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调研报告经典范文1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以来,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最近,市财政局调研组对政府采购存工作开展了详细调研,对全市取得的政府采购工作成果进行了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近年来我市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一)机构及制度建设情况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是从**年开始试点。20**年市级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20**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通过《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成立了市级政府采购中心,为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市政府办,主要负责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市级实现了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到今年,我市14个县(区、市)均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有10个县(区、市)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并配备3―4人负责此项工作。
从20**年开始政府采购以来,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遵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通知》《关于做好市级政府采购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等管理制度,在信息公告、专家评审等方面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方法和部门职责,强化了政府采购的监管,确保各采购工作环节有章可循,为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二、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的编制的问题。有些单位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
一是没有把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上,预算刚性不强,直接导致了采购的随意性。单位编制预算时只编大体系分类和项目的数目,保持“灵活”,给采购意愿的变化留“后路”。这种做法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和高效快捷也无从说起。二是预算不科学,对采购项目不进行科学的认证,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采购预算的编制不是过高就是过低,特别是有些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还没有项目实施计划,预算编制存在采购标准不统一、政府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相脱节等情况。致使采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难于操作,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三是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不细化,特别是节约资金归属的问题。目前我市节约资金是划归采购单位,这让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有甜头,反正节约资金归自已单位,何不如把预算编高一点,倒致最后形成的节约力和节约资金大打折扣。从某种角度来讲,这也是造成采购预算编制不精细不规范不科学原因之一。
(二)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项目单一。从近年的采购情况看,采购范围主要是通用类项目的货物类产品上,工程和服务类较少,虽然医疗设备,教学设备、物业管理也有采购,但规模相对小。采购规模小的原因有:一是统计数据没有做到应统尽统计,致使规模没能全面反映,二是存在规避采购的情况,没有做到应采尽采,如车辆的加油与维修没通过政府采购,三是采购随意性较大,零星采购的数量与金额小,对供应商投标也缺乏吸引力,采购成本增加,规模效益很难体现出来。
(三)评审专家库的问题。专家资源是政府采购工作非常重要的基础资源,组织评标、技术咨询、投诉质疑处理等都离不开专家资源的支撑。目前我市专家库存在种类单一、数量少、更新慢的情况,有些类别的专家如图书类、软件类专家很少,仅有两三名。按相关规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我们虽然对专家库也在陆续的完善充实,但实际情况还是不能满足目前采购工作的需要,有些采购项目的专家只有前往省财政厅抽取,增加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
(四)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问题。一是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在管理和硬件软件上存在一些问题,在开标厅设施、公告发布、档案管理的问题上尤为突出。二是中介机构普遍反映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得很少,三年来都没超过一千万,没有积极的参与进来,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
(五)机构和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市大部分县已成立了采购中心,在机构上实现了“管采分离“,但还存在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每次开标,谈判、询价财政部门的人员都在陪同参与采购活动。另外,由于相应的法规缺少实施细则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县级监管执行中还存在一些政策的空白点。如对于集中采购与非集中采购、对于什么是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是否需要委托集中采购代理采购,缺乏明确规定,给实际的监管带来难度。
(六)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很不规范。单位普遍反映,现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很不规范。对公务用车的维护保障、运行管理很难,如车辆的维修,加油的等方面出现诸多问题,车辆的定点保险从20**年通过政府采购以来一直没有再进行重新招标。
政府调研报告经典范文2
按照《重庆市人大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大会开展市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潼南区人大会配合市人大会,于近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区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向市人大会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不断完善了体制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潼南区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对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区政府每年组织召开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大会,区政府会每年两次专题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区人大会每年听取一次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二是建构框架体系。以《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为核心,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形成了“1+6”的法制工作架构,建立起更加完备有效的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二)着力转变了政府职能。一是开展行_力清理。按照市里统一安排部署,及时启动了全区行_力责任清理规范工作。目前,该项工作第一阶段已经基本完成,待市级各部门出台区县通用清单后进行比照调整,形成全区的行_力责任清单。二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严格落实“一个窗口”办事制度,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开展审批项目审核清理工作,做好了103项上级下放或委托项目的承接工作,共减少131项行政审批项目,较原有项目数减少,并及时对外公布。三是继续深化专项改革。深入推进“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专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了市场活力。
(三)严格履行了决策程序。一是规范政府决策程序,发挥法制参谋作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风险评估,听取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的审查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后,最终形成决策意见。一年来,召开发电公司有关问题法律论证等涉法专题会110余次,听取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律顾问法律意见建议260余项,较好地从源头上避免行政纠纷的积累。二是严格政府合同审核,保障区域经济发展。认真落实《潼南区政府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办法》,20xx年,共审核政府合同33份,有效地减少了政府在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切实加强了法制审查。20xx年,共审查《潼南区城市综合管理暂行办法》、《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17件,有效地规范了抽象行政行为。开展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重庆直辖以来以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补充报备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27件,废止100件,失效85件,顺利通过市级规范性文件专项评审。
(五)全面强化了执法监管。一是规范资格管理。组织开展了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大培训,全区35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获颁行政执法证件,杜绝了“无证执法”现象发生。二是开展案卷评查。连续第三年在全区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对22个执法单位提交的44份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20xx年,区交委被评为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
(七)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一是强化层级监督,树立复议权威。20xx年,区政府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0件,受理8件,其中,维持2件、终止4件、转送1件、确认违法1件,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内部纠错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理顺应诉机制,推动司法实践。坚持“以法庭为课堂,以案件为教材”,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断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20xx年,区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47件,所有案件均按照生效判决书不折不扣予以履行,及时化解了行政争议。三是推广仲裁制度,促进矛盾化解。在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发生民商事纠纷时,促成推动双方通过仲裁这种既高效又便捷的方式解决纷争,有力地推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20xx年,潼南区被评为“重庆市仲裁推广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不是一项单项工作,它贯穿于政府组织、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是一项具有基础价值的体系性工程和系统运行模式。但在工作当中,一些单位对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其本质理解有偏差,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形式化”、“口号化”的倾向。有的干部不习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来处理、解决发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对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认识不足,甚至把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与发展改革对立起来,错误地认为束缚了改革、妨碍了发展。
二)制度执行尚有差距。区政府早已对政府合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等工作建立了系统的管理机制,并作了多次培训,但在实施过程中,落实仍有差距。一些单位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报送审查,非法创设行政许可、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违法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政府合同主办部门不组织相关涉事部门研究论证就报送法制审查;在报送政府合同或规范性文件时不给法制审查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经常是“下午签约,上午送审”;在行政执法中,有的单位对违法轻的处得重,对违法重的处得轻,没有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三)应诉压力逐年上升。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相比往年呈几何倍数增长,对政府及其部门在法治时代背景下的工作开展提出了巨大挑战。20xx年,区政府及部门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94件,比往年增长51%,案件数量明显上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面临严峻考验。
(四)法制机构建设滞后。一方面,近年来,区政府法制机构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有了一定增强,但与上级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与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承担起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部门和镇街层面,政府工作部门中只有半数专门设立法制(规)科的单位,其余单位则由其他科室兼揽法制工作,镇街则多以综治办兼职法制机构的职责,并无一明确法制专职工作人员,法制工作缺乏基本的组织体系。部门和镇街作为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恰恰停留在一个真空半真空地带。
三、对区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一)要按时完成行_力清理规范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在市级部门反馈区县通用权力责任清单后及时对照调整,保证在今年6月以前,形成全区的行_力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同时,要建立行_力责任动态监管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政府调研报告经典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资金,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围绕《预算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和解决项目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索和探讨。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稽查。
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对违_建设投资资金拨付规定和程序,擅自拨付工程款或造成工程款多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调研报告经典范文4
关于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逃避监管的的调查报告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就是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我省为例,近年来实施的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农机补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化信息工程、远程教育工程等等,都是通过政府采购来促进家电业的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据调查,山西省省政府采购规模由20_年的亿元增加到20_年的亿元,年均增长 %。但是,当前《_政府采购法》与《_招投标法》的交叉、冲突和矛盾已呈愈演愈烈之势,随之而来的是一些财政性资金钻此空子逃避监管的现象也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维护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财政性资金的效益。
一、财政性资金逃避监管的现象
(一)利用监督执法主体交叉逃避监管。根据《_政府采购法》和《_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门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执法。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监管部门职能的交叉和冲突,对甲管理部门说接受乙管理部门监管,对乙管理部门说接受甲管理部门监管,形成监管真空。或者与哪个管理部门关系好,能放松监管就接受哪个部门监管等,实质是逃避监管。
(二)利用招标采购操作机构模糊不清逃避监管。《_政府采购法》和《_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
规定采购范围、规模、采购条件、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等,但实际工作中哪些工程、货物和服务该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来操作,或是应该由社会代理机构来操作,采购人按什么方式确定代理机构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出现一些采购单位钻空子,委托未在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确认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操作,或者纳入集中采购。对社会中介机构采购的委托是谁的关系好、听话就用谁,或者干脆是轮流坐庄。直接造成这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虽然通过集中采购或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只是履行象征性程序,监管部门不能也无力进行有效监管,造成这部分财政性采购资金逃避监管。
(三)利用采购对象不能有效界定逃避监管。工程及其附属货物和服务不能有效界定的问题尤为突出,两个法及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明确的区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理征求意见稿仅指出:第二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些单位以工程采购充服务采购,或以服务采购充工程采购借此逃避监管的情形时有发生。
(四)利用专项资金执行程序不到位逃避监管。由于一些专项资金是由相关部门申报立项的,尽管立项中也标明进行招投标,但并未明确指定是集中政府采购或是分散采购,形成立项申报和资金监管两张皮。项目获批后由此部门监管资金使用,而在实际中资金管理部门实行的是按进度和时间拨付,审核资金时并未审核采购程序,由此出现了跳过政府采购的现象,造成监管缺失。
二、政府采购需要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
公平与效率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两大基本准则,但在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中,公平与效率两者之间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政府经济决策有较大回旋余地,可形成各种不同的政策组合:⑴,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政策选择。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选择。⑶,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政策选择。
(一)从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的角度讲,公平就是通过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供应商一个均等的机会来实现;而政府采购又是一个行政行为,是用纳税人的钱为全体人民服务。所以必须要讲究效率、提高效率,也就是说,必须在有效率的前提下兼顾公平。
(二)《_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_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体现公平与否的生产关系现状取决于体现效率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生产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效率对公平的作用看,其一,效率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动力。人类发展史表明,生产力的发展总是推动生产关系相应变化,物质利益原则决定着任何社会都把效率作为追求目标,并决定着相应的公平形式和公平程度。其二,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使一定的公平形式得以维持。其三,效率也是衡量公平的尺度。评价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公平,关键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人为的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能带来持久的社会经济效益。长期的低效率,只能说明是公平的失败。
(四)政府采购是社会制度的一个方面,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效率必须服从于整个社会制度的公平与效率,(1)从宏观角度看,效率表现为资源在社会各生产部门的有效配置;从微观角度看,效率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效能的充分发挥。(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原则。效率优先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3)强调效率优先,不是不讲社会公平。效率和公平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的基本目标。公平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效率的提高。
只有全面理解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和社会公平的内在含义,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措施,才能真正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三、政府采购的风险防范
(一)推行采购资格认证制度。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技术风险,应该参考“会计从业资格认证制度、执业医师资格认证制度”等,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逐步实行集中采购资格认证制度,认证可以从理论考核、模拟实践等方面进行,全部考评合格者取得从业资格,只有持证者,才能到单位采购部门任职。而且对已经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年检制度,一旦发现有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或其他情况不再适合从事采购工作的,取消资格,免除职务。同时,单位应该鼓励其他专业骨干参加采购资格认证,充实采购队伍,提高采购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加强采购技术力量配备,提高技术风险防范能力。
(二)建立采购需求评估制度。建立采购需求评估制度,从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等抽调人员,组成采购需求评估小组,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评估分析,确认采购产品的必要性,各项要求的合理性,采购需求与任务要求、存量资产是否相结合,防止超财力采购、超现实采购、重复采购等问题,所有采购需求必须首先经采购评价机构评估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计划。
(三)注重采购价格与价值的统一。政府采购价格与价值相统一,能够有效的防止意想不到的采购风险。从采购项目的要求上来看,政府采购项目总体上可以分成固定型号配置和非固定型号配置两种,对于前者价格问题可以成为定标的直接依据,也就是竞争性谈判上规定的低价中标原则,而法律要求的不定品牌的采购项目,就不能以价格作为唯一的定标依据,必须要考虑到价格与价值的统一问题,通俗一点说就是性价比因素。采购部门要在这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及时扭转由于低价中标带来的合同履行不力、诚信危机、财政资金的浪费。
(四)建立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五个方面:风险分析、风险决策、风险处理、事后评价、采购监督。每次采购实施前,都应进行项目风险分析,主要是明确风险种类、发生概率、损失程度、对正常工作的影响等,然后依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风险决策,运用风险管理理论、概率论、统计学和成本效益理论等进行科学决策,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积极防范,必要时可参与投保、以市场的方式化解风险。
(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随着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深入,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资金严格管理,凡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或
招投标程序的其资金不能拨付,凡采取化整为零、任意选择采购方式等逃避监管的其资金不能拨付,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六)建立新型公共采购体制。旧的政府采购体制和招投标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大胆改革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以本地政府为主导的公共采购机构,将各部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权归一,实行本地方公共采购的统一管理、统一监管。下设公共采购中心,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对单位部门日常的办公场所修缮、车辆购置、办公用品等通用设备的采购,物业管理、印刷、快递、法律咨询等通用服务的采购都由公共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单位部门只负责使用,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约了成本。
(七)完善公共采购法律体系。《_政府采购法》与《_招投标法》的并行弊端逐渐显现,应将两法合一推出新的公共采购或公共招投标法,健全理顺公共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当前应在《_政府采购法》与《_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稿中体现出向公共采购方向过渡的意向,解决两者的突出问题,为新的公共采购或公共招投标法出台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