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范文(共4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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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2 14:43:30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刑事抗诉书范文1

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只要符合该条文规定的任一情形,就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从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年 月 日

范例 李xx故意伤害一案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

申诉人李xx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2日 ()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无罪。

事实与理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于3月5日刑满释放。申诉人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定罪证据不足。现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性不准。

原裁定认定:“……在争执过程中,上诉人李xx猛击被害人张xx左眼部一拳,致张倒地昏迷。”这与案件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害人与申诉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张xx来申诉人家中讨债,申诉人因生意亏本确实无力偿还,并答应有钱肯定归还。但张xx在申诉人家中砸家具,申诉人进行阻拦时张xx挥拳就打,申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实,邻居赵xx、周xx当时都在场,均可以证实。但无论是一审判决书还是二审裁定书,对案件起因、被害人有过错这一事实都未加认定。申诉人认为,申诉人是在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被害人轻伤害的后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原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庭审中,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现同一个证人的两次证言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采信上述对申诉人不利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现场目击证人赵xx、周 xx的证言完全证实了当时被害人砸东西、打申诉人的事实,但法院却毫无理由地不予采信,这样作出的裁决证据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讲,即使申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法院也应当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法院却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上限量刑,显属量刑畸重。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未构成犯罪。因此,依据《^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无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1.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证人赵xx、周xx住xx市xx镇xx 村6号、8号、11号、13号。

申诉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2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42岁,身份证号:xxxxx,彝族,农民,住xxx,系被害人xxx的妻子。手机:xxx

申请人:xxx,男,67岁,身份证号:xxxxxx彝族,农民,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xx的父亲。

申请人:xxxxx,女,xx,身份证号:xxxxxxx彝族,农民,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的母亲。

申请人:xxxx,女,xx岁,身份证号:xxxxx,彝族,无业,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的长女。

申请人:xxx,女,xx岁,身份证号:xxxxx,彝族,学生,住xxxxxxx,系被害人xxxx的次女。

李金丽和李金化的法定代理人:xxxxx,女,42岁,身份证号:xxxxxxxx,彝族,农民,住xxxxxxxx,系xxx和xxx的母亲。因不服云南省xxxxxx中级人民法院(20_)文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x、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xxx,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丧失人性,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影响力极坏,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仍应予严惩。20_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因身份证登记一事与总台服

务员争吵,xx宾馆的工作人员被害人xxxx制止,后xxxx邀约xx、xxx、xxx手持长刀、木棒追打被害人xxxx,在xxxx蜷缩在地失去抵抗能力时,被告还凶残地用长刀砍xxx的头部,并凶残地刺向被害人xxx的胸腹部,根据作案情节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二、四被告拒绝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在一审法庭审理时,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表态愿意承担申请人提出的赔偿375194元的请求,但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实际只向法院递交的5万元人民币,四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这一做法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四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375194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5万元钱,相对于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x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刑事抗诉书范文3

是由当事人或者是由检察院来进行提出;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抗诉书范文4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 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

20xx年12月20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5

刑事抗诉申请复议书

申请人:田约益,女,1957年10月25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妻申请人:龙光科,男,1983年10月3日生,苗族,黄平县苗陇乡平安村二组人,系被害人龙通恒之子。

申请事项: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罪一案,经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_)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我不服该判决,于20_年12月26日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贵院于20_年12月27日作出的(20_)州检抗答字第11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没有全面审查案件和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书。请求贵院复议抗诉申请书和抗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_)黔东刑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被告人龙人果无期徒刑有悖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被告人到被害人家后,盛饭后假借取筷子之机,趁人不备,手拿杀猪刀对低头吃饭的被告人的脖子猛砍,被害人手里的碗、筷当即落地,颈部以下身体顿时失去感知。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还继续对被害人的脖子,左肩关键部位猛砍,致使被害人颈部颈

椎骨折、脊髓断裂、左肩骨断裂,最终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见,被告人动机卑鄙,手段凶恶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不言而喻。既然法院已认定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却只判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有悖与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难以使被害人安息、被害人家属得到安慰。

2、一审法院错误的认定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

法院认为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旨在使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这种适用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儿是婚姻家庭关系,而被告人和被害人无婚姻也无家庭关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是指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一无婚姻,二无家庭邻临关系;被害人也无过错或激化矛盾的直接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辜残忍杀害。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

3、被告人的“自首”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申请人认为被告人的“自首”应重新界定。

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之后,为了逃离现场,打电话报警,而不是送被害人就医;其次,手机号为***的这个号码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所使用或者报警时所使用,因为当时被害人家属也报案了;再次,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到庭后

一直坚称自己只砍了一刀,而事实上是被害人有两个伤口,且被告人的陈述都是避重就轻,即没有如实供述。鉴于被告人手段如此残忍,情节极其卑劣,后果如此严重,本案无论如何也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故申请人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4、被告人杀人动机非常卑劣。被告人是为了逃避偿还被害人为其扶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而杀害被害人,这点被告人的供词已证实,但法院在量刑上没有考虑这个因素。故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

5、被告人龙人果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首先,法院误把丧葬费和医疗费包含在经济赔偿的基数里面。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直接就产生了医疗费元,交通费1800元,丧葬费15729元,合计元,这个总数还不包括误工费和对亲属的抚养费,而被告人只拿出28000元,很显然这个数还不够被害人亲属所支出的费用,怎么能说成是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了呢?!

其次,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现场亲眼看见被告人的暴行,几次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苦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被害人亲属不谅解被告人,不应该成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甚至错误,申请人不服。

6、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甚至视而不见。

法院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亲属、村民、村委会的意见,既然经过质证,怎么能够在量刑时视而不见呢。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是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被告人判无期徒刑实则减轻处罚,严重地重罪轻判,判决畸轻。

被告人龙人果故意杀人的性质极其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不再复述。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般自首,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龙人果的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可以从轻处罚,但绝对不能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复议。

申请人:

年月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6

检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

刑事抗诉书范文7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手段极其凶残、*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并且准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xxx见面,而是发信息给xxx单独见面谈心,xxx在明知会出现打斗情况下,仍然带着xxx前往会面地点。由xxx与xxx谈话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随即给xxx打电话叫帮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发起攻击。xxx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与xxx厮打起来的。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xxx打到,在xxx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况向下,xxx用*首连续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致使xxx死亡。以上经过有*人xxx的*词,以及xxx、xxx的供词以及当庭陈述为

刑事抗诉书范文8

刑事抗诉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姓名________*别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籍贯或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系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请求的,还应写明申请人与被害 人的身份关系)。

因不服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贵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写清请求抗诉的具体理由,如在认定事实方面是否准确、实体量刑方面是否恰当、程序运用方面是否合法等等)

此致

__________*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沧州市*分区后

院小白楼8号,

申 请 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分区温泉浴池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不服沧州市中级*法院(20xx年至20xx年,在沧州市利民服装鞋帽有限公司(其前身是沧州*分区*人服务社)工作,任常务经理,主管经营业务。该公司是原告吴*英经营的石家庄*品供应站的常年客户。至迟在20xx年前,沧州*分区*人服务社就与原告有业务

刑事抗诉书范文9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对证据不作出事实认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三、原审法院违反程序,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四、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10

刑事申诉书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I.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文书名称“刑事申诉书”。

2.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申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当事人,另起一段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清况,并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3.申诉事由。在规定的格式中填上相应的内容。

(二)请求事项

即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应写得明确具体,例如,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希望上级人民法院提审,不希望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请求事项应写:“请依法对本案提审,作出公正合法判决。”如果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诉的,请求事项写为:“请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宣告申诉人无罪。”

(三)事实与理由

包括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两部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围绕这四个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对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四)尾部

写明申诉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即分行写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检察院”。附项写明“附: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11

申诉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蕲春县漕河交警中队辅助警力,手机:13886447068,身份证号码为:421126197111130175。

申诉请求:申诉人因不服鄂蕲春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此案。

事实与理由:

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国启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J47218号帕萨特牌小车,位由本县漕河镇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驶,约8时许行至漕河三路电影院路口处,遇交警部门拦车检查。何国启为逃避检查,驾车强行冲闯,并致执勤人员即申诉人被撞击后倒在该车引擎盖上,后被告人何国启仍驾车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盖上申诉人加速行驶5-6公里逃避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路边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撞侧,致使车上四人不同程度损伤。当被告人快速驾车行经赤东镇张岗村后、途中被告人驾车撞击前方同向行驶两辆摩托车时、致使车速瞬间慢、申诉人在此时跳下该车,随后被告人何国启驾车逃离。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在驾驶报废车辆套用盗抢车号牌及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交通协管员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认为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国启赔偿了被告人即申诉人和刘汇的部分经济损失,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何国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人认为:该案罪名应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按妨害公务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几点:1、申诉人无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妨害公务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结合本案中,申诉人系没有编制,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根据《湖北省实施^v^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道路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带领下,履行一定的职责,也行驶一定的公共权力,只有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执行公务,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不能视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公务。另外从目前辅助警力的录用手续及人事关系上来看,申诉人不是公务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国启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何国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报废鄂J47218号拍萨特小车,同时使用盗抢车号牌、行驶在县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协查时突然加大油门冲闯申诉人,驾车顶着申诉人以70至80码的速度逃窜,途中将路边的两辆摩托车撞倒致车上四人不同程度受伤、驾车继续逃逸、为逃避公安机关调查并将撞申诉人与过路群众的肇事车换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隐蔽民房处,从以上事实分析被告何国启的犯罪行为可看出、被告人何国启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被告人何国启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3、被告人何国启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为实现其意图而放任危险后果发生、是一种典型的间接故意。本案中何国启无证驾驶报废的套牌车上路、本身就是违法、在看到有交警检查、驾车强行冲撞、并致交警撞击后倒在该车前引擎盖上、申请人多次大声要求被告人何国启停车; 何国启故意猛踩油门驾车拼命似的疯狂逃逸行驶5-6公里、何国启明知其危险驾驶车辆发生二次撞击路边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顾继续违法逃逸行驶、并在明知车前引擎盖上的交警面临时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继续疯狂逃逸行驶、何国启的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其驾驶行为会导致事态的危险后果不顾、确持事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为止,申诉人并没有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具备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申诉人是绝对不会谅解被告人何国启的这种想剥夺自己生命的犯罪行为人,尽管申诉人最后经法医鉴定伤情是轻微伤偏重。同时还有被撞的刘巧也是轻微伤偏重。申诉人在本案开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赔偿的部分经济损失,更没有向任何机关和个人出具谅解书来谅解、该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开庭的当天,法院并没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诉人到庭举张权利,该院剥夺了申诉人作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权利。

综合以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告人何国启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务罪,申诉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谅解书去谅解被告人何国启。因为被告人何国启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不顾及他人生命及财产、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这种可杀可剁的犯罪行为实在可恨、应从重判决惩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权益。蕲春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适用法律程序严重违法,重罪轻判的行为。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具申诉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12

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v^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抗诉书范文13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济南市xx

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 人于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 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 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 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 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 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 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 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 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 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刑事抗诉书范文14

被申请人周扒皮,明显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征,除了申请人在开庭时提交的裁判文书予以证明外,为更准确的认定被申请人在20_年-20_年度,以原告身份在X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申请人代理人特书面申请X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或者依职权调取上述数据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但X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未依职权调取也未签发律师调查令,在本案存在刑事案件的重大线索的不向公安移交案件线索而是通过民事判决将刑事案件合法化涉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特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大姐

刑事抗诉书范文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A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第一、“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严重情形”:(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本案仅从民事诉讼角度看,民事诉讼中“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必然低于刑事犯罪中的标准,结合各地人民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看:

浙江省:20_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作出规定,纪要中指出: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其中第3项: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天津市:20_年2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发布的《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对“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中规定: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江苏省:20_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建议各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其中指出: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河南省:

20_年7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工作出规定,其中提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刑事抗诉书范文16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v^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

刑事抗诉书范文17

刑事申诉书

申诉状定义【1】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书与上诉状区分【2】

申诉书与上诉状,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点。

它们都是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而要求依法予以纠正的诉讼文书,但两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对象不同。

提出申诉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包括二审终结的`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上诉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诉不受时间限制;而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诉。

三是接受书状的机关不同。

接受申诉的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是上级法院,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接受上诉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处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诉的机关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裁判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诉,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而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或者裁定。

刑事申诉书【3】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诉决定申诉书

刑事抗诉书范文18

申请人:甲,男,

申请人:乙,女,

被申请人:丙,男

被申请人:丁,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xx年10月10日作出(20xx)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

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

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

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xx年12月15作出(20xx)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

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

申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

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

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

原审判决第4页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

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

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

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甲、乙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19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x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xx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20

申请人:xxx,男,汉族,51岁,1960年5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xxx,系被害人吕某某之父

申请人:xxx,女,汉族,51岁,1960年7月30日出生陕西省xxx县,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吕某某之母亲

抗诉请求:

1、请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对被告人阮振兵判处刑立即执行。

3、申请人愿意就附带民事赔偿放弃一切赔偿。

申请抗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决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愤。我请求所有人包括一审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与情节,哪一点不符合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第二,看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如下几个关键词,因口角怀恨在心、报复、跟踪、进屋、拳打受害者脸部、受害者挣扎、拿钳子超受害者脸部、头部砸之后受害者不怎么动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阴道)捅了过去,捅了两下、害怕不死又又蹲过去在地上双手掐脖子,掐了一会确信其死亡,又接着销毁罪证。由此可见,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须死,而且还要受害者在死亡的过程中遭受比死亡还痛苦的折磨,其主观恶性何其狠毒和恶毒,这样的犯罪分子不判处刑立即执行,和刑法不判处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吗?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证据的情况下无法抵赖的情况下认罪的,这样的认罪怎么能作为从轻的情节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属以主动赔偿3万元想换取从轻减轻的情节;可是受害人如此惨死,家人如此痛苦,这么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万元呢?申请人绝对不要,只求良心,亲情,公正与正义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灵,以安慰父母之心,基于此,我们放弃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属的任何赔偿,不要其一分钱,必须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21

内蒙古锡盟分院侦监处完善审查逮捕意见书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刑事抗诉书范文22

申诉人李xx对xx省xx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xx)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20xx)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xx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xx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xx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xxx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xx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xx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x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抗诉书范文23

20_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9分,实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银行转账591500元,剩余58500元被作为借款砍头息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借款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53条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1)出借人的资金需是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名下招商银行银行卡明细可知从20_年8月12日起至向申请人出借之日被申请人接收来自个人和企业的转款多达上千万,被申请人从上述款项中借给申请人591500元,被申请人以来自其他营业法人和吸收不特定他人的资金进行高利转贷,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v^公A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_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因此,从被申请人出借给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看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刑事抗诉书范文24

根据一审判决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即20_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97000元借条,系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利息(一审判决书第四页),97000元的金额来源系双方对上述借款进行对账,以65万借款本金-491469(转账的481469+信用卡刷1万凭证丢失)=158531元,也即当时的剩余未还本金,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月息9%计算每期利息为1426元,从借款次月到20_年5月共7个月,为方便计算被申请人同意以14000*7=98000元,因距离计息期限差10天,因此被申请人同意再核减1000元,双方在20_年5月5日已经变更了《借款合同》的计息方式,因此,应该按照新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也即剩余本金乘以利息计算剩余未还金额。

刑事抗诉书范文2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刑事抗诉书范文26

经典申诉状【范文一】: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_________对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_____书复印件1份

经典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刑事抗诉书范文27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申请人因不服贵州省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程序严重错误。

被告人某某对申请人故意伤害罪一案,某某人民法院于年

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了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但申请人作为该案受害人,该案在任何阶段均未告知申请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未告知申请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通知申请人参与庭审,且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一直未送达申请人,是申请人于

****年**月**日到法院查询,才得知该案某某法院已于

****年**月**日作出了

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某某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称该案人民法院无告知受害人参与诉讼和将文书送达受害人的义务。因此,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违反了公开审判的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未公正审判,其程序严重违法,违反了《^v^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刑法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

错误。

被告人某某认为其申请人影响她的家庭关系便蓄意纠结多人跑到申请人家门口对申请人进行伤害,并将申请人面部打伤至残,给予申请人毁容性打击。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明显,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不严惩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及正义,应依法予以严惩。而免予刑事处罚显然违背了《^v^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不应认定被告人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及自愿主动赔偿申请人医疗费用。

申请人受伤后至今,是申请人自己花钱治疗,被告人不但没有主动给申请人治疗,且一直对申请人不管不问,这能算什么认罪、悔罪态度好?可见被告人从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人所受之伤仅医疗费就花去6000多元,伤残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被告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达8万元之多。而被告人在庭审时假意支付医药费4000元对于申请人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有意对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而这样就能免予刑事处罚简直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免予刑事处罚错误,程序严重错误。为此,为

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年 月 日

申请人:某某

刑事抗诉书范文28

申诉人:李峰,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大学文化,原任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安徽办事处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幢×室。

11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申诉人因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事项:

依法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_) 宣中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见案文10),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诉人无罪。

宁国市公检法对明知是无罪的经济纠纷,而以合同诈骗来追诉,法院合议庭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属于经济纠纷。

但法院审判委员会枉法判决有罪。

上诉宣城中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撤销后,宁国法院重审时为了逃避责任,采取直接改罪名的方式,用盖有公司印章的复印件伪证,作为定罪证据,判处李峰犯 “伪造公司印章罪”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是一起典型的徇私枉法错案。

但宣城中院“将错就错”维持原判。

事实和理由:

一、新的原件证据,证明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不服宁国法院直接改罪名判伪造公司印章罪,上诉到宣城中院后,在二审庭审中,要求公诉方对改判 “伪造公司印章罪” 的证据,进行质证、查证时,才发现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 “总代理合同” 是一份复印件,在庭审中也没有出示原件认证、查证。

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是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上面盖的章是举报人沈雪芬自己伪造的。

她利用丈夫地税局局长的人情关系,就用那份盖有伪造印章的复印件合同,向公安机关报案,先是企图通过公安插手经济纠纷,来敲诈申诉人的合法利润,未得逞后,就想方设法追诉、陷害申诉人。

公安在侦查中,就凭那份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总代理合同”复印件,到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去收集申诉人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证词,还请他们提供真合同专用章的印模。

一边隐匿报案的伪证,一边用收集的证词来证明申诉人是冒用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实际上^v^门所收集的证词、调取的真印模,只能证明沈雪芬报案的复印件上盖的章是伪造的,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伪造公章的行为。

检察院审查中,我们已经把证明无罪的原件证据复印后,交给了公诉科科长陈俊和副检察长储兴旺,结果公诉方在两次开庭审理中,人情干预,徇情枉法,企图达到追诉申诉人有罪为目的,隐藏了我们交的未盖章的原件证据复印件,又隐匿了公安立案中盖章的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的复印件,在庭审中不出示、不质证、不查证。

结果,宁国法院在法庭调查中也没有质证、认证、查证,反而在判决书中认定已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证实。

使人不能理解的是,宣城中院为什么不对我们提出有异议的那份复印件上的印章真实性,进行查证,反而予以采信。

还把真印模与复印件的章互相对比,作为 “重新质证”,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在荒唐。

实际上在原审中根本没有提出这两条证据,更没有提出什么真印模原件,就不存在质证、查证。

只是在重审后,直接改判伪造公司印章罪的 “刑事判决书” 中,才看到增加这两项证据。

到二审庭审时,在我们强烈要求下,才重新举证,真相大白。

这次开庭发现复印件是伪证以后,我们就及时把 “总代理合同” 原件(见案证4)的复印件以及关于证据方面的 “补充辩护意见”(见书面材料), 用特快专递寄给审理本案的合议庭(见邮政9)。

为了能证明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是可以伪造的。

我们也模拟制作了一份由沈雪芬签字、公司盖公章的 “总代理合同” 复印件(见案证10)。

结果合议庭法官在接见我们时,认为庭审后的材料是属于寄给个人的,不予采纳。

二审裁定最后认为:“证明上诉人李峰伪造印章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经原审庭审中经过质证的盖有假合同章的合同复印件之外,上诉人李峰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各证据间均能相互印证。

” 实在可笑。

本身就是没有证明力的复印件证据,再多的旁证、证词、口供都不能证明是李峰伪造印章的证据。

当然,公安在看守所提审讯问时,申诉人是供述了私刻公司合同专用章盖在 “总代理合同” 上的口供。

但公安是利用复印件伪证来欺骗、诱导取得的。

实际上申诉人与沈雪芬签定“总代理合同”时,根本没有盖章,因为公司没有配章给安徽办事处。

当时沈雪芬提出要盖公司合同章时,申诉人就对她说只能以后补盖。

事后也安排过人想办法去刻章。

因此就错认为:也许他们把章刻过了,大概沈雪芬也耒补盖了,所以就供述了以上口供。

况且是合同诈骗,与刻章也没有关系。

直到与家人见面时才知道,压根就没有人刻过章,更别提盖章了。

根据刑诉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没有其他任何能够证明是申诉人伪造印章的证据,也没有印章原物,就不能以申诉人的口供作为定罪依据。

宁国市公检法三家一直把那份伪证,当作是申诉人有罪的 “嫌疑”,理所当然地认作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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