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1
工作中还会经常遇到的情形是,无论对于什么样的检索命题,检索人一律按照法律规定、相关案例、理论观点的顺序整理检索资料。实务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所有的检索命题,检索人应一律按照“检索目的、检索工具、检索关键词、检索法规及其他文件、检索案例、检索分析、检索结论、检索用时、完成时间”的顺序排列。
对此,笔者认为,法律检索的目的在于解决我们办案中遇到的问题;而内部呈现的目的是让团队成员快速、高效地掌握我们的研究成果。因此,检索人应该突出最能解决问题的信息,而把检索过程中的无效信息略去,将重要性较低的信息置后。比如,检索人应将最能解决问题的依据置前,而非一味地按照检索资料的效力位阶排序。又如,检索问题、检索结论及相关分析应置前,检索关键词、检索路径、完成时间等信息应置后。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2
口头汇报虽便于交流,但其不易储存进而导致无法备忘及重复使用。对此,笔者认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检索人可以将口头汇报的内容(结论、分析及检索资料的概况)整理为书面文字,以备日后使用。在起草文字版总结时要注意写明起草时间、检索路径及关键词,因为在以后更新检索资料时这些信息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劳动。
另外,如果在某些场合需要将检索资料呈现得更加正式,检索人亦可以考虑制作一份简要版的检索报告。此类检索报告不必拘泥于格式,只要能够说清楚问题、便于交流即可。笔者一般是按照【问题】、【结论】、【简要分析】及【相关依据】的形式来起草,比较便于读者消化吸收。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3
XX诉XX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件
[案号]
类案检索报告
检索日期:20_年X月X日
提交人:XX信托公司
提交日期:20_年X月X日
一、类案检索情况概述
(一)检索目的
结合XX诉XX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下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明确司法审判实践对伞形信托的效力、伞形信托中信托受托人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的裁判观点,检索与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件,并对裁判观点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
(二)检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Case/)、威科先行(/)。
(三)检索条件
1.检索关键词: 分别以“伞形信托”、“结构化信托”、“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等为关键词 多次检索。
2.筛选条件:在以上述关键词检索得出的案例中,选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例:(1) 案由为“营业信托纠纷”(包括“信托纠纷”)、“合同纠纷”;(2) 事实查明部分涉及伞形信托或结构化信托;(3)“ 本院认为”和 争议焦点部分 涉及伞形信托效力。
(四)检索结果及结论
共检索到与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高度相似性的案例11个[3],分别涉及最高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其中, 判决信托合同有效的有8案(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裁判), 判决合同无效的有2案(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未明确否定信托合同效力的有1案(上海金融法院裁判)。
除北京地区法院以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数法院认为, 伞形信托的信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证监会的意见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伞形信托合法性问题宜由监管部门判断,信托监管部门银_未否定伞形信托的效力。具体情况可见下表:
二、类案裁判观点摘要
(一)认定信托合同有效
1. 郝某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_)最高法民申385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 关于诉争信托计划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关于设立信托计划的相关要求, 某公司为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符合设立资管计划的主体条件,诉争71号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向浙江省银监局事前报告审核,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于信托计划书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与《_信托法》第十一条无效信托的条件。并且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案中某公司设立的71号合同对信托计划投资限制与信托单元投资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IT技术完成不同子信托单元的组合配置合法合规。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和《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 是要求清理、整顿相关的信托产品账户,并不是对信托计划本身效力是否违法作出认定。因此诉争信托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原审法院认定71号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关于某公司是否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问题。第一,某公司并不构成出借证券账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业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结合双方在71号合同中的约定,本案诉争信托计划是采用母子信托模式,子信托通过母信托的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组成不同的资产组合进行独立交易,某公司针对一个集合信托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以信托资产配置证券资产,并无不当。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指令建议进行审查后再发出交易指令,始终对信托财产以及信托股票账户享有控制权,能够自主决定交易指令的发出以及执行风控措施。因此某公司并未出借账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第三,诉争信托计划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71号合同中关于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风险承担等规定可知,诉争信托合同只约束郝某某以及某公司双方,并不对外产生效力,并且20_年的股灾形成和扩大的影响因素众多,不能因为股灾的发生就认定由诉争的信托计划导致,并且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审法院认定股灾发生并不能归咎于伞形信托,更得不出单个伞形信托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并无不当……”
2. 陈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藏民终25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陈某某与某信托签订的《某信托有限公司XX伞形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等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3.虽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_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要求清理、整顿违规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 但该《意见》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综上,陈某某关于案涉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3. 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号:(20_)浙01民终1995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信托性质。银监会在银监通【20_】2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涉案信托产品则是采用了母子信托结构的结构化信托,同一个信托产品之间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子信托,每个子信托单元类似于单一结构化信托,是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创新品种,通常称为伞形信托。(二) 关于是否构成非法出借证券账户。《_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伞形信托中,子信托通过母信托的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相比单一账户模式,伞形信托下设的各子信托无需单独开户,不同组合中的资产独立交易、核算。但这并不足以构成非法出借证券账户。首先,信托的应有之义就是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伞形信托中,母信托计划作为一个信托集合,受托人根据信托集合的信托目的,针对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开立一个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以信托资产配置证券资产,并无不当。其次,委托人有权发出指令建议,亦不构成借用证券账户的实质。一方面,信托法并不禁止委托人拥有发出指令建议的权利;另一方面,委托人有权发出指令建议并不影响信托账户受受托人控制的事实,受托人仍需对委托人的指令进行审核,亦可为委托人利益进行操作。…… (四)关于是否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伞形信托合同中对于收益的分配及风险的分担均有明确约定,且其效果只及于委托人及受托人,从单个合同来看,并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就20_年股灾而言,其形成和扩大的影响性因素纷繁,场内外各种配资形式仅属其中之一。而且,配资主体多样,情形复杂,既有合法场内配资,又有正当场外借贷,股灾的发生并不能归咎于伞形信托,更不能得出单个伞形信托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 (五)涉案71号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的设立、信托目的、运行方式、杠杆率、警戒线、平仓线等均有明确约定,陈某某作为理性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约定均应知晓并理解,且其在信托设立后至股灾发生前,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委托人权利及义务,故可推定,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案信托产品属于创新性金融产品,对于新型金融产品交易的合法性问题,宜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金融市场的现状、目的和任务、理性投资者的多寡及金融市场的培育程度等综合进行判断。现金融监管部门既没有认定本案信托产品属于违法,也没有对该信托产品的发行机构进行查处。针对陈某某的主张,原审法院从案涉信托产品性质、是否构成非法出借证券账户、是否属于非法融资融券、是否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层面,阐述了陈某某的相应主张不能成立的理由,有相应依据。结合案涉信托合同对认购风险进行了特别提示,且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包括投资指令的发出、预警线及止损线的设置、风险控制、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等均作出明确约定, 而陈某某作为理性投资人,在签订案涉合同时,理应知晓相应风险,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信托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陈某某主张信托合同无效的理由,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4. 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号:(20_)浙01民终1996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案例3)
5. 卢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粤03民终80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罗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鄂01民终1060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补充协议(三)》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院认为:“证券投资型结构化信托实质是证券投资的配资和杠杆投资。证券市场受经济周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和重大事件、大众投资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波动大且变化无常,不仅取决于投资者本身的资金实力、投资知识、投资经验和技能,而且取决于市场的变化,特别是出现系统性风险造成投资损失,是投资者难以回避的,而结构化信托要求一般委托人作为收益和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万一遭遇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例如股市的系统性下跌,一般受益人就要承担系统性风险造成的损失。 案涉XX信托计划属于证券投资型结构化信托,罗某属于劣后受益人。罗某具有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期望通过信托资金的投资能够取得较高收益,而且《信托合同》对信息披露方式、对投资子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劣后受益人投资能力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本金损失风险,信托利益不确定风险、软件风险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和约定。20_年6月13日、20_年7月12日、20_年7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通知或意见。20_年9月14日,某证券有限公司向某公司发送《告知函》明确告知某公司20_年9月23日前对案涉XX信托计划进行清查,妥善处置相关资产,清理账户。20_年9月16日某公司回函要求某证券有限公司不得擅自采取关闭数据端口及专线接入的措施。某公司分别于20_年9月11日、9月17日、9月28日,向罗某发出《告知函》,函件内容包括提示政策变动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情况,罗某于20_年10月26日向某公司提出提前注销子计划的申请,某公司予以同意,该期子计划进入特别清算期间。 某公司于20_年9月14日前后才知晓证监会将对案涉XX信托计划进行清查整顿,某证券有限公司将关闭数据端口及专线接入,某公司知晓该情况后立即以《告知函》告知罗某,已经尽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7. 周某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鄂01民终4227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周某某与某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8. 孙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藏0103民初1218号,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和《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虽要求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证监会将予以查处,并要求清理、整顿相关的信托产品账户, 但未明确将涉案信托项目列为违规项目,且上述意见和通知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仅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证监会依法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中也不包括被告及其涉案信托项目。”
(二)认定信托合同无效
9. 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京02民终13011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信托合同的效力。……在上述交易模式中,一般受益人实际控制子账户、自主决定子账户项下信托资金的运作。而某信托仅按照负面清单对一般受益人作出的交易指令进行违规和违约审查,并非自主作出交易决策。同时,涉案信托计划的母子账户设置模式将导致其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只以母账户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结算系统进行结算。这一账户设置模式最终导致,涉案信托计划项下不同的一般受益人将以同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违反了《_证券法》关于账户实名制的规定。……证监会亦于20_年4月22日发布《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该文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在此强监管背景下,索某与某信托公司分别于20_年4月16日及20_年6月1日订立涉案信托合同,不仅交易形式的设计违反了《_证券法》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规定,而且伞形信托有增加金融风险、破坏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损害证券市场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信托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涉案信托合同无效的后果。《_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索某为成熟的投资者,某信托亦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双方均应知晓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对证券投资市场具备充分的风险投资意识。关于信托资金发生的投资亏损,如前所述,索某实际控制信托资金账户、自主决定信托资金账户项下资金的运作,且索某与某信托在信托合同中对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收益已经进行安排,索某手抄条款亦表明其对于该风险安排的后果有确定的预期,故不应当再行调整,索某自行决策导致的损失应当由索某负担。关于信托管理费,因涉案信托合同无效,索某当然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已经支付的报酬某信托应当返还。故一审法院认定某信托返还信托管理费及利息,索某自担投资运作产生的损失,并无不当。”
10. 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京02民终10655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一、关于《信托合同》的效力:……在此强监管背景下,刘某某与某信托公司于20_年6月15日订立《信托合同》。涉案伞形信托的金额不多,但是考虑到证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在当时特殊的市场行情下明令禁止资金通过伞形信托进入证券市场;同时考虑到金融风险的高度传染性,伞形信托显著增加金融风险、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亦有可能损害证券市场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一审法院认定 ,双方当事人以伞形信托加杠杆的形式对外投资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以《_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和《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为依据,认定《信托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二、《信托合同》无效的后果:《_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信托合同》所附的《一般级委托人简介》载明的刘某某的工作经历,可以明确刘某某系金融专业人士,而某信托公司亦是专业的金融机构,双方均应知晓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对证券投资市场具备充分的风险投资意识。但是,本案双方却在证监会于20_年4月22日叫停伞形信托后又以伞形信托进行杠杆融资,故,双方均有过错。一审法院认为,某信托公司与刘某某对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收益已经进行安排,不应当再行调整,并无不妥。”
(三)未否定信托合同效力
11. 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_)沪74民终120号,上海金融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是否有效。……从合同内容来看,涉案《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明确约定“投资方向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以委托资金作为劣后资金投资伞形信托,杠杆率为1:2,信托资金成本为年化,如不够12个月,罚息单月利息)”。结合该合同签订时即20_年上半年特定股票市场行情背景来看,该条款应为《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核心条款,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采用伞形信托加杠杆形式对外投资,通过高风险博取高收益。第三,20_年4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该文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该规定虽然并非行政法规,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但其目的在于在20_年特定股市背景下,通过规制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的融资融券业务控制金融市场风险,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此种强监管背景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以伞形信托加杠杆形式的对外投资为目的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属于违反社会公共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_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属无效。此外,基于金融风险的高传导性,虽然本案涉及的投资项目金额并不高,但在当时特定股市条件下如果允许市场主体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通过通道业务等模式规避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不仅破坏了稳健有序的证券市场秩序,而且会导致金融风险的急剧增加,可能损害证券市场不特定投资人的利益,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亦应无效。”
附:类案裁判文书原文
1. 郝某某、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 陈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 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4. 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5. 卢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 罗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 周某某、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孙某某与某信托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与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某信托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某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8、19条。
[2]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等。
[3]其中案例11为系列案件,涉及同一投资项目,共检索到10份生效裁判文书,除投资者(原告)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相同,统计为1案。
[4]仅摘取了与本案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具有相似性的部分争议焦点。
[5]本部分内容均摘自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内容可详见第二部分“法院裁判观点摘要”或后附裁判文书全文。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4
案例检索作为法律人的一项基本技能,对于诉讼或非诉律师来说并不陌生。《意见》出台后,如何参照《意见》的要求精准检索类案、筛选类案,并以规范的类案检索报告的形式呈现检索结果,同时体现律师工作的价值,才是类案检索制度对律师的全新挑战。
那么,如何才能高效的检索类案并制作一份规范的类案检索报告呢?我们认为可参考如下步骤:
1. 拆解待决案件,明确类案的检索标准。
2. 选定类案检索平台,明确类案检索方法,进行类案检索。
除了《意见》列举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外,律师工作中较为常用的检索平台还包括法信、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无讼等。一般选取前述一两个数据库进行检索即可,如检索出的案例较少或需要更大量类似案例,可选择其他数据库补充检索。
在最常用的关键词检索中,为提高检索效率,可首先以争议焦点涉及的关键词或关键语句作为检索依据,检索有类似争议焦点的案例。如果检索结果不多,可以根据检索结果的匹配度从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阅,查找出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相似的类案;如果检索结果较多,则可以以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涉及到的关键词为检索依据在检索结果中做进一步检索,然后根据检索结果的匹配度从高到低排序并逐一查阅,查找出与待决案件的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规则相似的类案,以此类推。
前述检索关键词的先后顺序并非固定不变,针对不同的待决案件,可变换对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及适用法律规则的检索先后顺序。此外,检索的关键词选取字段不宜过长、过多,应尽量简洁,并注意根据检索结果的数量、匹配度等相应调整或变换关键词。
3. 根据检索结果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根据《意见》的要求,类案检索报告应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
4. 检索报告的呈现要点。
除了上述关于检索报告内容的基本要求外,在检索结果的呈现上,还应尽量做到以下两点:
(1)总结检索结果,并将整体结论放在具体检索结果之前。类案检索的目的是通过检索梳理与待决案件法律问题相关的已有裁判观点,并通过类案与待决案件之间的对比分析,解决待决案件如何裁判的问题。因此,对检索结果的总结,有利于法官对于同类案件的现有裁判观点形成一个整体的认识。如检索到大量类案的裁判观点有利于己方主张,整体结果的呈现也有助于法官形成具有倾向性的初步认识。
在呈现形式上,可以以文字或图表形式向法院呈现。文字形式可以全面展现并深入分析不同的类案中裁判的理由和观点;图表形式可以直观地呈现出类案与待决案件的异同,以及类案的裁判规则。两种形式亦可灵活运用,采用文字和图表结合的方式,各取所长,呈现更清晰、全面的检索结果。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5
如果是案例检索,很多律师认为是“确定案由”;如果是法条检索,那么就认为开头应该写清楚检索的整个背景,比如把案件情况梳理一遍。
这是不正确的,因为一份检索报告,最多解决一到两个法律问题。而一个案件的“案由”则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确定案由”是要把整个案件研究透,选择更有利的路径解决争议。所以,法律检索一开始就确定案由,本末倒置。
另外,载明检索背景也是不必要的,检索报告不能承载太多任务,只能解决一两个问题。交代背景只会让检索报告显得臃肿。
所以,检索报告应当着眼于解决似“绊脚石”的法律问题,给出有针对性且精确的办案参考。检索报告不是一个完整分析案件、得出代理思路或策略的工作文书。
比如,下文检索报告范本的制作背景为:某处高速公路建在居民区附近,居民如何维权,能不能获得拆迁安置。这时候案由是侵权纠纷,还是拆迁安置补偿,还是走行政诉讼,还是选择非司法救济途径?无法确定。因为兴建高速公路离居民区之间距离的限制的法律适用不明。所以我们办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探知兴建高速公路应与居民区保持多远距离的限制性规定”。
可见,检索报告的开头第一部分,应直指目的,说清楚这份报告是要解决什么问题,就可以了。当然确定检索目的需要对案件事实的初步消化。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6
(1)检索人完成法律检索后向团队其他成员分享检索成果(下称“内部呈现”);
(2)针对案件中的极其重要且较具争议的问题,检索人向法院或客户提交的案例(法律)检索报告(下称“外部呈现”)。
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虽存有较大差异,但二者的呈现逻辑并无不同。检索成果中哪些内容需要呈现、哪些不需要呈现,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先、哪些内容应呈现在后,都要看不同阶段法律检索的目的;哪些检索问题只需简单写明检索结论,哪些需要专门制作检索报告,则要看检索问题的特点。“法律检索的目的”以及“检索命题的特点”是结果呈现的基本点。
本文以下部分将从该基本点出发,分别介绍内部呈现和外部呈现的写作要点。
内部呈现是律师工作的一个内部环节。在团队协同办案场合,内部呈现几乎是每个法律检索的必经步骤。其呈现的关键在于,以最简洁、高效的形式展现检索人的检索成果,从而使团队的其他成员快速达到检索人对问题掌握的程度。具体而言,该种呈现有以下注意要点: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7
1. 明确了 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范围:包括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及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我们理解,对于律师而言,只要代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所涉法律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即可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体现律师工作的积极价值。
2. 明确了 类案检索的检索工具、方法及范围:类案检索应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检索方法包括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并且除指导性案例以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
3. 明确了 类案检索报告的呈现内容要求:类案检索报告应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这是最高院对法官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的规范要求,也应当成为代理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参照的文本模板。
4. 强调了 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5. 明确了 代理人提交案例法官的回应方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诉辩理由的,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
案件类案检索报告范文8
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担任的是居中裁判的角色,我们把案例检索报告提交给承办法官的时候,承办法官为什么要采纳我们的这份案例检索报告?
我们在进行案例检索报告时应该注意两点:
第一点,案件的事实必须相似或者争议焦点一样。比如,针对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提交的案例检索报告中的案例就应该是涉及到同样的事实。
第二点,提交的案例必须是具有权威性的案例。如果能找到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经典案例,则提交的案例检索报告被采纳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代理人或当事人提交合适的案例检索报告非常有用,也能给承办法官提供处理案件的思路。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1)提交给法官的案例在3-5个左右的经典案例比较合适。绝对不要以数量压人;(2)在提交案例时应该注意审理法院的级别。比如省高院审理的案件,我们提交了县级法院和中院的案例就显然不合适了,承办法官采纳的可能性也是极低的。
【案例 ① 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广东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县岳皇加油站与广东清连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_)民申字第145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高速公路建设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立项、勘察、规划、设计、审批、施工、拆迁、补偿等事项均应由各个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依法进行,并非完全由清连公路公司承担。清连公路公司在清连一级公路升级改造为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因过错侵害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财产权的事实。中油公司、岳皇加油站一直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油站的补偿方案、选址迁建、产权明晰等问题进行商谈和处理。在此情况下,申请再审人又主张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其与清连公路公司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并要求以此为基础归纳争议焦点和适用法律,判令清连公路公司赔偿其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② 辽宁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与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_)民一终字第83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作为养殖业卫生防疫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能够证明,案涉高速公路不会导致英巍合作社养殖场既有功能丧失且必须搬迁的后果。最后,20_年7月8日农业部农办医函(20_)20号、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于20_年8月8日出具的”大连英巍良种猪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发证情况报告”等证据说明,案涉养殖场可通过采用物理隔离墙、绿化隔离带等防护措施后,继续持证经营。高建局已在与案涉养猪场相邻的高速公路匝道安装了物理隔离屏障,已经履行了相邻关系的必要义务。
【案例 ③ 廖新平与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陈志雄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_)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745号,审理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经本院现场勘验,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与狮岭市场相隔一条宽约4、5米的道路,该道路是进出狮岭市场的通行道路,原告承租的商铺档口位于狮岭市场,原告为相邻关系的适格主体。
至于高速公路施工产生的泥尘、噪音等,属于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现象,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现实的相邻妨害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将狮岭市场路段的高速公路恢复至扩建前的原状,一方面缺乏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至于广清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是否是违章建筑或违法施工,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并非本案审查的范围。
【案例 ④ 蔡耀龄与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_)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号,审理法院: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在20_年6月23日作出仲恒鉴字(20_)SW0487号《房屋损坏原因鉴定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现场检查,江肇高速张洞枢纽工程A匝道在该房屋北面上方通过,该房屋与匝道桥面垂直投影的距离为,该房屋与匝道桥墩的距离为。”
案号:(20_)高民终字第248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请: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_)一中民初字第17384号民事判决;2、老伴公司与窦琴芬于20_年6月5日签订的《北京老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为无效合同;3、窦琴芬应将涉案规格为D型床(铝合金腿)的温热理疗床返还给老伴公司,相关费用由老伴公司承担;4、驳回老伴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从其前序部分的内容来看,涉案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医疗器械,涉案合同亦明确要求窦琴芬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因此,综合涉案合同的内容来看,其约定的首批供货产品即规格为D型床(铝合金腿)的温热理疗床应为医疗器械。老伴公司虽主张其具有生产医疗器械的资质,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主张,尤其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生产规格为D型床(铝合金腿)的温热理疗床已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其生产并通过涉案合同销售规格为D型床(铝合金腿)的温热理疗床违反了上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老伴公司向窦琴芬追偿货款及违约金损失缺乏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窦琴芬有关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对涉案合同的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在本院认定涉案合同为无效合同后,涉案规格为D型床(铝合金腿)的温热理疗床应予返还或由老伴公司自行取回,相关费用应由老伴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_)一中民初字第17384号民事判决;2、老伴公司与窦琴芬于20_年6月5日签订的《北京老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加盟合同》为无效合同;3、窦琴芬应将涉案规格为D型床(铝合金腿)的温热理疗床返还给老伴公司,相关费用由老伴公司承担。
检索结果:特许人涉案合同的标的物应为医疗器械,特许人无生产医疗器械的资质,涉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涉案仪器返还给特许人。被特许人胜诉。
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
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
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第九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并向被征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各项补偿费标准、总额等事项。
不收费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划拨。
在诉讼过程中,客户问的问题最多的是”我这个案子能不能赢?“,律师们在面临客户这个问题时是难以开口的,你说保证能赢,如果结果输了,客户会对你失去信赖感;如果你直接告诉客户不能赢,则你可能直接就会失去客户的委托。如果这个时候我们通过对类案进行数据分析,告诉客户案件的裁判倾向,帮助客户拟定诉讼策略,客户的内心会觉得更安心一些,因为客户不懂得很专业的问题,但是如果看到输赢概率,这对获取客户的信任很关键。
我们面向受众是客户时,我们的案例检索报告可以采取表格形式完成。比如在侵犯肖像权案件中,我们可以设置表格第一行分别罗列:序号、案号、审理法院、肖像权人、案情、赔偿数额等。让客户通过观看我们所做的案例检索报告更直观的预判自己案件的大概结果,让客户肯定我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