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起诉书范文1
行政起诉状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的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盖章)
[法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起诉之日)
1.起诉状副本××份
2.被诉行政行为××份
3.其他材料××份
撰写行政起诉状,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力。原告被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之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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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_不告不来_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_部、委根据法律和_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_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_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书范文2
原告朱xxxx年与王春香女士在xxxx区登记结婚,携一子一女(朱xx、朱xx)定居xxxx区xx路xx。同时原告朱xx以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名义授受原告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xx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派,以xxxx区枊营路兴隆村3号为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建筑承建业务,多次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并持续至拆迁前。期间,原告朱xx于19xx-19xx年出资与张连胜共同翻建枊营路兴隆村3号房屋(后张连胜去世后由其妻俞桂英继承),并取得该房平米的原始产权。
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与原告朱xx签订xx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约定补偿房屋面积72平方米,对其余面积不予承认和补偿、对原告没有xx户口的子女(朱xx、朱xx)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原告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和xx市xx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联营经营主体资格和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认可和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xx(个人)
朱xx(xx县xx镇申建建材服务部)
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5 月15 日
拆迁属于行政行为,如果因为拆迁问题,而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需要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并且需要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强拆、偷拆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对于强拆行为虽然深恶痛绝,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一旦起诉至人民法院,却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负责人被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认为,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强拆行为如果不能确定责任主体,则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因为在征收过程中的强拆行为很多时候都是政府部门做幕后推手,此时是否可以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行政责任主体,是目前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的一则案例则是针对这一问题,其作出的判决为类似案例提供了新的指导意义。
【案件简况】
安徽省因当地重要项目建设范围内,区政府下达征地拆迁工作。某村徐先生的宅基地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被区政府出让给开发商,房屋的赔偿和安置也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但是徐申请再审称,区政府实施了征地拆迁工作,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系执行禹会区政府下达的强拆任务。一、二审法院仅依据乡政府出具的说明即认定由其承担强拆责任有误。案涉宅基地由区政府出让给开发商,房屋的赔偿和安置也须区政府审核同意,乡政府无权拆迁。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xxx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徐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区政府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区政府亦否认实施或组织实施了强拆。乡政府在诉讼中自认房屋征迁工作由其负责并具体实施了拆除行为,乡政府作为一级政府,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资格,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徐先生拒不变更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故裁定:
驳回徐先生的再审申请。
【史律师说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不仅是指起诉时要具体列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更要有初步的证据能证明具列明的行政机关实施了诉争的行政行为。具体到违法强拆案件中,按照上述标准,在起诉时,不仅要列明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亦要初步举证具体列明的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而非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
在行政强拆案件中,原则上适格的被告应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负责并具体实施征收的市县政府与房屋征收部门;2、作出违建认定与拆除决定的城管等执法部门;3、房屋征收属地管理的街道、乡镇等行政主体,根据自身的职能职责与工作分工,均可能实施或参与强拆。在进行起诉时原告所列的被告可能是一个或多个,该被告可能适格也可能不适格。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的对强拆行为发生的前期准备是否充分较为关键。
王先生说,他安徽老家的住房现在面临拆迁,公告和方案都收到了,大伙儿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也和拆迁方进行了协商,不过没什么效果,于是打算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时,有人建议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王先生想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自己究竟该如何选择呢?针对王先生的疑问,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回答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司法活动。
其次,二者的不同在于:
1.从性质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从受案范围上来看,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
3.从审查标准上来看。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从处理机关上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既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解决纠纷,那么,二者之间在程序上谁在先、谁在后,遇到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该如何选择呢?
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例外情形除外。
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复议前置指的是当事人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或复议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涉及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纳税争议、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等。
三、复议终局。即必须首先复议,复议后终局。包括两种情况: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总的来说,王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不只是在拆迁中,甚至日常生活中多数人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建议大家针对自己的情况区别对待,最好向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咨询,以免耽误有效时间。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房屋拆迁的时候,很多被拆迁人对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出现拆迁纠纷后不知道该如何对自己的拆迁问题进行解决,但还是有些人会想起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咨询律师,我们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其中就有些当事人问到了,为什么征地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大家整理解答相关问题。
一、征地拆迁案件属于行政诉讼
大家应该知道,征地拆迁法律规定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征收拆迁,也就是说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征收拆迁的主体,包括与被拆迁人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一旦发生拆迁纠纷就是与这些征收拆迁的主体体现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xxx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征地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xxx《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而选择哪一方式比较恰当,在依据具体的情况由被拆迁人自行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行政诉讼起诉书范文3
导语: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欢迎阅读。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一)
上诉人DDD,女,
上诉人AA,男,
被告XX市ZZ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汪文展,区长。
上诉人DDD、AA因违法征收行政诉讼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_)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指令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于20_年在XX市ZZ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田家湾村1组建有一幢3层房屋(土地证字号雁宅集用(08)字第01-01-088号,土地使用权面积),该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20_年开始,杨鸿斌自称“老杨”通过电话联系二上诉人,一会称其是“紫薇”的,一会称其是“天马公司”,一会称其是XX高科的,一会称其是等驾坡土地所的,一会称其是ZZ区拆迁办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拆迁含我们家在内的ZZ区田家湾村1组的5户房屋。为此,上诉人DDD于20_年4月底回XX处理拆迁事宜。“老杨”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为:由村委会、土地所划宅基地被拆迁户重建,其按房屋面积给予1000元/M2补偿,由于其身份不明,不出示或公示征地拆迁许可文件及安置方案,在其找上诉人DDD多次谈拆迁的时侯,上诉人一直没有同意其提出的方案。,一帮身份不明的人趁二上诉人不在家,非法将二上诉人的房屋拆除。
二上诉人得知此事后,于,二上诉人以XX市ZZ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ZZ区人民政府公告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12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_)西行辖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移交XX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二上诉人收到碑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ZZ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载明“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_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20_]48号、XX市人民政府[20_]289号文件征为国有土地;上诉人DDD之母朱桂荣于代理DDD与杨鸿斌代表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朱桂荣领取了补偿款64万元”。5月27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此时二上诉人才看到所谓的“委托书”及征地的相关证据。鉴于ZZ区人民政府提供了相应证据,二上诉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二上诉人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13日,立案庭法官以去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将起诉状等材料退给DDD。同日,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将起诉状等材料邮寄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达50余天未受理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二上诉人于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不予受理。
二、ZZ区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及二上诉人起诉的理由。
1、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无权决定或者默认“莫须有”的“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记载的第三人为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拆迁,唆使杨鸿斌采用与朱桂荣伪造DDD盖手印的委托书签订拆迁协议的手段,强行拆除二上诉人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20_]289号文件确定将亩土地出让给XX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紫薇浐河花园项目建设,而现在该地块却是用于恒大集团XX有限公司建设的“恒大绿洲”项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故ZZ区人民政府设立ZZ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
2、ZZ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20_]行他字第5号)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_]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_〕192号)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拆迁改造主体编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的附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执行。”无论是按照高人民法院还是XX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拆迁农村房屋都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补偿安置违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货币安置和房屋置换2种补偿方式。《_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八)条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村民的住房安置,原则上按照规划审批的面积进行安置。原人均房屋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补差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收取房屋重置价。 本意见实施前村民已建成的住房,二层(含二层)以下部分的补偿,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人均不少于6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严格按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对于临时搭建非正常使用的面积部分,除严格按重置成新价补偿外,须扣除拆除费和建筑垃圾清运费。而无论法律法规还是政策性规定,对于二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均应采取货币安置或者房屋置换。
4、征地补偿违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_]48号、XX市人民政府[20_]289号文件,征收田家湾村及1组、2组的土地公顷(亩),而ZZ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于与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及田家湾村1、2、3组签订征地协议,征地补偿的集体土地仅亩,还有亩集体土地未予补偿。在征地协议中,等驾坡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征地单位,但其作为ZZ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如何对集体土地享有权利。
5、关于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效力。上诉人DDD没有向朱桂荣授权并出具委托书,也没有在委托书上签名盖手印。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息公开一案中从被上诉人的答辩及提供相应的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才得知有所谓的“委托书”,但ZZ区政府仅提供复印件,没有对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的来源作出说明,也没有提供“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依法成立,取得拆迁资格的相关证据;“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有拆迁人资格,不具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被拆迁的房屋系二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DDD无权处分,即使上诉人DDD作出书面委托,该委托书仍然无效。
根据《_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ZZ区人民政府对二上诉人的房屋应当先征收,再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拆迁补偿。从ZZ区人民政府的答辩状看,相关政府仅仅征收二上诉人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ZZ区人民政府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就默许的子虚乌有的“拆迁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实施拆迁行为滥用职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西行受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确有错误。
1、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14日收到二上诉人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起诉状后,于8月9日裁定不予受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裁定认定,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应为紫薇浐河花园项目部)与起诉人的代理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依据的是二上诉人提供的ZZ区人民政府在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的答辩状、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而罔顾拆迁补偿协议、委托书没有上诉人DDD签字盖手印的事实。而这些证据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违背了证据规则。
3、一审裁定认定紫薇浐河项目部属于拆迁人没有事实根据。紫薇浐河项目部是一个什么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组织,都需要依法成立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拆迁人是需要行政机关许可或者审批取得资格,还是无须任何程序谁想做拆迁人,只要政府默许就可以作为拆迁人?在同一宗征地西北沙发辅料市场的房屋拆迁中,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_)西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ZZ区政府作出(20_)雁政发42号《批复》,该批复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报送的《实施方案》,不管同一宗征地的房屋拆迁是否应当一起予以拆迁补偿,不管紫薇拆迁办成立是否合法,也不管ZZ区政府作出(20_)雁政发42号《批复》的程序是否合法,《实施方案》上应该载明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ZZ区人民政府也对同意第三人紫薇拆迁办、XX市国土资源局ZZ分局作为拆迁人(或者说实施拆迁)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而本案的紫薇浐河项目部如何取得拆迁人资格没有证据证明。
4、一审裁定逻辑错误,相互矛盾。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请求撤销ZZ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而该裁定同时阐述“拆迁人紫薇浐河项目部在拆除起诉人的房屋前……”,二上诉人的房屋已被拆除的客观事实是否事实依据!或许裁定想表达的意思是ZZ区政府没有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没有政府的征收(或是审批、许可拆迁)何来拆迁人实施拆迁?二上诉人起诉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被上诉人征收二上诉人的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本来该通过正当程序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却无须任何程序。
5、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①、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二上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没有违法征收,何来违法拆迁,没有违法拆迁,二上诉人的房屋尘归何处。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不予受理。首先,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和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联合执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拆迁补偿管理工作责任机关的规范,故被上诉人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其次,一审法院从未要求二上诉人变更被告主体,何谈拒绝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_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_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以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的规定依法裁定。
此致
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房屋拆迁行政上诉状范例(二)
上诉人李*川(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村,电话:********。
被上诉人李*芬(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干河沟东街*号。
被上诉人李*芳(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沁河路101号沁园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芹,(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现住丛台区青年路*号楼*单元*号。
被上诉人李*萍,(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先住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号*栋*单元*号。
被上诉人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址:邯郸县东柳林大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汲*华(原审第三人),女,**年*月*日出生,现住邯郸县兼庄乡东柳林村。
上诉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_)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_)邯县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被上诉人(原审4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是李*兴和汲*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五即本案争议房屋的房产证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去房管局调查该房产证的真实性,而是根据宅基地登记表予以认可房产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该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的事实是,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原是土坯房,1986年11月,上诉人的父亲李*兴去世后,该房屋破旧不堪,长年失修,房屋房顶漏水,该房屋已没有使用价值。上诉人为了让母亲汲*华住上新房,于2000年前后对该房屋进行了翻修。该事实有当时翻修房屋的施工人员李*海等10人及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作证。原审法院不调查清楚事实真相,仅凭一张房产证复印件即认可该房屋为上诉人父母的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的父亲的遗产已经不存在,该经过上诉人翻修的4间房屋的产权应当依法归上诉人所有。
二、原审4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本案的案由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按法律规定,必须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本协议无效。原审4原告对本案争议的4间房屋享有共有权还是继承权,必须先进行确权之诉或继承纠纷诉讼,才能确认原审4原告是否对本案具有厉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法院是不应受理的,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三、原审判决超越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原审第一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责令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其20520元补偿款。而原审法院判决原审第二被告补偿原审第一原告和原审第二原告拆迁补偿款分别为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案件,应当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判决。而本案的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原审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
原审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拆迁协议中有关原告财产部分(约328800元)补偿协议无效,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责令第二被告补偿4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328680元。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诉讼请求却是违约责任,两项诉讼请求自相矛盾。确认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相互返还财产,而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审4原告和原审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哪里来的违约责任啊?因此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应当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原审判决超过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邯郸市中级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