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1
我受夏某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二审阶段担任上诉人夏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书》以及全案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与夏某某本人会见沟通,并参加了本案的二审庭审后,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罚。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如下: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2
因此,基于代理、推广的合同关系,以及事实上的代理推广行为,W公司及其业务员以被推广方B公司、B公司积分商城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进行推广,不应认定为“假冒B公司积分商城工作人员”。
第二,一审判决认为,B公司与D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积分兑换业务不可外包,因此黄某某以及其下线W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并不具有法定的效力,W公司不具有合法的推广权限。对于该问题,辩护人认为,代理、推广权限是否可以外包,是B公司与D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W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甚至包括黄某某,是否严格审查、明确清楚D公司的代理、推广权限不可外包尚未查明,无法确认W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明知上述“不可外包”之事实。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3
首先,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用户的B公司积分可以进行兑换,但是B公司会定期对积分进行清零,通过查询了解,B公司积分的清零周期为三年。由此可见,如果用户进行了积分的兑换,兑换行为对应的是用户获取的商品价值;如果用户没有进行积分兑换,积分定期会被B公司清零,则B公司积分对于用户不存在任何的价值属性。
因此,基于B公司积分会被B公司定期清零的事实,B公司积分应认定属于B公司用户的期待性利益,而非确定性利益。本案中B公司单方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B公司积分的价值以及所有权归用户所有,该证明并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诈骗罪所对应的财产损失,一般是指给相对人造成确定性的财产损失,本案中的涉案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如果将B公司积分视为用户的确定性利益,将涉案的兑换行为视为给用户造成了积分的财产损失,那么B公司定期对用户积分的清零行为,是否也应当认定为侵犯用户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认定B公司“窃取”了用户的“积分价值”。因此,B公司关于积分价值以及积分所有权的情况说明,在本案中不符合客观事实,应不予采信。
最后,本案应当考虑B公司积分对用户价值的“现实性”。从常情常理的角度来说,社会生活中,绝大部分用户都不会与B公司进行积分权益的兑换,绝大部分用户的积分最终都会被B公司清零。本案中,W公司基于与D公司约定的推广权限,通过与用户的沟通,在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为用户的积分兑换成小礼品,相比较于用户积分被清零的情况,无法认定给客户造成了确定性的财产损失。
此外,本案中小商品的价值即使与“积分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价”,属于涉案包括D公司、黄某某、W公司以及其他代理商、推广商主体的经营所得。本案属于有一定“对价”的市场交易行为,并非是“空手套白狼”式的诈骗行为。如果将此类行为全部认定为诈骗行为,那么市场经济中类似于化妆品行业的暴利,商品销售价与成本价之间几十倍、几百倍的价格悬殊,是否都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因此,我们不能将涉案人员经营获利的目的,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上述事实恳请法院予以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夏某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恳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Y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金翰明律师
XX年XX月XX日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4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夏某某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同时对涉案兑换的积分进行了简单统计,也对B公司出具的积分价值的情况说明进行了列举,但是一审判决并未明确论证、说明夏某某的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针对诈骗罪案件而言,其定罪量刑必须依据严格查明、确证属实的数额标准,明确诈骗金额也是对涉案人员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一审判决在未明确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即以“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定罪量刑,明显不当。
其次,本案一审庭审中,法院同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了疑问并进行了当庭询问。上述事实一方面证明公诉机关在本案的数额认定上存在模糊,导致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不清楚涉案金额的指控和认定标准,才会当庭进行询问;另一方面针对公诉机关的当庭说明,公诉机关仅仅是机械的对D公司APP后台数据进行了简单统计,并未针对上述数据中哪些与W公司有关、哪些与W公司无关进行区分,笼统的认为APP中的积分数额全部属于夏某某的涉案金额,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在已经针对公诉机关的数额认定提出疑问的情况下,后续亦未对涉案金额的认定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以及要求司法会计鉴定,导致本案一审判决的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5
(一)本案事实缺失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情节,以及因果关系、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
本案投资者的盈亏与国际市场虚拟币的指数挂钩,投资时任何人均无法准确知晓将来的指数行情,同样无法确定交易后投资者的盈亏。本案行为人确有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诱导者喊单时其本人也无法确认指数的未来涨跌,其虚构的行情只是过往而非未来、未来暂不可知也无真相可虚构、隐瞒。因此喊单的目的是促成客户形成投资意愿并交易,而非诈骗犯罪构成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就某一次喊单而客户跟进操作而言,如果喊单方向对了,客户必然赚钱,反之则亏损。投资者的损失取决于各方均未知的指数结果,与喊单行为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喊单行为并非强制投资者跟进,投资者完全自主决定买涨买跌;无论投资者是否听从喊单者而投资,盈亏并不决定于喊单行为。因此,从主客观一致角度,喊单行为不能体现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图。
(二)投资者的损失并非必然的,盈亏具有或然性
在案证据仅附有受害人(亏损的投资者)的相关资料,并未显示全部投资者的信息及投资情况。即使从受害人的投资情况来看,其在某个时间区间内的投资也有盈利的。虽然从整体上,投资者大多会亏损,但这也属于概率范畴,并非必然。
(三)关于投资资金流向,在案证据不能确定
本案投资者使用虚拟币投资及结算,虚拟币本身并无主权国家监管,其去中心化的特性决定无法确定其流通领域是国内还是国外。因此本案投资资金流入国际交易市场还是在国内循环,虽然有嫌疑人供述在国内循环,但没有任何根据,也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结合虚拟币去中心化的特征,明显存疑。即使资金在国内循环,在盈亏均可兑现、投资者入出金自主、盈亏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形下,仍无法证明嫌疑人的非法占有意图。
(四)关于投资者的错误认识
投资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投资行为的性质、后果、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手续费均应存在相当程度的认知,这些均是投资者做出每一次交易必然考虑的因素,其他因素包括虚拟币行情、国际形势等。投资者即使误认为喊单者是投资高手,其也是提高投资获利的期望值和预期,这也仅仅是其做出投资的促成因素之一,而非决定因素。该误认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认识错误。从在案证据来看,本案所有被害人的陈述时间均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案发前并没有投资者报案,不排除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找到被害人,被害人在投资亏损后基于“被害人”身份可以追赃获取利益的诱导下做出对犯罪行为人不利的陈述。本案被害人多为虚拟币玩家,投资亏损后并未主动报案,可见他们仍将自己视为投资者,而非犯罪的被害人。
(五)关于对赌
本案平台与投资者对赌,无论投资者的亏损是否由平台赚取,不能证明构成诈骗犯罪。如果平台为交易商,投资者的投资最终进入公开市场,平台对赌说明平台既是交易商也是投资参与者;如果平台为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与现实指数挂钩时,对赌行为与盈亏结果间无因果关系。
(六)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等人为阻却被害人出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生于平台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通过登录平台操作、自行操作即可随时出金,犯罪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无任何作用力。业务员诱导投资者继续投资,并非限制出金,继续交易还是出金的决策和操作均由投资者本人决定。犯罪行为人对投资者是否出金无阻却能力。
(七)关于本案的证据。本案在案证据中提取了部分最终亏损的被害人投资情况,但投资者范围是否完整不明,上诉人一审当庭供述称有投资者盈利的情形不能排除。如果针对亏损的投资者将上诉人等认定为诈骗,则投资者盈利的情形无法评价,本案认定为诈骗存在逻辑悖论。
二.从客观行为角度,本案上诉人构成从犯
某涉案公司从事某某等平台的代理,其并不经手投资者资金,不控制、不参与投资者出、入金的具体投资过程,不掌控平台系统。其行为系通过各种方式发现、诱导投资者参与到上述平台的投资,再由平台根据业绩向其分配收益。在此情形下,本案构成犯罪,首先是平台构成犯罪,赵某等上诉人在为平台招揽客户、促进交易起到帮助作用。因此,本案上诉人均应构成从犯。
三.一审判决的量刑,缺失对上诉人部分情节的考量。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XXX”的某品牌车辆折抵赃款或罚金预交给法院,因该车辆在某涉案公司成立之前即由赵某购买、与本案无关联、属于赵某个人财产,车辆案发后至今一直被扣押于某公安分局,一审法院决定协调公诉机关与公安机关核实办理,但一审期间并无核实办理结果,一审判决并未对上述自愿退赃情形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本案行为具备类期货交易模式,刑法应评价其“非法交易平台”;行为不具备诈骗的实质,不应以诈骗罪规制。本案嫌疑人作为平台的代理,与平台构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应评价为从犯。
以上意见,望贵院酌情采纳。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6
大学生是容易遭到诈骗的群体之一。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作为新时代大学生,在兼顾好学习和生活的同时,也应了解各种诈骗形式,才有利于身心发展,也防范于未然。为响应“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预防金融诈骗、电信诈骗和违法校园贷,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担当,笔者整合了一些反诈骗的相关知识,在此与大家分享,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警惕意识,远离诈骗风险。
诈骗类型电信诈骗:
简介:
信用卡诈骗:
简介: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2]常见类型:伪造信用卡,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的财物;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取款或享受服务;恶意透支信用卡。总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也随之更新换代,层出不穷的诈骗方式让人防不胜防。因此,我们应当学习、了解相关的诈骗知识,及时关注有关诈骗的新闻,应当保持警惕、杜绝侥幸心理、防微杜渐。
同学们学会如何防诈骗:
1、不要有“贪图小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2、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
3、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特别是平时独自在家的中老年、离退休人员等易受骗群体要注意提醒;
4、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入不法分子所设置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希望大家能提高警惕,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是非。更希望我们的犯罪分子能改邪归正,自食其力,还人们、社会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
20_年11月15日22时30分许,我回到家,正准备用钥匙开门时,发现门已打开,进屋发现家里的电视机、新买......
刑事案件上诉会不会减刑,需要看是否符合减刑条件。也要根据一审判决是否证据充分,适应法律是否正确来减刑具体判断。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强奸罪,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刑事附带民事。《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xxx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强奸罪是否能够成立,主要看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若采用了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若采用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或者采用了其他手段,比如打麻醉针,使妇女不知反抗,足以证明行为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果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那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无疑。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比如被告人殴打妇女留下了多处伤痕,如果有证据证明发生性交违背了妇女意志,比如被告人在性交过程中被妇女扣伤眼睛,建议律师作有罪辩护。但是现实生活往往纷繁复杂,在违背妇女意志不明显,或者控方缺乏强奸证据时,律师应当敢于......
辩护词从文体上来说相当于议论文,是一种提出主张、论述观点、剖析事理的文章,其目的是为反驳指控,说服裁判者。
如果说,庭审发问的重点,是引导被告人说出事情的全貌;庭审质证的重点,是提出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辩护意见则是对全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归纳与总结。
因此,辩护词的重点,应当在于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作出结论。而不是简单地对案情进行描述,或是抒发个人情感。
既然是分析论证,整篇文章的论述,首先要做到思维严谨、观点一致、概念统一,所有的观点都有扎实的论据支持,所有的推理都符合逻辑规律,正所谓“摆事实、讲道理”。
辩护词是法律文书,首先应当做到所提出的每个观点、每项事实,都是有法律规定或在案证据支持的。作为辩护律师,必须保证你的任何一个辩护观点都做到掷地有声,经得起推敲。
对此,辩护律师在撰写辩护词时,一定要严格核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要保证所陈述的事实,都与证据相对应;所提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依据,万不能自己造法或是自说自话。
比如在为一起案件辩护时,我们在辩护词中提出“某公司提交的某项数据明显夸大,不合常理”。
“数据”的大小,是一个主观的概念,在没有依据对比的情况的下,很容易受到控方的质疑和攻击。
于是,针对这一观点,我们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了依据——根据当地政府的年度公报,当地年度该类数据为多少,某公司提交的数据是多少,占当地该类数据总额的百分比是多少。
通过上述政府部门公布数据的对比,使得“数据过高”这样一个主观概念,变得具体、明确,更具有说服力。
除了观点要有依据外,还需要注意辩护词各个观点之间、观点与依据之间,相互一致、相互呼应,不能出现矛盾。不能辩护观点是“被告人不知情”,引用的证据却反映“被告人知情”。
特别是在引用证据时,不能只看这个证据是否能证实当前辩护观点,还要仔细分析这个证据中,有没有不利于其它辩护观点之处。如果有,又应该如何分析或使用这样的证据,以确保整篇辩护词论证的严密性。
最后,撰写辩护词还需注意论证的逻辑性。
从整篇辩护词的论证来讲,辩护意见的总观点,由各分论点组成,各分论点又有各自的依据支撑,要用观点统率材料。
各分论点围绕着一条逻辑主线,逐次展开,既自成体系、又相互衔接,不能自相矛盾,也不会有所遗漏。通篇辩护词,呈现出严谨的逻辑结构,环环相扣、步步推演、层层递进,使人读完有一气呵成之感。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_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_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_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_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_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_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_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在李某的再三催促下,捌万伍仟元。20_年6月,李某再一次要求张某某返还费用,张某某声称9月底肯定能还,但是到9月底仍未归还。此间张某某的电话一度停机,导致李某与其失去联系,几经周折才通过学校联系到了张某某,但其仍然一拖再拖,只在20_年12月归还了1000元,至今仍有36000元未还。
被控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学校招生办老师的身份,利用控告人毕业在即、急于就业的迫切心理,骗取控告人的信任,谎称能够为其安排就业面试,向控告人索取巨额费用。但实际情况是,被控告人根本就没有能力为其安排所要求的工作。在控告人提出退还费用的要求时,被控告人百般抵赖,用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大行无赖之事,电话停机,故意躲避控告人,可见其非法占有控告人钱财且拒不归还的事实。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面临毕业,只因急于找到一份称心的工作,尚未踏入社会便遭到学校老师的饿欺骗。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为身为人民教师,非但不能为人师表,反而将邪恶的犯罪手段伸向涉世未深的学生,实属天理难容,如不加严惩,必将严重影响人民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难得保障。被控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控告人特请求贵局依法立案,查处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期盼法律的神圣之剑能够对被控告人张某某予以严惩,依法应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尚未偿还的费用,以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ⅩⅩ公安局ⅩⅩ区分局
控告人:徐某某李某
二○ⅩⅩ年Ⅹ月Ⅹ日
控告书
控告人:***公司
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2)采取欺骗手段;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辩护词的书写,要做到这一要求,首先需要在文字表达上注意简洁。
记得大律师张思之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宋代词人柳永的词作“杨柳岸,晓风残月”,他认为简单七个字包括了时间、地点、环境、心情,可谓是文字简炼、意境深远,辩护词的文字表达就应当这样。
我们在撰写辩护词时,观点论述清楚即可,无需多言。能用一个句话讲清楚的,坚决不多用一个字。
在写作方法上,也不宜过多地采用铺垫、倒述、抒情、渲染等文学创作手法,或是像学术论文那样,引用过多学术观点,进行大量理论分析。
辩护词的阅读者主要是法官、检察官等专业法律人员,律师的观点基本一看就明白,大量的分析、论述,反而使辩护词重复、啰嗦,不仅浪费时间,也使人生厌。
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工作繁忙,每天处理大量案件、阅读大量法律文书,一份简明扼要的辩护词,不仅方便他们阅读,也更容易使他们记住你的观点。
除了文字表达简洁外,辩护词在内容上需要紧扣案件要点和关键。
实际上,这也是简洁的基础。抓住案件的关键与核心,辩护词自然就简明扼要了。
那么,怎样才能扼住案件的“要”?
还是与案件的研究程度相关,有点类似于禅宗的三重境界:参禅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禅有悟时,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禅中彻悟,看山仍然山,看水仍然是水。
许多复杂的刑事案件,在刚开始研究时,往往关注到的是案件的大致过程和所涉罪名的基本法律规定。此时对案件的思考,还停留在表面。
随着案件研究的深入,开始注意到案件中的许多重要细节、深层原因,以及案件涉及的大量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
等到把案件全部研究清楚后,所关注的就是案件真正的核心和争议焦点。
比如我们曾经办理的一起诈骗案。
刚开始接手这个案件时,觉得这个案子的罪与非罪,主要是被告人有没有诈骗故意和诈骗行为,对案件的认识还只在于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上。等到全面阅卷及多次会见后,发现这起案件,既关系到被告人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又关系到被告人经营行为,以及与此相关的大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案件中需要研究的事实和规范一下大量增加,需要提出的辩护观点一时千头万绪,不知从何说起。而当我们把案件的全部事实、涉及的全部法律规范完全研究清楚后,突然发现这起案件罪与非罪的决定因素,实际就是一个涉案行为和一个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上。
此时,我们提交的辩护词,就能紧紧围绕案件的重点进行论述,与案件无关的枝节,自然就不会出现在辩护词中。
最后,在辩护词的文章结构上,还要注意结构明晰。
复杂的刑事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涉案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辩护意见往往涉及到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许多方面。
有些案件仅在事实分析上,可能就会涉及不同类型、不同时间、不同主体的多项事实,特别是涉黑类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
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被告人的同时,其名下的两家公司也都是被告单位。案件的被害人又包括两家公司和九家银行。在这十四个主体间,涉及到买卖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票据承况关系、保理关系等等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经营行为。这些法律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认定,又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
对这么复杂的案件做无罪辩护,辩护词必然复杂。在撰写辩护词时,就一定要注意文章内容的结构、层次的设计与安排。
辩护意见先谈哪起案件,再谈哪起案件;每个观点、观点中的相关内容,应当按照什么样的顺序或线索安排;整篇文章结构是否层次分明,有无重复、混乱、跳跃。这些都是撰写辩护词时,需要反复思考、推敲之处。
上述的诈骗案件,我们就按照先讲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资产情况、案件背景,再分别针对每家银行的贷款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论述;在论述每家银行贷款行为时,我们按照先分析该银行贷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再分析公司的贷款行为过程,最后分析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情况。辩护词最后,对公司整个贷款行为的特点、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归纳。
通过这样的体系结构,力求使人看得懂、看得明白,切忌让读者在阅读辩护词时如坠云雾、不明所以、不知所云。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但本案一审判决由于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用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一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人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支付一半费用用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人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7
“(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不楚、认定事实的方法完全脱离证据、适用法律根本错误、裁决结论显失公平,显系一份根本瓦解司法公信力、从根本上肢解了司法正义、将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从根本上摧毁基本是非观念的刑事裁决。
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遗漏被告人张艳华。张艳华显系应依法追加为被告人却未被追加为被告人的诈骗罪犯罪行为实施者。已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在诈骗涉案款项过程中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提供了重要帮助——作案所使用的张艳华的中国银行账户系张艳华亲自办理的开户手续,被上诉人张xx作案过程中所诈骗的涉案款项也是张艳华亲自进行赃款转移等处理的,而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一审法院已经签收,但是没能依法追加、依法审理, 和正确处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依法提交了《追加被告人申请书》,二审法院也已经签收,但同样没有依法追加,和依法审理。
总而言之,“(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均因为公然违反司法程序正义原则,遗漏被告人张艳华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申请再审,你院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明文规定立案再审,以便及时阻止谬种流传,防止该错误裁决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根本摧毁基本是非观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四)明文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立案再审。此其一。
其二,“(xxxx)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及其所维持的一审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二是,没有搞清楚本案的真正法律属性——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正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本案的司法逻辑的根本混乱——进而,让某些枉法裁判者有机可乘,让司法腐败大行其道。
二审审理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反反复复强调此案的特殊性,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性之一,侦控机关“因故不作为”和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因故乱作为”——作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审查意见”,最终还因为一审法院立案庭某些同志的错误坚持——说我们的案由和诉讼请求只能是“侵占罪”,如果坚持“诈骗罪”即不受理、不予立案且不给任何文书,才导致该案诉讼程序的极度混乱,才导致某些确有徇私枉法动机的人再次“有机可乘”。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和被遗漏的被告人张艳华共同犯下的诈骗罪犯罪行为的控告和追诉,如(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第九页“经审理查明”部分所查明,而不仅限于其所描述的,异常艰难曲折,异常辛酸和心酸对此,申诉人必须进行两点澄清。第一,一审自诉立案过程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坚持本案要用“诈骗罪”为案由,而法院自始至终不同意,而且明确表示:如果上诉人坚持以“诈骗罪”为案由,那么,法院则坚决不受理、不立案、不理睬,被逼无奈申诉人只好同意先以“侵占罪”立案,到诉讼过程中再纠正过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每次开庭申诉人的代理律师均有提出本案不能按照“侵占罪”进行审理,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审理。在第三次【即一审法院的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那个并非正式法庭辩论的辩论过程中明确指出,被申诉人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对此,法庭并非没有注意到——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杨洁亲自提醒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你们对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张xx的犯罪行为不能够被评价为“侵占罪”,而应该按照“诈骗罪”进行从重处罚,的意见有什么意见?”而被申诉人及其两位辩护人并未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
(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所概述的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的内容基本属实。龙元富律师的代理意见是据实而论的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合法意见,一审法院理应依法予以重视并且作为审理活动的重要提示予以采纳。异常不正常的是在审理活动不能依法结束,在本案应该到案的被告人张艳华没有到案等情况之下匆匆做出错误裁判结论,却硬生生将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敷衍了一句“自诉人的代理人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实,一审法院忘了被上诉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也是上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的正确代理意见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和明显偏袒被申诉人的言行,申诉人不想再过多计较,所以也就不想在此一一细述。
案件的核心事实是:(xxxx)东一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之中第九页第十页所载述的“20_年8月16日,张xx以‘东莞市升阳鞋业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两次向E-TEEN公司“宾宝财务唐小姐”发出请款单。其中第一次张xx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自诉人付xx的银行账户;第二次张xx以“因外汇管制,升阳鞋厂银行资料现予以更改”为由,指定对方将货款汇入“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E-TEEN公司委托“PLATEAU LIMITED”公司将美元汇至上述“ZHANG YAN HUA”的银行账户。”张xx的犯罪行为明显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犯罪行为。”对此,申诉人的代理人龙元富律师也多次展开了言简意赅的分析和阐述。
据此而不仅限于此,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均无证据支持,纯粹以臆测和被告人张xx的一面之词来支撑其裁判逻辑,是一种完全错误的司法行为——司法论证错误,结论更加离谱。
申诉人的心情愈加异常复杂、极其沉痛。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案发已经五年多,没能得到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
迫不得已,依法顺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却被两级法院两份错误裁判弄得啼笑皆非。今天,只能抱着对“法治中国”的信念继续依法申诉。
本案的根本问题主要是司法审理与裁判的逻辑严重混乱根本错误。法院认为,如果构成诈骗罪理应由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自诉人的代理人认为,在有管辖权的侦控机关没能及时依法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下,申诉人作为被害人有权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依法进行自诉。
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诈骗罪自诉案件;而非我们被迫起诉时所写的“侵占罪”自诉案件。
为有效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提出申诉,以便帮助司法机关及时正确处理此案,以免进一步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严重危害法律的基本尊严;严重混淆视听,根本颠倒是非,若不能及时纠错将根本摧毁我们国家、社会的基本是非观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付xx
xxxx年6月23日
辩护词通常分三部分。
辩护词第一部分,主要为以下内容:
首段表明辩护人的身份、授权委托关系,及辩护律师已经进行的工作。
如: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某某案件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现依据本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二段,表明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基本观点。
如: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词第二部分,则是辩护词的主要内容——具体辩护意见。
该部分需详细就辩护律师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被告人量刑情节等方面的辩护观点,进行充分阐述。
辩护词第三部分,一般是对全篇辩护词的总结和提升。以达到再次强调辩护观点,进一步引起法官、合议庭重视之目的。
最后是辩护人的署名。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从立法精神和规定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1996解释》的出台旨在遏制当时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行为的发展势头。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从罪名归类分析,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xxx刑事诉讼法》和《xxx律师法》的相关规定,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依法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起诉书和主要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因为被告人在外多年,基于内心的真诚悔悟,接受公安机关的劝说而投案,充分说明其悔罪之心,并且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建议对其减轻罚,这样也可以昭示刑法宽严相济的特征,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仅是站在门外望风,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及恐吓、威胁等言语,也未持凶器,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使,另外通过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受害人的陈述,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的罪行,真诚悔过,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被告人已有改恶从善的决心。
3、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在此之前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无前科,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对犯罪行为性质认识不够,其没有能很好的把握自己,而走向了犯罪,归案后,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表示要痛改前非,这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另外,被告人*****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此,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是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
本案各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地位、作用不同,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区别对待,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本案案情我们分析一下被告人*****在本案中到底是处于什么地位、起了什么作用,首先通过庭审可以看出*****并不是本次抢劫行为的提议者、主导者;其次具体的犯罪分工、踩点也不是被告人安排的;再次抢劫使用的凶器并不是*****事先准备的,也不是他交给其它人的,抢劫过程中其也未携带、持有凶器;再次在抢劫过程中*****仅处于望风的角色,未直接实行犯罪,也未通过电话或者其它手段指挥他人抢劫;最后销赃也不是被告人进行的,且被告人仅分得很小一部分赃物。从上述几点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参与本次抢劫系处于服从地位,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此之前从未触犯过国家的法律,属初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犯的处罚意见,应当依照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这一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能充分予以考虑。
(四)从本案的量刑协调性来看,对*****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与****相比,两人均为自首,但*****的自首是被司法机关因戒毒控制后而主动交待,而被告人的自首是真诚悔悟,主动找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这两者有一定的区别;另外******在犯罪中属于实行犯,而被告人处于望风地位,两者作用也有一定区别;最终*****经贵院审理宣三年,因此辩护人恳请从案件各被告人量刑协调一致的角度而对被告人*****减轻至三年以下刑事责任
(五)家庭困难,妻子与其离婚,两个孩子一个十一岁,一个六岁均需要其抚养,因此恳请贵院能对其从轻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家庭,承担做父亲的责任。
(六)被害人的损失基本追回,本案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
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系从犯、初犯、自首,并且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既未造成财产损失,也未造成人身损害,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减轻,这既可以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又可以使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得到落实,给一时失足的被告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真正的实现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
这次被告人犯罪与其法制观念淡薄有关,希望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教训,从此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
二、刑事案件的辩护词是否一定要书面?
不一定非要书面辩护词,但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有助于法官更详细、准确的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对辩护是有利的。辩护词可以开完庭后马上提交,也可以在庭后的一段时间内整理后提交法庭。
三、刑事案件的辩护词什么时候提交?
辩护词在开庭前10日便可提交,但是怕辩护词有变动,很多律师会选择在庭审结束后递交审理案件的法官。
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控告信。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
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
原则上报案应该由受害人或举报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材料,但如果标的较小,又不在一个地区,亲自报案不值得,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亲友报案,或者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报案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