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推荐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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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7 10:37:45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黄正民,系受害人黄正右之弟,1971 年 9 月 1 日出生,汉族,浙江 XX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 XX 县腾洋乡腾中路 40 号,手机号码 13819786713。

申请人曾仁稳,系受害人曾淑春之兄,1958 年 11 月 23 日出生,汉族,浙江XX 县人,现住浙江省温州 XX 县腾洋乡玉腾湾底村。

被申请人新疆 XX 区 XX 县公安局。

复议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 20_ 年 9 月 21 日托公刑不立字[20_]001 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2、依法立案侦破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并对嫌疑人黄小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 20_ 年 9 月 29 日收到 XX 县公安局对黄正右、曾淑春被谋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3 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

一、黄、曾夫妇于 20_ 年 6 月 16 日夜在 XX 县陈氏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博格特 8 号金矿工地住宿地失踪,经寻找未果,终于 20_ 年 7 月 15 日 11 时许在该矿井里抽水时发现其尸体。从尸体上发现:黄正右左大腿骨粉碎性骨折、左大腿留有明显的刀伤痕迹、左手掌骨折断、脸部有钝器击打痕迹、颈部有绳勒痕迹、右上肢骨折、右小腿有钝器伤。曾淑春两个眼球被挖、前额有两道明显被棍棒击打的伤痕、后脑勺头皮开裂 10 公分、颅骨开裂、右太阳穴旁有一个洞、身体其他部位也有被击打的痕迹。两具尸体体内没有腹水、肚子没有膨胀、尸体外表肌肤均有被击打的痕迹,可以断定是被机械性暴力所致死亡。

二、发现尸体现场,该矿井井口约 × 米,井内上下垂直拉运矿石的吊

篮口面是 × 米,吊篮离井边空间只有 或 × 米,黄、曾夫妇致命损伤不能认定是高坠一次性自上而下坠落矿井碰撞所致。再矿井口有两块铁板盖着,两块铁板被铁丝拧紧,还有铁锁锁着。矿上的人都说,这口井锁着,决不可能发生有人意外落入井中的情况,可以断定不是“自溺死亡”,也不是死亡的第一现场。

三、黄正右、曾淑春不存在“自溺死亡”的主客观因素。黄、曾夫妇结婚近二十年,经济宽裕,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上有 80 高龄的父母,下有尚在读书的 17岁儿子。20_ 年 6 月 16 日白天,二人还给家里打电话关心儿子转学考试。黄、曾夫妇身在他乡,置父母、儿子而不顾,没有给家人留下一句话,突然双双“自溺”身亡,有悖情理。再有股金 165 万多元投入黄小敏承包的湖南铅锌矿尚未结算,没有绝望的主客观因素,怎么会失去理智抛下巨额财产双双“自溺”身亡呢?

四、对黄正右、曾淑春死因应予重新鉴定。对 XX 县公安局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1 条之规定于 20_ 年 8 月 6 日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得到准许。法律规定可以补充或重新鉴定,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该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申请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

五、黄小敏是重大嫌疑人,应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黄小敏,男,45 岁左右,浙江省 XX 县腾洋乡人,长期外出当包工头,行为不端,本质较差,拥有几千万资金,为人阴险,善于用金钱结识当权者,会开汽车。20_ 年间黄小敏承包湖南铅锌矿时,黄正右任矿区总管,占有 165 万多元股份,二人经济上有复杂关系。由于该矿证件不全被查封,黄正右要求退股,黄小敏不肯而产生矛盾。20_ 年 4月间黄正右随黄小敏来到新疆黄小敏承包的该金矿后,为退股问题黄小敏与黄正右矛盾恶化升级,最后黄小敏答应黄正右退股并要求把有关湖南铅锌矿的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带到新疆。20_ 年 6 月初黄正右叫妻子曾淑春把上列证件送到新疆。黄正右到新疆才两个多月,曾淑春到新疆才十几天,就被人害了。二人被谋害后,黄小敏三天后才转告申请人。20_ 年 6 月 23 日申请人赶到该矿工地,事实上黄正右 165 万股金,黄小敏说只有 13 万股金,其账本、股权合同书、票据、借条等证件被黄小敏毁灭了。黄小敏讲话漏洞百出,行为神秘惊谎,有作案的条件、能力和时间。

综上事实,黄正右、曾淑春夫妇是被黄小敏等谋杀后投入井内,不是“自溺死亡”的。该矿井不是第一现场,“自溺死亡”缺乏事实依据,作案嫌疑人是黄小敏。中央一再提出“人命案必破”,二条人命事大关天,XX 县公安局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更正,应该迅速组织警力立案侦破。特此复议,请予准许!

此致

新疆 XX 县公安局

申请人:xxx

20_ 年 10 月 5 日 首页 12 尾页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求)

(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

___________(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_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_]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_]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_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XXX操作旋切机,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XX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XX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XX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

二OO 年 月 日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4

被申请人: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大队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3 3 1 0 2 1 1 0 0 0 8 5 1 2 1 1 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 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 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 20_ 年 6 月 18 日, 我的车被大车挡住视线闯了 红灯, 并且在看到红灯后, 主动停了下来, 没有过到对面去,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经仔细观察后车辆后停车,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 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和相应规定。

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 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应当及时纠正” 之规定, 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 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

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 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

之嫌, 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 和第九十二条第(四)

项“只处罚不纠正的” 之规定。

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 在6月21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6月18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后面的需要改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 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

6 月 18 日, 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 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 整个人行道, 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 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 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 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

罚, 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 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

况且, 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

存在(证据附后), 对此, 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 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 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 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交付申请人。

本案中, 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 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 而是申请人在 6 月 21 日收到短信通知后, 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 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

即便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 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 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 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未经执法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 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法处理办事窗口, 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员, 根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 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

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申请人在 6 月 21 日获悉违章情况后到其办公地点, 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要求去缴纳罚款。

三、 本案所依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一是处罚决定书称, 违法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所列举证据不完整、 不明确, 比如是照片还是录像, 或是其它证据, 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被查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依据什么证据来认定。

二是据知情的群众发映, 6月18日对申请人车辆拍照取证的主体是协警员, 并不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

故本案所依据的证据形成过程、 来源和程序不合法, 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四、 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根据申请人当时车辆停放位置和现场路况环境, 部分车身已在规定的停车位内, 并不会产生“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 后果, 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挪动车辆或拖开也足以证明。

无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 还是《浙江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规定, 对违章停车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违章行为现场无法及时纠正, 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得以采取。

申请人向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在两年内未发生一例交通违章行为, 此次由于一时疏忽出现不规范行为, 且又未产生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 《行政处罚法》 “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等规定。

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上, 法律有明

确规定相应处罚措施的, 应首先适用法律, 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即应采取警告或提醒警示等措施来实现执法目的, 而为了罚款不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 简单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 来实现罚款目的, 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实施罚款后又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其执法动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 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 降低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法、 选择性执法等现象, 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 保障我县道路畅通有序, 本人在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当的前提下, 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人民政府

申请人:

***

*****年**月***日

1 、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事实)。

2 、 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3 、 违章发生地现场照片三张(申请人于*****年**月***日拍摄的照片, 证明申请人未在人行道上停车, 当时停

车位置不影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 事发地长期以来每天存在违章停车现象, 被申请人对此违法行为均未作处罚等事实)。

4、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制发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2、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3、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4、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__________),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v^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v^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v^和全国^v^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20_]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二次“违章”是因为元旦期间,车流、人流非常大,由当场一个女交警现场指挥、尾随前面车辆行进的,申请人有两个证明人。如此状况竟然被处罚,申请人情愿相信是被申请人的失误,而不是真正地“钻进了钱眼儿里去了”。显然,此行政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的规定。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法律、法规不是只约束公民的专政武器。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部分交通警察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6

篇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篇一: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理由:

我因涉嫌殴打他人被xx 市xx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不当,我已向贵局申请复议。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的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我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我《^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在

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复议期间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我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

xx 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案由:因对 公安分局 年 月 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

公安分局作出的“

”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申请人持有器具并非用于非法目的,也没有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主观上也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完全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 顶格”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重处,显然违法了《治安处罚法》第十九条 “ 情节特别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违法行为轻微并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行罚。

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本次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原则,也没有体现任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予以“ 顶格重处”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根本没有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更没有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必须具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申请人在深圳具有固定的住所及工作单位,现实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纪录。值得重点指出的是,申请人是一名民间自愿反扒人士。在历经自身及周围朋友多次受到财产及人身侵害后,申请人自愿协助维护深圳治安多次制止小偷劫匪的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为处于正在制止盗窃行为过于投入,反而被联防误认为行迹可疑导致受到联防人员的人身伤害,因此被迫中断反扒行为以受害人身份到达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申请人作为受害人反而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非但没有任何必要,反而严重打击了热爱深圳,关心社会治安的

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广大市民的热情。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更需要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考虑申请人特定的行为及特定的场合,确保法律实施的合理性及社会效果。

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 AA 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AA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市公安局

申请人:年

篇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服环保局罚款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系##市 市########### 厂经营者, 住址###################### 。

被 申 请 人 :

#####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 住 所 地#################### 。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东环罚字【20_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东环罚字【20_ 】### 号行政处罚决定。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开办的#### 市####### 厂已于 20_年办理好环保手续,并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发给环保合格证。申请人在经营期间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已花费巨

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资购置、安装、使用排污设施,一直配合环保部门的督导和考察,经营至今未发生过一起环境污染事故。

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由此可见,申请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在工厂征用拆除之前,各项生产设备符合环保要求。

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二、因莞惠城际轨道谢岗段进行开发建设,需要征用申请人工业厂房、宿舍及地上附着物,申请人积极响应和执行政府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征用的厂房和其他建筑,同时拆除了厂房内的的生产设备。由于时间紧迫,拆除后没有工作场地。在停工三个月后,不得已在原厂房旁搭建一个小型临时铁皮房,用于打样和少量生产,应付在此以前没有完成的少量订单,而且生产设备由原来的五台改为二台。在此期间,经营作业对环境的污染甚微。

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因此,申请人搭建简易厂房临时少量生产,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所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过错。

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三、申请人已尽最大的努力主动消除和减少因临时生产对环境产生的 1

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影响。申请人在被拆除的厂房旁,已经以最快速度重建厂房。20_ 年 年 8 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月重新安装了环保设备,并在安装完毕后,马上请环保部门重新检验和督导。同年 9 月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环保部门于同年 10 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月现场验收完毕,现已进入书面审批阶段。

由上可见,申请人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结果。

在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系^v^在 1998 年 年11 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v^于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系全国^v^于 2000 年 年 4 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月制定的法律。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先后顺序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申请人应该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幅度处罚,而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v^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幅度处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的法律有误。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依据是^v^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v^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二)拒绝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2

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两者对处罚幅度的规定不同,应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罚款 5 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万元,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显属畸重。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也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申请...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7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行政复议公安局

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人:唐述诗,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城关镇清毕路 716 号,身份证号码 522423198111270019,电话:13984771600。

被复议申请人:黔西县城乡规划局 法人代表:李瀟 复议申请事项:请求撤销黔规处字(20XX 年自己修建一栋位于城关外镇园林路 17 号房屋,占地为平方,修筑为平方,于20XX年10月12日取得房权证,字第(10009048)号,现申请人就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处罚主体不合法,被复议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法事人为唐国民,而根本房屋所有权是唐述诗,被申请人无事实根据下捏造事实处罚不合法。

二、申请人共修建平方是包括有平方的车库,当时车库漏水,给申请人使用带来不便,于是申请人便将这车库维修,借维修之机扩建大约有三十来个平方左右。之后被复议申请人认定面积为平方的原车库为违章建筑,责令拆除平方, 为此,根据《^v^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申请

复议人在未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情形下,申请人有权对其产权有处分修缮更换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v^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思想汇报专题提提出复议申请,望上级给予公正,合法裁决为谢!此敬 毕节地区城乡规划局 申请人:唐述诗 二 0 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篇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 申请人:姚元元,女,33 岁,1981 年 2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041981020XX 年 6 月 17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v^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特向郑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郑州市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郑州市未来路分局于 20XX 年 6 月 17 日做出了郑公未(治)行罚决字[20XX年4月29号下午大概一点钟的时候我在公司办公,刘建国和刘艳凯在公司外面大吵,我当时没有说什么,突然马记虎叫我,说刘艳凯这样闹事影响公司其他同事工作,说他不方便去叫刘艳凯出来,让我去劝劝。我刚要说话去劝他,让她不要在公司大声吵吵,毕竟我们这里是上

班时间,但她丝毫不领情,骂我说“你是谁,你算啥,你凭啥管我”等难听的话,随后我只是想拉她进电梯让她不要在公司影响其他人,拉她不动的情况下才叫刘建国和马计虎去帮忙。公安机关未全面考察事实的真相,只看到了我打刘艳凯,但是却没有真正的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在过错认定方面只认定到我的过错却完全没有认定刘艳凯的过错,并且她也咬了我,最全面的写作站公安机关也有验伤报告为证。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8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_______份。

公安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9

委托代理人张英女1978 年 11 月 18 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 222 号系张峰的妹妹。

被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和公治决字[20_]第 069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违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事实及依据 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根据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 实施卖淫行为的是门海青(男 身份证号 210105198006304433)当时申请人处于醉酒状态无法辨认门海青的性别申请人也没有同性性行为的癖好。

因此 申请人不可能对门海丰实施^v^行为。

另外被申请人认定双方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 88 号与北七马路交叉路口附近谈好价钱正准备实施卖淫^v^活动。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该地段是繁华地段即使是在案发的 0 时许也人流不断申请人如何在此情形下准备发生性行为 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程序违法。

根据^v^《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

陈述权和申辩权。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和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认定申请人的^v^行为发生在 20 日 0 时许 而 20 日当天被申请人就做出了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从作出了拟处罚的告知程序 到作出处罚决定没有保证申请人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此致 沈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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