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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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13 11:32:27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党的领导是提高司法能力的保证[日期:2005-2-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泽中 [字体:大 中 小] 我国宪法将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同时也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加强与改进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人民法官的执法水平,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使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历史证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取得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功。中国的国情和现状决定了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成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最终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期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这一目标有力保障。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逐步推进,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增多,难度增大。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之间,执法能力与公众不断增长的期望和要求之间的矛盾日趋明显。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面对我国的国情,面对改革发展的现实,只有矢志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司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也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所谓领导,主要是指引领、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是宏观统筹而不是事事包办和具体指挥。

党的领导,是指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干部的选任调配,以及整体工作的部署、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而党的领导又须以尊重和不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原则。

个案的具体审判工作应由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尺度和分寸,方能确保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三、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关系。 党的方针政策是党在一定时期的活动准则。

党的方针政策既体现了党的意志,也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党的政策可通过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家的法律。

法律对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要依法执政。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政策与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协调一致的,但由于法律具有被动性、滞后性,而政策具有适时性、前瞻性,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中,难免会有政策与法律相矛盾冲突之处。但政策的规定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并应适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

法院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同时又要兼顾国家政策,才能处理好那些影响全局的复杂棘手案件。如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既要严格执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又要兼顾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方能使案件得到合法妥善的处理。

当然如果在执行法律和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发现二者矛盾之处,应及时通过相应的途径向上反映解决。

四、加强党的领导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根本举措。 执政能力就是执掌政权的能力,司法能力是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就是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尚有一定的差距。

要实现全社会及法院自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和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努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内涵有多方面,提高司法能力也要从多方面着手。

但其中最根本最紧要的还是要提高法官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作风纪律观念。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恰是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

加强党的领导无疑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根本举措。当今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党员,党的领导加强了,党员的先进性体现了,党员的模范作用发挥了,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如三门峡市中级法院2005年2月全院在编人员150人,其中党员135人。108名法官中105人是党员。

近年来该院注重加强党的领导,将政治建院作为整体工作主线。院机关党委负责对全院党员进行教育管理。

党支部建在庭处室,全院干警月月集中进行政治学习,院领导轮流给干警上党课,每周各支部均要组织政治学习,开展讨论交流。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能促使党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长久地保持先进性,进而提高执法能力,依法及时公正地审判和执行好案件。

五、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是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开展的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审判形势的发展变化,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方式也要与时俱进。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尊重审判活动规律,不断增强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要在整体上把握,在全局中统揽。

案件的具体审判工作应由法院依职权独立行使。法院在遇到需要党委协调各方方能妥善处理的案件时,党委应发挥领导作用,积极协调支持法院工作。

在法院工作中,党的领导也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方面。党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上要发挥领导作用。

在组织上要对法院干部的选任配备推荐把关。通过党组织使党的方针政策在法院的党员中贯彻执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法院各项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针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结合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要求,在法院内部改进党的领导应着重以下几点:一要经常教育。要通过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党员保持先进性,促使法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以抵御不良思想和行为的侵蚀。

二要严格管理。通过各级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加强党性修养,规范党员行为。

三要注重监督。通过加强党内和党外监督,使党员的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对违法乱纪的党员依照相关的国法党纪严肃处理。作者: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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