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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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17 12:52:28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1

辩护意见书

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钟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接受钟委托,指派我担任钟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事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 钟有自首情节。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认罪,并将自己交由国家追诉。因此,我们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时,不能只单纯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行为,而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在客观上有无阻碍其投案的是由发生等情况综合判断。如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具备投案的条件,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承认犯罪事实并有愿意接受司法机构处理的意愿,则可以认定为自首情节。(《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xx年刑事审判案例卷第64-65页,《张华故意伤害案》“解说”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11月第1版)20xx年2月15日,钟驾驶的湘A634S6小型轿车司发生的交通事故,除了给乘车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幸外,钟本人也受到了严重伤害,当时生命垂危,被送往秀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湖南长沙治疗。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钟伤势严重,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限制其人身自由。但,钟意识清醒后,即对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并一直将自己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司法审判,应当被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逃跑,后又投案如实供述的,尚且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中,钟因客观原因不能投案,但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却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审判情形,更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 钟所在单位足额赔偿了受害方的经济损失,钟行为已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钟所在单位x有限公司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x公司赔偿伤害方各项损失万元。20xx年4月12日,秀山县人民法院以(20xx)秀法民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当日,x公司支足额付了赔偿款,受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钟行为予以谅解。

三、前已述及,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也受了严重伤害——头部多处骨折,还需继续治疗,视病情恢复情况行固定物取出术。

四、钟行为是职务行为。

20xx年2月15日,钟系按照x公司的要求,对公司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免费接送,途中不幸发生了造成客户伤亡、自己严重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此,钟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与个人行为,特别是营运行为区别对待。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结合钟父母年老需要赡养、孩子尚幼需要抚养、妻子没有工作,及其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的特殊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_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钟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法律的公正。

辩护人:

20xx年6月29日

致人民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时间:20xx-11-30浏览量 评论 0 10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词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本辩护意见被人民检察院采信,在起诉书中将被告人列在第四位。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大明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大明的辩护人。20x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

,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20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大明,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_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大明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20xx)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大明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大明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_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_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大明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大明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大明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大明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20xx年1月11 日

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额是多少朱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卡共计1386张,对徐搜查时查获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盗窃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并没有预谋要盗窃x科贸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居然可以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本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 的保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对于证人王忠的证言,我认为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受到怀疑。王系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他的证言来证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卡销售中心并划走了总价5万多的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要受到质疑。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

上说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是只是其中x个ip地址能证明是朱。也就是说事实上只能证明朱用两个ip地址盗窃过被盗公司的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积极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非常好,理应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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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

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

,是一种有严格的格式规范的为被辩护人辩解的文书,

格式主要是由前言、辩护理由以及结束语组成。每一部分又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

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

辩护词,是被告人委托其辩护

过程中为被告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实际有用材料和意见,当然这些是建立在案情及法律

的基础上。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辩护律师都需要证明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为被告人申辩。那么辩护词怎么写,下面我们来看看民事辩护词范文,了解下相关格式。

根据《_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尚_______之父尚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尚______的

,经被告人尚________同意,为其

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进行辩护。

在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人尚________,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

,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全面了解。现对被告人尚_______的量刑问题和给被害人李________的经济赔偿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受被告人袁某的委托,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

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的被告人,了解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并前往南海区检察院和贵院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今天,本律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证据材料发表了质证意见。现本律师就该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

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

。 二、被告人及家属已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认定,并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依法判处缓刑。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表现在当事人在主观故意上就是要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伤害的,并且造成的结果是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侵犯了别人的身体健康权的这种行为。在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肯定是已经违反了我国的

的,不过有些

自己可能也非常的关心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模板。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_

》之规定,xxxx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矫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矫某本人同意,指派xxx律师担任被告人矫某的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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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找辩护人的,而辩护人对于辩护意见的提出就很关键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辩护意见书是怎样的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之委托,并由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根据_刑法第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1、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4、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

5、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效辩护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律师职业标准。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4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强奸罪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不成强奸罪,而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系出于哥们义气,而非强奸的暴力手段。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于20xx年1月22日认识,曾有过简短交流,从朋友口中得知赵某某是大龙(绰号,某某村一家按摩店老板)按摩店的坐台小姐(从事卖淫行为),也亲眼看到赵某某出去接客(卖淫)。20xx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准备陪王某某去郑州市某某地还朋友钱,王某某接到女友电话称赵某某在郑州某某村一家理发店不让王某某的伙计(男,姓名不详)带他的女友离开大龙的按摩店,二人遂赶到该理发店。王某某问赵某某为什么不让带走,赵某某称大龙交代了不让离开,王某某说:大龙算个啥!出手打了赵某某几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也帮着打了几下,二人问赵某某服不服,赵某某说服了。然后他们一同到了王某某租房的地方,待了一会,王某某对赵某某说:我们去港区机场,跟我们去玩吧,赵某某同意,三人打的去机场。在路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随便聊了几句,王某某也对赵某某说:大龙不算个啥,以后你跟着我们干吧。到了机场已将近中午,三人到某某酒店吃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直给赵某某夹菜,称想和赵某某谈朋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其目的仅仅是为帮朋友出气而绝非意图强奸赵某某,此时的“暴力手段”与后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强奸的目的,在他们一同到王某某租房的地方时完全有实施的条件、场所、时间,但其并未实施,这进一步表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无强奸的目的。

…… ……

朱仁普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正清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仁普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龙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仁普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_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仁普,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仁普的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仁普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仁普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仁普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北京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额是多少朱仁普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仁普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游戏卡共计1386张,对徐铁争搜查时查获游戏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仁普盗窃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铁争的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仁普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仁普并没有预谋要盗窃华奥创业科贸有限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居然可以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仁普本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 的保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 ……

听取辩护律意见

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

电话:

邮箱:

申请事项:

申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XXX犯XXX罪一案,已经XXX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处死刑,案号:(XXXX)X高法刑二终字第XXX号。现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依法受被告人XXXX委托,担任其在死刑核准程序阶段的辩护律师。

根据《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现向贵院提出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要求。

特此申请

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 律师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林耀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辩护意见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接受嫌疑人林耀忠的委托,在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林耀忠,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林耀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将理由陈述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基本案情

1、筹建安福公墓园的缘由。20xx年左右,陆丰市政府、潭西镇政府为了转改当地土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响应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殡改工作的号召,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粤民福【20_】34号《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意见》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拟设立汕尾市第一个镇级公益性墓园,即涉案的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

2、筹建安福公墓园的经过。20xx年,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充分论证,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出了【20_】42号函《关于我市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园建设问题的批复》,同意建设安福公墓园。陆丰市民政局陆民也发出了【20_】60号文《关于同意建设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确定公墓园的占地规模为200亩。

3、招商引资的经过。由于安福公墓园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庞大,潭西镇政府经济困难,为此,经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找社会资金的帮助。通过与林耀忠先生的友好协商,潭西镇政府与林耀忠先生于20xx年7月20日签订了《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林耀忠先生负责对安福公墓园的投资、筹建、经办、管理。林耀忠先生根据潭西镇政府的委托分期开展安福公墓园的建设工作,自立项至今已经投入资金6300多万元。

1 / 5

第一期批准建设占地面积公顷(即亩),动工建设前,潭西镇政府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使用林业用地征用,广东省林业厅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粤林地许准【20_】70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此外,陆丰市建设局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期、第三期在动工前,也都颁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关于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张铁桥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铁桥故意伤害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张铁桥有以下几点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铁桥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铁桥并不是蓄意的伤害别人,也不是寻衅滋事的挑起事端,而是因为被害人先对被告人张铁桥朋友实施殴打,被告人张铁桥打抱不平,一时头脑发热,失去理智,加之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故作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该行为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前没有任何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 1

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事出有因,其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铁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张铁桥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

另外,被告人愿意对受害者赔偿,被告人张铁桥家属庭前已经对二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且二被害人也向法庭写了谅解书,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 ……

该论文针对现阶段研究人员由于缺乏能选择性和针对性地运输聚合物到达指定部位的途径,并且不造成或者尽量减少对别的生物组织造成的损坏,并且希望找到这样一种载药的“车辆”,它能避开人体内的各种阻碍物,最终把药剂快速准确地传送到指定部位的这一现象,计算分析了微颗粒在血管中的运动状态以及微颗粒大小和流体流量对运动状态的影响。

论文主要工作及成果如下:

1、建立物理和数学模型。建立物理模型,分析了微颗粒在流体中的受力情况,列出了各种力的计算公式,根据力与力矩的平衡条件,建立微颗粒雷诺数与微颗粒粒径、注射流量的关系的数学模型。

2、对微颗粒在流体中所受力的大小进行分析,利用matlab软件分析受力大小与粒径、流量的关系,通过matlab计算画出具体受力的大小与粒径、流量的关系曲线图。

3、利用matlab软件求解数学模型,通过matlab计算画出微颗粒雷诺数与微颗粒粒径及注射流量关系的曲线图,观察分析曲线图,并且得出一定的结论。

4、搭建实验系统,验证理论计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

该论文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层次鲜明、书写规范,答辩过程中能正确回答问题。表明该同学已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全票(共5票)同意徐权伟同学毕业,并建议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5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二审,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在已递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书的基础上,就以下案件核心问题,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相较于同案犯张某的犯罪行为,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从双方的身份来看,张某系涉案公司管理人员,而刘某在该公司不负责管理,也不是该公司员工。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xx公司系张某父亲的xx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系张某一家的家族企业,张某是xx公司经理,在公司负责管理工作。而刘某与该公司本来没有联系,是由张某联系建立销售合作关系,在该公司许诺居间费用的情况下为其寻找客户,在工作中碰到问题也都会向张某汇报【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因此,张某称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小于刘某,是不符合常理的。

第二、从工作内容来看,张某负责管理工作,对生产、客户对接、货款交接等内容均亲自参与并统筹管理,而刘某工作的初衷和主要内容都仅仅是找客户进行交易,不参与产品生产。至于刘某在张某的要求下帮助其参与销售合同拟定、包装设计、搭线引进生产线等,也是出于张某及公司在合作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主观上则是为了促成正常合法的交易【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

第三、从获利情节来看,张某作为家族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在本案中获利,而刘某并未取得居间费用等任何收益。刘某系因张某联系帮忙做口罩的海外生意,但刘某并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得返利等任何居间费用【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

第四、关于本案样品检测一节,张某无法将责任推脱给刘某。虽然张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是将送虚假样本到xx检测机构的责任推至刘某身上,但通过本案各当事人的讯问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否认张某及其父的作用远大于刘某【摘录卷内证据详细内容】。

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不予适用缓刑主要系因考虑本案发生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但若如此,也同样也应考虑到刘某在抗疫工作中做出的积极努力和贡献。

一审判决认为,“......建议对刘某、张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本案系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结合本案的情节、性质,不宜判处缓刑,该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但是实际上,刘某在抗疫期间对社会做出的积极贡献足以证明,本案的负面效果并非其所愿,相反,其实际上心系社会、心系国家,为抗疫发挥了自己的力量。

第一,为母校捐赠防疫物资。刘某在20_年疫情期间,向自己母校xx中学捐赠额温枪、口罩、消毒液等一批防疫物资,为帮助母校复工,学生恢复正常上课尽了自己的绵薄之力。xx中学在xx年x月x日特别对此进行报道【附件】。

第二,结合公司研发技术,积极投入抗疫工作。20_年初,全国疫情严重,市面上只有少量手动测温枪且价格非常高,这严重影响了企业,学校,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复工进度,并且严重影响了地区及企业的经济,刘某作为xx公司的首席运营官,迅速调度公司内部资源,联合产业合作伙伴,针对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结合公司优秀的工业设计能力,短期内设计出立式手推、测温准确、成本可控的优质测温仪、智能测温机器人,xx年xx月份实现量产、xx月份同步全国及海外。同时也捐赠多台给到xx省工信厅等政府部门、学校以及医院,并应用在xx省_场所,确保省人大顺利召开,为各地区各部门尽快复工提供保障。

因此,我们很难相信,刘某作为一个主动担负社会责任、投身抗疫事业的公民,会出于恶意对我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为不法之事,会故意做出情节、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

三、从被告人刘某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考虑,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第一,被告人刘某的人身危险性小,其实际上是一名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才,热心公益事业。除了上述与抗疫相关的工作,刘某还从事其他公益事业。xx之家是一家致力于救助唇腭裂残障孤儿以及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残障婴幼儿的非盈利组织。刘某曾于20_年年底结识xx之家的义工和组织负责人,了解到机构情况以及特殊儿童的病情后,无偿帮助xx之家残障婴儿基金搭建新版海外网站,投放海外社交媒体Facebook广告,让更多人关注残障弃婴这个群体,集结社会力量帮助该机构给儿童们提供更好的看护。xx之家慈善机构对此也作出过报道【附件】。

此外,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其也并无其他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有从犯、坦白等情节,说明其并非一个知错不改、本性难移的恶人,将来对社会实施犯罪行为可能性也极小。

第二,被告人刘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强烈认同,防疫事业事关重大,人人有责,像本案这样的不合格口罩交易必须严厉打击和杜绝,但在本案中,我们也应当看到,涉案口罩的不合格问题在被投入使用并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前被发现,并停止销售使用。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国际交易信誉等问题,的确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但是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单位亦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恳请法院再予斟酌。

四、恳请法院对本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予以充分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对其量刑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

公诉机关也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给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但一审法院未予以认可,其中理由及考量也已经在前文讨论。并且,可以看到在xx年x月x日的讯问笔录中,刘某尚在使用自己的抗辩权利,认为自己“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我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促成买家和卖家的进行交易的行为”,但其最终还是自愿认罪认罚,也是出于对国家司法的崇敬和尊重,愿意接受处罚,以期能够得到从宽处理。但是一审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希望和信念破灭的无情打击。

最后,对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不幸遭遇,受到伤害的不止他本人,还有他的家人尤其是罹患癌症的妻子。对于刘某这样一个本性不坏甚至常行善事的人来说,本案的量刑责罚已然是过于沉重,而对于他的妻子来说,更是在关键时刻雪上加霜。辩护人认为,若对刘某的量刑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适用缓刑,使其得以在最需要的时候陪伴在至爱之人的身边,并不会影响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将对被告人刘某起到更深刻更有意义的教化作用。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从轻改判,并适用缓刑。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补充辩护意见书范文6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新婚姻法修正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根据女方的陈述及以上的规定,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很难成立,法院存在驳回男方请求的可能性,为了增加胜诉的可能性,建议做以下准备:

(1)、证明双方缔结婚姻的感情基础:如在恋爱过程中的赠送礼物、双方的信件、等其他的人证、物证、书面录音资料。

(2)、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感情基础:如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邻居对女方有利的证言,特别是男方父母要求维系婚姻关系的证言。

(二)、对子女的抚养以对子女的成长有利为原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一般情况下,如果有两个小孩的,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判决男女双方各抚养一个小孩,但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小孩的成长不利的除外。所以,建议女方作如下准备:

(1)、准备子女尚在二周岁之内的证据。

(2)、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的证据。

(3)、子女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的证据。

(4)、女方工资收入相对稳定的证据(有利于抚养子女)。

(5)、女方的学历证明(有利于教育子女)。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质评价情况(有利于教育子女)。

(7)、男方存在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证明。

(8)、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证据。

(9)、其它子女随母对其成长有利的证据(如女方亲属的支持,男方父母不具有照看小孩的证据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平分,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如果一方有转移、隐藏、毁灭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证据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以不分或少分。

1、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以下构成:

(1)、 房产(需明确购房或建房的时间、地点;房产性质;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或造价;购置支付房款的来源;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房产有无其它抵押;该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况。)

(2)、 存款。

(3)、 公司、企业的股权、股票。

(4)、 家具电器。

(5)、 贵重金属、物品。

(6)、 车辆(汽车款型;牌照号;购买时间、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购买价值;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目前车辆市值。)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__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___之委托,并由___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____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xxx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____。根据xxx刑法第__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律师

年 月 日

刑事辩护意见书和刑诉辩护词的区别

辩护词和辩护意见书都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词是辩护人(一般是律师)向法庭开庭时,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书一般是在事后向法庭提交的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是即时发表的。

有效的刑事辩护有哪些

1、律师要具备为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经验;

2、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

3、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工作;

4、律师应当尽早会见委托人,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并在重要决策问题上与委托人进行充分协商;

5、律师应当展开充分的调查,收集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且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效辩护是一种具有开放性的律师职业标准。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xxx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xxx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刘某某于20_年6月27日至8月8日期间,在元氏县水利宾馆被指定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某被蒙上双眼,双手拷在铁椅上,对其进行了长达七天六夜的不间断疲劳审讯,剥夺其睡眠,精神几近崩溃,致使刘某某的精神受到极大摧残。在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还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凌辱、虐待、体罚,因殴打致使刘某某肛门出血,办案人员紧急送刘某某到元氏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导致刘某某至今便血不止。

根据五部委《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规定为刑讯逼供。

因此,在刘某某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疲劳审讯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系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跟写法都很简单,但是真正写起来的话,法律意见书的正文,特别是辩护人认为不适合采取逮捕措施的法律依据,这是很重要的。批捕阶段律师能够了解到的内容也很有限,没什么把握的话就不要轻易提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法律意见。

根据《刑诉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监视居住应在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xxx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办案场所、办案区域执行。名为监视居住,实为违法关押,目的显而易见,就是对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和威逼利诱,获取口供。

第一,刘某某在石家庄市内有合法住处,指定监视居住时办案单位是新城区公安分局,因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内刘某某有合法住处,其不符合被指定监视居住条件,不应当指定监视居住。

第二,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本案的监视居住决定由元氏县公安局北褚派出所,而实际上并不是北褚派出所执行的,而是由办案单位人员执行。

第三,指定居住场所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实际元氏县水利宾馆并不具备生活条件,刘某某一直坐在铁椅上,保持固定的姿势。

第四,公安机关不得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而办案单位在元氏水利宾馆执行,属于变相羁押。

хх律师事务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хх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1.根据хх律师事务所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хх公司(或企业)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2.хх律师事务所仅就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хх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师事务所承诺,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хх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хх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хх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хх律师事务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评估师、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5.хх律师事务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хх律师事务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7.хх律师事务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相关事宜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鉴此,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хх律师事务所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具有受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业)具有出让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理由,略)。

3.本次并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理由,略)。

4.综上所述,хх律师事务所认为: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收购双方都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并购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影响хх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хх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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