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必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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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3 10:06:26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1

申请登记贵阳市花溪区焜瀚国学文武学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尊敬的花溪区民政局领导:

为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落实素质教育,培养优秀人才,我们申请举办贵阳市花溪区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经花溪区教育局审查同意,现已完成筹备工作,特向贵局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机构。

我们申请登记成立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的详细资料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举办者姓名:邓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邓军、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21271982********、户口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天桥乡漆坪,所在单位: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政治面貌:群众、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三、已投入资金人民币100 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 个人独资,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贵阳市花溪区大水沟大职路卫生厅培训中心内,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 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 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中小学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花溪区教育局。现有:25名教职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 20 人。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 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 花溪区教育局

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花溪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望领导审批为谢!

贵阳市花溪焜瀚国学文武学校

20_年5月20日

登记申请书(样本)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为×××(举办宗旨),我单位(或个人,或其他形式如与其他单位联合)出资×××万元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主要从事×××(业务范围)。学校(中心......

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范文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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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2

为什么要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多、规模小、能力弱、服务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与发达国家社会服务机构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制约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原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当前在慈善法将要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慈善法明确将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这意味着今年9月1日开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将被“社会服务机构”替代。社会服务机构未来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效率与质量,也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福祉,还是未来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增长点,甚至可以通过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与竞争倒逼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中国公共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不久前,民政部公布《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认为这个新的修订草案全面系统、切实有效,有重要突破。

政策目标和要解决的问题

《暂行条例》修订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政策目标是通过条例的修订,营造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增多、结构合理、增强能力实力,使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要达成这些政策目标,本次《暂行条例》的修订,需要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瓶颈问题。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难

我国现行《暂行条例》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设置的门槛太高,以至于大量民间自发的社会服务机构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合法的非营利法人,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或不登记。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这些机构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难以发展壮大。

社会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不到位

社会服务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与人才问题。然而,以往我国很多社会服务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也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融资非常困难。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收入中只有的资金来源于公共部门,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在一些欧洲国家,这一比例高达70%左右。另外,根据《_企业所得税法》《_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或个人只有向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被列入公益性捐赠的名单范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导致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收入中,的资金来源于服务收费,只有的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另外,社会服务机构在户口、档案管理、职称和社会保障、培训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其结果是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社会服务机构规模小能力弱

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规模小、服务的专业化与标准化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各层级的社会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且分散的个体,大量基层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品牌建设都依赖于自己长期的摸索,甚至付出巨大的成长代价。而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哪怕在一个偏僻的小镇都能享受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的服务,原因就在于其社会服务机构往往是伞状形或网络形组织,共享一个品牌、一套服务质量标准,规模大、实力强。小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能是著名品牌机构的分支机构或网络成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

少数社会服务机构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实质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坑蒙拐骗,从而影响了社会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制约了长远发展。这一方面在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于政府以往重登记轻监管,以至于社会服务机构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社会服务机构引发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

七大主要突破

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有许多重大突破,有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提高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提高能力与公信力。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长期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广受诟病。一是这一概念含义模糊,从字面上理解,这类组织具体是什么并不清楚,以至于这一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公众认知,也不被社会服务机构的员工认同;二是这一概念无法与国际接轨,难翻译且不易被国外同行理解。而“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则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特征。另外,社会服务机构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不仅更全面准确,也更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属性。

降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门槛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体制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原有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但对于设立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仍采取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分类管理的策略,既顺应了历史潮流与发展趋势,又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有条件允许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为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做强做大,征求意见稿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仍然不能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原因可能考虑到监管能力有限,担心一统就死、一放就乱。虽然这种担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上不利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规模化发展与品牌扩散。因为真正有必要且值得扩散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往往不是基层的小组织,而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品牌机构。

完善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

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是解决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或捐赠人)、管理人、受益人相分离,防止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发起人或受益人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也是政社得以分开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而这也是未来提高社会服务机构自律与公信力的基础条件。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建设

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之一是社会服务机构缺乏公信力。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设置了“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财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接受捐赠、会计审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强化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属性。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确保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还有助于提高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从政策层面鼓励扶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国家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鼓励措施。这些规定具有宣示性作用,政策的落实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配套文件与实施细则。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监管 细化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引入了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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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10月25日__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6月27日《_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3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一、佛山市南海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资产来源合法;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4

登记XXXXXX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书

XXXXX民政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XXXXXX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地址:

XXXXXXX街道4号

办学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民办培训机构。

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职业教育,和谐育人,为社会培养大批合格的技能型人才。

批准文号:XX人社办字(20_)99号

特 此 申 请

申请人:XXXXXX职业培训学校

20_ 年 4 月 15 日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5

5月26日,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19_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行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结

征求意见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_慈善法》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为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考虑到这样表述更全面规范。

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主要考虑到这类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利用了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部分国有资产。

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主要考虑到非营利性活动难以界定,而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概念。

调整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统一了组织类型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为法人组织,目前,个体型、合伙型民办学校已完成主体资格变更,转为法人组织形式。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对存量的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2年过渡期实现主体资格变更。

规范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拟限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在其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2章,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赠、会计和审计监督、注销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参考商事制度改革中变年度检查为年度报告和公示的做法,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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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_________。(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荐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_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_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_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_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8

吉林省民政厅:

由于×××(注销登记的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理(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决定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于××年×月×日成立了注销清算组,组长××,成员为××××(清算组的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人员)。清算组开展了注销清算工作。××年×月×日在××报上发布了债权债务公告,公告结束后,由会计事务所进行了财产清算。

经清算,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剩余财产情况及处理方式)。现申请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9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知识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9月25日经_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_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3、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哪些程序?

程序有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动的,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此外,还须分别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政策目标和要解决的问题

《暂行条例》修订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政策目标是通过条例的修订,营造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增多、结构合理、增强能力实力,使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要达成这些政策目标,本次《暂行条例》的.修订,需要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瓶颈问题。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难

我国现行《暂行条例》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设置的门槛太高,以至于大量民间自发的社会服务机构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合法的非营利法人,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或不登记。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这些机构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难以发展壮大。

社会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不到位

社会服务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与人才问题。然而,以往我国很多社会服务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也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融资非常困难。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收入中只有的资金来源于公共部门,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在一些欧洲国家,这一比例高达70%左右。另外,根据《_企业所得税法》《_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或个人只有向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被列入公益性捐赠的名单范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导致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收入中,的资金来源于服务收费,只有的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另外,社会服务机构在户口、档案管理、职称和社会保障、培训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其结果是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社会服务机构规模小能力弱

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规模小、服务的专业化与标准化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各层级的社会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且分散的个体,大量基层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品牌建设都依赖于自己长期的摸索,甚至付出巨大的成长代价。而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哪怕在一个偏僻的小镇都能享受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的服务,原因就在于其社会服务机构往往是伞状形或网络形组织,共享一个品牌、一套服务质量标准,规模大、实力强。小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能是著名品牌机构的分支机构或网络成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

少数社会服务机构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实质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坑蒙拐骗,从而影响了社会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制约了长远发展。这一方面在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于政府以往重登记轻监管,以至于社会服务机构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社会服务机构引发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

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申请书范文10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以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全文内容,敬请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_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_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_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_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式样由_民政部门制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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