被上诉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设备改造项目工程始于20_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从20_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_年6月结束。因为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以及除尘车间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个过程,因此被上诉人在20_的2-3月间也就是凝固期满后才可能发现所用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上诉人仅以被上诉人原一审诉状中所称的发现问题的时间来断章取义、片面地认定为使用水泥的时间,显然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3、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认定“由于原告施工过程中发现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目测即可看到的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了两条理由,这与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工程质量不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因一审被告

的水泥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屋面强度不达标、起砂等问题,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把产品质量与工程质量混为一谈,以工程质量没有鉴定为由来推卸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4、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没有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砼路面、水泥砂浆地面起砂应该说目测都可以看到,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一审原告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一审原告根据这一事实,结合实际的面积、参照工程定额计算的损失应该说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审时也明确说明了如果一审被告不认可的话,可以请专业人士或者双方一起重新核实并以核实的为准,但一审被告一直没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

5、上诉人所称的`“本案性质不是产品质量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没有法律根据。《^v^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v^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生产的水泥进行施工,很明显是将水泥作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现纠纷理应适用《^v^产品质量法》。

6、上诉人所称的“发现质量问题由其自负”没有法律根据。《^v^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v^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承担方式、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等,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责任自负”。至于被上诉人是否有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同时判令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_年1月6 日

附:本状副本3份

——民事上诉状 (菁华4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姓名及罪名)一案,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书,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1、认定事实方面;

2、适用法律方面;

3、诉讼程序方面。

_______________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陈跃清犯盗窃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_) 佛刑终字第23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跃清,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马鬓岭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桃源县马鬓岭镇兴安村火烧湾组。

199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8月刑满释放,20_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次日被拘留,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指控原审被告人陈跃清犯盗窃罪一案,于20_年2月13日作出(20_)佛禅法刑初字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跃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_年9月3日凌晨4时许, 被告人陈跃清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上路5号2座305房,盗窃了吴海斌夫妇的人民币2400元、美元100元、韩国币1000元和价值1900元的18K白金镶玉戒指1枚及价值675元的诺基亚3610型移动电话1台。得手后,被告人陈跃清携赃逃至佛*路文华路口时被巡警人赃并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吴海斌、梁基雁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_年9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跃清伙同一男子携带小电筒等工具在他们家里盗窃了人民币2400元、美元100元、韩国币1000元和18K白金镶玉戒指1枚及诺基亚3610型移动电话1台。2400元人民币中有两张新版100元面额的有记号,其中一张写有“6600”字样,另一张写有“528”字样。

(2)证人张清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陈跃清曾向他说过,20_年9月3日,其与“阿旗”在南海医院附近入屋盗窃了人民币6000多元、美金100元、移动电话1台和戒指,他们逃离现场后不久遇到巡警时就将移动电话和戒指扔掉了。

(3)抓获经过和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是:巡警于20_年9月3日凌晨4时50分在佛*路文华路口抓获被告人陈跃清时,在其身上搜获了人民币3089元、美金100元、韩国币1000元和小电筒1支。

(4)赃款照片,证明在被告人陈跃清身上搜获的'人民币中有两张新版100元面额的有记号,其中一张写有“6600”字样,另一张写有“528”字样。

(5)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佛禅价认[20_]686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18K白金镶玉戒指1枚价值1900元,诺基亚3610型移动电话1台价值675元。

(6)被告人陈跃清的户籍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跃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跃清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陈跃清在法庭上尚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v^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陈跃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陈跃清以其是1998年8月刑满释放,不属累犯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跃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跃清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跃清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1996年9月27日至20_年9月26日止。依照《^v^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分之一”,上诉人不可能于1998年8月刑满释放。且其在一审庭审时亦交代是1999年8月刑满释放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跃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陈跃清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其他严重情节。陈跃清否认累犯之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国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零xx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艳玲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_)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_)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_)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规定了起诉的两个要件“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这两个要件。

1.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对补充上诉请求申请书怎么写的相关解释。上诉案件审理程序一般是法院先收到上诉状,并将上诉状转告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也可以不进行提交。经过法院的审查以后,进行开庭审理,判处审查结果。

上诉书的内容必须明确,一般应针对一审判决的内容阐述自己观点,提出一审所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地方,以便要求上级法院予以纠正。

范文: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_)*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20_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xxx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

阐述详细内容。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阐述详细内容。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xxx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年 月 日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扩展资料:上诉的方式 上诉必须表明两方面的意思:1、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2、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第一审判决、裁定的错误。

当事人既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如果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的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并将原审的全部案件、证据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5

(一)标题民事上诉状”

(二)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

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20×)×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

主要写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应根据原判的错误,简要指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或诉讼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上诉理由

这是上诉状中的关键部分,关系到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原判的错误进行辩驳。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消(或变更)原裁判。”

(六)结尾

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

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6

上诉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7

上诉人:林××,193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省人,已退休,住××市××路××号。

被上诉人:林×,男,1929年5月1日出生,汉族,××省××市人,已退休,住××市××路××号。

上诉人因继承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年×月×日××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将所争议的住房灶间仍按《住房协议》的约判归双方共同所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所争议房屋未明确产权,这不是事实。第一,1964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父林××病故1984年,由拿李××与上诉人、被上诉人三方共同订立了《住房协议》,不久,母亲李××病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以所订的《住房协议》为据,各自居住,共同使用灶间。1988年5月,被上诉人将其住房一同出卖给他人,可见,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在诉讼前都承认《住房协议》有效。第一,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也公开承认《住房协议》已作为继承遗产的文书。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决中所认定的灶间产权不明,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自相矛盾。一审判决准许双方按《住房协议》继承遗产,但又将《住房协议》中约定的双方共同所有的底楼灶间判归被上诉人二家使用,理由是,被上诉人家中人多,住房拥挤,而上诉人又一直不在灶间煮饭,另有灶间可使用。既然被上诉人家中人多,住房紧张,可又为何将所住的房屋出售给他人?一审法院的判决一是支持了被上诉人的无理要求,二是把《住房协议》作为分割遗产的文书,可又将其否定,这样做是自相矛盾的。此外,一审法院将灶间判归被上诉人使用,也未最终解决灶间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为今后留下了隐患。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林××

一九××年×月×日

附件:本上诉状副本1份。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x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审判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审查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起诉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①根据我方举证的20xx年全年发货明细、20xx年1-6月份发货明细及20xx年上半年付款明细结合被上诉人举证的对账单及对账回执(详见一审反诉证据清单证据4、5、6,注:该组证据虽然系打印件、传真件,但每月结欠数额、本月发生额及累计结欠额等与波辉公司举证的对账单回执及明细高度一致,能够作为证据采信),20xx年年底结欠额为元(详见20xx年1月对账明细),但20xx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计元。由于双方未明确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项下的欠款,以结欠先后顺序可认为是偿还上年度结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万。我方即使拖欠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先劝阻,要解除的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前置条件。在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情况下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②20xx年1-6月份的经销额相加的数额为元。加上7月份的经销额(具体金额见对方举证的20xx年8月4日对账单显示是元),那么经销额1-7月份为元,基本和对方起诉额相等。也即今年仅半年时间经营额就为60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欠款必须到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诉人起诉时根本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③20xx年版合同第六条第4、6点明确规定如“乙方不配合对账,不及时回传对账单或寄送对账单原件给甲方,视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约对账、回传或寄送对账单的,每月、每年的结欠数额即为被上诉人给予我方的信用额度。事实上我方多年来均按此约定履行对账、回传或寄送义务,从没有违反此约定,这点能够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从未要求我方偿还欠款的事实相互予以印证。故被上诉人认为我方长期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审在认定本案货款偿还期限时能够结合信用额度从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

三、一审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转让经销权给案外人,故判定依约解除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①20xx年8月10日该份未生效协议内容中载明:该协议中丙方:陈继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七的侄子(是亲叔侄),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授意陈继胜与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对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该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中提及的详见附件二《对外债权统计表》,即是被上诉人在向江苏盐城起诉我方中举证的该份证据,该份证据中被上诉人代表签字人为陈金龙,结合我方一审反诉中举证的证据8中代表被上诉人签字的也是此人)。一审认定完全无视上述证据直接认定导致事实判断错误。②事实上,该份协议是被上诉人以断货行为逼迫我方转让经营权,并授意案外人陈继胜接手江苏地区经销权,但是由于该协议中主要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处于空白状态),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未予以盖章确认,根据该协议最后一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份协议根本未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审以此未生效协议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销权无法律依据。③相反:20xx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也即江苏南京地区经销商王恒斌签订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经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xx年8月15日至20_年9月30日,经销区域完全与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盖我方原来的合同期,该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被上诉人上述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未协商解除双方经销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江苏省总代理权另授权给案外人,这才是严重的违约行为。④最后,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请问合同中有那条规定了转让经营权的,被上诉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一审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情况下径行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查明:①一审开庭时双方明确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庭后将邮寄书面代理意见至法庭,并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我方在庭后于20xx年12月26日发出书面代理意见,可笑是一审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决,一审有没有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显而易见!②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按照《_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时上诉人明确指出我方提出反诉的按规定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一审法院可置_规定不顾仍全额收取上诉人的反诉费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监督下级法院的职能,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做法!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9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所作号民事判决中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

二、。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0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xx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xxxxx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xxxxx。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xxxxxxxxx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xx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xxxxxxx。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xxxxx高级法院

上诉人:xxx

xxxx

年 月 日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1

离婚上诉状要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离婚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离婚上诉状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2

离婚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否则,如果上诉时,再将给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实际上是对原审裁判的一段驳论文章。明确这个含义之后,我们必须注意两点,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在写完上诉理由之后,就写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3

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权利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_国家赔偿法》和《_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_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_常委会发布修正的《_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_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依法向北京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_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4

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

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

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_)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_)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

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_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_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

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_年7月1日至20_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_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_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_)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陈述范文15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住址:××市市中区五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男,52岁,××市种子公司经营部经理。

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区法律顾处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种子公司

经判字第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访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失实

原判称,9月10被告接到xlx车站提货通知单,即派杨X文到X车站提货,因货物未附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而未提货,并电告了原告。这段话认定了两个事实:第一是,未提货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没有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第二,被告当时就把未提货的上述原因告诉了原告。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为了澄清事实不得不赘述纠纷过程。××县种子公司(原审被告)20××7月7日电报邀请我方签订5000市斤的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杨×文来×,与我方正式签订了1000市斤大葱种子购销合同。合同各项具体规定请见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约发运大葱种子4055斤,9月5日抵达××车站,次日车站向被告发了领取货物的通知书。9月16日我方通过银行向被告托收贷款及包装、运输费元。时过半月,××县农业银行以被告“要求退货,希望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拒绝托收货款,退回了托收凭证。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农行托收,由于被告仍然拒付,农行又退回了托收凭证。与此同时杨×文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别来电、来函,要求终止合同、退货。杨称“由于今年我订的承包任务重,购的货太多,领导要求我停止执行合同、停止进货,请贵部谅解为盼”。杨当时所有的函件中从未提到检疫和种子合格证问题。由于货物已发出,我方不同意退货,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在我方发出托证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县农行才发出通知,告诉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检疫证明和科子合格证均无。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农行发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报了拒绝付款申请书(××农行寄来的凭证可以证明)。由此可见,原判认定的第一点事实是错误的。被告并非因为“没有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合格证书”而不提货,而是因为被告的代理人杨×文盲目订合同,购货过剩,不得不终止合同,退掉订货。在我方不接受其无理要求的情况下,时过39天,杨才找出这样一条逃避法律、推卸责任、转嫁经济损失的脱身之计。原判决认定的第二点也是失实的。9月10日杨×文并未将“没有检疫证明和种子合格证”这一点电告我方,而是来电请求终止合同,并请求我方“谅解”他的过错。

二、双方签订的订购大葱种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判决称:根据《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对照《合同法》第七条,我方认为我们并未违反四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约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项。因为我方提供的大葱种子没有进行检疫。然而,我方走访了种子检疫部门,查阅了有关文件。根据我国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所列,大葱种子并非必须检疫的对象,是可以免检的种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种子没有检疫为由来否定原合同是不妥当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是因为大葱种子可以免检,铁路方面承运了这批种子。有关这个问题的详细材料请见附件和原审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词。

三、原判决对双方的裁决是不公正的

大葱种至今在××车站库房存放了三个多月,造成了葱种的变质。由于被上诉人长期不提货,××车站库房根据有关规定,处以正常罚款的三倍予以重罚。这两项经济损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过错导致的。但是,原判决称“原告已发到××的4050市斤大葱种由原告自行处理。并承担××车站库房罚款总额50%,“其它损失各自负担”。上诉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是极不公平的,原判没有弄清事实,因而不能分清当事人双方是非和责任,又错误地适用法律,把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判为无效合同,从而使被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反而我方承担因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不公正的判决,我方不能接受。

♥ 综上所述。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_合同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款第×项,《植物检条列》第4条、第9条、第10条,农牧渔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瘦对象分布名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2章第6条、7条有关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规定另行公正判决。

♥诉讼请求事项

(一)××县种子公司立即给付我方货款及包装、运输费共元。

(二)××县种子公司按每日3%(自20××年×月×日起,至款之日止)偿付延期付款的赔偿金。

(三)×车站的罚款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四)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由于诉讼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费用,由××县种子公司承担。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种子公司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律师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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