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5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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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5 09:50:11 发布时间:24小时内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

申诉人吴,男,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年x月xx日x乡企() X X号“关于xx县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食品厂名为集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集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提供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因此,二审判决将xx县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集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v^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

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v^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v^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食品厂为集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v^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v^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v^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v^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v^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申诉人吴 X年X月X日

相关知识

行政申诉状由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行政申诉书”。文书名称

应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2.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称“申诉人”,无须列明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基本情的写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质、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称、裁判的时间、文书名称、字号,当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内容。

(二)请求事项

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的具体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原裁定、决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体写明“请求撤销x x人民法院( X)X行x字第>

(三)事实与理由

这部分是行政申诉书的核心部分,是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或复查)的重要依据。主要应针对原判决、裁定的不当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在指明错误的同时,提出当事人认为是正确的案件事实,以及应当适用何法律,以此来论证提出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予撤销、变更,依法重新审理。

(四)尾部

1.申诉状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2.附项。写明本申诉状副本份数;所附生效判决或裁定份数等。 3.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2.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2

申诉人;

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县长

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负责人:X局长

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并限期拆除(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平方米和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邯郸中院不顾事实,把法律当作儿戏,再审以同样的结果审理而在31户起诉中只有李茂怀、李志强两户芯鱿卣鹎ㄎシā6?谖业牟枚ㄊ楹团芯鍪楣彩?复卫镆恢泵惶嵛页辶?.033亩宅基和平方米的房屋(每平方60元),于同年9月25日以何玉兰、陈勇为代表31户起诉到中院,中院经查明事实后立案,立案后长达5个月未开庭审理,不知什么原因,在x年11月20日以自己有权决定为由,将本案移交成安县法院审理,擅自改变级别管辖,使邯郸中院由一审变成了二审法院,我们多次找中院领导反应,并恳求中院做为一审,他们却说“我们有权指令管辖”。

成安县人民法院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在x年12月26日成安县法院王副院长和马千喜庭长以了解案情为由来魏县调查,中午在魏县招待所.6号房间,由县政府办公室任兼拆迁指挥部部长郭玉峰、城建局长王俊铭、城建局规划局长宁存学、^v^长刘文杰,一同陪两位法官吃喝,被我们31户当时围住。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基层法院受行政干预不能公正审理。20xx年3月又将此案指定到大名法院审理,7月25日与我个人开庭审理时一切合法手续都没有,案宗第40页可以证明。在邯郸市人民政府并于对魏县城总体规划的批复,批复第三项只能同意将振兴西路外环路至健康路段原规化道路红线由25米调整为50米,并没有批示我所在的贸易街。在四年多十几次上诉和发还重申相同的的裁定书和判决书中中院只采信被告的违法证据证言而不采信我提出的强制拆迁证据(魏县人民政府文件,综合补偿标准公告拆迁通知书中诉说的强拆内容和自制的补偿标准10—160元/平方米)。而邯郸中院只使用魏县制定的条例为依据定案依据,而不使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立法法所规定的法规条例为依据定案。邯郸中院只看其表,不看内容是一个严重舞弊错误裁定。依据^v^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十一条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的,第四十一条提出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着其他组织;(⒉)有明确的被告;(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⒋)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切拆迁手续不合法,根据^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于补偿安置;第20条: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设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8条:房屋拆迁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法第45条规定;基本农田和集体土地必须经省批准并报^v^备案。地级市、县政府没有征用任何土地的权利。

立法法第64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省、市、自治区、重大城市才能制定规章,办法和规定性文件。但是不能和宪法相抵触。魏县根本不能定条例、办法。

县政府拆迁十道街,共占地972。2亩。一二审法院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个不顾事实严重违法的错误判决。

对庭审理质证的证明,被申诉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中院受理认为:县政府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都能告县政府,可直接起诉。判决书说县政府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专家张峰在法制报指出,拆迁办法第20条规定是以文件通告形式出现,不是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做出的行为,仍是一个依具体行政行为为载体的非规范性文件。魏县政府的拆迁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第一、二审法院应当公正审理。

综上所诉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审理上严重违法,在主观和客观严重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上级部门给予公正监督,并给予审查此案。!

此致!

申诉人: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3

1、笔录记载时间虚假。

询问笔录记载到达派出所时间为1月17日17:00。根据现场视音频资料以及王某某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戴某某进入办案区时间应与王某某一致,即16:00。

2、询问笔录与查获经过中强制传唤事由矛盾。

询问笔录显示戴某某涉嫌殴打他人,但同日作出的查获经过没有提及戴某某殴打他人的事实,仅仅说戴某某手持铁锹“欲”将石墩子铲倒,“欲”仅仅表明是一个想法,并未实际铲倒,连故意毁坏财物都算不上。

3、戴某某的笔录无法排除受胁迫、威胁、引诱,或通过饥饿、疲劳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可能性,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戴某某没有被立即询问,而是关在候问室6个小时之后才进行调查,违反了立即询问的有关规定。

根据前述第“2”点,询问人员明知戴某某没有故意毁坏财物也没有涉嫌殴打他人,却以涉嫌殴打他人为由对戴某某进行询问,戴某某明显处于受威胁的状态下,其陈述明显违反自愿性;另外,戴某某在被关押的六个小时内不能够自由活动和饮食,其在饥饿、困乏的情形下,作出的笔录(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对再审申请人不利的认定。

4、戴某某的陈述的部分事实能够与王某某陈述相互印证,具体如下:

(1)当日上午和午饭后,赵某某两次施工引发纠纷,警察处警后协调并达成协议即相互协商、暂不施工。赵某某违背了两次协商的结果,在没有协商的的情况下再次强行施工。

(2)赵某某的施工堵住了两条通道(含消防通道一条),王某某为维护通道畅通,铲墩子下的水泥。

(3)赵某某首先动手纠缠王某某,并伴有拽、抓、拉扯等动作,引起再审申请人右手疼痛。

(4)赵某某是被抹了一下,而不是拍或打。

(5)赵某某脸上仅有水泥,没有伤势。该点不仅与王某某一致,和赵某某本人陈述也完全一致。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4

原告申诉人:陈,男,x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西村渡船头亲村353号,身份证号:。因多次举报南安市土地违法和公安局违法违纪问题,被报复陷害。“被钓鱼执法”在福建省厦门^v^服刑,编号:。x年3月16日出狱。

南安市公安局,公安大队于x年9月17日,以申诉人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的南公决字()第04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客观、公正、申诉人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提出诉讼请求,南安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中旬受理本案,同年11月2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27日,再次开庭,以不公平的形式在南安市看守所的办公室开庭审理本案。同年12月31日,做出()南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因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不愿传递上诉状,因此,人为的终止了申诉人的上诉的权利),入狱后,即向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监庭于x年8月中旬做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一份。申诉人认为审监庭的答复,没有客观公平、公正、特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和审监庭的“通知”。2、请求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查清事实真象。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申诉事实与理由:南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申诉人殴打第三人(卓国明)的唯一证据,是只凭本案中的几名(7名)第三人方的利害吴系人的证言证词,就时本案进行判决(判申诉人败诉)。申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本案没有深入调查取证,没有查明事件的经过,没有查证,证据的真实性,只偏听偏信,第三人的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假证言,而没有采信原告申诉人申辩和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是枉法判决的。

x年9月16日9点许,第三人(卓国明原南安市柳城街道党委书记)带领一帮人(他们分别是街道办主任吴紫星,副主任陈永忠、副书记黄国昭、纪委书记卓金发、武装部长洪建社、原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霞西村主任陈少辉)来到申诉人的家中,卓国明了为要在这些人面前是显视其腐败行为的合法性(非法买卖的村集体土地300多亩)就责问申诉人为何控告其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当申诉人驳斥了他们的罪恶勾当后,卓国明就又责问申诉人为何到泉州市委党校,泉州市组织部状告其丧失党性人性的问题?申诉人说:“因为你和上访人员,跪地对天发誓,就是腐败,就是丧失党性人性”。听后卓国明暴跳如雷,怒火中烧,愤怒的对申诉人和在座的8名街道干部说:“没有此事”。并说要让申诉人叫来证人证实,此时,刚好与卓国明,跪地对天发誓的陈维生,来到申诉人的家门口,他立即答:“我来了”,申诉人见陈维生来了很高兴,就对陈维生说:“你来将你和卓国明国为什么事,跪地对天发誓的经过说一遍给大家听听吧”。当陈维生要向他们讲叙那天为何与卓国明发生跪地对天发誓的过程中,卓国明怕会当场揭穿其腐败丧失党性的行经,就说:“陈维生所说的不算,让其他人来证明”。申诉人即说:“可以”。就叫陈维生打电话给见证人李再生(此人帮忙买香,见他们跪地对天发誓并见证的整个过程)让其尽快来申诉人的家中,让他来说给街道的领导们听听,卓国明是怎么的丧失党性人性的。此时卓国明感觉如果来让李再生来申诉人的家中,会当场拆穿其腐败行为的,就生气的说:“与你无法沟通,我们走。”说完立即起身要走,申诉人认为此时此刻有这么多的领导、又有纪委书记在场,正是揭露卓国明腐败问题的大好时机,就伸手欲抓住卓国明的衣服,决意不让其离开申诉人的家。然因卓国明带来的利害关系人 太多,帮助卓国明争脱了申诉人抓住的衣服,并顺利的离开了申诉人的家。他们一行离开后,申诉人越想越气,越觉得不对,申诉人认为卓国明是申诉人的控告对象,其到申诉人的家中对申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责问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于是申诉人于当天下午3点左右,即向南安市委纪委反映情况,下午(傍晚)6点左右,回到家中,申诉人的家人递给申诉人一张柳城派出所的“传票”。内容要求申诉人应于x年9月17日上午9点到柳城派出所按受协助调查,于是申诉人于9月17日9点准时来到了柳城派出所,民警郑晓鑫、洪本川对申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在民警询问清楚后,要让申诉人签字时,办安民警郑晓鑫接到一个电话后,即对申诉人说:“所长说笔录不用作签字,事情了结了。”并说所长叫你去泡茶聊天,申诉人当时,认为原本与所长也熟,就按他们的意思,没有签字,并和他们2人去了所长的办公室,但是当时所说吕培阳不在办公室,洪本川说:“不然我们去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喝茶聊天。”这样我们就去了副所长张金令的办公室,泡茶聊天。到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两名自称是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后得知一叫黄志福一叫黄钦裕)来到张金令的办公室,对申诉人说:“有人举报你殴打他人现在你配合我们调查。”当时申诉人即告诉来人说:“我从9点就接受柳城派出所的调查,现已查清,我没有殴打他人,报案不是事实。”但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民警黄钦裕,黄志福不听申诉人的辩解,仍然以申诉殴打他人为由以五日拘留,申诉人认为其中必有鬼,当即要求依法申诉暂缓执行。办案人员黄志福说:“申请暂缓执行要经过公安局局长审批,我无权答应你,但是可以帮你将申请暂缓执行的要求反馈给公安局局长傅庆生。”过后不久,黄志福回来对申诉人说:“傅局长说了你涉嫌殴打的是市委委员,街道的党委书记,不管你是否殴打了他,都要先将你关五天再说。”并说:“局长说了如果你不服,你出来后,再去告他爱怎么告就怎么告随便你。”就这样,申诉人不明不白的被拘留了五日。

申诉人认为第三人卓国明的报案方式看,显然有背常理和规定,申诉人认为治安案件应当有个管辖权的范围。假设卓国明真的被申诉人殴打了,这件事是因土地问题引起的纠纷,也应当是一件普通得不能再普通土地纠纷案或者治安案件,根本无须既向柳城派出所报案后,又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这样难道不浪费警力资源吗?难道这样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柳城派出所没有智慧?没有能力?没有办案条件吗?杀鸡真的要牛刀吗?可以想象这其中的奥妙所在的傻瓜才看不出来。从市公安局给申诉人的答辨状书中可以看出,在卓国明报案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到有一段话,可以证实卓因明根本没有被申诉人殴打,也并没有意思要陷害申诉人或都要与申诉人结仇的意思,这段话这样描述:民警问:“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你要去做一份伤情鉴定。”卓国明说:“我不想做什么鉴定,我只是觉得胸口有点郁闷。”申诉人认为此时的卓国明并没有要对申诉人进行怎么的陷害的打算,并且可以理解为他报案是因为一时的过激行为。只是在公安机关的坚持下,才去做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假《疾病证明书》。公安机关也是基于这份假的《疾病证明书》和街道那几名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对申诉人进行拘留的,这段很重要的笔录,难道审理本案的法官是文盲吗?是法盲吗?为何要忽视这段重要的话?根据有关规定,治安案件原则上以调解为主,特别是案件涉及土地问题的,因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原则上以调解为主,实在无法求得当事人谅解的才使用拘留这样的一种非常手段,这是《治安管理法》明文规定的原则,显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处罚是错误的。

在庭审中,当申诉人当庭揭穿这份《疾病证明书》为伪造时,审理本案的法官洪江波,不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是宣布立即休庭,举证质证阶段的程序不再进行,直到x年12月17日申诉人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关押于看守所后的10天(12月27日)才在看守所的一个办公室里,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形式继续开庭审理本案,然地,然而所有程序对于一个被陷害失去自由,被关押带着手铐的“原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x年12月31日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作出维持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处以五日的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宣布申诉人败诉,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但是南安市看守所民警林招泽(分管7号房的民警)以看守所只为刑事案件递交上诉状为由,拒绝为申诉人递交上诉状,因此,人为的剥夺了申诉人的上诉权利。

申诉人认为,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争执过程中,自始自终原市公安局柳城派出所所长吕培阳都在现场,如果当天申诉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也就是申诉人确实殴打了卓国明,当时有纪委书记卓全发,有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的吕培阳也都在现场,如果,当天、当时,申诉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是不能否定的,他们都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如果申诉人当时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码作为人民警察的派出所所长吕培阳,应当会履行职务的,根据《^v^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有当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员,应当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而事实是当天、当时、并没有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难道一个基层派出所所长的人民警察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吗?难道派出所所长真的玩勿职守了吗?或者难道他这个派出所所长也是用钱买来的不成?申诉人认为、所有的一切只能证明,当天申诉人与卓国明发生的争执过程中并没有超出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发生殴打卓国明的行为发生。

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没有采纳《疾病证明书》……对申诉人判决是采信证人证言……。”申诉人认为当时公安机关对申诉人的拘留是依照《疾病证明书》和证人证言而如果法院的判决不是采信《疾病证明书》。而只采信这几名卓国明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显然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程序,再说法院只采信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利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第人的证言而不采信普通证人陈维生的证言,显然,也是有奥妙之所在的,陈维生是8个证人中唯一一个群众证人,也是唯一一个说真话的证人,而且,是唯一一个正式接受公安机关调查的证人,其余的7人都是在柳城街道卓国明的办室炮制的证人证言。审理法官不采信这名证人的证言不是徇私枉法是什么?

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程序违法,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显然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原审法庭组成人员(合议庭)通知书告知为审判长:洪江波,审判员陈明红、黄文庆、书记员欧阳良税,然而,到了要开庭时,才临时告知申诉人,审判员陈明红换由王正平担任,当时虽然申诉人也有疑问但是认为一起小小的行政案件,谁担任本案的审判员都无关紧要,然而,南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躲躲闪闪张冠李戴,将明明没有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员陈明红写进判决书,显然又是一个阴谋,申诉人认为法院这种做法,必然有不告人的目的。于是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x年7月26日距离一审判决近8个月的今天,才给申诉人寄来一份“行政裁定书”将审判员“陈明红”改为“王正平”并解释为“笔误”申诉人认为判决书是法律文书,所有内容都应当真实有效,如果连最起码的判决书也“笔误”,申诉人认为法院还有什么不能有误的?这是个普通的行政案,如果是命案,那么“笔误”可能就是一条人命了,真的“笔误”不起,不能将法律当儿戏,这样的答复解释无法令人信服。

申诉人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应当查清事实真象,查清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申诉人认为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明显有瑕疪,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真象,如派出所所长吕培阳的证言,法院在审理时,不难发现他的证言是一份无奈的证言。还有其余的6个卓国明的下级关系人的证言,也如同一人所叙,这一点难道法官没有看出来吗?庭审中申诉人多次提到这样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要求法官依法,传唤这些证人出庭进行当庭作证,然而不被法官采纳,因此,申诉人认为,南安市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本案的判决是枉法判决。

综上,申诉人认为这是一起腐败与反腐败的审判,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是强权当权者与弱势反腐败群体的较量,是列强与土地被掠夺者的较量,不应只看当权者随手拿来的“口供证据”,而应当看到一个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的控告者上访者的无奈。拘留申诉人五天,对于一个曾经被判决15年有期徒刑的申诉人来说只是千分之一的日子不算什么,区区五天根本不算什么,真的!为这样5天的拘留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看不惯这此执法者当权者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是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任意、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行为申诉人状告公安局和第三人是因为通过学习法律,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使自己合法权利不受列强的随意践踏。

“人民警察”“人民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人民赋予的权力部门,如果人民养活,人民供养的机构,只为极少数的腐败贪官们徇私枉法。这样帮着恶霸强烈欺压人民,与不孝子孙,又有什么区别?我始终相信人民两字,如果申诉人信任的人民机构,已经不能让申诉人信任那就请这些权力部门删去“人民”二字,申诉人一定会用自己的方式为自己讨回公道。

因此申诉人恳请 有关纪检^v^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能确实站在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依法、依规重新审理本案,重新做出公正的判决。同时恳请有关纪检部门彻查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举报土地违法没有错!举报公安机关腐败行为没有错!举报党员干部腐败,丧失党性、徇私枉法没有错!!!黑牢、冤狱不能白坐!!!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您的审判有我们成千上万的反腐败战士在看着!!

千万别让相信法律的农民失望!冤狱绝不能白坐!!!

申诉人:陈

x年11月1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5

根据前述分析,该力度非常之轻,也仅仅抹了一下,根本没有造成受伤的危险和结果,更不构成轻微伤。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若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如果殴打严重(如拳打脚踢连续侵害)构成轻微伤,那么顶格处理也无非是拘留十日罚款五百。但本案,仅仅因为一个的不具有任何伤害可能,未实际产生伤害后果的小小动作即拘留五日,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严重不合理。

综上,XB分局严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系属无边界的扩大或滥用行政执法权,最终结果不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还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希望本案的再审审查能够对上述诸多问题予以审查并纠正。

以上五个大方面就是再审申请人对本案的综合意见,敬请合议庭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 姜同良 18512536800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_年5月20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6

申诉书格式

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v^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 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 ××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 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 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 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 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7

申诉人:苏,男,汉族,现年66岁,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新兴路81号。

申诉人因诉平口镇人民政府不作为,纵容“恶霸”村官霸地刁难我等邻居建房一案,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xx)安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后亦不服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湘09行终24号( 作“撤诉处理” )《行政裁定书》。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应依法担责!

事实与理由:

一、附《行政上诉状》(撤销《行政判决书》之法理)。

二、撤销《 行政裁定书》之法理:

1、该《裁》违反【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事实是申诉人我是有“正当理由”的:患严重的心脑血管病(中过风)、心脏病、肺结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点过50分(可查电话记录)电话请示了益阳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须写书面报告申请缺席判决”的提示;便遵嘱于3月18日拟了 个《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寄给益阳中院行政庭。该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异议。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点过1分(亦可查电话记录),该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给我电话,食言要我或请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时出庭!但为时已晚__我在深圳宝安女儿家,除非坐专机才能赶到益阳出庭!!!

2、该《裁》违反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事实是,我于20xx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诉状》,益阳中院立案庭应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开庭。且在开庭后期间,哪怕你上诉人忧心如焚,电话打“烂”,诉苦“房屋已拆19个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却总是搪塞、推诿或不接电话!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这份由 邮局投递的 违法悖理的《行政裁定书》!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阳中院主持公道,赢了上诉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顷刻间化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进入“终裁”绝境的“原地踏步”!!!

纵观上诉的全过程

,幡然醒悟:益阳中院行政庭法官开初就设了一个“套”,诱骗你上诉人“进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没商量!最终目的:庇护违法的“既得利益集团”权贵们__“恶霸”村官、渎职的政府官员、枉法的一审法官全都逍遥法外、养尊处优、毫发无损!!!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诺骨牌效应:平口”黑”了,安化、益阳也跟着“黑” !暗无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恳请您明鉴,匡 扶公平正义, 依法 发回重审,惩恶扬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胜感恩戴德!

尊敬的

申诉人:苏呈

附件:

1、《行政裁定书》

2、《行政上诉状》

3、《 因病申请缺席判决的报告》

4、《“恶霸”支书为何能长期赖霸公地报复刁难乡邻建房?!》

5、《强烈要求收回孟广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8

申诉人:张,男,x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社,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诉人非法野蛮抄走我经营的冰果厂的氨压机、雪糕机、氨压真空表、小包机、金属管、电缆线、启动器、三角带、铁桶、潜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1x年1月11日的报告和x4年x月23日送达给申诉人的答复意见,特此提出申诉,以期公断。

申请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诉人怕丑行暴露,将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残我生命健康权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诉人赔偿当年的损失及正常营业损失费、误工费,以及二十一年来艰辛上访精神损失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为办上营镇冰果厂。申诉人于1xx5年x月1日同黑龙江省五常县山河屯副食批发部签订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元,申诉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如期偿还,1xx6年x月22日经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执行止日期为1x年6月末,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冰果机抵偿,申诉人欠浙江省永康县金川模具厂设备款2310元。1x年2月25日xx县法院经济庭调解书执行止日期为1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将承担违约金550元。

申诉人为了兴办民族企业,起早贪黑忙于生产,拓展销路,饱尝创业之初的超常艰辛,期望尽快摆脱冰果厂起步之初资金周转的尴尬处境,早日好还清债务,睡个安稳觉,正当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试图还清债务时,但是被申诉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报私仇。(法官王万海因1 xx6年其在我冰果厂讨债务时,我屋檐上灰尘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诉人也未赔他,从此结下了仇)。法院捍然于1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长郑金山率执行员于相才,经济庭助审员王万海、法警张云江到上营镇冰果厂,趁申诉人不在厂之机,首先将申诉人之妻骗到供销社旅店软禁起来,随后撬开厂房门窗对其当时价值x万元的设备进行了毁坏性的拆除,法警们不懂装懂,充分发挥其野蛮性,对机器进行了解体,并装到汽车上,等申诉人从外地赶回,他们连唬带吓,让申诉人在他们写好的清单上签字,随后他们扔给申诉人一份民事裁定书,然后众法警随汽车离去。

二、被申诉人的非法野蛮行径,摧残了一个刚刚起步的民族小企业,致使申诉人无法继续生产,并造成了冰果厂股东们向申诉人讨债,强占厂房使申诉人无法生活,事后申诉人多次找执行庭协商解决,但是执行庭只承认错了,但却不同意返还抄走之物,包括纵使到1x年10月末也不应抄走的除冰果机以外的众多设备,申诉人损失惨重。申诉人无奈之下于1x年4月向法院申请复议,但法院不予受理,1x年一x4年申诉人向xx市中级法院、xx省高级法院提出控告,无果而终,期间也从最高法带回一封封督办函,被申诉人法院x4年4月23日的给申诉人的答复意见和1x年1月11日法院的报告一样,都强词夺理,声称其野蛮暴行是为了保护山河屯副食部的债权,但是被申诉人却拿不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书。

被申诉人为了洗罪,竟又伪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将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写成1x年3月20日。而补充的伪证扣押命令也无道理,错用了1xx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1xx条)。法官你不仅良心坏了,咋作弊技术也甚差,罪行欲盖弥彰!且xx市法院()经(空白)字第(空白)号民事裁定书,因没有法律条款的支持,该裁定书应是无效的法律文书,假托无效的法律文书而采取的暴行,属于违法犯罪。

四、何况被申诉人从来没有向申诉人下达过两债权人的什么法律文书,以及法院也从未送达什么“限期执行通知书”,被申诉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时间“强制执行”,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诉人故意剥夺申诉人的知情权、自动履行权以及与债权人的和解权利。法院为压制不让我上访,又将我非法关押了15天,威胁我不准告状,声称再告我就出不来了!将申诉人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厂毁于一旦,深深伤害申诉人的感情,使申诉人经济上再也无力站起来,被申诉人的非法野蛮暴行,披着执法的外衣,隐藏着一种杀机,掩藏着一种丑态,埋藏着一种罪恶,潜藏着一种贪婪,纠其实质,徇私枉法,官报私仇!

最后,我恳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本案,排除一切负面影响,勇于为民作主,替我讨回历时二十一年来的公道,结束这辛酸的上访路让我安居乐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

申诉人:张

x年6月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9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原审原告):*县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县长。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县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县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向 *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依法提出抗诉。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高级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x5)*市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县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

二、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处字(x4)第*号山林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

事实及理由:

一、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范围及历史简况。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位于银山,由山顶而下沿银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争执。申诉人原属于甲县管辖,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山场界线属于原甲县与乙县的边界线。1960年4月,申诉人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其所属土地随之转移乙县辖区。划归乙县后,申诉人从来没有与一直属于乙县管辖的 B村委合并,各辖区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两县的边界线管理和管业。历史以来,争议山场的水源流向申诉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几十条渠道(涵道),供申诉人4000余亩农田灌溉和广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争议山场属于原*村地主山场。

《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银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块”的字样,本案争执的银山面积多达5000亩,分南北两面,“二份”、“一块”的字样不可能包括本案整个银山争执范围,更不能证明包括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如果该合同包括整个银山,而标明“二份”、“一块”的字样就毫无意义!由此原判决以《民国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认定“银山属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场”明显证据不足。

(二)、原判决认定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未作分配,由当时的B乡管理”与事实不符。

其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整个争执范围原属于*村地主山场,从而不存在整个银山“土改时予以没收”。其二,土改时申诉人尚属于甲县管辖,即便乙县土改也改不到甲县!因此,属于申诉人的银山南面山场不可能被B乡“土改时予以没收”。

(三)、《1962年B公社 处理意见》(以下简称“B公社 62意见”)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行使了权属管业,更不能证明对申诉人南面山场进行了管理和管业。

原判决以《B公社62意见》规定的“为了保护好水源,如 银山…… 一带由公社管理……”认定银山由B村委(原来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问题:

首先,该意见第一段最后一句规定:“请各生产队干部、社员认真研究讨论,通过社员代表会,正式通过……”,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见》没有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不足以证明B村委对银山实际管理。

其次,根据《人民公社六十条》(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规定可知,“公社”对其辖区各生产队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所有权能;乡和公社一级组织一般不属于山林土地权属主体,即使原属于乡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给各生产队,因而当时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权属主体资格。

其三,即使该意见出现“银山”二字,也不足以证明整个5000亩银山归B村委管理,不足以证明当时的B公社管理范围包括了申诉人主张权属的南面山场。

(四)、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问题。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烧炭协议等其他证据同样不能证明B村委在申诉人的南面山场行使权属管业,在山场北面一带烧炭等管理、受益与申诉人南面无关。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为,也未取得申诉人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三、银山南面山场权属申诉人所有这一事实历史悠久、真实可信、不容否定。

(一)、几十条涵道充分证明银山历史以来属于申诉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诉人4000多亩农田需要银山的水源灌溉,为此申诉人修建了十几条明渠,几十条暗渠,渠道(涵道)名称有: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水源流经几十条渠道分别通往申诉人的农田和村庄,至今依然供申诉人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这些涵道历史悠久,类似新疆的“坎儿井”,具有重要的考古价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确权证据,能充分证明银山系申诉人水源山这一事实。但从始至终,政府和法院办案人员对这些与申诉人主张山场权属息息相关的涵道置之不理、极力回避。

(二)、原甲县志证明银山以南历史以来权属申诉人所有。

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说明,银山由山顶至银江以南为甲县,以北为乙县;同时记载有银江(银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独田港、吝田港等)。原判决认为:“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其关于银山、银江之内容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内容,亦非正式版县志,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否定理由犯了严重的逻辑性错误。

第一,申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县志点校本,来源于甲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该书注明其内容系复制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由此说明民国十八年版甲县志是真实存在的。复制版不是复印件,其载体是一本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内容与原版一致,只不过在原版的基础上加了标点符号;又之所以称为“点校本”,因为经过历史的发展变化,甲县的人文、辖区等也发生了改变(比如申诉人已由甲县划归乙县管辖),县志办需要修正原县志内容,故而称为“点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县志不是复制民国十八年版内容的点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内容就不再记载银山了,反而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正是“复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第二,原判决对县志记载的原两县边界线不采信,那么请问,1960年4月以前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在哪里?!原判决应该证明原甲县与乙县在本案争执处的边界线,由此否定申诉人所主张土地权属界线的错误性,这样才具有说服力,否则难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队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关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坝、水源山场的决议》(以下简称“A大队62决议”)真实、有效,足以证实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业事实。

《A大队62决议》规定了银山相关引水涵道安排给各生产队管理和维护,并规定“加强对我的水源山东山、银山的管理和保护”,证明申诉人对银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业事实。但原判决以“该决议无签名、无落款和加盖公章”为由不予采信。申诉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实行重要的农业政策,即“四固定”。《 B公社62意见》和 《A大队62决议》均出现在这一时期,充分体现当时各地执行农业政策的紧迫性、严肃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队62决议》的出现与国家的重要政策紧密相连,不是写着玩的,没有签名盖章不足以说明它不真实。同时,该决议不仅规定了对银山进行管理和保护,还规定了将独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银山引水涵道分别落实到各生产队管理。这些涵道毫无疑问属于申诉人(原A 大队)所有,难道《A 大队62决议》规定由申诉人管理这些涵道会有假不能采信吗?如果不是申诉人管理的,那是谁管理的?!

第二,当时的申诉人属于生产大队(A大队),根据《六十条》的规定,生产大队属于乡或公社的下一级组织。当时的B公社比A大队地位高一级,其制作的《B公社62意见》代表“公社”的单方意志,体现基层政府的^v^,必须有落款和公章。而《A大队62决议》标题下注明:“六二年元月五日全体社员代表大会一致通过”,由此说明,该决议内容已经正式通过,它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意志。对于当时的生产大队能够把村民会议内容手写成如此规范的书面决议已经很不错了,怎么能苛求非要签名盖章不可!?

由上可见,原判决强求申诉人《A大队62决议》须签名或盖章才能采信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A大队62决议》的内容与申诉人提举的其他证据和事实吻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协议》复印件与其他证据证明内容吻合,证明银山以南属于申诉人所有。

申诉人提供的《五三协议》复印件,由于年代久远,保管不善,没有找到原件。但该复印件与申诉人的其他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诉人划归乙县后,山林土地没有变动,“四固定”也没有把申诉人管业的银山南面固定给本案其他当事人,仍以历史习惯管业。

在本案发生前,申诉人村民在争执山上烧炭、砍柴、建房、葬坟墓,山上有旧村遗址、墓碑,另有烧炭合同,证明申诉人历史以来对争议山场行使所有权权能。

申诉人主张权属的证据有:甲县志、涵道现况、《62决议》、烧炭合同、旧村遗址、墓碑等。

终上所述,银山由银江以南,权属申诉人所有,原判决维持*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确认银山属于B村委所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用一纸法律文书否定千百年的历史真相,否定几代地方史志编纂人员历经千百年考证的县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现实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诉人悲愤至极!为了还事实真相,给毫无关系背景的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说理的机会,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恳请支持!

*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经济合作社

1社社长: 2社社长:

3社社长: 4社社长:

5社社长: 6社社长:

7社社长: 8社社长:

9社社长: 10社社长:

11社社长: 12社社长:

年 月 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0

被申诉人:金某某性别:男年龄:35岁

职务:教师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二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课堂上不集中听讲,与同桌学生讲话,金老师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我把教师的话当耳边风。过一会儿又继续在下面说话。金老师一气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挥手打了两个耳光。事后,我感到耳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外伤导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课堂纪律,确有错误,但作为教育者不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属违法行为。

申诉请求:

要求学校对金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并承担1200元医疗费。

申诉人:李某某性别:男年龄:15岁

职务:学生所在班级:某某市第二中学二年一班

申诉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1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治)撤字[200X]第018号被处罚人:,男,汉族,初中文化,198X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012126198X102X1211,现住址:X市XX县XX乡XX村,农民。 违法犯罪经历:20xx年9月4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后查明,其20xx年4月14日曾因盗窃被XX省XX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经报XX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于200X年9月9日,以X劳教字[200X]第025号决定对劳动教养一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及《xxx法制局关于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能否变更为劳动教养问题的电话答复》(20xx年8月9日)的相关规定。现决定撤销公(治)决字【200X】第200X004X44号对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劳动教养决定,被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二0xx年九月十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2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基本情况;(3)案由。

2.正文。

(1)请求事项:简要明确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法定代理人的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号 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裁判书或调解书抄件1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人民法院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汉族,工人,住某县历市镇胜利北路9号。

被申请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汉族,某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住某县历市镇牛犊围。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特申请再审。

申请事项:

1、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_)某中民再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被申请人即时返还重复收取的购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认为“甲某主张其在1月20日用购房户方某、卢某交给其的购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这一认定是无视事实根据的,因为(20_) 赣中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已确认”191月20日乙某开出收到方某购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据,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现金24000元并将其带走.”,后又确认”年1月20日下午乙某开出收到卢某购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在帐上记载预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这两笔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购房款49109元,另外还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谓的相互间无法换算。再审判决认为“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辩”。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首先上面我们已经证明申诉人当时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条上明确载明“今收到甲某11号商品房集资建房款现金肆万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证明申诉人当时交的是现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说的`以抵扣工程款结算的。由此更证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据抵扣的是这笔现金款,而不是从账上抵扣莫须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审判决认为缺乏充分证据是错误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认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审判决认定“乙某答辩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据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办理购201房手续时出具的”,这也是毫无道理的。

1、乙某在一审中自己称“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时左右,他写好借条由黄经理签字再拿给我”(见一审卷第88页),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认借据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谓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这属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从而足以认定这一证据的证明力。

2、申诉人提供的证人黄7月7日、9月13日的证言,证明申诉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条(金额为49109元),黄还在上面签字,出具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被申诉人乙某换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条。

3、依据出纳帐记载1998年1月20日申诉人所借二笔工程款中,一笔为27000元,另一笔为42692元。入账时间为1月20日,如认定49109元的借条是1月20日出具的,为何不一起做支出帐呢?依据乙某提供的现金账,此笔借款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诉人向某县开发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条一直由被申诉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却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对其落款时间提出质疑,并自认是“因原来公司决定201房款不入账,后又决定入账,为做帐需要,将时间改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领导黄证词表明这是站不住脚的谎言,黄说:”曾在一次]行政会议上谈过,想收甲某的购房款不进帐作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减扣,以减少出纳税款,但会议结果还是进帐。因为不要为少交一点税款来冒这个风险。这次后再也没有谁提及过此事,公司也未指示过谁为吻合做帐而改动做帐的时间。”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没有因为做帐需要而改动过时间,也从未决定过房款不入账,由此第三人的客观证词足以证实该工程款的借条时间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审中,证人黄也曾陈述过,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条签字的时候,把时间误为1月,后因此改为4月,故可说明借条“4”字明显改动痕迹的由来。

三、关于某县审计事务所的结论为没有重复收取购房款问题,因为审计事务所只针对已进帐的账目进行审查,对于没进帐的往来是审查不出来的。而本案中,被申诉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诉人甲某购房款49109元后,并没将此款进帐,故审查不出来。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再审判决是明显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再审,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3

本机关于 20xx 年 12 月 2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20xx 年 12 月 26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20xx 年 1 月 5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1、没收胡椒粉等2种超过保质期食品2包;

2、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20xx 年 3 月 26日,依据《xxx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监督股对《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进行了审查,发现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的《听证告知书》(x)食药监食听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食药监药罚告〔20xx〕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x)食药监食罚〔20xx〕233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3月26日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4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x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x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v^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v^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v^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x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20xx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v^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v^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x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17年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20xx]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xx]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

对单位处分不服申诉书范文15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v^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v^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v^《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对单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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