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热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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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7 14:58:4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1

关于我社集体土地和林地被强占用于厂房建设的举报尊敬的区领导:

我们是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石云村七组的村民,现郑重向贵单位实名反映我社集体土地和林地被非法强占用于厂房建设一事。

今年3月以来,我社村民王建强行采取非法手段占用位于石云村七社(红道寺)旁的土地共计3500余平方米,进行违法建设,现该地块已整体硬化,地面建筑施工也在明目张胆的进行中。该地块位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又因与原红道寺相邻,故地块内有多株挂有xxx铭牌的保护树种—楠木,但因王建违法施工建设,现已惨遭人为砍伐,自该宗违法占地开工后,本地村民便多次对其进行劝阻,并向当地镇政府和区国土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无结果。

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且逐渐形成蔓延效仿之势。对于此种严重违反《国土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以及《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诸多法律法规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村民无不愤慨!但畏于王建平时叫嚣的官场上有权,江湖上有人的恶言,又都敢怒不敢言。

现我们将情况向贵领导如实反映,希望贵领导能尽快查实,秉公执法,以维护法律尊严!还村民一个公道!举报人:石云村七组村民20_年12月17号。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2

投诉人姓名:高彦茹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街

被投诉单位名称: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39号

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经理):袁国彤

电话:87022459,18632138689

投诉事由:

我从1992年7月至今在该单位从事工作。我1992年7月毕业于石家庄市第一商校,同年7月国家分配到石家庄人民商场工作,1994年公司改制,实行全员合同制,石家庄人民商场更名为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人们口中的新百广场。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并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_年1月起,单位擅自非法把我推向厂方,不发工资和各种福利,还要求自己缴纳保险。20_年5月31日,商场组织我们参加会议,宣读关于要求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通知。会议要求我们推向厂方员工(人民商场自作决定,营业范围没有劳动派遣资质,同时我们也没有劳动派遣的合同,私定名义:把我们推向厂方,还得我们自己找厂方协商要工作岗位,人民商场拒绝提供我们工作的权力。在20_年1月至20_年5月间我们没有从商场拿过工资,还被迫要求自己承担各项保险,有收据为证):一是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由商场统一进行安排。随即,我向当时所在部门男装一商场,并同时向劳人处表明服从商场工作调配的意向。时至今日,我从未接到商场再次分配工作的通知,期间我一直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且长期处于待岗状态,商场也从未发放待岗工资和各项福利。在20_年4月,我收到快递:商场的一份通知,是一份要求自行缴纳各类保险的通知(见附件1),通知要求我自己承担各类保险额共计元。我电话提出异议,并于4月21日到单位劳动人事处与人力资源经理袁国童沟通,表示企业应合法合规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并应同时安排我上岗,沟通没有结果,缴纳各项保险的诉求悬而未决,但是答应给我谋求岗位。在我还在等待上岗期间,

到20_年5月,人民商场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单方面停缴了我的各类保险,该行为已严重违反《^v^劳动法》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导致我的生存生命权,医疗保险权,工作及报酬权等各项权益受到了侵害。

现在要求人民商场停止其违法侵权行为,应足额按时给我缴纳各项保险,并发放我这些年间待岗期间的待岗工资,以及以前年度我自己被迫缴纳的全部各项保险费用(含企业应交部分),同时应提供合适我的工作岗位,人民商场对其违法做法,向我诚恳公开正式道歉,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违法责任。现请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伸张正义,提供援助。

此事没经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处理

签名:高彦茹

20_年5月24日

这是给劳动监察的投诉书,劳动监察不受理。立此为证。看看什么时候天能是蓝的。维权的路程继续前进。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3

写村民诉求书的内容分为三方面,分别是首先针对某事件进行实事求是地陈述,如时间、地点、人物等,然后列举一系列可证明事件真实性的举例,最后向有关责任人、个体、单位等列出当事人所想要得到的承诺或要求。

村民诉求书从以下几个方面写:

一、针对某事件进行实事求是地陈述,如时间、地点、人物等

比如:我是xx市xx区xx街道xx村村民xxx,向上级部门反映我村两委主要领导,在xx时间,xx地点,对处理村民宅基地时严重违规的问题。并强烈要求上级领导给予纠正他们错误行为,以使我应得宅基地权益得到保障。

二、列举一系列可证明事件真实性的举例

在这一部分中,主要是阐述事件的详细过程,并尽量列举有事实依据的证据或者材料,以便更真实。【阿甘文案】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我们写不了的。

三、向有关责任人、个体、单位等列出当事人所想要得到的承诺或要求

说清楚自己的诉求,希望有关部门或者领导怎么处理,自己想要得到一个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4

代理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律师张海东律师

【基本案情】

杨先生等10人是安徽省A县B镇X村的村民(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章中均使用化名),其分别在村上有承包地,以种植果树为生。近期,有关部门打着废黄河治理工程项目的名义,在未出示任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对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占地造成了杨先生等人的果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势必会影响果树年底的收成。想到这里,杨先生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并给当地和杨先生10户一样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村民一个交代。几经周璇,有关部门对杨先生等人的要求不予理睬。寄希望于有关部门出来处理的幻想破灭后,杨先生等人决定前往北京,委托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杨小燕、张海东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两位拆迁律师在了解情况后,接受了杨先生等人的委托。

【办案掠影】

两位拆迁律师在接受了杨先生的委托后,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本次占地确实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为此,20_年12月14日,两位拆迁律师通过EMS快递向A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占用杨先生等人承包地的违法行为。但法定查处期限届满,国土资源局未给予任何回复。20_年4月6日,两位拆迁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继续履行查处职责。而后,A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申请人申请查处事由不在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范畴以及申请人已将投诉事项起诉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但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根据《xxx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查处事项属于该国土资源局的法定职责,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于是两位律师指导杨先生等10户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及判令其在法定限期内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并请求撤销A县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书。

本案的争论的焦点在于:

1、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是否是被违法占用?2、A县国土资源局是否具有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义务?3、A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处申请书》不作为是否合法?两位拆迁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及合法文件的时候,强行占用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且从事后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来看,未对“有关部门”的占地行为找到合法依据。两位拆迁律师还认为,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对明显不属于其法定职权管辖的范围,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答复的,可以不予答复,但本案涉及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基于投诉、举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作为具有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负有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处理等义务,申请人享有对处理结果的知情权。

A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两位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A县国土资源局有义务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局负有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杨先生等人)的义务。同时A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以撤销。遂判决A县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查处结果告知杨先生等人;撤销A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应行政复议决定。

至此本案取得阶段性胜利!

【法律法规】

《xxx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5

政府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应该反应到上级政府,并逐级反映直到xxx。杨明明律师在此处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暴力方式的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杨明明律师认为如果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构成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或者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并非法在土地建住宅的。

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属于违法行为。杨明明律师此处表示,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回收,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对于那种拒不归还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或是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都属于违法适用情形。在临时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也属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1、补偿安置不合理,坚决不签字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如何操作,农民就是不签字。杨明明律师此处强调,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自身的,农民进而就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

2、政府威胁,坚决不签字

在征地拆迁中,您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没有在出让协议上签字。很多时候政府就威胁说“您要是不签字,就停止你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冻结你的经营权”。当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怕,杨明明律师对此郑重强调,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剥夺公民合法工作、合法经营的权利。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心理战术而已,只要坚决不签字在法律上就没有权利。

3、当政府违法动用进行强征强拆时,农民怎么办?

当遇到暴力强征强拆前,农民一定要做好充足地准备,杨明明律师对此表示团结是最重要的,除此外还要准备石块、汽油等物品,以备发生的不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一定要准备好相机、录音、录像等设备,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并寻求媒体记者帮助。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进行拆迁的,杨明明律师此时表示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罚款。如果是委托不具有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处罚,可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如果严重的会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以上就是京师律所征地拆迁团队杨明明律师整理的非法征地举报及非法征地应对方式的相关问题,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如果遇到非法征地,举报时一定要向政府进行,并且最好有一定的证据。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6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7

关于举报材料的书写,没有固定模式,当事人只要写清事实即可。同时,当事人可以拨打统一举报电话12336进行举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xxx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当事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8

刘某某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麻森乡由家店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土地,并常年于承包土地种植小麦、玉米等农作物。自20_年4月起,某施工单位以东华大街北延项目施工为由,擅自占用刘某某的承包土地,进行土壤硬化,并在其承包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刘某某获知涉案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获得用地批准手续,其施工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

实践中,除了以上提及的违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还有违法批地类、违法转让类、破坏农用地类等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维权提示

那么,如果遇到土地违法行为,自身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应当如何维权呢?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负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依据此规定,作为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按照土地违法的具体情形选择向对应的市县级自然资源局、省级自然资源厅或者自然资源部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如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未予处理,申请人可以就该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或者诉讼,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如果土地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为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实施的土地行为违法,并可以一并提起赔偿的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因土地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被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三,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四,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据《信访条例》向有关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从以上四种方式比较来看,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具有程序性、中立性、公正性和强制性等多种优势,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维权手段。所以,我建议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优先选择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维护。

维权过程中,土地违法行为的被侵权人应注意保存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应收集证明土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财产的证据材料,最好以视频、图片等方式对财产情况进行固定。如果后续提起赔偿申请,以上材料均可作为证明主张数额的依据。

关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答复函的方式予以阐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讲,在土地未被恢复原状之前,被侵权人的起诉权利一直存续。

案例解读

回到本文的案例,刘某某经确认施工单位存在土地违法行为后,委托我所向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要求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之后,刘某某收到了衡水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答复称施工单位为衡水工业新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非法占地亩,衡水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已于20_年7月10日对施工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并于20_年8月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复最后称,如施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高新区分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如果施工单位在六个月内就以上处罚决定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处罚决定书实施强制执行,恢复土地原貌。

《土地管理法》(20_年修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函(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

^v^:

你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法]字第135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v^法工委的意见,答复如下: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级别管辖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v^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9

1、补偿安置不合理,坚决不签字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如何操作,农民就是不签字。杨明明律师此处强调,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自身的,农民进而就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

2、政府威胁,坚决不签字

在征地拆迁中,您因为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没有在出让协议上签字。很多时候政府就威胁说“您要是不签字,就停止你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冻结你的经营权”。当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怕,杨明明律师对此郑重强调,无论是谁都没有权利剥夺公民合法工作、合法经营的权利。这种情况只是一种心理战术而已,只要坚决不签字在法律上就没有权利。

3、当政府违法动用进行强征强拆时,农民怎么办?

当遇到暴力强征强拆前,农民一定要做好充足地准备,杨明明律师对此表示团结是最重要的,除此外还要准备石块、汽油等物品,以备发生的不测,保护自己生命安全。一定要准备好相机、录音、录像等设备,收集必要的相关证据并寻求媒体记者帮助。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10

投诉人姓名:高彦茹

身份证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街

被投诉单位名称: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39号

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经理):袁国彤

电话:87022459,18632138689

投诉事由:

我从1992年7月至今在该单位从事工作。我1992年7月毕业于石家庄市第一商校,同年7月国家分配到石家庄人民商场工作,1994年公司改制,实行全员合同制,石家庄人民商场更名为石家庄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在人们口中的新百广场。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并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_年1月起,单位擅自非法把我推向厂方,不发工资和各种福利,还要求自己缴纳保险。20_年5月31日,商场组织我们参加会议,宣读关于要求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通知。会议要求我们推向厂方员工(人民商场自作决定,营业范围没有劳动派遣资质,同时我们也没有劳动派遣的合同,私定名义:把我们推向厂方,还得我们自己找厂方协商要工作岗位,人民商场拒绝提供我们工作的权力。在20_年1月至20_年5月间我们没有从商场拿过工资,还被迫要求自己承担各项保险,有收据为证):一是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不与商场解除劳动合同,由商场统一进行安排。随即,我向当时所在部门男装一商场,并同时向劳人处表明服从商场工作调配的意向。时至今日,我从未接到商场再次分配工作的通知,期间我一直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且长期处于待岗状态,商场也从未发放待岗工资和各项福利。在20_年4月,我收到快递:商场的一份通知,是一份要求自行缴纳各类保险的通知(见附件1),通知要求我自己承担各类保险额共计元。我电话提出异议,并于4月21日到单位劳动人事处与人力资源经理袁国童沟通,表示企业应合法合规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并应同时安排我上岗,沟通没有结果,缴纳各项保险的诉求悬而未决,但是答应给我谋求岗位。在我还在等待上岗期间,

到20_年5月,人民商场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单方面停缴了我的各类保险,该行为已严重违反《xxx劳动法》第七十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导致我的生存生命权,医疗保险权,工作及报酬权等各项权益受到了侵害。

现在要求人民商场停止其违法侵权行为,应足额按时给我缴纳各项保险,并发放我这些年间待岗期间的待岗工资,以及以前年度我自己被迫缴纳的全部各项保险费用(含企业应交部分),同时应提供合适我的工作岗位,人民商场对其违法做法,向我诚恳公开正式道歉,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违法责任。现请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伸张正义,提供援助。

此事没经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处理

签名:高彦茹

20_年5月24日

这是给劳动监察的投诉书,劳动监察不受理。立此为证。看看什么时候天能是蓝的。维权的路程继续前进。

农村违法占地举报范文11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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