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事申请书格式范文(必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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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6 09:32:43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丧事申请书格式范文1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 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

丧葬费的概念,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 =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事申请书格式范文2

退休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_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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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职工原来是南川水溪煤矿的退休工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户口在退休时已经转回农村(重庆市南川德隆,该地区目前不属于火化区域),该职工死亡后是否需要火化,如果不火化是否享受同样待遇(丧葬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又是多少?

解答:该职工属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其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按_中央办公厅 _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如该职工是党员就更应当实行火葬。

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工资15个月,丧葬费为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具体领取额待遇人员)。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丧事申请书格式范文3

河南省公务员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更多阅读: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8月1日,_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_、_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丧事申请书格式范文4

索 引 号: AAA01A-0203-20_-00135 AAA01A-1104-20_-00002 主题分类: 津政办发;扶贫救济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名 称: 文 号:

附 加 码: 000125022/20_-00147 发文日期: 20_-11-10 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_〕116号

主 题 词: 民政 殡葬 补贴 通知

内 容 概 述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 容 全 文

津政办发〔20_〕116号

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_〕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

(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

(六)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

(七)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八)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

第四条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_教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前2项材料。

(三)申领人据实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布,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3份,同时领取书面受理证明。

(四)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受理步骤为:

(一)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亡者为60岁以上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将一份《申领表》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对其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劳服中心核实后保留《申领表》,并将核实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核实和公示均无异议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核实结果、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核实和公示,对申领人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亡者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待遇现又申领居民丧葬补贴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一步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亡者为60岁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三)区县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保留一份《申领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等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四)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合格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殡仪馆火化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遗体捐献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居民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并留存《申领表》及申请材料。

(五)对亡者户籍及其他情况存有异议或无法认定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异议说明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及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6:4的比例分别负担。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每年年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当年一至三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区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三)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制度,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度报送的方式,于每年1月20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11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天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丧葬补贴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登记。同时,将相关材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三)全市各级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申请和发放补贴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在《申领表》“申领人声明”一栏内签字,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区县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_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补发。

天天天天二

津〇天津

津市津津市

力一民

市市资

源年市族

事公财和七社

会月民务

政委安政保四障员

局 会 局 局 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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