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
申 请 人:XX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XXXX.XX.XX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XX市XX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XX市XX区公安局XX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 致
XX市XX区检察院
申请人:XXX
代理人:XXX
日 期:20XX-XX-XX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2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委托辩护人:云南(大理)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_年12月17日0 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
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_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_)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XXX元。【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大理市开发区派出所
申请人:高XX
20_年03 月14 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3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生,住XXXXXXXXXXXXX.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定司法鉴定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伤残程度、精神、智力残疾、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医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需要选择鉴定项目)进行诉前委托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X年X月X日,被申请人XXX驾驶……申请XXXX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在XXXXXXXX住院治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贵院依法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鉴定。
承诺: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年X月X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________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____年12月17日0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________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________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________。周________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________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________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________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________的伤势证明,鉴定周________为轻伤。____年12月17日,依____公刑保字(____)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____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元。
申请人认为,周________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v^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v^周____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v^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v^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____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v^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v^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________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申请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5
文章标题: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发言
贯彻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各位领导:现将我们全市法院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指正。近年来,特别是市人大信访办成立以来,我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和改
进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努力使全市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出现新局面。在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社会主体需要调整的利益逐渐增多,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渐加强,信访案件也逐渐增多。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我市人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前年市人大成立了信访办,就把信访工作纳入市人大重要日程,不仅加强了市人大自身的信访工作,还加大了对一府“两院”信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使全市的信访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贯彻市人大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把法院的信访工作置于人大的严密监督之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信访工作机制,完善法院内部信访工作流程,使全市法院的信访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是:
1、成立专门信访机构,完善信访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访工作,使涉诉访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构建和谐社会,中院党组于20_年10月11日研究制定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规范信访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主管副院长及立案庭庭长担任,监察室、信访办、赔偿办主任及各审判庭、执行局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信访工作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中院信访办与基层法院信访机构为上下级领导关系,接受省法院信访办,市人大信访办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市政府信访部门的关系。我们加强充实了信访办工作人员,任命了主任、副主任,现在信访办共计7人,并为信访办配置了一台新车,配备了一台针孔式摄像机,8支录音笔,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工作条件。这样,使信访机构从和立案庭套在一起到完全独立,成为市法院的一个独立庭室。这在全省中级法院是第一家。
2、两级法院对信访工作齐抓共管针对近年全国法院系统信访案件增多的情况,中院党组进一步明确:院党组书记、院长是法院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主抓、信访工作人员和各庭室长具体抓信访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两级法院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信访工作局面。院长、各庭长每周二必须到信访一线接待上访人,把苗头问题解决在初访;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上访。在信访工作中,两级法院一直坚持一把手抓信访,重大案件亲自部署、亲自处理。06年以来,市法院先后12次召开信访工作会议,主管副院长率领信访人员8次到基层院、人民法庭检查落实信访工作,逐一商讨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院长王树江同志每周二无特殊情况亲自接待处理信访案件,他对市政家属集体上访案、中央红集团改制职工集体上访案、肇州县丰乐供销二商店职工集体上访案、让胡路区丰泽园小区15户居民上访案、赵奎上访案等一大批重点涉诉案件进行了接待,均收到明显效果。
3、加强日常接待和周二院长接待日制度日常接待工作,每天信访办7人全天候接待,消化了一部分上访。有些上访人要求见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经信访办联系后,随时可以见到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每周二院长或副院长必须亲自接待上访人,各业务庭长、局长参加,完善和强化了周二院长接待日工作,使一些初访得以有效处理。同时中院在北京派1人常年驻京接访、劝返,他们与中院的信访办形成联动,及时沟通,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4、严格法律程序,落实“四包四定”对排查出的重点涉诉案件,我们确定院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四包为:包接待、包复查、包处理、包稳定。四定为: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目标。对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涉案人数多、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班子成员集体接待,共同做息诉稳控工作。对现有的所有上访案件都明确了办案期限。07年我们尚存的叔凤云、刘桂香、周云秀、张涵秋等38件上访案件,均明确落实了“四包四定”。如依淑芬上访案。依淑芬的儿子夏立彬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签有合同。后因在村委会挂帐元义务工费引起纷争,夏立彬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返还给夏立彬耕种,另一方给他承包费1000元。法院又判决赔偿夏立彬的损失1750元。挂账的义务工费,乡政
府不再收取。由于依淑芬不停地代儿子上访,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又给其困难补助2000元的上访差旅费。至此,应该说依淑芬的所有要求几乎都达到了,但她还是继续上访,索要补偿。对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上访人,06年中院及大同法院确定了“四包四定”,将其稳控在当地,避免了进京异常访的发生。在人大交办案件中,重复访、越级信访、进
京信访、集体上访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工作难度较大。对此我们采取各种方式迅速排查,党组成员采取“四包四定”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落实人大交办事项,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实践证明,依法妥善处理好当事人每一件来信来访案件,是法院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法院信访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到法院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有80同时到人大来信来访。对这些来信来访,市人大在做好工作的同时,都逐件对法院作出了批示,交办函,转办函等。对人大交办的案件,院长亲自督办,做到在要求的时限内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重点案件以“案件专报”形式回复。市中院还专门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每年至少向人大代表发一次征求意见函,收集、整理后,逐一研究整改。两级法院还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信访再审案件庭审旁听,指导信访工作。几年来,全市法院处理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案件500余件。对人大信访部门交办的各类案件全部及时转到相关业务庭,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结果,对要求再审案件尽快复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尽快启动程序,交由审监庭及时审理,宣判后报处理结果,基本上做到尽快审理、及时上报结果。我市两级法院都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或函转案件,认真研究,确有问题的案件坚决再审,如内司委交办的李福根诈骗案,经过审查,原判确实存在问题,及时提起再审,并改判。上访人石金宝所反映的其与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发现,该案一审办案人肇州县法院的王荣志和执行员王守成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了记过及警告处分。
三、紧紧依靠人大支持,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做好信访工作,必须有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而良好的信访工作秩序又是维护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紧紧依靠人大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就涉诉上访案件而言,不乏一些无理缠诉上访的,也有些人私欲膨胀,为一已之利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借上访来扩大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针对这类案件当事人,我们强化说服教育工作,要求接待人员热情、耐心接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可因态度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对违反国家法律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违法闹访者,本着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收集证据,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宣传,遏制违法上访现象发生。如曲淑霞上访一案,中院、省院和省委政法委均确定为无理上访,可她
七、八年来经常背着一捆玉米秸上访,从我市到省,从省到京,几级法院、人大、政法委几乎都知道大庆有个上访的“苞米秸子”。为了解决她的生活困难,法院先后给了她近5万元。她也因闹访被拘留过几次。省法院为减少矛盾,把以前的判决全部撤销,再次发回萨尔图区法院重审,重审时萨区法院及中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曲淑霞继续上访、闹访,20_年4月12日,省人大召开常委会期间,曲淑霞爬上省人大门口一棵大树上闹访,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拘留15天。拘留期一满,第二天她又到省里上访。经协调,公安机关准备对其实施劳动教养,她才有所收敛。但今年“两会”又进京上访。对违法缠访、闹访的,建议市领导小组批准,采取惩治措施,现已拘留11人,劳教2人,判刑1人。我们对个别以上访为名,无理取闹,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依法打击惩戒,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人关成福从1995年以来,多次上访,曾于1997年6月在市法院副院长办公室拿出汽油自焚。近几年来,关成福又多次煽动串联他人上访,到北京^v^纪念堂下跑哭棺,煽动他人到中组部聚集上访,多次发生违法缠访、闹访行为。针对关成福的违法行为,我院协调大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缠访,阻挠政府规划实施,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多次进京,以死相威胁的张宝珠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上访并登上中院办公大楼,扬言炸法院、杀法官,并以跳楼自杀恐吓、威胁法院的上访人王巨发判刑1年零6个月。20_年3月8日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我院将违法闹访的周云秀、张淑霞、依淑芬、刘波、孙晓芬、宋凤芝及王亚文从北京强制带回大庆,并协调公安机关对这7人实施行政拘留,20_年对无理闹访并以割腕自杀、跳楼自尽相威胁的上访人左春莲拘留了10天。以上措施有效地震慑了无理上访,遏制了缠访急剧增多的不良势头。市人大领导,市人大内司委、信访办对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既依法监督,又大力支持,并给予及时指导,使法院的信访工作一步一个台阶,出现了较好局面。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的集体群访案件没有出市在当地就地解决;有的当事人上访有理,案件办得确有问题的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缓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对个别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经多次教育无效后,我们也采取了果断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教育了当事人。这样,我市法院涉诉信访急剧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信访工作秩序得到维护。在05年—06年集中处理涉访案件以来,经答疑解惑、立案复查、启动再审,基本做到了新访随收随结,125件重点上访老户已经停访、息诉87件,仅余38件,涉诉信访工作初步扭转了被动局面。05年—06年,仅中院信访办就接待来访群众1200余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6件次,复查、立案再审各类申诉案件825件,处理市委政法委交办案件12件,市人大信访办、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案件504件,基本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对我市法院的信访工作,上级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院主管副院长带领14名信访工作人员进京接访,就地解决了一大批信访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闹访或异常访,更没有发生“告洋状”的现象,省法院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好评,并专门为大庆中院的信访工作发了两期简报,通报表扬。但是,我们深深地知道,我们的工作还有不少差距,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法院“信访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上访量高的势头下降幅度不大。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下功夫解决。我们决心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虚心向兄弟单位学习,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把我市法院的信访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发言》来源于,欢迎阅读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发言。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6
申 请 人:__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__市__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__市__区公安局__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__市__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此 致
__市__区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7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当事人的伤情重新鉴定。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系《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件已移交贵院审查起诉,现对__市__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提交的由__市__区公安局__派出所告之的伤情鉴定意见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六条“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伤情照片、等证据材料、。头部伤是否具有真实性,并且《鉴定意见通知书》至今也从未从达申请人,头部轻伤是申请人所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关联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特向__市__区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8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一)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委托鉴定。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9
诉前扣船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国籍、地址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__所属____________(写明船籍)[___________^v^轮,因___________(写明请求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________________(写明损失的实况或估算的货*名称和数额)。现被申请人所属的该船,停泊在中华*共和国_________港(锚地)。特申请你院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_____________(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等)担保。如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共和国________海事法院
附件:______________(具有海事请求权的*)
申请人_______(签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本申请书样式供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在起诉前向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特定船舶的财产保全申请时使用。
二、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在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材料,作为申请书的附件,并写明附件的名称和份数。
三、海事请求权人在起诉前申请扣押货物或船用燃油的,可参照本样式制作海事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四、按本样式制作申请书时,注意参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样式说明第二、三条。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0
我叫***,是***学院*****班的一名学生。自**年进入*****这个大家庭至今,我在这个大家庭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在学习方面,还是在生活方面,我都受益非浅。
在********的大家庭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在生活方面,还是在学习方面,我都受益非浅。我在班级里经常表现出比较优秀的成员,也被同学们所欣赏。因为我的帮助,大家能够对我的成就给予肯定,我在这里诚恳的表示感谢!
我的家庭是一个五口之家:爷爷、奶奶。奶奶没有文化,也没有本钱,全家的经济来源就爸一个人。爸爸是一名残疾,工资不高,没有本钱,全家就靠奶奶一人辛苦支撑起家庭。妈妈是一个中医,没有本钱,全家就爸一人辛苦赚来的。由于姐姐的文化程度,我们家是xx年才安装上阵的。现在高考已毕,学费都很高了,妈妈也不想因为我们家就姐妹俩的学费而影响到正常的生活。所以我家这经济确实困难。家里经济压力很大。到现在我还没有找到工作。现在我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现在我已经在大学了。而这么多年的费用都是通过借钱和亲戚朋友借来的。我再也不向家里要钱了。因此希望得到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今后,我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争取早日服务社会,为国家奉献一份力量。
申请人:***
****年**月**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1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xx年12月17日0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xx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xx)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v^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v^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v^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v^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公安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v^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v^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周XX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2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 地点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 日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3
“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傅郁林
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中,调解不仅成为全社会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和法院结案的主要方式,而且随着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立案调解与审理中的调解……的多向联动,法院的角色似乎正在趋向于成为整个社会纠纷的调解中心。[1]翻开建国初期关于法院便民措施的大量文献,似乎历史的车轮在经过50多年的旋转之后又回到了原点,[2]法院的角色定位和运作机制始终走不出工具主义的怪圈。从技术视角看,社会纠纷的解决过分依赖于法院,民间解纷机制发育不良,导致官方与民间、诉讼与讼外、裁判与调解之间角色混同、浑然一体,即使在司法工具主义的意义上,这种制度安排也是高成本低效率的。不过令人略感欣慰的是,历史循环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程度上也表现出“螺旋上升”的势态,司法改革20年来举步维艰推行的立审分立、司法专业化、程序规范化、诉讼法治化、解纷机制多元化等等,并没有完全付诸东流。当下法院在所谓“诉前调解”的概念下推行的形形色色的改革尝试,如果能够厘清司法权与诉权的关系,能够正确定义和解读法院的角色,那么有些尝试可能促进一个兼顾纠纷解决与规则形成双重功能的纠纷解决体系。这也是本文的立意所在。
一、和谐有序的纠纷解决体系中的调解与司法
(一)作为纠纷解决途径的调解与司法
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应当是一个官方与民间、正式与非正式、专业与非专业……多种解纷途径并存、竞争、各具个性、优势互补、可自主选择的多元体系。在这样的系统中,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平行发展,各具所长,各显其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真正成为可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替代”途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仅就纠纷解决的功能而言,司法在一个平行或平等的多元机制中,其角色与调解、仲裁一样,只是供纠纷当事人进行比较和选择的途径之一。司法不适当地介入诉讼外纠纷解决过程,实际上形成司法垄断纠纷解决途径或者解纷途径形式多样但模式单一的状况,无助于真正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变相垄断意味着当事人无法真正按照自己的具体需求和价值取向,自愿选择“适销对路”纠纷解决途径,因为“自愿”或“权利”都是以存在“选择”机会为前提的,在单一的、别无选择的背景下,自愿无异于被迫,权利也只是无法兑现的支票。
调解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意义自不必言,其独特优势已为实践和理论、现实和历史、国内和国际所广泛认同。与裁判相比,调解可以减少对抗性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和谐性和修复性,可以超越诉讼请求范围而实现纠纷解决的全面性和彻底性,可以降低对于证据和法律的依赖而实现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和低廉性,可以在权益模糊的区间避免非白即黑的结果,实现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公允性。然而,调解上述优势的实现依赖于一个基本前提,即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合意。这一前提本身也正是调解的局限性之一。比较而言,调解更注重的是利益,是感受,是未来;裁判更注重的是权利,是事实,是过去,由于纠纷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就事实、权利或利益发生分歧或冲突的产物,因此,当澄清事实、明断是非、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成为当事人将纠纷诉诸第三者的真正意愿和目的时,当事实、是非、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对于双方之间乃至在与双方相关的范围内的未来关系具有分界性影响时,当情感、利益等因素成为谅解、调和、妥协的障碍,而不能作为化解纠纷的资源时……调解就无用武之地了。此时就必须有一个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介入,由中立的第三者通过仲裁或审判来得出结论,了断纷争,而不管纠纷解决的结果是否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与调解相比,裁判的优势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对抗而呈现事实真相,通过非白即黑的裁断而明了是非,通过程序的规范性和结果的确定性而维护被纠纷破坏的规则和秩序。
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当民事纠纷没有可供选择的其他救济途径或当事人没有选择其他途径时,由司法承担提供救济的责任,这是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内涵之一。法院作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有义务为纠纷当事人求助时提供最后的救济机会,为此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将诉诸司法的权利(亦称司法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无条件地接纳一切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民事纠纷。司法权介人民事纠纷的范围,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或曰纠纷的可司法性,在国家与社会(亦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线层面上,取决于国家干预社会生活的主观愿望和客观可能性;在法院与其他国家机构(亦即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界线层面上,取决于政府和社会对司法权的依赖程度及其为之提供的资源支持,并反过来决定着审判权在承担社会冲突解决方面的能力;此外还取决于纠纷自身的性质,即争议的事项必须是可以通过运用司法权力加以实际控制和解决的,比如争议事项不是纯粹的政治问题、宗教问题或理论问题等,而且提交司法救济的时机既已成熟又还具有实际意义——尚未构成实际争议或者诉讼事由已经消失的事项均不具有可司法性。[3]
此外,根据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另一内涵,当存在前置性解纷途径时,纠纷当事人在穷尽前置性救济途径之前,不能启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更不能主动介入前置性解纷途径。这一普遍奉行的原则,一方面是为了使替代性解纷途径真正成为分流司法压力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也为了保障各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相互独立性和司法审查的事后性。与司法介入民事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原理相同,这一原则也使司法承担纠纷解决之外的更重要功能成为可能。
(二)承担纠纷解决之外功能的民事司法
司法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并不像调解等其他解纷途径一样仅限于解决纠纷,相反,“司法是一个法官诠释公共价值内涵的过程”。就其英文本义而言,司法和正义同义,使用同一词汇justice;而法官的核心就是判决,judge与judgment词根相同。司法的制度架构是针对复杂的、专业的、对抗性强的纠纷而设计的正式的、专业的、规范的程式;其意义不在于它服务于多少比例的案件,而是成为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标准,是可供其他解纷途径中讨价还价时用于作为参照系的砝码——如果调解不成,进入司法将是怎样的结果以及将付出怎样的代价。司法判决所确立的标准和规则,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参照标准,人们在决定将案件提交诉讼或自行和解时,在考虑是否接受和解或调解结果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假定案件如果审判将意味着怎样的成本投入和收益,因此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被称为“在法律的阴影下谈判”;个人之间的纠纷“私了”常常以国家法律为索赔标准。按照调解专家给定的公式:“可接受的调解/和解结果=请求的金额×诉讼胜诉率+/-诉讼的成本”,在这个公式中,司法并不需要直接介入本次纠纷解决过程,但整个纠纷的解决过程却是在司法的阴影下进行的。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本身即以调解为重心,诉讼程序呈现非正式化、非规范化、非专业化等特点.抑制和消解了司法作为法秩序维护者和规则形成者而对整个社会纠纷解决的导向功能。因此,通过诉讼之前及之外的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等将案件进行分流,使司法归位于其本来的角色,是优化整个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路径。
进而言之,司法的规则功能并不能仅仅因为纠纷解决过程被称为“司法”或“诉讼”而自动产生,它需要以相应技术结构才能保障和实现。比如,假如司法的结果本身就是调解,那么基于调解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达成结果原因的多元性、不可知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样的“司法”结果不可能成为其他纠纷的参照系;或者,司法虽采用裁判的形式,但裁判本身不具有公正性、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那么司法同样不能承担起这一角色。司法超越于本案纠纷的价值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言,如果单纯以“一定人力或物力为基数平均所解决的纠纷件数”为标准来评价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效率,那么司法会被认为是最没有效率的方式,但司法在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形成具有确定性、统一性和普适性(或参照性)的规则,通过解决具体纠纷来维护一般规范秩序,为潜在纠纷的解决和预防提供依据或参照,从而在宏观和长远意义上降低“一案一审一标准”的总成本,产生“批量生产”的效应,大大增加司法作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控制(治理)手段的效率。
与规则功能相关,司法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之外,还承担了对调解、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结果进行审查、监督和保障的功能。这是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内涵之二,其他救济途径所形成的结果,最终都要以不同形式接受司法审查。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审查是对其他解纷途径所形成的“结果”的“事后”审查,并不“事先”介入其处理纠纷“过程”。
(三)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对司法规则功能实现的意义
那么,如何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虽然答案是多方面的,比如要有一个拥有法律信仰、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法律职业群体,一套正式、规范、透明、科学的程序规范,一个职能分层、相互独立、法律权威逐级增加、终审上诉裁判具有说服性判例效力的审级结构,一个依赖于当事人权利制约和上诉程序监督、享有裁判终局性和独立于外来干预的作为“自组织体系”的司法系统和环境[4]……然而,没有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对目前司法所承受的案件进行有效分流,司法的目标就会在专业化与大众化、规范化与便捷化两个相反的目标上摇摆、平衡、无所适从。
规则的生成依赖于专业化、规范化的程序和以法定性、普适性为取向的裁判,而不大可能从因案而异的调解中产生。因此,期待能够生成规则的司法制度必须以裁判为重心。司法的专业化与程序的正式性不可分,而专业化、正式化、规范化则意味着高成本。因此,纠纷解决的收益(个人和/或社会收益)不足以抵偿司法成本的案件不宜适用司法程序。程序的专业性和正式性难以兼容便捷性和灵活性,试图在同一程序设计中兼顾复杂与简单、规范与灵活、大额与小额、裁判与调解、高成本与低成本各类需求,在技术上会陷于困境,在目标上会迷失方向。因此,必须以不同目标来设计不同的解纷途径——由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独立地分流目前由司法所承担的大量案件,以促进司法向着规则生成的方向发展。如果整个诉讼制度以个案解决为唯一目标,诉讼的功能就无异于诉讼外解纷途径,而且缺失规则、反复无常、冲突频生的司法会突显其高成本、低效率的劣势。这种状况又会导致司法被厌弃,在缺乏其他可自由选择的替代解纷途径的背景下,司法只能进一步向着低成本、非正式、不专业的方向发展。目前一些法院介入“诉前调解”过程的做法就是这种结果,即使不考虑权力的正当性或诉权保障问题,仅就程序设计的技术而言,司法提前介入非诉讼纠纷解决过程,要么意味着司法程序屈就于简易、便捷的案件,无法满足司法的专业化和规则功能目标;要么意味着以高成本的正式程序去承担由低成本非正式途径即可解决的纠纷,从而与司法的成本收益原理和效率目标背道而驰。
二、我国“诉前调解”的现实形态及法院的角色
目前我国司法界称之为“诉前调解”的实践形态多样,法院在其中的角色也各不相同。在不同法院,同一形态的实践称谓不同,或者同一称谓之下的实践不同。比如,在一些法院中被称为“调解”的形态常常在另一些法院被称为“和解”,如诉外和解、诉前和解、庭前和解等。本文以调解活动发生的阶段进行了以下划分:一是当事人起诉之前的调解,本文称为诉外调解;二是起诉之后、立案之前的调解,本文称为诉前调解;三是立案之后移交审判庭之前的调解,本文称为立案调解。[5]以下分别探讨法院在上述三类调解中的角色。本文所称的调解,无论主体是谁,也无论发生在哪个阶段,均指由中立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过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活动;在此前提下,以调解人身份的不同,区分为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不过由于涉及诉讼的“和解”与“调解”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概念不清,恰恰涉及法院在其中的角色,故本文须首先确定定义标准并予区分。
(一)“调解”与“和解”的概念辨析
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信息交换和沟通,就产生纠纷的事项达成共识和就纠纷的解决作出一致决定的过程和结果。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结构模式,和解主要依赖于“协商”(negotiation)甚至有时混用。调解(mediation)是指纠纷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的介入下,通过谈判达成和解、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调解人的主要作用包括帮助其他人进行决策,为此支撑、恢复和发起协商。
和解与调解的关键差异是,纠纷的和解不必借助于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在最简单的和解形式中,纠纷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进行接触,尝试着通过信息交换和理解来达成共识。但是,和解并不排除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辅助人参加,比如当事人各方的朋友、邻居或代理人、专业人士等等,帮助其中一方原始的当事人,站在单边立场上提供帮助和建议,甚至直接与当事人一起组成一个团队来参加协商。在有辅助人参加对话和协商的复杂的和解机制中,和解与调解之间有一个看似模糊的区域。但是,调解区别于和解的最本质特征或要素是调解人的非党派性,即调解人至少在形式上是中立和公正的。[6]无论调解人在协商过程中的积极程度如何,都不直接和任何一方当事人结盟,即使他(她)实际上并不必然被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是“中立”或者“公正”的。在上述原则之下,调解是一个并不固定的标签,在“调解”这统一名称下进行的“促进协商”机制有各种各样的主体、技术、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调解人干涉和介入纠纷的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调解的主体和效力也不一样。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语境中,区分和解与调解的上述标准发生了变化。比如诉讼和解(又称为当事人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庭外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主协议或借助于法院以外的力量,达成以解决纠纷的协议,并以此终结诉讼的活动。[7]这样,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本来差异在于,法院没有介入纠纷解决过程,或者法院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是消极的或超然的。至于法院审判人员之外的其他人是否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了协商过程,是否在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结果中起到了“调解人”的作用,不影响其“和解”的性质。换言之,我国司法制度中划分调解与和解的标准不是纠纷解决过程的特征,而是介入纠纷解决主体的身份——法院或非法院。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法院通过调解书加以确认的,诉讼和解即转化为诉讼调解,这种曾经作为隐性规则的实践在司法解释《民事调解规定》第4条中获得了进一步明确和法定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至此为止,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分野虽然模糊却仍然依稀可辨——无论诉讼和解的过程是否有法院以外的中立第三方介入,只要法院尚未介入,均为“和解”;也无论法院介入的阶段是协商过程还是协商结果,只要有法院介入,即为“调解”。
然而,这一区分标准当即被《民事调解规定》的另一规定推翻,“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这一规定在两个维度上进一步模糊了和解与调解的界线:其一,法院介入了“协调”过程,无论其角色是否为中立的第三人,却不影响纠纷解决的“和解”性质;其二,协调过程有中立第三方介入,无论该第三方是法院主体或非法院主体,均不影响其“和解”性质。因此,无论以纠纷解决过程是否有中立第三者介入这一普遍特征,还是以介入纠纷解决的主体是否为法院这一我国特色的划分标准,都不足以区分我国诉讼和解与调解。至此为止,和解与调解之间的界线依然可见——即使纠纷解决的过程有中立的第三者参加,即使法院已介入纠纷解决过程,只要纠纷不是以协议的结果解决并经法院确认,均为当事人和解而非法院调解。但这一区分标准在逻辑上已明显不能成立,在促成协议并加以确认之前,法院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为,不是调解,又是什么性质?法院在其中的作用,不是调解人,还能是什么角色?[8]但无论性质或角色如何,由于纠纷解决已进入诉讼过程,在整体上属于司法权作用的范畴,因此至少在法院介入纠纷解决(无论过程或结果)时权力正当性的问题还能勉强过关。但当法院进一步介入立案之前的案件调解时,这一底线已经突破。
(二)“诉外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真正意义上的诉外调解(而不是名称或符号意义上的诉外调解),是指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之前,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的调解。最常见且与法院角色发生关联的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司法厅共同出台的有关意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当事人共同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这一规定通过将诉外调解在当事人自愿、合意的前提下转化为诉讼调解,从而使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审查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这种尝试既不违背调解的自愿性,也不违背司法权的被动性和司法对诉讼外纠纷解决结果进行审查的事后性,在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效率方面有明显优势,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相对成熟和固定并受制于政府管理的民间组织,相对于一般民间调解,其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的风险较小,因此应当成为重要的诉讼外解纷途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真正的诉前调解中案件尚未起诉,因此法院在诉外调解机制中的角色应当限于事后审查和保障,而不能提前介入调解过程,无论是委派审判人员还是委托非审判人员,否则司法权的行使就缺乏正当性,也使司法审查权的行使陷于困境——同一法院既参与调解过程,又审查调解结果;此外司法人员的投入实际上增加调解的人力成本。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是,人民调解转化为法院调解,在审查标准上应当采取实质审查还是程序审查?笔者认为,实质审查标准安全性较高但效率性较低,可能导致诉外调解便捷、低廉之功能丧失。因此原则上应采取程序审查标准,即,法院只需要确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自愿性,但同时对调解协议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时保留事后救济的途径,在司法政策上启动这一救济途径的条件应当比经法院主持达成的诉讼调解宽松。
除人民调解之外,还有当事人亲友、代理人、专业人士、所在社区、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等主持的民间调解,以及行政主管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都是诉外调解的重要形式,但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无异,在诉讼制度和正在起草的人民调解法上尚未取得独立地位。目前法院权力的触角已开始伸向民间调解,但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主持的半官方半民间的调解在获得人民调解同等地位方面仍在期待之中。
行政调解由于调解人本身的管理者身份对于自愿性的潜在威胁,笔者对于赋予行政调解同等地位持审慎态度。除此之外,诉外调解还有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所进行的调解,但仲裁调解作为这两种纠纷解决途径的组成部分存在,而不是解决纠纷的独立方式,其司法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都不相同,故不宜列入诉外调解的范围。
(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这里所称的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后,法院不予受理立案,而告知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等其他途径解决。就过程而言,法院在诉前调解中的角色因地而异,有些法院成立了调解中心,直接主持诉前调解;另一些法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还有一些法院与人民调解联合调解。就结果而言,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通过法院审查确认,转换为法院调解;诉前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立案受理。勿庸置疑,法院的角色是应当事人请求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判或进行调解。法院在立案之前介入纠纷、进行调解,无论以怎样的形式介入纠纷解决过程,都是十分荒谬的。
其实,这种尝试并非当今司法实践的新发明,而是饱受诟病、并成为改革力图根除的历史积弊。早在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以前,由于“案件积压很多,引起群众不满”,[9]且审判错误连连发生,成为司法工作总结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建立了人民接待室以减少积案,体现我党一切为了人民的工作宗旨。[10]其任务是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处理人民来信,接见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诉讼和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并处理不甚复杂、毋需很多调查即可解决的简易案件。虽然根据当时权威部门的明确解释,“法院的人民接待室不同于审判庭”,[11]司法统计也将人民接待室受理案件的数量排除于“人民法院收案”数之外,但是实际上接待室承担了审判职能,“这种人民接待室的建立,首先使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地解决群众的疑难和简易的纠纷,简化了司法诉讼的程序,从而大大地便利了人民”,且对于解决法院的积案问题立竿见影,“人民法院的收案确实大为减少。如吉林省当年七八月份接待室处理的简易案件占审判庭结案总数的%。”[12]
以方便群众诉讼、加快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为宗旨,其合理性不容质疑。但问题在于,人民接待室作为由法院设置的非审判组织,其处理纠纷的审判权依据如何?人民接待室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如何体现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它们直接处理或拒绝受理案件的权限对于诉权保障的侵害如何纳入司法监督的框架?它们与审判庭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这些问题成为历次改革的动因,人民接待室也逐步演进为信访室、告申庭和今日的立案庭。[13]无论是立审分离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还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决定要求以正式裁定的形式作出并受制于上诉程序的审查监督,都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然而,20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成果,在案件数量的成倍增加、和谐社会目标和司法统计的重重压力之下,变得如此不堪一击。这一模式的诉前调解可能产生的两个后果必须警惕,它可能导致以“方便群众”之名行剥夺人民诉权之实,也可能导致司法权越位于诉权制约和程序规制的范围之外。
(四)“立案调解”与法院的角色
所谓立案调解,是指在受理起诉之后、案件转交审判庭之前,由立案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而主持的调解。相比将案件拒之门外而进行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是在立审分离的机制和繁简分流的理念下进行的新的尝试。由于案件已经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进入法院权限范围之内,因此法院介入纠纷的被动性、正当性没有瑕疵,虽然立案审判化的问题值得探究,但由于立案庭本身已按照审判职能和专业化的标准建制,因此,由立案庭的审判人员进行调解,与传统的诉讼调解相比,除了在介入阶段和审判机构的内部分工上有所不同之外,没有实质性差异。
立案调解属于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方面的事项,不存在权力正当性方面的障碍,但需要关注的是效率问题。因此,立案调解机制所要关注的是,立案庭与审判庭的权力分界、立案调解结束与移交审判开始应当划定在什么地方,才能增加而不是迟延整个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率。笔者认为,即使在大立案模式之下,立案庭的基本功能是完成诉答程序。因此,立案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原告起诉之后、被告答辩期届满之前完成。在这一原则下,当事人希望继续协商或自行和解的,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请求立案庭在当事人确定的期限内推迟移交审判庭。但这样变通,主要是考虑立案阶段与审判阶段收费标准和退费手续上的问题,但答辩期届满后,立案庭主持调解的活动应当终止,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审判庭制作调解书。这样划分边界,有助于从当事人和法院两方面防止拖延诉讼的进行,使立案调解真正成为分流简易、小额、对抗性弱的案件的有效机制,而不会成为被告拖延诉讼的新契机。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4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张小刚的受伤部位是否构成轻伤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2、申请对张小刚受伤部位是否为陈旧性骨折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_年12月18日下午17时许,刘国鹏家人因琐事与邻居张小刚家人发生矛盾,张小刚之子xxx手持铁锹跑进刘国鹏家里闹事,并当场致上前阻拦的杨娇妮左腿受伤。后刘国鹏听闻母亲呼救后下楼进行阻止。后xxx、张小刚父子在刘家门外手持铁锹高声叫骂,并欲对刘国鹏父亲动手。刘国鹏见其母杨娇妮左腿受伤,其父又受威胁,因气愤不过而与xxx、张小刚父子在门口打斗。后张小刚对前来进行处理的公安民警述称其在打斗中左手被刘国鹏打伤并向公安机关申请进行伤情鉴定。后被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查明并作出了张小刚左手受伤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构成轻伤害结果的鉴定结论。
申请人刘国鹏对张小刚左手受伤部位粉碎性骨折并构成轻伤害结果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1、案发后申请人曾调取了张小刚20_年12月18日至20_年1月10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案。病案显示:张小刚《放射影像学诊断建议书》“影像所见”栏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见不规则线状低密度影,骨皮质不连续,左桡骨远端前缘骨皮质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诊断意见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诊断”部分主要诊断栏的诊断结果为“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
案发后,申请人曾经到省级医疗机构找有关专家咨询,据医学专家称,“骨折”是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中断;而“粉碎性骨折”属于完全性骨折,指骨质碎裂成三块以上,又称为t或y型骨折,所以“骨皮质不连续,左桡骨远端前缘骨皮质走行欠自然,左尺骨未见明显骨折现象”明显不符合上述关于“粉碎性骨折”的定义。
据此,申请人认为张小刚“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并非粉碎性骨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x、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手损伤构成轻伤的条件为“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性骨折”。据此,申请人认为张
小刚“左手第1掌骨基底骨折”非粉碎性骨折,不符合国家《轻伤认定标准(试行)》关于构成轻伤的认定条件;
3、案发前,张小刚左手曾因故被他物致伤以至于长期缠绕绷带,该事实张庄北街的人都知晓。所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张小刚左手受伤处与新伤重叠在一起。这一点,还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再者,根据国家《轻伤认定标准(试行)》及xxx关于伤情鉴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进行鉴定是否为陈旧伤”属于“伤情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为了本案处理能够客观公正,申请人恳请贵机关核实案情,依法对张小刚的伤情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中牟县公安局张庄镇派出所
申请人:刘国鹏
1、张小刚20_年12月18日至20_年1月10在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的病案;
2、申请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重新鉴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5
申请人: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___小学学生,现住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男,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系申请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__,女,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现住_____。(系申请人之母)
被申请人:___,女,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___厂退休工人,现住____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__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__市法医鉴定中心____法检字第___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6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玻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医院。市*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房取*,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品*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医院后,经*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7
文章标题:法院涉诉信访情况汇报发言
贯彻人大信访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涉诉信访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各位领导:
现将我们全市法院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情况报告如下,请予指正。
近年来,特别是市人大信访办成立以来,我市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加强和改进信访会议精神,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开拓创新,勤奋,努力使全市法院的涉诉信访出现新局面。在做好涉诉信访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健全涉诉信访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社会主体需要调整的利益逐渐增多,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渐加强,信访案件也逐渐增多。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个问题,我市人大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信访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前年市人大成立了信访办,就把信访纳入市人大重要日程,不仅加强了市人大自身的信访,还加大了对一府“两院”信访的监督和指导力度,使全市的信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我们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贯彻市人大加强和改进信访会议精神,把法院的信访置于人大的严密监督之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法院信访机制,完善法院内部信访流程,使全市法院的信访快捷、高效、有序进行。这方面的主要是:
1、成立专门信访机构,完善信访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信访,使涉诉访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构建和谐社会,中院党组于20_年10月11日研究制定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规范信访的若干规定(试行)》,成立了信访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各主管副院长及立案庭庭长担任,监察室、信访办、赔偿办主任及各审判庭、执行局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信访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中院信访办与基层法院信访机构为上下级领导关系,接受省法院信访办,市人大信访办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市政府信访部门的关系。我们加强充实了信访办人员,任命了主任、副主任,现在信访办共计7人,并为信访办配置了一台新车,配备了一台针孔式摄像机,8支录音笔,为信访人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这样,使信访机构从和立案庭套在一起到完全独立,成为市法院的一个独立庭室。这在全省中级法院是第一家。
2、两级法院对信访齐抓共管
针对近年全国法院系统信访案件增多的情况,中院党组进一步明确:院党组书记、院长是法院信访第一责任人,主管副院长主抓、信访人员和各庭室长具体抓信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两级法院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v^面。院长、各庭长每周二必须到信访一线接待上访人,把苗头问题解决在初访;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上访。在信访中,两级法院一直坚持一把手抓信访,重大案件亲自部署、亲自处理。06年以来,市法院先后12次召开信访会议,主管副院长率领信访人员8次到基层院、人民法庭检查落实信访,逐一商讨解决信访中的问题。院长王树江同志每周二无特殊情况亲自接待处理信访案件,他对市政家属集体上访案、中央红集团改制职工集体上访案、肇州县丰乐供销二商店职工集体上访案、让胡路区丰泽园小区15户居民上访案、赵奎上访案等一大批重点涉诉案件进行了接待,均收到明显效果。
3、加强日常接待和周二院长接待日制度
日常接待,每天信访办7人全天候接待,消化了一部分上访。有些上访人要求见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经信访办联系后,随时可以见到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每周二院长或副院长必须亲自接待上访人,各业务庭长、局长参加,完善和强化了周二院长接待日,使一些初访得以有效处理。同时中院在北京派1人常年驻京接访、劝返,他们与中院的信访办形成联动,及时沟通,及时处理信访问题。
4、严格法律程序,落实“四包四定”
对排查出的重点涉诉案件,我们确定院庭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四包为:包接待、包复查、包处理、包稳定。四定为:定人员、定时限、定措施、定目标。对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涉案人数多、当事人情绪激烈的案件,班子成员集体接待,共同做息诉稳控。对现有的所有上访案件都明确了办案期限。07年我们尚存的叔凤云、刘桂香、周云秀、张涵秋等38件上访案件,均明确落实了“四包四定”。如依淑芬上访案。依淑芬的儿子夏立彬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签有合同。后因在村委会挂帐元义务工费引起纷争,夏立彬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土地返还给夏立彬耕种,另一方给他承包费1000元。法院又判决赔偿夏立彬的损失1750元。挂账的义务工费,乡
政府不再收取。由于依淑芬不停地代儿子上访,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困难,又给其困难补助2000元的上访差旅费。至此,应该说依淑芬的所有要求几乎都达到了,但她还是继续上访,索要补偿。对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上访人,06年中院及大同法院确定了“四包四定”,将其稳控在当地,避免了进京异常访的发生。
在人大交办案件中,重复访、越级信访、进京信访、集体上访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难度较大。对此我们采取各种方式迅速排查,党组成员采取“四包四定”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二、认真落实人大交办事项,妥善处理涉诉信访案件
实践证明,依法妥善处理好当事人每一件来信来访案件,是法院信访的主要内容,也是法院信访中的重中之重。而到法院来信来访的当事人,有80同时到人大来信来访。对这些来信来访,市人大在做好的同时,都逐件对法院作出了批示,交办函,转办函等。对人大交办的案件,院长亲自督办,做到在要求的时限内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重点案件以“案件专报”形式回复。市中院还专门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每年至少向人大代表发一次征求意见函,收集、整理后,逐一研究整改。两级法院还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信访再审案件庭审旁听,指导信访。几年来,全市法院处理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案件500余件。对人大信访部门交办的各类案件全部及时转到相关业务庭,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结果,对要求再审案件尽快复查、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尽快启动程序,交由审监庭及时审理,宣判后报处理结果,基本上做到尽快审理、及时上报结果。
我市两级法院都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内司委,信访办交办或函转案件,认真研究,确有问题的案件坚决再审,如内司委交办的李福根诈骗案,经过审查,原判确实存在问题,及时提起再审,并改判。上访人石金宝所反映的其与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复查发现,该案一审办案人肇州县法院的王荣志和执行员王守成均不同程度存在违反程序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了记过及警告处分。
三、紧紧依靠人大支持,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做好信访,必须有良好的信访秩序,而良好的信访秩序又是维护国家机关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紧紧依靠人大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就涉诉上访案件而言,不乏一些无理缠诉上访的,也有些人私欲膨胀,为一已之利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借上访来扩大影响,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针对这类案件当事人,我们强化说服教育,要求接待人员热情、耐心接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可因态度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对违反国家法律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经说服教育无效的违法闹访者,本着惩处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收集证据,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宣传,遏制违法上访现象发生。如曲淑霞上访一案,中院、省院和省委政法委均确定为无理上访,可她
七、八年来经常背着一捆玉米秸上访,从我市到省,从省到京,几级法院、人大、政法委几乎都知道大庆有个上访的“苞米秸子”。为了解决她的生活困难,法院先后给了她近5万元。她也因闹访被拘留过几次。省法院为减少矛盾,把以前的判决全部撤销,再次发回萨尔图区法院重审,重审时萨区法院及中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曲淑霞继续上访、闹访,20_年4月12日,省人大召开常委会期间,曲淑霞爬上省人大门口一棵大树上闹访,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拘留15天。拘留期一满,第二天她又到省里上访。经协调,公安机关准备对其实施劳动教养,她才有所收敛。但今年“两会”又进京上访。对违法缠访、闹访的,建议市领导小组批准,采取惩治措施,现已拘留11人,劳教2人,判刑1人。我们对个别以上访为名,无理取闹,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依法打击惩戒,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上访人关成福从1995年以来,多次上访,曾于1997年6月在市法院副院长办公室拿出汽油自焚。近几年来,关成福又多次煽动串联他人上访,到北京^v^纪念堂下跑哭棺,煽动他人到中组部聚集上访,多次发生违法缠访、闹访行为。针对关成福的违法行为,我院协调大庆市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缠访,阻挠政府规划实施,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多次进京,以死相威胁的张宝珠劳动教养3年。对无理上访并登上中院办公大楼,扬言炸法院、杀法官,并以跳楼自杀恐吓、威胁法院的上访人王巨发判刑1年零6个月。20_年3月8日正值全国“两会”召开,我院将违法闹访的周云秀、张淑霞、依淑芬、刘波、孙晓芬、宋凤芝及王亚文从北京强制带回大庆,并协调公安机关对这7人实施行政拘留,20_年对无理闹访并以割腕自杀、跳楼自尽相威胁的上访人左春莲拘留了10天。以上措施有效地震慑了无理上访,遏制了缠访急剧增多的不良势头。
市人大领导,市人大内司委、信访办对法院涉诉信访既依法监督,又大力支持,并给予及时指导,使法院的信访一步一个台阶,出现了较好局面。一些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的集体群访案件没有出市在当地就地解决;有的当事人上访有理,案件办得确有问题的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当事人不理解而上访,通过耐心细致的,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缓解了矛盾,维护了稳定;对个别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经多次教育无效后,我们也采取了果断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教育了当事人。这样,我市法院涉诉信访急剧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信访秩序得到维护。
在05年—06年集中处理涉访案件以来,经答疑解惑、立案复查、启动再审,基本做到了新访随收随结,125件重点上访老户已经停访、息诉87件,仅余38件,涉诉信访初步扭转了被动局面。
05年—06年,仅中院信访办就接待来访群众1200余人(次),处理人民来信26件次,复查、立案再审各类申诉案件825件,处理市委政法委交办案件12件,市人大信访办、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案件504件,基本做到四个百分之百。
对我市法院的信访,上级领导给予充分肯定。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我院主管副院长带领14名信访人员进京接访,就地解决了一大批信访案件,没有发生一起闹访或异常访,更没有发生“告洋状”的现象,省法院对我们的给予好评,并专门为大庆中院的信访发了两期简报,通报表扬。但是,我们深深地知道,我们的还有不少差距,还存在“漏洞”和“死角”,法院“信访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上访量高的势头下降幅度不大。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中下功夫解决。我们决心借这次会议的东风,虚心向兄弟单位学习,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把我市法院的信访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8
申请人:x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
被申请人: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X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申请人不服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法庭xx市法医鉴定中心()法检字第号《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依据被申诉人髋关节功能重度障碍这一伤情,比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之规定,将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定为六级。申请人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的伤情是由于申请人在道路上行走时与我相撞而造成的,应属交通事故,其评残依法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规定来进行。
根据该规定,被申请人的伤情应属或级伤残。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申请书范文19
伤情鉴定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2xx-x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某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某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某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某的同学王某某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王某某家出来之后,李某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李某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鉴定材料《伤情鉴定申请书》。为了制裁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xxx刑法》、《xxx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xxx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k县公安局
2.
申请人:苗______,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程_______,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
请求事项:
请求对我的人身伤害程序作法医鉴定,从而确定是否应当追究对方当事人程______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苗_______与对方当事人程________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